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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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体系,整体推进。

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

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示范引领、逐步推广。

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快发展,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全省的房屋、桥梁、水利、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在当前全球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高效、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随着科技和工艺的不断进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我国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之一、为此,本文将从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市场培育、人才培养和质量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

首先,政策引导是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准确把握装配式建筑在提高建筑产业整体效益、培养新兴产业和解决住房问题等方面的作用,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

具体而言,可以提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投入。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倡导,提高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其次,技术创新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要保持技术创新的持续动力,可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组织开展研发活动。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装配式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三,市场培育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装配式建筑产品。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标,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公共建设领域的占比。

此外,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出相应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装配式建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降低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融资成本。

第四,人才培养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职业教育方面,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专业课程设置,培养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政府可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关教学资源和实训设施。

此外,还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鼓励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并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最后,质量监督是确保装配式建筑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机制。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制定标准。

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支持省内有能力的企业参与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我省地方标准与北京、天津地方标准的衔接,提升企业在京津冀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竞争力。

辽宁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辽宁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

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下良性发展。

2.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推进。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技术发展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形成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3.坚持引进创新、协调发展。

加快关键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晋市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美观的建筑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紧紧抓住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快建造方式创新,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机制,完善体制,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坚持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发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造方式向商品住房领域拓展,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3.坚持产业联盟、品质提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

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大力推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高,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建筑方式有效转变。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1.预制装配式成套技术工程示范。

以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为重点,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装配式公共建筑、商品住宅试点示范规模达到200万平方米;装配式农房示范规模达到20万平方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2.装配式建筑城市示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加快转变建筑业建造方式,推动我区建筑业创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建筑工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为手段,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全区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进一步优化整合设计、生产、施工产业链条,提高全区建筑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和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装配式建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协调发展、提质增效”的原则,创新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竹)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商品房及装配式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各地要确定商品房住宅使用装配式技术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到2020年,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

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一批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将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成为西南先进、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新兴产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东府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其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对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产业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破解传统建筑业发展瓶颈,推动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装配式建筑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

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2017—2020年,为试点示范期。

全省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中心城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其中,黔东南州重点推进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

前期,全省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逐步完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建筑模式,具有节能环保、高效快捷、质量可控等诸多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实施意见。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其可以在资金、土地、法律等方面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建筑行业向装配式建筑转型。

其次,应积极宣传装配式建筑的优势。

目前,装配式建筑在公众中的认知度还相对较低,很多人对其持怀疑态度。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装配式建筑的优势,让更多人了解、认同和接受这种新型建筑模式。

同时,可以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等活动,展示装配式建筑的成果和应用案例,增加公众的信心。

第三,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

装配式建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涉及多个专业和技术领域的知识。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励他们进行装配式建筑的研究和创新。

同时,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管机制。

装配式建筑的质量问题是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挑战。

政府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体系,确保其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应加强建筑商和设计师的责任意识,强化他们对装配式建筑质量的重视。

第五,鼓励创新和合作。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需要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合作,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鼓励创新和合作。

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和高校开展合作研究,并支持他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示范项目。

此外,还可以设立奖项,鼓励优秀的装配式建筑和技术成果的产生。

总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我国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装配式建筑是指通过在工厂预制构件,然后现场组装的建筑方式。

这种建筑方式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当前建筑领域备受关注。

为了推动装配式建筑的高质量发展,以下是一些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支持1. 制定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供依据和指引。

2. 减少装配式建筑相关审批流程,简化手续,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3. 设立装配式建筑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补贴和支持。

二、加强技术创新4.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发新型节能环保的装配式建筑材料和构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5. 加强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建设,推动行业技术的不断提升。

三、加强产业协作6. 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相结合,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7. 政府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落实,形成合力。

四、加强人才培养8.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行业人才素质,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质量监管9. 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六、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10. 支持和鼓励在各地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宣传和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经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结起来,要想推动装配式建筑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强对人才培养和装配式建筑质量的监管,并且推动示范工程的开展。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装配式建筑朝着更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11. 强化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评估和认证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此举将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市场上一些低质量装配式建筑产品带来的负面影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穗府办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开创具有广州特色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加快推进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

加强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等方面的顶层设计,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坚持示范引领,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的示范作用,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普及装配式建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倡导具备条件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加强政府协调推动,发挥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体制机制,营造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发挥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3.产业培育,创新驱动。

培育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条,推进集聚发展,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创新建造方式,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

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

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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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AA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3.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

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每年力争提高3%以上。

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
住宅比例。

2018年做好技术基础工作,2019年各县区开展试点示范,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平稳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经济、技术标准体系。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适宜技术。

配合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经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完善市场机制。

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形成一定数量的、与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

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

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装配式建筑集约化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循序渐进,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相关要求在项目立项审批时提出,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化发展。

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

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加大装配式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各县区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

(市发
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应用BIM技术。

发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优势,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城市产业升级,提高建设管理和城市智慧管理水平。

在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全过程应用BIM 技术,推进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

鼓励外埠企业在我市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当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规范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

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

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评标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并不断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
量保证体系。

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原材料进厂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对工程项目构件生产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等管理办法;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AA市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考核、通报。

各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发展。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市本级和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装配式建筑基地或项目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科技部门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县区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比例。

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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