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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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西文中的“法”、“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意志说、命令说: 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 以哈特为代表●判决说: 法现实主义●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社会学法学●事业说: 自然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法本质的论述●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 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法律规则●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基本分类●性质上●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形式特征上●规范性规则: “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 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功能●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 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即可适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概念: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分类●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 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 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 要么有效, 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 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 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原则的作用●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弥补规则的不足●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和管理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第二节法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语义●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 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 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法的渊源的定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亦称“母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期末复习

法理学期末复习

法理学132 法学陈柳芝法理学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法的价值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这是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这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司法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的适用即司法,而广义的法的适用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特点:A.职权的法定性。

B.严格的程序性。

C.裁决的权威性法律推理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

法律推理是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已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推导出相应的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三段论法”。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狭义的法律监督: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法案的提出(2)法案的审议(3)法案的通过(4) 公布法执法执法即法律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中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也即行政执法守法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如举轻以明重立法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定职权或法律意识、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

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关系D. 法律规范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是()。

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信力C. 法律的普遍性D. 法律的权威性答案:A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

A. 物B. 行为C. 思想D. 权利答案:C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

A. 文义解释B. 历史解释C. 系统解释D. 所有以上5. 法律推理的类型不包括()。

A. 演绎推理B. 归纳推理C. 类比推理D. 因果推理答案:D6. 法律效力的普遍性是指()。

A.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B. 法律适用于所有地域C. 法律适用于所有时间D. 所有以上答案:D7.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

A. 假定B. 处理C. 制裁D. 所有以上答案:D8.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公正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法律的灵活性答案:D9. 法律的制定程序包括()。

B. 审议C. 通过D. 所有以上答案:D10. 法律的实施方式包括()。

A. 法律解释B. 法律适用C. 法律监督D. 所有以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

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信力C. 法律的普遍性D. 法律的权威性答案:A、B、D2.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A. 物B. 行为C. 思想D. 权利答案:A、B、D3.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

A. 文义解释B. 历史解释C. 系统解释D. 目的解释答案:A、B、C、D4. 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

A. 演绎推理B. 归纳推理C. 类比推理D. 因果推理答案:A、B、C5. 法律效力的普遍性表现在()。

A.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B. 法律适用于所有地域C. 法律适用于所有时间D. 法律适用于所有领域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是国家强制力。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C、“有配偶而重婚的”;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人、法律关系的发生;8、法律关系的变更;做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口、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C、违法行为的客体;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口、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应当适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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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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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是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3、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规则4、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5、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分类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8、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内适用。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法的效力是狭义范畴上的。

12、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3、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14、立法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5、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16、法律程序:人民遵循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并按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17、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18、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19、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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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简述法律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一般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上一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律的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十二、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哪些基本因素 1、行为认知和控制能力2、动机 3、目的。 十三、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性 2、社会性 3、意志性 十四、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2、主观心理状态 3、行为4、损害结果 5、因果关系。 十五、简述法律责任认定、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公正原则 十六、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原则 5、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协调原则 十七、简述法律推理的原则与方法。 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3、对公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应奉行无罪推定原则 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十八、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1, 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 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 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2, 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形成和 演变的,法则是统治阶级及其统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 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对原有的习惯加 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性和限制性 D、法的运作成本大
E、法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三、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覆盖 稳定 确定性 可否直接适用


法律规 窄



法律原 宽



可以 不能
四、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 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 过程 4、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五、简述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3、克服市场经济不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二十九、简述法律适用的特点。 1、.权力的专属性2、严格的程序性3、启动的被动性 4、运作的中立性 5、裁判的权威性 6、裁判的终局性 三十、简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为民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司法平等原则 4、司法 公正原则 三十一、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P353
1、内容融贯性 2、程序合理性。3、逻辑有效性 4、结论可接受性 十九、简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二十、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 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 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 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 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 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 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 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和道德都以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但是, 一般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 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到社会关 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尽管道德也要 涉及和管束人的行为,但它一般是通过影响人的思想进而引导或控制人 的行为的。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 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 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二十一、构建和谐社会对立法有什么要求。P283 二十二、为什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要依法行政? P285 二十三、为什么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极为重要?P286 二十四、简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二十五、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建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二十六、简述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 二十七、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P294 二十八、简述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1、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 2、防止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缺陷
25、法律技术方法:即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 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或者说是法律职业者寻求法律问题正确答案的方 法。 26、法律论证:。通过一定的依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 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简述题
一、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 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5、程序性 6、可诉性
二、简述法的局限性。
1、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3、法律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矛盾
4、法律的历史性
A、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B、法不能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C、法具有保守性,僵化
19、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解释:是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1、连带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 22、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 的总称 23、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 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4、不可抗力:
3, 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 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 障实施。 法的实施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 的支持,但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以 警察,法庭,监狱的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4, 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有血缘亲属关系 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 域内的所有居民。
名词解释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是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原理 和准则。 2、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 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3、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规则 4、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 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5、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 分类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 果的行为 8、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 惩罚措施。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 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 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凡具有法 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时间、什么空间 内适用。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法的效力是狭义范畴上的。 12、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 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 约束 14、立法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5、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6、法律程序:人民遵循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并按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 法律行为 17、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8、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 现形式;
5, 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 成员间平等互助的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 中,法则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标,并服务于
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六、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A。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 的方式存在,但不包括判例法。B.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 法,也包括判例法,而且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占非常重要 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A。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 含的的规范做统一的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干 B。英美法系 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规定 是法律 体系的主干 3、法官权限不同 A. 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B.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 A.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 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在某些司法程序采用参与制 B.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争辩双方 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程序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七、简述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1、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 正当行驶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非法妨碍 2、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间对各自自 由的相互侵害 3、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和程序 八、简述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1、从主体看,主体本身的社会身份和地位直接决定或影响主体对法及 其功能的现实需求 2、从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 何种范围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平等为标准,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 键所在 3、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 的关系,促进人民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构建一个平 等,友爱,和谐的社会 九、简述人权历史发展中的主要特点。 1、人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趋势; 2、人权的内容逐步发展与扩大趋势 (二)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特点 1、人权法律保护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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