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成本规制[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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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成本规制

一、概念

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科学定价调价的政策。

成本规制是公交行业发展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是科学实施公交财政补贴、开展运价调节的关键环节;是对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的考核依据;是政府对公交事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二、政策依据

2006年12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2011年湖南省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47号)、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2013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城市公交虽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因其属于公益性服务行业,通过市场化运作难以消化的运营成本,政府必须给予补贴,才能保证公交服务的质量不受影响,使公交企业兼顾公益性和市场运作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对公交企业实行成本规制,定期给予补贴补偿。

三、计算方法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政府要求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上一年度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取得上一年度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审计数。当公交企业规制后利润总额为亏损的,政府先将企业亏损数予以补足,再根据规制成本补足6%—8%成本利润率;当公交企业规制后利润总额为盈利的,直接根据规制成本补足6%—8%成本利润率。

四、作用

1、将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成本控制有机结合起来,补贴确定基础更加科学,提高财政公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财政扶持公交的政策目标。

2、规制遵循企业自身发展规律,规定企业的利润率不低于6%—8%,使得成本与营收“可观察、可测量、可评价”,申请财政补贴有据可依,有利于保持公交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绿色的公交服务。

3、促进公交企业进行精细化财务核算,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控制。

4、促使公众了解政府对于公交的财政补贴力度与行业管理情况,清楚公交企业的盈亏情况,有利于公众接受和支持政府公交票价、运行线路等方面的调整。

五、其他已实施的城市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公交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而公交财政补贴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补贴项目主要有公益性补贴、燃油补贴、残疾人补贴、老年人补贴、及其他购车补贴等,仅国家燃油补贴机制相对完善和固定,其他项目补贴多为企业和地方政府一事一议后协商确定,一般补贴不足且金额较少,企业发展缺乏后劲。

放眼国内外公交发展较好的地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均普遍实施了基于服务质量考核的成本规制管理和财政扶持政策。国际上通常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财政补偿都占营运成本的50%以上。2006年,深圳首推公交成本规制以来,上海、重庆、苏州、常州、宜兴、乌鲁木齐、武汉、南昌、

温州、平湖、宿迁、赣州等城市都对城市公交企业实行成本规制,规范政府补贴行为,效果十分明显,公交服务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珠海、深圳等城市在实行成本规制后,还保证了企业的合理利润率在6%-8%。株洲等地也已陆续着手进行公交成本规制的前期工作。全国的公交行业改革在经历了“国有化-市场化-国有整合”过程,最终回归“公益为先,国有主导”的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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