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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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原油宝穿仓事件:
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短期经济冲击等综合因素影响,国际商品市场波动剧烈。
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由此触发“原油宝”事件。
4月22日,在美油“负油价”出现的第二天,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持有多单未平仓的“原油宝”投资者需要以一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来执行。
这意味着,原油宝的投资者不但亏完了本金,还将倒贴银行一倍多的资金。
中行原油宝存在的问题:
1 )移仓问题。
按照中行原油宝合约规则, 4月20日2
2 : 00启动移仓,但中行未成功移仓,导致客户巨亏。
2 )保证金制度以及基金法规成摆设。
原油宝交易界面明确写明是"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
”但是事实是中行并没有强行平仓,此做法也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3 )原油宝的结算规则不清晰。
如果按照4月21日凌晨5点北美原油的结算价来计算,那么在当晚22 : 00冻结客户账户的意义何在。
如果在20日22 : 00结算,巨亏事件又是如何发酵的。
4 )类原油期货,风险等级产品认定问题。
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评级为3R ,属于中等风险。
虽然不带杠杆,但是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沙特与
俄罗斯低价竞争,导致原油价格的波动巨大,已经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然而银行却将其与理财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是否涉及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产品。
5 )风控以及风险提示问题。
当晚遇到如此罕见的波动,在原油价格逼近0、甚至是负价格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是哪个环节失控,眼睁睁的看着价格跌至负值以下,最后以-37.63美元的史上最低价附近结算。
6)擅自删除交易记录。
22日公告后,中国银行App原油宝操作界面内容被全部清空长达10小时,包括各类合约的行情、客户持仓情况、交易记录等均小时不见,还要重新签约保证金账户。
7 )隐秘的高倍杠杆。
根据原油宝的交易设计,当出现结算价为负值的极端情形时,看似无杠杆的产品反而会呈现杠杆无限放大的情形。
举个例子,某人以20美元买入,按-37美元结算,只倒亏不到2倍;但如果是1美元的时候买入,按合约设计,还是按-37美元结算,亏损将达到37倍。
今天网上更是流传一个极端案例 ,有人以0.01元的价格投入1万元"抄底”,结果结算价却是-266元,倒欠银行2.66亿,实际杠杆达到了2.66万倍。
8 )石油宝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不够:出现大规模交易或价格大幅度变动时,会发生宕机。
9 )应变能力不够:4月15日,在油价持续暴跌的背景下,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完成了交易系统底层代码的修改后,专门发布一个公告,提醒能源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存在负数的可能性。
但中行的风控
机制并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也没有对规则做任何改变。
中行角度:
在中行再回应原油宝穿仓事件中,中行应承担应有的责任,但绝不是网民们认为的“强行甩锅”。
自4月6日起,中行就通过短信、电话、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原油宝”客户多次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特别是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约46%的中行客户收到风险提示,主动选择了平仓;也有54%中行客户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
这场交易中,有大赚一笔的做空投资者,也就有了这些巨亏的投资者。
我们都知道投资行业,收益越大,风险越大。
巨亏的投资者舍不得放下巨额的利益,他们宁愿去赌一-把,只是没想到这场资本博弈输了,还输得很惨。
这都是投资者的个人选择,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责怪中行,认为它是“强行甩锅”。
再者,当初签订的《交易协议》中明确,银行方面会每日不定时对客户交易专户的保证金充足率进行估值。
客户保证金充足率不足50%时,银行将通过核心系统中客户预留信息的手机号码通知客户。
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下降至50%以下、20% (含)以上时,交易系统将发出提示短信,提醒客户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随着市场变化下降至银行规定的最低比例20% (含)以下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客户未平仓合约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20%以上为止。
当WTI
原油期货5月合约21日暴跌为负,多头客户基本爆仓的时候,中行原油宝若为合约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时间为8: 00-22: 00,超过22: 00 银行不会进行强平操作,而保证金是在昨晚十点后跌至20%以下的。
当市场价格不为负值,多头头寸不会强制平仓。
而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由银行完成到期处理,也不再盯市、强平。
国内最高金融管理机构角度:
国内最高金融管理机构提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
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银监会角度:
银监会曾对中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做过明确批复。
2004年,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表示,“你行应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集中于少数优势交易品种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
银保监会对此风险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
专家角度: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陈欣认为,中行的“原油宝”在产品设计上可能存在三大缺陷,包括移仓交易设计不合理、仓位过于集中在单月、客户选择到期移仓或轧差交割时点不妥等。
对此,某不具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在这个事情上,风控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不能让投资者买单。
我认为这是产品设计的重大漏洞。
”
上述业内人士称,国内纸原油产品不交割原油实物,属于原油期货的衍生品,以现金的方式交割,类似被动型原油期货ETF基金,跟踪国际原油价格。
该产品背后交易的标的是期货合约,设计产品时就应考虑流动性风险。
做期货的人都了解,如果最后不交割,一定要找流动性充裕的合约交易,比如做国内的期货,散户基本都集中在主力合约或者次主力合约,流动性不好的合约坚决不做,除非产业客户才会到期货市场去做非主力合约。
原油宝服务对象是普通大众,理应为大众提供流动性最好的交易标的,这是在设计之前就应该考虑的基本问题。
“避免本次客户亏损事件的办法是,当交易的合约标的不再是主力合约之前,提前做移仓。
比如,工行提前一周展期,工行的客户就不会
遇到流动性危机。
美原油OS合约4月17日的时候就不再是主力合约,中行如果在4月17日之前展期,就不会遇到客户穿仓的问题。
”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表示。
电商法角度:
据中行的观点,4月20日美国原油期货价格首次跌为负数,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中行对原油持仓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移仓交易,中行在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正式确认结算价格的有效性后,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并参照CME 公布的官方结算价进行轧差或移仓。
根据协议约定并提前公告,4月20日为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当月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2点。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价格急剧下挫,下跌至史无前例的最低一40美元附近。
当日公布的结算价为一37.63美元,出现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对于CME修改规则导致产生负价格交易并造成多头损失如此惨重,因此认为中行也是受害者,在中行表态依照现有法律框架承担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中行子公司是CME做市商,与CME具有直接法律关系,故建议中行应尽快依照电子商务法律进行研究,并考虑向芝加哥当地法院起诉CME撤销交易。
因为今天的电子商务交易与过去的交易相比,己经全部是技术驱动的程序化的交易,背后存在利用规则进行欺诈,利用技术进行欺诈的幌骗C Spoofing)等欺诈行为,但无论如何,人类的法律应该就是
规律(英文当中法律和规律本来就是同一个单词law,不能允许和纵容欺诈、滥用规则和技术牟取暴利。
中国2018年通过并于2019年元旦生效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三公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等权利义务(第犯条),电商平台修改规则应当提前公开征求意见并至少提前七天公示修改内容,如果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可以按照原来的协议规则退出(第34条)。
CME的交易也是电子商务交易,CME性质也属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虽然属于期货交易平台而应归入金融电商平台,按照中国电子商务法可以排除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但笔者的观点是,法律就是规律,中国电子商务法关于以上内容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实践将检验并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因而电商法排除在金融等领域的适用应当指的是行政监管,而不是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在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上,电商法适用于中国所有的电子交易场景。
但在特定情况下,还是应该允许司法途径撤销交易,这种特定的情况包括:
第一,重大的软硬件技术故障导致错误或者不公平、不合法交易。
比如城市施工挖断电缆等硬件原因,或软件遭受黑客攻击或者恶意软件攻击而导致错误、混乱等,甚至部分交易是人为错误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无需司法介入交易所可以自行宣布交易记录无效。
例如,2011年美国交易所就曾经因为交易错误宣布优酷网部分交易无效。
第二,重大规则错误、欺诈、犯罪导致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
一般来说,交易所的规则只要是不违反当地法律强制规定,都是合法的。
但是,也不排除有规则制定者恶意制定规则达到特定目的,规则被恶意利用实现欺诈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的不像技术原因容易识别,容易产生争议,本着法治原则,这种情形下的交易撤销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程序作出判断。
在维持大盘交易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欺诈甚至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个别交易,很可能各方认识不一致,各有诉求和自己的道理,这种情况下则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笔者认为本次中行纸原油交易应当属于这种情况,即交易结束前交易价格尚在11美元左右仍然有效,但结束后,只有两单就将价格打到一38美元左右,十分可疑,并且引起如此重大的中国内地投资人损失,应当予以深入调查,并研究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两单交易的可行性。
万一成功的话,则按照之后负数价格进行的结算归属无效,中行就可以大大减少损失。
也督促交易所进一步完善修改规则的程序,对做市商和投资者加强警示。
当然,不管这种思路建议是否成功,国内的交易所作为金融类电商平台也应该引以为戒,不然类似事件或早或晚也会发生。
亏损投资者角度:
从此次原油宝巨亏事件前因后果以及该期货产品的本身来看,中国银行不应该将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完全掩盖,更不能将自身操作失误及监管失职之责推脱得-干二净。
首先,原油宝的进入门槛过低,对投资者没有设定适当的投资者条款,
无论风险承担能力高低都可加入原油宝投资行列,使得原油期货成了投资者重要抄底渠道。
其次,原油宝到底是个怎样的产品?从当前来看,原油宝到底是理财、定投还是期货抑或是ETF?从本质上看,它不是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甚至还带有些股票的特征,偷换了定义,混淆了概念。
这样的一个四不像的产品,本身就有天然的缺陷性;银行在介绍产品时,也没有尽到适当性原则,使得投资者承担了意想不到的巨亏和倒贴的风险。
第三,从目前信息来看,中行在原油宝业务中的角色界定模糊。
中行定位自己时“代客交易”,通过发行产品的方式,挂钩国际原油的价格,让客户自己做交易。
这种方式类似经纪商的角色;但时中行又在官方资料中定义自己为“做市商”。
虽然扮演了经纪商的角色, .但原油宝实际上又是中行售出的一个产品,将产品卖给投资者。
实质上是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挂钩价格服务,类似为客户提供-一个对手盘。
是经纪商还是市商?在权责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埋下了这次暴雷的重大隐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行并没有在期货市场按-37.63美元这个价格进行平仓。
期货交易市场瞬息万变,事实上第二天WTI原油5月合约就反弹到正价格了,当天报收于2.5美元/桶。
WTI原油5月合约的到期交割结算价是10.01美元/桶。
根据证券市场红周刊分析,按-37.63美元结算的WTI原油5月合约高达77076手,每手原油期货合约是1000桶,这个损失是多少?那么中行原油宝究竟持有多少WTI原油5月合约的多头仓位?具体都是在什
么价位上平仓的?这个目前是很不透明的。
由此也可见买中行原油宝与买原油期货的区别有多大,如果投资者是直接买卖原油期货,那么账面上的实际损失是清清楚楚直接显示的,但买原油宝就不一样了,究竟是怎么亏的是不清不楚的,全由中行说了算,投资者一头雾水。
中行要说了算也行,那必须把所有交易明细向投资者全部公开,用交易数据来说话,不能明明没有按-37.63美元的价格平仓,却跟投资者按这个价格来结算,人为造成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如果是这样,这就不是转嫁损失的问题,而是在欺骗投资者了。
公开透明是化解投资者心头疑虑的唯一办法,不能让投资者亏得不明不白。
总结与反思:
中行原油宝此次总计亏损多少,最终亏损如何分摊,投资者是否需要补足款项,这些问题都还没有答案。
但回顾这场“史诗级”的负油价,其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漏洞,足以让金融机构和所有投资者警醒。
对中行来说,其在产品设计、临时应变方面都存在明显硬伤。
比如,和其他银行提前一周左右平仓不同,中行的原油宝是临近合约最后一天才平仓,由于该合约平仓或者移仓己经基本完成,此时能够交易的对手己经很少,期货交易价格容易失真,尤其是在当前极端的市场环境下,这种失真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也可能更剧烈。
在临时应变方面,中行的行动也十分迟缓,早在4月3日,芝商所就通知修改了IT系统的代码,允许“负油价”申报和成交,并从
4月5日开始生效,但这似乎没有引起中行重视,直到20日晚上,中行还“正积极联络芝商所,确认结算价格的有效性和相关结算安排”。
中行固然有问题,但投资者同样需要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3月中旬,大量投资者涌入原油期货市场抄底,由于买盘太多,工行一度暂停了原油买入操作。
这些突击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其最主要的决策依据是原油价格来到十多年来的低点,“跌无可跌”,至于原油库存的瓶颈、原油继续减产的可能性、经济恢复的速度等等因素则不在考虑之列。
由于期货知识储备较少,跟风者容易将期货当成股票,有些连基本的移仓规则都不清楚,有些投资者甚至因为移仓后持仓数量减少而投诉银行。
部分中行原油宝的投资者,不知道更改合约到期方式,也不知道可以在到期日前手动仓,持有仓位却甘做鸵鸟,忘记了风险,更忘记了及时主动止损自救。
即便是最强大的石油企业,在石油期货等衍生品上巨亏的案例也不少见,更不用说毫无信息资金、专业优势的散户,经此一次,投资者当对市场和专业抱有更强的敬畏之心,不要轻言战用交易对手。
而对中行等机构来说,更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问题:如果产品规则太过简单而操作又丈过机械,那等于在牌桌上亮明了自己的底牌,容易成为他人的攻击目标。
比如,有分析师指出,中行在20日晚被迫大量平仓的操作“早就被盯上了’夕,而工行、建行在移仓时,也遇到了类似郎空头狙击,只是情况没有中行那般极端。
此外,机构还需要注意现有的交易系统、风控手段能遭适应负油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否
合理,如果不能及时堵上这些漏洞,中行原油宝的窘境就百能重现。
1.中行原油宝产品设计的交易规则本身就有漏洞。
最大的漏洞就是移仓结算时间太晚。
据了解,为了防范期货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发生非理性波动的风险,国内其他银行平台的现货原油交易,最后交易日期基本都设置在国际期货合约到期前一周或10天左右。
而中行是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日的北京时间22: 00停止交易,投资客户还没来得及反应,市场就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2.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于这种商品类的衍生品,最专业的应该是期货市场的专家,银行对这方面的认识不够深刻。
从产品设计到产品结束,产品提供者应该对整个链条的风险点都有充分认知,尤其是交割环节的规则
3.我国部分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专业性薄弱,投资者的教育不足。
实际上很多专家-直都在劝阻自己的客户,不要去抄底原油,但仍然有部分银行积极推介,引入了很多本身并不适合参与原油产品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