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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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强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实施意见》(陕发改投资〔2019〕158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本级政府研究认可。
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
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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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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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1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https://img.taocdn.com/s3/m/0ab0cdb0e53a580216fcfeda.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
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发改基础[2014]98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8
【实施日期】201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9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涵盖铁路、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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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17a25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3.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2•【文号】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5e4ca4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c.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陕发改经贸[2012]1437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12〕14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8〕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88号)精神,现将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范围(一)物流园区项目,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规划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物流配送项目,重点支持城乡物流配送中心、钢铁、医药等大宗商品物流中心、速递物流配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及现代化设施设备配置。
(三)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项目,重点支持省内规模以上重点物流企业新建或改造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物流设施标准化改造、引进大型物流设备等。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优先考虑列入省级联动示范的项目。
(五)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规划、库容万吨级冷链物流项目的升级改造。
二、资金支持的方式2013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3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每个项目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二)补助。
对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项目、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以及关系民生的其他公益性服务业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49436aa2161479171128ea.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88d5f4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8.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字号】陕发改财⾦[2009]147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发布⽇期】2009.09.30【实施⽇期】2009.09.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委,杨凌⽰范区发展改⾰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以下条件:1、在⼯商⾏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或者⾸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数不得超过50⼈。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级管理⼈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员。
5、按照《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机构或个⼈的单笔代理⾦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2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2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672b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9.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2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2号)批复精神和《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编制西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附件: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2月19日附件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8 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探索以人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西咸新区的重要意义西咸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包括两市 7个区县的部分地区,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良好、教育科技人才汇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资源,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引领大西北发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打造向西开放重要枢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加快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
西安市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具备了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的基础条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a78631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b.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9日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
对既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和新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实施分割确权,成果完成人可与所在单位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定价,探索先期以协议方式出让科技成果使用权,在协议期满后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定价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9f332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10.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若干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5125df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84.png)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若干意见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四化同步”战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的要求,以“三强一富一美”为目标,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一步提高县域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大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促进城乡共同繁荣一、大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1.以科学规划为重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打破城乡分割,树立统筹城乡的规划理念,把城镇和农村同步规划,科学编制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专业规划,形成全面覆盖、相互衔接的城乡规划新体系。
用城乡规划一体化带动城乡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公共服务、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
2.以示范镇建设为重点,加快城镇化步伐。
加快推进43个重点县城建设,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县城尽快发展为中小城市,适当增加省内计划单列市。
加快31个重点示范镇建设,全面启动30个文化旅游古镇和第二批重点示范镇建设,支持市县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小城镇。
3.以农民工为重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加快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进城落户,促进进城农民稳定就业。
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
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年内各设区市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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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8•【文号】发改高技[2015]1303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潜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我委将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
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的投资支持,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增强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动力,拓展新的投资领域,释放消费需求潜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5至2017年,重点开展信息消费、新型健康技术惠民、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发展、高性能集成电路及产业创新能力等六大工程建设。
具体如下:一、信息消费工程从民生信息服务、空间技术应用和信息安全三方面入手,加快破解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和政策瓶颈、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促进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应用。
一是开展重点领域民生服务示范应用,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增强民生服务供给能力,释放民生信息消费需求、有效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
二是推进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导航的综合应用以及卫星与其他信息技术和服务的融合应用,发挥我国空间基础设施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卫星应用产业自主创新发展和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开展重点领域信息安全示范应用,提高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能力。
二、新型健康技术惠民工程充分发挥基因检测等新型医疗技术以及现代中药在疾病防治方面的作用,提升群众健康保障能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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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6日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省级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母基金原则上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根据筹资情况和子基金资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银行或社会资本,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条投资领域母基金主要投资于产业园区、公共平台、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新兴产业培育。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3D打印、智能装备、新能源及电动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ed40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b.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陕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4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dd6e3b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7.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陕发改规划〔2020〕31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20〕3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附件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挥更大作用、取得更大效果,提出如下年度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着力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构建整体优化、协同融合的现代化集疏体系,提升枢纽经济发展能级;着力完善各类开放发展平台,吸引各类要素在陕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提升门户经济核心竞争优势;着力推动交通、物流、商贸、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供应链与产业链良性互动,提升流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为全省加快追赶超越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民航发展提质增效计划1.推进全省机场体系建设。
完成西安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全面开工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亿元。
推进省内支线机场建设,完成榆林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确保实现安康机场迁建通航,加快汉中机场改扩建前期工作,力争府谷机场获得可研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d64e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6.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2月22日附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获得本专项投资的项目。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陕西《关于开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有关工作的函》
![陕西《关于开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有关工作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44d89eb5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3.png)
陕西《关于开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有关工作的函》(最新版)目录1.陕西发布关于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函2.民间资本的定义和作用3.推介项目的目的和意义4.具体推介项目的内容和范围5.对民间资本参与推介项目的政策支持6.结束语正文近日,陕西省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开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的文件,旨在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级重点项目建设。
民间资本是指除国家预算资金以外的社会资本,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创新等。
在这个背景下,陕西省政府决定通过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方式,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助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推介项目的目的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民间资本与优质项目的对接,提高投资效益;二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三是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稳定经济增长;四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
本次推介项目的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等。
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兴趣,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推介项目,陕西省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政府将给予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与民间资本的沟通合作,为项目推进提供全方位服务。
总之,陕西省通过发布《关于开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省级重点项目建设,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9ae657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8.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5〕143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推广PPP模式、规范健全PPP项目库、加快推进PPP项目,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送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加快本地区、本部门PPP项目库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2.请各市(区)、各部门在前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PPP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入库项目条件、行业范围、申报要求等,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拟采取或已经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表要求提出申请进入全省PPP项目库的项目清单,于11月3日前将入库申请报告报送我委。
联系人:张金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建立第三章入库项目申报第四章入库项目管理第五章附则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7f420d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d.png)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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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
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陕发改经体[2014]68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陕发改经体〔2014〕68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促进我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39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增量优先、盘活存量、示范先行、分类推进的原则。
2014年先行选择交通、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和天然气开发、新能源开发、文化产业6个领域39个项目,向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放开,总投资约2700亿元。
主要有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9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2个信息基础设施项目,3个天然气开发项目,7个新能源开发项目,4个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和14个文化项目。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的基本思路,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项目的建设营运。
二、对于向社会资本放开的项目,由推进主体和行政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和建设情况,探索创新吸引社会资本的模式,提出具体合作方式。
39个项目中,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该加快建设营运进程,尽快形成示范效应。
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各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建设营运,努力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重点项目的样板工程。
对于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其他项目,也要加快向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放开。
三、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示范项目,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增强我省发展的内在动力。
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39个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服务咨询,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环境,深入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确保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跟踪,协调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营运,并将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我委。
附件:陕西省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