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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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
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
第一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要反映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符合学校的整体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主干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学制与学位、学分要求、就业发展方向、教学活动时间安排、课程结构、教学计划总表、课程简介及课外培养计划安排等。
第三条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制(修)订,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二、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第四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具体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须经过以下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统一明确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教学计划安排、各类课程的学分、课时比例、毕业学分等要求,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部);
2.各院(部)组织专业负责人成立相应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根据教务处指导性意见,在广泛调研论证、专家审议的基础上,拟订出专业培养方案,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经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院(部)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院(部),由院(部)对培养方案进行再完善,形成定稿报教务处,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
4.培养方案确定后,各院(部)即可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并完善教学管理文件和各类教学指导书。
5.各专业培养方案必须在学生入学时请专业负责人向学生认真解读,让学生一入学就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三、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颁布实施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部)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院(部)必须根据培养方案提前落实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七条各院(部)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并严格按培养方案认真核对拟开设的课程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安排表提交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在对各院(部)提交的教学安排表进行认真审核无异议后,实施排课,并打印教学安排表,该表经教务处长签字,一份交各院(部),一份留教务处备查。
第九条教务处在排定好课程表后,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各院(部)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和上课班级,任课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施授课及课外指导。
第十条课程结束后,各院(部)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组织任课教师进行成绩评定和阅卷分析,实践教学要给出鉴定意见,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各院(部)通过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领导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四、培养方案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若已下达教学任务或已排课的原则上不准做异动处理。
第十三条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分以及调整学时分配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培养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若确须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与调整,应在执行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3周之前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方案异动意见,说明调整原因和具体的调整方案及培养方案调整所涉及的专业、年级,由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2.教务处对书面申请严格审核,形成准予异动的处理意见,处长签字、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复印件送达申请院(部),申请表原件留教务处备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教学计划实施异动维护并执行。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2018年3月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