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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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怎么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怎么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wenb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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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3.08
•【字号】辽高法[2002]14号
•【施行日期】2002.03.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高法[2002]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省内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确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区域内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管辖区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丹东市、盘锦市(含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
省法院现行的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涉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地方各级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级法院以及最⾼⼈民法院,每个法院的级别不同,所管辖的案件也是不⼀样的,对于管辖案件的划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想要了解中级⼈民法院的管辖案件,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了重⼤影响。

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类:(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前已在⼴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法院确定;(2)、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的涉港、澳、台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及其他相关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中级⼈民法院包括:在省、⾃治区内按地区设⽴的中级⼈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民法院;省、⾃治区辖市的中级⼈民法院;⾃治州中级⼈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 l$ w4 ^7 u. m; U" W⼀、为了充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升⾏政审判公信⼒,根据⾏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诉讼案件实⾏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民法院⾏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 Y5 U s# p; I) b: g, U6 D三、⾏政诉讼案件实⾏异地单循环交叉⽅式。

具体分为两组:第⼀组、普兰店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民法院审理⽡房店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房店市⼈民法院审理⾦州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州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组、⽢井⼦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民法院审理中⼭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民法院审理沙河⼝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区⼈民法院审理⽢井⼦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V# G# \. _6 F; B长海县⼈民法院受理的⾏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出⾏不便,故不实⾏异地交叉管辖。

+ h. y: o1 R. Y1 n0 J: s9 {& M- n 四、原告提起⾏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案登记。

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案释明⼯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案受理。

各基层⼈民法院选派专⼈负责⾏政案件的⽴案⼯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案衔接,按照“⽴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影响审判⼯作。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辽高法〔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0〕160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和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职责及内设机构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判委员会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全省各级法院及时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如遇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敖淑贤、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敖淑贤、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敖淑贤、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辽02民辖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风波金艳殷传茂【审理法官】吕风波金艳殷传茂【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敖淑贤;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当事人】敖淑贤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当事人-个人】敖淑贤【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敖淑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6部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上诉人一审未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以管辖异议作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1078号、(2021)辽0204民初11078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8:45【二审上诉人诉称】敖淑贤上诉称,上诉人只对(2021)辽0204民初6734号案件递交过管辖异议申请书,未对(2021)辽0204民初11078号案件提交过管辖异议申请书,该裁定书与上诉人无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司法考试)管辖及侵权解读释义

(司法考试)管辖及侵权解读释义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际履 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 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 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 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 定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 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 院均为中级法院。
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 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 辖。
海事侵权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票据纠纷案件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辽高法[2000]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辽高法[2000]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的规定
正文: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辽高法[2000]21号2000年2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中级法院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下级(上线按最高人民法院11号通知处理)调整如下:
一、中级法院管辖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法院20万元以上。

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6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法院50万元以上;
4.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作一审案件审理;
5.大连海事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三、各中级法院如审理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超出所定限额的案件,在受理前须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结束——。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刑诉法最后100题及解析

刑诉法最后100题及解析

《刑诉法》模拟试题‘最后100题’1、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2、孔某因犯****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

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

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3、下列哪些案件必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非法拘禁案B、刑讯逼供案C、报复陷害案D、非法搜查案4、下列案件,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有( )A、军人王某之妻邓某在营区实施的盗窃案B、义务兵李某办理退伍手续前的故意伤害案C、义务兵陈某人伍前的盗窃案D、义务兵张某在服役期内的盗窃案,但其现已退役5、某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尚犯有抢劫罪。

其抢劫罪可以由下列哪些法院管辖?( )A、曾审理过甲盗窃罪的法院B、甲服刑地法院C、甲户籍所在地法院D、抢劫罪的犯罪地法院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中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A、某公安局长玩忽职守案B、某县长报复陷害案C、职务侵占案D、某人民法院院长偷税(个人所得税)案7、我国刑法中规定某些罪“告诉才处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自诉案件。

某校考试时的一道题目为“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系”,一名考生的下列四项答案要点中,正确的有( )?A、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与自诉,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含义是一样的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含义不同,二者之间任何没有关系8、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D、可以由被害人自主选择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9、“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发[2002]27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法发[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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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永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永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0【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永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当事人】韩永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当事人-个人】韩永金【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韩永金【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办理诈骗案件过程中不认真存在各种问题,上诉人的起诉涉及的事项系刑事侦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如何办案的问题,而不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涉及的问题,该起诉由上述法条看,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那晓阳、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那晓阳、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那晓阳、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那晓阳;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瓦房店市公安局【当事人】那晓阳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那晓阳【当事人-公司】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瓦房店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那晓阳【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共济公安派出所【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即便对上诉人进行释明分别诉讼,其意义不大且不利于诉讼救济,因此,对其诉请进行了逐一审查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拘留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即便对上诉人进行释明分别诉讼,其意义不大且不利于诉讼救济,因此,对其诉请进行了逐一审查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请,被上诉人共济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告知上诉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事项已经作出处理。

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制作笔录、调取监控等行为属于调查证据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请,因被上诉人共济派出所建议上诉人可通过纪委、监察委等途径处理报警事项,该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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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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