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检察工作不竭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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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检察工作不竭的动力之源

编者按:本期检察大讲堂的主讲是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张金海。2007年以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上,走出了一条创新发展之路,体现了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统一,突出了检察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相一致的基本政治要求。同时在与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共同进步中,赢得了检察机关的自身发展。2007年以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荣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的“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河南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园林单位”、“省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两次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2009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张金海检察长在基层检察长班上的讲课内容都是“干货”,总结了他们立足新安县检察院的实际,勇于在工作思路、业务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开拓创新,大胆尝试的经验和具体做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本栏目节选了“机制创新”与“方法创新”两个精彩部分,与广大读者共飨。

2007年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成立,我们结合我

院院小人少,荣誉偏高的现实状况,立足突破检察工作的传统业务和社会发展的丰富现状这一矛盾格局。在工作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高点定位,始终以开放的心态谋划检察工作,确定了一条适合新安县检察院自身发展的工作之路。

一、遵循规律、盘活全局,重在机制创新

实践中,我们紧紧抓住了检察业务的传统内容与丰富多样的社会需求这一矛盾,认真加以解决,在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尊重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我们着眼于机制创新,从而盘活全局,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出现了一批在全国范围看得见、叫得响的亮点工作,其中有七项亮点工作得到了最高检察机关不同形式的认可。我们在业务建设中的系统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显现型正义刑事司法模式的建立,带动了各项业务卓有成效地开展;二是大力推行检察工作社会化,丰富了检察工作内容,突出了检察业务工作地位,树立了检察机关威信。

(一)显现型正义刑事司法模式建设

中政委在全国政法机关广泛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教育,启发了我们的工作思路。如何实现让人民群众看得见

的公平正义成为我们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几年来,我们本着这一目标,积极探索创新了一系列工作机制。

一是本着恢复社会和谐和节省刑罚资源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践和规范运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近几年来很多司法机关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处理刑事案件中为了化解矛盾冲突,而普遍采取的一项创新措施,但从其它地方的司法实践看,程序分流把关不严,出现违法处分案件现象,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为此我们着眼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规范程序运作,杜绝违法处分案件,使案件当事人能心服口服,我们制订了《关于侦监、公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实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实行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以及和解的司法效力。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的163起案件,没有一起引发当事人上访事件。没有一起当事人之间引发新的冲突。实现了和谐稳定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探索了体现社会效果优先化的工作机制。第一,我们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制度、强制措施从宽制度、人格品行调查制度、再犯可能性评估制度、成长环境评价制度等。通过落实这些制度,使处理的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能在个人利益、社会利

益、司法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突出了社会效果。第二,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建立了问题少年成长经历跟踪制度。我们实行了案件承办人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对一”帮教措施,在人格品行调查、成长环境评价、再犯可能性评估基础上,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单位、共青团、关工委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帮教作用,使这些问题少年在事后的每一个成长阶段都有人关注,为其尽快回归社会提供了保证。第三,重视网络影响。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探索新途径,我们根据近几年的办案情况,写出了《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犯罪的预防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亲自批示。此报告又被中央办公厅转发,被评为2009年全国党政系统优秀信息。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犯罪,我们建立了与公安、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刑事个案与行政执法对接制度,突出并强调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受网络影响犯罪实现了有效的检察监督,

三是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处理中被害人一揽子民事补救

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矛盾化解和情感平抚的两个作用。首先与公安联合建立了诉前财产调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时,同时调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登记造册,为后续环节有效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奠定了基础,并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恶意转移

财产,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这一做法被《检察日报》二版头条作为"2008亮点”加编者按刊发。其次探索建立了民事代位赔偿制度。即对于确需赔偿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赔付能力的,我们积极探索犯罪嫌疑人的最近姻亲、血亲关系序列中有赔付能力的人代位赔偿,这样既保证了被害人民事权益减少了矛盾对抗,又取得了被害人建议从轻处理的谅解,为刑事和解探索了一条新路子。落实这项制度,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即关联原则、自愿原则、能力相当原则。再次是建立检察调解制度。即经过诉前财产调查和民事代位赔偿之后的案件到公诉环节以后,由案件承办人主动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第四是建立民事执行延伸监督制度。即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做出后,是否得到了执行。由民行部门、监所部门共同监督法院予以执行,为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落实设立了最后一道监督

防线,此项措施由高检院办公厅以《检察简报》形式向全国推广。

四是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注意探索拉长检察工作服务链条,体现刑事司法的恢复性功能。两项自侦案件经初查之后往往出现三种结果。即立案、举报失实,有违法情况但不符合立案条件,对于第三种结果检察机关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我们采取了两项措施,重点解决这类问题。一是对于有违法事实存在,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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