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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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历年司法考试题

法理学历年司法考试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1999-1-1)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须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答案】B【考点】公民权利能力【详解】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由此观之,A项和D项符合权利能力的定义,是正确的。

另因公民的权利能力仅是一种法律资格,因此权利主体要想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权利能力一般无行为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所以C项是正确的。

虽然公民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但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前者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的,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因此,B项错误。

因该题为选非题,故B项为应选项。

2. (1999-1-7)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答案】A【考点】法律效力【详解】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其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总分120,考试时间180分钟)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 (2011年)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C.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 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 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A.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B.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D.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4.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4题)A. 节约司法成本B. 促进司法民主C. 提高司法效率D. 推行司法公开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5题)A. 子女赡养父母B. 严禁刑讯逼供C. 公民依法纳税D. 紧急避险6. (2010年)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 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 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一)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一)

⼀、单项选择题:(2002年)1.法律体系是⼀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们尽可以从不同的⾓度、不同的侧⾯来理解、解释和适⽤这⼀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港的法律制度与⼤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及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国全部现⾏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它反映⼀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废⽌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效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从存在。

我国⼤陆和⾹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国两制”的实⾏,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

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特别⾏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的中⼼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个统⼀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

古代中国法律⼀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

因此答案选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及解析:B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法理学(7)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法理学(7)

二、多项选择题:(2002年)1.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的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答案及解析:AB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 项错误。

关于B选项,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

因此该项错误,关于C选项,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它们都属于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活动,但是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进行,从属于立法活动。

因此相对于立法来说,执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础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动。

因此该项正确。

关于D选项,执法活动从法的事实角度来看,是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也是权力行使的过程。

二者在过程上是同一的。

因此D项亦正确。

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答案及解析:BCD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作用有两种实现模式,一是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从而鼓励人民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义务性的确定不可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而禁止人们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

关于A选项,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为公民所设定的义务,其指引作用为确定的指引。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优选篇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1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解析1.某法学院学生就有关法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甲同学说,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以具有不确定的指引作用B.乙同学说,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必须是规范性的,是适用于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而不能是个别性的指引,不能是只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情况的指引C.丙同学说,立法者表述法律并创造法律D.丁同学说,在我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作为__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可以作为__法的渊源答案:A解析:A选项的内容是正确的,举例说明,比如《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确定的指引,是指通过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而本条文给人们以一定的选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宣告的是买受人的__,是不确定的指引。

所以“一项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可能表达出不确定的指引”是正确的。

故A选项正确。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对人(指引自己)的行为的指引分为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前者指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后者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非常重要的,不过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故B选项错误。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故C选项错误。

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故D选项错误。

近三年司法考试有关法理学真题

近三年司法考试有关法理学真题

近三年司法考试有关法理学真题近三年司法考试有关法理学的真题2014年有关真题单选9.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10.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预测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11.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

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

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D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

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5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

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

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卷一10题,单选)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正确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6条涉及的“法律”、“国家政策”均属于法的渊源,故A项正确。

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是二者是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

该条未涉及此,故B项错。

所谓裁判规则,是指决定案件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则,即案件的裁判标准,或者说,案件判决结论的大前提。

《民法通则》第6条仅仅是指示如何适用法律、国家政策,该条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结论的大前提,故C 项错。

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未涉及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D项错。

知识模块:法理学2.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14题,单选)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正确答案:C解析: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法理学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法理学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法理学多选题51.“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对法治的理解。

选项B错误。

在法理学中,各种价值、各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其限制由法律规定。

比如自由,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公权私权都是平等对待的。

选项A、C、D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和与相对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在公权力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52.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

被告人是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

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

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

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对苏格拉底审判的理解。

选项A正确。

从道德评价的角度看,苏格拉底是善良的;但法律却认定其有罪,这直接说明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22)【答案】ABCD【考点】立法程序【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立法法》规定,只有有权机关才可以根据职权或授权制定民法商法律文件。

高经理作为自然人,无权作出民商法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根据《立法法》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才拥有立法的提案权。

选项C说法错误。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选项D说法错误。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高经理作为自然人无权拟定规范性文件,且其拟定的文件也不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

因此,该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010年)91.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1题)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考点」法与道德「解析」选项A错误。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关系。

选项B正确。

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法制教育的论述,首创性地将公民守法的法律义务转化为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在被法确认以后,则转化为法律义务。

选项C错误。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选项D错误。

近现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在本质上的联系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一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恶法亦法。

2002-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2002-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

200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类详解——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单项选择题。

2011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

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本质的同源性B.彻底的人民性C.充分的开放性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司法部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有四个,即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故A、D两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彻底的人民性意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题干中并没有表达出这一层意思。

故B项错误,不当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规律性、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故C项正确,当选。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

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部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答案解析】在我国,政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它们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考点】法的本质【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A【考点】法律条文【解析】本题选项A符合条文规定内容。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

[司考]真题重点归纳--法理学&宪法

[司考]真题重点归纳--法理学&宪法

司法考试真题考点归纳法理学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四次创新:A.1954年宪法制定B.邓小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C.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D胡锦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依法治国(核心)、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4.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二、法的本体1.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

A.①法律规则-依-内容→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范围→强行性、任意性确定程度→确定性(无需援引)、委任性(概括)、准用性。

②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

(假定条件往往忽略,但可以从内在逻辑中推导出。

)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实践中多有省略。

③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的规定原则,有的规定规则的部分要素。

而法律规则也不一定都由法律条文来体现。

B.法律原则→公理性、政策性(时代性、民族性)。

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3.法的作用:规范→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

指引→个别、规范、确定、不确定(有选择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以人们一定选择范围的指引)。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孽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卷一—11,单)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该法条对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定明确,属于确定性法律规则,故A项正确。

法的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本身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根据该法条,物权孳息当事人能够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明确的指引和相关利益的预测,故B项正确。

习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在立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以弥补成文立法的不足,故C 项正确。

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2.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3.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4.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5.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6.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

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7.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8.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9.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10.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选项B错误。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题干与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位阶无关,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选项C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

选项D错误。

本法条的公平责任是立法公正的体现,不是司法公正。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

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

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四)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每年都考到的。

例如,2002年试卷一第36题,考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的问题。

2002年试卷一第83题,考过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2003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84题,考过法律解释同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关系。

2004年试卷一第53题,考过法律推理中的辩证推理问题和法律解释种类和方法中的限制性解释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法律推理中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问题和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5题,考过司法解释、演绎推理和任意解释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7题,考过立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93题,考过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限范围问题。

2005年试卷四最后一题更以25分的高分,考过“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问题。

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面的原理和知识,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的试卷一中,也都考过。

2002年试卷一第31题,考过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的问题,以及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32题,考过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3题,考过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52题,考过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以及是否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问题。

关于法和道德这一主题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迄今以来每年的司法考试都考到的。

2002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5题,也考了法和道德的区别问题。

2004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有关学派在法和道德的联系问题上所发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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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2.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4.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5.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

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6.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7.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1.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3.《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14.《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15.《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16.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7.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18.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据此可知,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所以是从法律关系。

19.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20.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21.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体现的是属地主义。

如果依据属人主义,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适用本国法律。

如果依据保护主义,只要其侵害了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22.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3.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4.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25.法律人査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26.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27.法律人在适用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推理,除了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

2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29.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0.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31.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2.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33.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

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34.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35.我国法律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采用演绎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法律证成的表现。

法官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这是典型的演绎推理。

36.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叫法定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

37.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

历史解释,从该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与过去的同类法律相比较来阐明法律的含义。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9.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但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

40.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

4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对法的作用之一体现在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42.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43.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

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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