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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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教育科研用地: 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
教育科研用地
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
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 视台用地等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 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 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公设施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体育用地: 体现社会生活水平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都市中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都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第2.0.1条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都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都市用地分类应采纳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纳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纳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3.0.1条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都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运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都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运算。

每块用地只运算一次,不得重复运算。

第3.0.4条都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纳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纳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运算应采纳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都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依照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运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初读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兼谈新标准的特点与规划师责任

初读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兼谈新标准的特点与规划师责任
乡规划法 有关城 乡统筹 的新要求 。用地分类和统计必
[ 章编 号] 1 0 — 02(0 2 0 05 0 [ 文 6 0 2 2 1) 2 0 0 — 3 中围 分类号] u 8 2 [ 0 T91 文献标 识码] A [ 者简 介] 陈秉钊,同济 大学建筑与城市 规划学院教 授 博 士生导师 作
些用地 与城市人 口的多寡 有着密切 的关 系,肺 准》要求明确 的 项人均用地指 单 标控制,以保障 众的居 群 住 生活 、 休闲
等要求 而有
可能导致 人均 用地的差异 ,如工 业用地 与工业类型 有密切关系,蜥 桂》没有提 出人均 工业用地 单项指标 ,而是 主要从 城市人 均总 用 中加以控 制,针 对特殊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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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 应该同时 又归^ “ 文物古迹 用地” 类似这 种情况相 当普遍, 因此实麓 标 准*务必遵守互不重 叠的 则。 原 1 3 因子控制 .双 人均城 市建设 用地指标 主要受 到城 市人 口规模与城 市所处 的 候区划 两个 气 因素的影响。依据 这两个 因 素,对不同城 市有区别地规定 人均用地指标的区间值。 而在 具体人均城 市建设 用地指标的 确定 上,则 应根据各 个城市现状 的人均城 市 建设用地 况,对 吮 许采用的规划人均 状
初 读 新 版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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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 新标准的特 点与规划 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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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以下简称 蜥 谁 》 ,于 2 1 01( ) 0 2年 1月 1日开始 实
须覆盖市 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 用 与非建设用地 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N4
草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
其他用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表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类型






R
居住用地
安排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1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P5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保龄球馆、台球
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C15康体设施用地
P51
体育场馆用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危险品仓库、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修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修改
生分化,按设施的公益性和商业营利性及相应的投资主体区别,将“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分化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25
•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 S 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S, Square, 对外交通用地T)
• U 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Municipal Utilities
• G 绿地 绿地(G, Green Space)

特殊用地(D, Designated Specially)
20
• R 居住用地

将住区及服务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道路、绿地、日常性生活服务设施等看作一个整体,
29
S 交通设施用地

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
因此,居住用地\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
四项用地。本次修订中,将住区内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21
A“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B“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两大类
2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
• 建设用地共12小类。(P4-5)
13
• 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 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呈块状 分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 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规划管理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统计和 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状况。(老国标对此大部未明确)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黄明华屈雯【摘要】从对新旧两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深入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标准》作为国家规范的“身份与地位”,使得其需要“照顾”全国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做出过多过大的结构性转变。

因此,“延续”与“适当调整”是新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部分变化的始终围绕的核心词汇。

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从市场与政府相协调,规划编制与管理相协调,不同土地利用活动之间相协调,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及层级进行了调整,反映出《标准》由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封闭单一技术体系,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放多元、注重协调的转变,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对新版《标准》变化为未来地方实践探索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2012 年1 月1 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标准》包含了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环节——用地分类和基础技术依据——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故而,其变化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各个方面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作为《标准》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考虑到其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管理工作密切关系,重要性不言而喻。

较之旧版《标准》,新版《标准》对已有的分类体系有所继承和延续,又有所改进和创新。

这些“变”与“不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以期对新版《标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1.表征:“变”与“不变”新版《标准》延续使用了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划分[1]的基础性原则和“树形多层级”的分类方法[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版(报批稿)与GBJ137-90版的对比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现已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

《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二、《标准》适用范围GBJ137-90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GB50137-2011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新版增加了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并且对工作性质进行扩展界定,包括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标准》修订意义(1)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对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

(3)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4)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土地从严管理原则。

(5)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新旧版《标准》建设用地分类对比(1)居住用地调整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国发[2008]3号指出:“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 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 ”
具体完善城乡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总用地控制 用地的结构调整(单项用地人均值、比例关系)
(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凸显公益 性、政府监管的用地管理
2、编制过程简介
2.1 工作过程及相关研究工作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4月1日编制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城乡一体、继承发展、满足总 规和控规等开题要求。 2008年4月下旬,通过网络、发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 2008年10月31日和12月29日,两次向住建部规划司主要领导汇报,完善确定 标准适用范围、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方案。 2009年9月22日,国标送审稿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召开的专 家审查会,12月送住建部报批。 2010年4月20日,编制组与国土资源部相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的讨论交流 与沟通协商,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分类进一步完善衔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880号公告,批准《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3、修订原则与工作思路
3.1 修订原则
政策性: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 约的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期,满足城乡 规划调查、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要求 适用性: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划有关规范;适用于城市、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

最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最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
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Ⅵ、Ⅶ气候区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2012)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用地分类 (4)3.1一般规定 (4)3.2城乡用地分类 (4)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4.1一般规定 (10)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1)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2)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2)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6)附:条文说明 (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s (2)3 Land Use Classe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6)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2)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13)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 China (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修订根据XXX《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本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绿地分类和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调整绿地大类、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附属绿地中类、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以及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XXX负责。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XXX。

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总则为了统一城市绿地的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除执行本标准外,绿地分类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应遵循《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2011,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和广场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

绿地应按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进行分类。

绿地类别应使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来表示,并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表2.0.4-1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其中大类为G1,中类包括G11、G12、G13,小类包括G131、G132、G133、G134、G135和G139.这些绿地包括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等多种功能的公园绿地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绿地,以及动物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不同类型的绿地。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还有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如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

这些绿地除了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外,还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65%的游园和带状游园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2m的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

futuremph级别: 学前班发帖: 11精华: 0积分: 19 分金币: 65 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futuremph级别: 学前班发帖: 11精华: 0积分: 19 分金币: 65 元贡献: 0 枚好评: 3 ★注册时间:2007-01-24最后登录:2008-01-27Re:《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I 60.1~75.0II 75.1~90.0III 90.1~105.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2:07:26来源 百考试题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 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

第 202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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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气候区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分类一般规定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乡用地分类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续表续表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般规定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m2/人内确定。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的规定综合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B图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的规定。

表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城乡用地汇总表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本标准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0X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200×)(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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