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与处理措施
LI LUN SHI JIAN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与处理措施◎赵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出现日趋激列的竞争态势。
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惜采用低价竞标等不利竞争方式来获得工程项目。
在合同的审核签订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合同纠纷问题,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应对合同纠纷,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整个行业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加强对建筑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以确保建筑施工进程的顺利推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内涵及纠纷形成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指的是工程项目发包人通过支付工程建设款项的方式将项目工程委托给承包人进行施工管理而签订的明确工程项目目标要求及建设效果、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施工合同。
在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集中体现在工程款支付拖延、工程质量不达标、建筑工程竣工交付逾期等方面⑴。
这些合同纠纷大都通过走法律程序得到最终解决,涉及到的众多的法律应用问题。
例如诉讼主体的确定、合同效力的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工程款数目及工期时长的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违约责任的划分等。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更改设计图纸及变更工艺要求等问题的话,就会在费用追加、工艺达标及工期延期等方面产生更多的纠纷诱发因素。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全面分析研究,认真制定防范处理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合同纠纷问题,为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驾护航。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表现特点1.纠纷主体关联众多、诉讼标的额度大。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在竞标成功以后,往往会将工程建设任务进行转包或分包操作。
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在认定其建设资质属于总包单位分包还是建设单位硬件的配合与发展,在应用阶段显现出了无与伦比的优势。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
合 同内容违反地方 性 、 门性 规定 的合 同效力确认 , 专 应具体 审
查地方性 、 门性规定的效力。三是合 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真 专
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 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效力待定行 为。四是合 同经过 了必要 的程序 。 五是审查 总分包
是否合法。 合法总分包的条件有 : 总包合法 ; 分包单 位具备与分
21 计价方式和结算纠纷 .. 2
查, 这是建筑工程合 同的第一个特点 。 其次 , 建筑工程合 同有一 定规模的建设项 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 招标投标是商 品经济高 度发达的产物 , 是市场经济 的一种竞争机制 , 因其具有科学性 、 效益性 、 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 。 总体而言 , 建筑工程合 同有标 的特殊 、 履行期长 、 内容丰富 、 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 在签 订 建筑工程合 同时 , 论在文本结构 和 内容上 , 无 都要反 映和适 应这些特点 , 促使 当事 人严格履行 自己的义务 和职责 , 提高建 筑 工程项 目的经 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
1 . 建 筑 工程 合 同 的 效 力 2
计 价方式是指在建筑工 程中设计 、 材料 、 工等方面费用 人 的单价 、 计算 方式 等。这些项 目应在建筑工程合 同签订时就予 以明确 。但 由于对合 同条款的解 释和理解不 同, 施工过程 中出 现新 的工程或者工程变更时 , 同中约定的价格 可能不符合现 合 实情况或者没有约定引起 的纠纷 。 或者合同中约定 的造价低于
由于建筑工程项 目涉及面广 ,其建筑工程项 目的完成 , 往 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 。而是根据工程项 目的大小 , 由建 设单位与勘察 、 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 , 分别签订合 同。因此 , 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一、引言本旨在就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合同解释、违约责任、索赔和仲裁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解释2.1 合同条款分析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针对与该纠纷相关的条款,包括工程总价、施工进度、质量标准等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法律意见。
2.2 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原则是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正确解释和合用的依据。
常见的合同解释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原则、保护当事人意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解释原则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建议。
三、违约责任3.1 违约行为的判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进行判断,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3.2 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的界定包括违约责任类型以及相关的经济赔偿标准。
针对该纠纷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界定,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四、索赔4.1 索赔的相关条件索赔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索赔的相关条件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4.2 索赔的程序和时效性索赔程序包括通知、鉴定、证据保全等程序的执行。
对于索赔时限,需要根据合同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提示。
五、仲裁5.1 仲裁协议的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履行是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
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5.2 仲裁程序和效力对于仲裁程序的执行和效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建议。
六、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2. 工程验收报告3. 涉及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解释合同条款的一套原则。
2.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 索赔:受伤害一方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行为。
4.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页眉可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得以飞速发展,但同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却不断上升。
例如建筑工程中挂靠纠纷等。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先得搞清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啊!就像建房子要先有稳固的根基一样。
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什么,要是没弄清楚,后面出问题不就麻烦啦?这样在办案的时候才能心中有数嘛,对吧?
2. 你得仔细去调查施工过程啊!好比侦探找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像材料的使用、工人的操作等等,任何一个小环节都可能成为关键,你说是不是?
3. 证据收集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呀!这就像打仗要有充足的弹药一样。
例如一些往来的邮件、会议记录,都可能是致胜的法宝,可不能轻视呀!
4. 和各方面人员的沟通交流也不能马虎呀!和甲方、乙方、监理等多方交谈,就如同在交织的网中寻找头绪。
比如和工人聊聊,说不定能听到意想不到的情况呢,那多有意思呀!
5. 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呀!这就像航海得跟着灯塔走。
万一有新规定出来,咱得赶紧调整思路,不然不就跟不上趟啦?比如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规定有变化,咱就得迅速反应呢,对不对?
6. 要有灵活应变的思维呀!不能死板,就好像水流遇到石头要绕过去一样。
案件情况千变万化,咱得随时改变策略,才能应对自如呀,是不是这个道理?
我觉得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得全方位考虑,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一、引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设计有效的对策,以便能够妥善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解决纠纷的对策。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这种质量纠纷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深入的评估、检测和鉴定,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真的存在问题。
2. 施工进度纠纷建筑施工合同中往往规定了施工工期和交工时间,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进度往往无法按时完成,这就容易引发纠纷。
一方可能要求对方承担延期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施工进度纠纷,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3. 变更管理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更,例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
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对变更管理的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因另一方原因造成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客户方提出的,并非自己的原因,不应当承担责任。
变更管理纠纷需要对变更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协商。
4.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拖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因为质量、进度等问题而拒绝支付。
工程款支付纠纷往往需要对款项的产生原因、支付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解释。
以上就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扯到合同的履行、质量、进度、款项等多个方面,需要对各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措施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并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从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
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
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
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
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
建筑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对于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审查发包⼈与承包⼈履约情况1、对发包⽅主要应了解两⽅⾯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即资⾦问题。
施⼯所需资⾦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能⼒;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的⼆级公司和⼯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履约管理之⼯期(⼀)⼯期和施⼯进度1、实际开⼯⽇期的认定①承包⼈有证据证明实际开⼯⽇期的,则应认定该⽇期为实际开⼯⽇期。
承包⼈的证据可以是发包⼈向承包⼈发出的通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的会议纪要、施⼯许可证等;②承包⼈虽⽆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但有开⼯报告,则应认定开⼯报告中记载的开⼯⽇期为实际开⼯⽇期;③若承包⼈⽆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亦⽆开⼯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期为准。
2、竣⼯⽇期的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法:①双⽅确认的⽇期为竣⼯⽇期;②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验收备案⽇期,因为竣⼯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承包⼈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④未经过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为竣⼯⽇期。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您对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都已经有了⼀定的了解了,但如果在⽣活中,您遇到的情况⽐较复杂,建议可以到店铺进⾏在线律师咨询,对应您的需求,将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学习
案例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负责公司一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任务。
项目启动初期,双方合作顺利,但随着工程的推进,出现了一些分歧和问题。
纠纷起因
1. 工程质量问题: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工程进度延误: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和施工计划不合理,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 费用结算争议:双方对于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认识不一,导致费用结算时出现较大分歧。
处理过程
面对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协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随后,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需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于工程进度延误的问题,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双方各自承
担一部分责任。
预防措施
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工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费
用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 加强项目管理:施工方应加强项目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材料及时供应,避免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工程延误。
3. 建立沟通机制:双方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
沟通解决,减少误解和矛盾的积累。
4. 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结语。
甲方乙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甲方乙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
随之而来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给双方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以一起典型的甲方乙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为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这类纠纷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在该案例中,甲方作为业主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对此,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催款要求,但甲方一直拖延未付。
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强度不足、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等。
乙方及时向甲方报告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方案。
甲方对乙方的报告置之不理,甚至要求乙方继续施工。
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进一步恶化,给后续工程验收和使用带来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乙方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款支付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详细陈述了甲方违约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
对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已尽到合理的报告义务,而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提醒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注意事项
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严肃的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解除依据:合同解除需要有充分的依据,例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
确保解除合同的理由合法合规。
2. 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和日期。
确保通知书的内容准确明了,尽可能与合同的解约条款相符。
3. 协商解除:在合同解除前,应尽量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共识。
如果可能,可以尝试解决纠纷,避免走向法律程序。
4. 证据保存:在准备解除合同前,应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书、付款凭证、交付单据等,以备后续的法律程序或纠纷解决所需。
5. 解除后的权益保障:在解除合同后,需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例如,停止支付工程款、妥善保管工程资料、协助新承包商完成工程交接等。
6. 法律风险评估:在解除合同前,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评估解除合同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7. 协议的解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按照约定进行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依法向
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
8. 损失的赔偿: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可能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对潜在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9. 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仲裁或诉讼。
在选择途径时,可以考虑费用和效率等因素,以及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方式。
总之,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的决定,应充分了解合同解约条款和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摘要: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经常在发生。
为了更加严谨有效的实施合同管理工作,我们应该对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入探究分析。
基于此,本文以合同管理人员的视角,从合同纠纷的特点开始着手,提出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原则,在其基础上提出处理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希望可以为同行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1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中标项目也越来越难,所以我们必须珍惜每一次获得合同的机会,时时保持对施工合同的谨慎和充分理解,增强合同纠纷处理能力和管理技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为此,当我们遇到合同纠纷时,应该在明确合同纠纷特点的同时,确定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向,这样才能通过合同管理人员正确工作的指引,帮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1.1建筑合同纠纷复杂度高建筑工程建设的推进,不仅与建设、施工以及分包各方对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同时与政府、农民工以及其他各方工作顺利完成也紧密相关。
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接受法律的强制要求,比如建筑法要求禁止将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他人,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任何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但实际情况在这方面却存在许多的政策性的擦边球现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极大的增加了合同纠纷的复杂程度。
1.2建筑合同纠纷专业性强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单位,需要对这些单位的合同关系处理好,比如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行政审批、勘测设计、环评、其他参与方等,其中涉及到的工程关系专业性较强。
同时在合同施工进程中,会涉及到工程进度、工程责任、工程预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内容,专业性非常强。
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与财务等专业性问题的存在,是我们合同管理人员所忽视或不具专业判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要搞清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得仔细研究合同啊!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啥,这就像我们出门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儿一样重要,可不能马虎!
2. 然后呢,证据得收集全了呀!像工人的证言、各种文件记录,这都是能帮你打赢官司的宝贝呀,就如同战士上战场的武器!
3. 还有啊,对方的违约行为可得找准咯!这就好像打蛇打七寸,瞄得准才能击中要害!你看那个谁的案子,不就是因为没找准违约点吃了大亏嘛。
4. 别忘了工程现场的勘查呀!那可是最直接的线索来源,好比警察到犯罪现场找证据一样关键呢!
5. 嘿,跟对方谈判也有技巧的呀!不能一味强硬,也不能太软弱,要像打太极一样刚柔并济,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比如上次小李的谈判,不就谈得很好嘛。
6. 找专家咨询也是个好办法呀!他们就像是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想想三国演义里的诸葛亮多厉害呀!
7. 在法庭上陈述也要有条有理,别像没头苍蝇似的乱撞!把你的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就像给法官画一张清楚的地图。
8. 最后,保持冷静和耐心呀!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儿,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就像跑马拉松一样,坚持就是胜利!总之,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是一场战斗,要智勇双全才能赢!。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合同双方因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方案变更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以下是一些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形和解决方法。
1. 设计方案不符合约定:如果设计方案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如果设计方始终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设计方案,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 设计质量问题:如果设计方案存在设计错误或设计缺陷,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进行修复或重新设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3. 设计方案变更引发争议:如果业主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但设计方不同意或要求额外费用,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4. 设计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如果设计方未能按时完成设计工作,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履行合同约定,或要求违约金或赔偿。
另外,业主还可以要求找其他设计方进行设计,由原设计方承担相应费用。
5. 违反合同约定:如果设计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且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解决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重要的是双方应保持沟通,尽量达成双
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若无法解决,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简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与业主之间因合同约定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涉及到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法院。
管辖原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进行如下:1. 地域管辖原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适用被告住所或者被告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合同纠纷的争议一般由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2.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等),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法院。
这意味着合同纠纷只能由规定的特定法院进行审理。
3. 合同约定管辖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这种约定一般应当合法合理,并经过双方自愿的确认。
如果合同中有管辖约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进行工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合同中有专属管辖约定,则可能由专属管辖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可能有专属管辖的法院。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法院一般会尊重合同约定。
在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时候,合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考虑清楚管辖问题,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事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 审查案件管辖权:首先要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涉及异地施工的案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诉讼地点。
2. 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原告和被告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承包人,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审查证据:梳理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 审查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5. 确定鉴定事项: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在庭前确定鉴定的事项和范围,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制定庭审方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庭审方案,包括庭审流程、当事人陈述、证据出示、质证、辩论等环节。
二、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庭审纪律:遵守庭审纪律,保持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注意听审:认真听审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3. 证据出示和质证:在证据出示环节,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质证环节,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积极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积极争取法官的支持。
5. 注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遵循法庭调查在前,法庭辩论在后的原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6. 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遵守法官的指令,不得擅自发言或扰乱法庭秩序。
三、庭审结束后的注意事项1. 提交判决书申请书: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提交判决书申请书,明确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
2. 审查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仔细审查判决书的内容,确认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判决书的执行:对于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如对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过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是“合同履行地原则”和“被告住所地原则”。
一、合同履行地原则合同履行地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那么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实际情况,可以确定一个履行地点。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项目的所在地,那么该所在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二、被告住所地原则被告住所地原则是指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合同纠纷的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其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
如果合同纠纷的被告是自然人,那么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是其住所地。
三、特殊情况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有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如果工程项目涉及到多个地方,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
此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仲裁机构而不是法院将具有管辖权。
总之,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和其他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四、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其他途径1.调解: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调解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灵活,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执行。
仲裁的优势在于仲裁程序较快,保密性较好,且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诉讼:诉讼是指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规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建筑行业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合理和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不仅可以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处理纠纷的方式及建议等角度进行浅谈。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善:由于合同条款的表述不清晰或双方未能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给后续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争议。
2、设计不合理或变更频繁: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建设,但在实际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出现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时间延长、费用增加等问题。
3、施工技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最终交付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引发纠纷。
4、工期超期或未按进度施工:建筑工程的工期通常比较长,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给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其他计划等都会产生影响,容易引发纠纷。
5、付款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付款方式和条件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付款问题,导致产生纠纷。
1、协商解决: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间应当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是最为理想的处理方式。
2、仲裁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
建筑行业的仲裁机构有多种,例如路桥建设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双方自愿提交仲裁来解决。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合同纠纷,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
但是,诉讼是最为严肃的处理方式,需要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成本,因此在选择时需要谨慎。
1、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严格把关合同条款,确保条款的明确、完善,促进双方在合作中更好地配合。
2、规范施工行为:施工单位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不利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不利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不利原则,通常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程进度时,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公平公正,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质量和成本完成。
在制定不利原则条款时,应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1. 工期延误责任: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是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应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措施。
2. 质量问题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是承包方的基本义务。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修复或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3. 变更和追加工作的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或追加工作的情况。
合同应明确变更的审批流程、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如何分配因变更带来的成本增加。
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及其对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付、未按图纸施工、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等。
5. 风险分担: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损失,应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原则和方法。
6. 保险要求:为了减少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可要求承包方为工程投保适当的保险,并在合同中规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7. 争议解决机制:当出现合同争议时,应有一套清晰的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8. 终止和解约条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被终止,以及解约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以上这些条款的详细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每一项条款都能得到双方的认可。
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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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2011-01-07 22:39:27|分类: 土木建筑|字号本文引用自济南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和大家分享这篇日志,我的看法是:ﻫﻫ原文地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原文作者:济南律师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ﻫ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ﻫ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
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
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
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
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ﻫﻫ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ﻫﻫ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ﻫ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ﻫ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ﻫ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导致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准各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在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ﻫﻫ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决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一般情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于实际付清之日止。
即从工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的止于时间,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减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金额,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
不能擅自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
ﻫ问题五: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建设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ﻫ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
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
其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法院对此必须审理。
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
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