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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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法律认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时,应该以该人有罪的确凿证据来进行,而不能凭空指控和推定。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在中国的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宁可放过一千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这个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人民的人权,尤其是对被刑事指控的人的权益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利侧重于阻止政府将无辜的嫌疑人逮捕、拘留、起诉或判罚。

这是因为政府的刑事控制权是非常大的,而个人的权利则相对脆弱。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立即的证据,政府却可以进行拘留或起诉无辜的人,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不公平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的引入,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同时也增加了对被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与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公正,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无罪推定原则用证据确定是否有罪,从而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有罪推定原则则不同,它把证据的责任由控告人转嫁给被告人,即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正义,因为被告人很难拿出彻底的证据来否认自己的罪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

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和裁决,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将法律作为判决的根据,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应该在考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而不是凭空指控和猜测来判断嫌疑人的罪行。

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和法治原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也体现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应该有权利在无罪推定前享受自由和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这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保护了人民的人权,实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 条款存在冲突。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 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些司法 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这无疑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 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
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 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 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 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 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 告人有罪。
五、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 地,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 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 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 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 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 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 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 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 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姜梦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

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世界多数国家已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它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渊源予以论述,并提出来完善我国无罪推定的几项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举证责任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无罪推定,又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强调对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须有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它要求以无罪的假设对待被告人,应为其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性保障,直到被告人被证明有罪。

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律首先假定嫌疑人无罪,以此为基础进行诉讼。

并且在其被定罪之前,不能以对待罪犯的方式对待他。

概括起来,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规则是指当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根据这一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有罪认定都需要有充分、确凿而有效的证据,如果达不到有罪的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处理疑案应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及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二)控方举证规则控方举证规则是指控方承担提供证据并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无协助控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这就要求:1控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且应排除非法证据;2控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疑罪从无”,疑案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3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沉默的权利,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陈思来源:《商情》2011年第14期【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篇一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核心理念在于,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任何个人均被假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确保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审前羁押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构建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滥用权力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及其实施。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任何人在法院未依法确认其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人。

这一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因未决案件的嫌疑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二是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三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权利。

三、审前羁押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审前羁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与审前羁押制度密切相关。

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必须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一)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羁押的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只有在确保案件有充分证据、且嫌疑人有逃避司法追究的可能时,才能采取羁押措施。

同时,羁押的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二)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前羁押制度中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应允许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在羁押期间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羁押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为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滥用和误用,应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

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羁押决定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如对不当的羁押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诉等。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

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

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二、关键词。

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1.1绪论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

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

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

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

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展开,浅谈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实践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关乎人权保护和救济权利的基本法理原则。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了正义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最高标准,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无可动摇的保证。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被证明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科学、人权保护与法治原则的基础。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权利的平等。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以无罪推定为前提进行审理。

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

这样不仅可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对检察官、警察等执法机关施加了限制,以防止他们采取不当或过分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保护人权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总能被完全落实。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证据收集的不充分和证明标准不一致等。

一些地区和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益和渠道来让有罪人脱罪。

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可以推导出有罪结果的诉讼程序。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关系紧密或检察权威压倒辩护权,产生了对辩护律师的压制,甚至对证人施加了压力。

所有这些都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我们需要改进制度,改善司法环境。

首先,要全面推进证据获取,提高证据标准。

警方、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和制度建设,更严格地约束自己。

另外,要完善实施无罪推定的审判机制,确保公正的审判程序。

在选举和任命法官时,应该优先考虑其能否公正应对案件。

同时,我们应该鼓励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在人权、公正和民主等方面的合作,彻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

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

新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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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摘要】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之作用。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

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

随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项原则作一次肤浅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作了最早表述。

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也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规定在宪法中。

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此外,《土耳其宪法》、《越南宪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等都对此项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内涵却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

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

然而,无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

同时,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以前,不应认定其是罪犯或应认为其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以证据定罪。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无罪推定才与有罪推定对立。

有罪推定并不是以证据定罪,而是被告人业经指控即被认定为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

因此,无罪推定既不是一种法律推定,因为法律推定的本质是无证定案;也不是一种主观认识,因为它并不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有一先验的认识;而是一种法律要求,即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最终应以证据来确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

据此法院可以适时处理该特殊情况。

例如对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等。

当然,这种法律拟制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并允许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

这种法律拟制并不是对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一种要求。

正如在无证据证明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是否“失踪”或“死亡”时,司法人员对其是否失踪或死亡的认识与法律拟制无关;无罪推定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便宜措施,与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识无关。

目前,学术界许多人持这种观点。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对无罪推定原则应作这样的理解: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即在判决前的侦查、审判阶段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而在法院最后判决阶段如果控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则应判其无罪。

其核心内容包括:在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无法确定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应有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的根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及其具体规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经远远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并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价值第一,由于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故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其逻辑的必然。

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

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由于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异很大),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

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价值第一,刑诉制度的民主程度虽然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广泛程度,却是其中最突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为民主总是需要具体表现为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特殊人物,其诉讼权利的有无及充分与否,当然对刑诉制度民主程度的高低,有决定性意义。

无罪推定要求确立被告人为诉讼主体,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就表明了它对刑诉制度的民主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如果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完成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又要注意避免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是自刑事诉讼制度出现以后就产生的双重且往往是矛盾的任务,那么,如何协调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实行有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制度,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

而无罪推定则要求,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要求司法机关从认识上,以及在司法程序的设立上,始终注意使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之累。

因此,把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所以,只要认识到存在错捕及错判有罪的可能,就不能捕,不能判有罪,就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

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

不仅如此,无罪推定原则还蕴涵着丰富的内容,而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一拖就是好几年,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摧毁司法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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