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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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已经2007年8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七年九月十日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目录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第91.5条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第91.7条航空器的驾驶员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第91.9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第91.11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第91.13条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第91.15条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第91.17条空投物体第91.19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第91.21条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第91.2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第91.25条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B章飞行规则第9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02条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第91.105条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第91.107条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91.109条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第91.111条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第91.113条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7条航空器速度第91.119条最低安全高度第91.121条高度表拨正程序第91.12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第91.125条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第91.127条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29条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1条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3条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第91.135条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第91.137条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9条临时的飞行限制第91.151条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53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55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7条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9条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67条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69条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71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第91.17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第91.17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第91.17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第91.17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80条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第91.181条飞行航道第91.183条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第91.185条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第91.18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第91.189条 II类和Ⅲ类运行的规则第91.191条 II类或Ⅲ类运行手册第91.193条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第91.195条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第91.201条特技飞行第91.203条飞行试验区域第91.205条降落伞和跳伞第91.207条牵引滑翔机第91.209条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第91.211条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第91.217条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D章维修要求第91.301条适用范围第91.303条总则第91.305条适航性责任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第91.309条航空器检查大纲第91.311条维修管理要求第91.313条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第91.315条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第91.317条航空器技术记录第91.319条航空器记录的保存第91.321条适航性检查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第91.401条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第91.403条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7条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9条马赫表第91.411条无线电通信设备第91.413条导航设备第91.415条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7条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9条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1条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3条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第91.425条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91.427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第91.429条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第91.431条气象雷达第91433条飞行记录器第91435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第91437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91439条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第91441条辐射指示器第91443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F章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第91501条适用范围第91503条音响速度警告装置第91505条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第91507条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第91601条适用范围第91603条机上乘员第916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第91607条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第91609条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第91611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第91613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 701条适用范围第91703条运行种类第91705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第91707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第91709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71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713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715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917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719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721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723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725条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727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729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731条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第91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801条适用范围第91803条运行种类第91805条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第91807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809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811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813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81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817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819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821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823条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825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827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829条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第91901条适用范围第91903条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第91905条运行种类第91907条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第91909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911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913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915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9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919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第91921条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第91923条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第91925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第91927条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第91929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931条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933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935条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937条记录保存第91939条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第91941条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第91943条必需的运行信息第91945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947条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第9194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第91951条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第91953条控制运行人员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方法第91955条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第91957条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第91959条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第91961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91963条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7条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第91969条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第91971条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第91973条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91975条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第91977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91981条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第91983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91985条危险品识别训练第91987条驾驶员训练内容第91989条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第91991条复训的训练内容第91993条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第911001条适用范围第911003条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第911005条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第911015条飞行高度规则第911017条乘客信息第911019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1023条手提行李第911025条装载货物第911027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第911029条飞行机械员的要求第911031条对副驾驶的要求第911033条对乘务员的要求第911035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第911037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1039条飞行定位要求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第91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103条人员要求第911105条航空器要求第911107条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第911109条喷洒限制第911111条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第911113条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第911115条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7条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9条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第911121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第911201条适用范围第911203条旋翼机第911205条人员要求第911207条知识和技能要求第911209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第911211条操作规则第911213条运载人员第911215条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第911217条飞行特性要求第911219条结构和设计第911221条操作极限第911223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第911225条标志和标牌O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条适用范围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第911305条偏离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第91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第911311条昼间运行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第91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第911317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第911319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第911323条地面目视参考第911325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P章跳伞第911401条适用范围第911403条总则第911405条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第911407条无线电通信要求第911409条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第911411条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第911413条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第911415条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第911417条酒精和药物第911419条检查第911423条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Q章偏离第911501条政策和程序第911503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R章法律责任第911601条概则第911603条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第911605条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第911607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第911609条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第911611条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第911613条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第911615条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第911617条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S章附则第912011条施行第912013条废止的规章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I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Ⅲ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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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摘要:一、前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3.其他规定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我国境内的飞行活动,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了解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对于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以及普通民众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飞行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民用航空器、军事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避免飞行冲突和事故。
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适用于我国领陆和领海上空。
领陆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陆地部分,领海是指自基线量起12海里的海域。
在此范围内,所有飞行活动都需遵守飞行基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我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样具有约束力。
3.其他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也规定了相应的飞行申请和协调程序,以确保飞行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民用航空、军事航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促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飞行基本规则,有助于提高飞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飞行事故和冲突的风险。
五、结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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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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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旨在规定中国的空域管理、飞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该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一、空域管理空域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中国对其领空和其管辖的空域拥有主权。
中国空域由民航、军队和各航空单位共同使用。
空域管理是指对空域的使用、分配和管理,包括对飞行路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方向等参数的设定和管理。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域使用规划,并公布实施。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飞行需要,及时向飞行人员提供飞行高度、飞行方向、天气情况等飞行情报和导航信息。
二、飞行管理飞行管理是指对飞行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控制,包括飞行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飞行时间的安排,飞行区域的划分和管理等。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编制和调整飞行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对飞行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飞行人员应当按照飞行计划和规定的飞行路线、高度、速度、方向等实施飞行,并服从飞行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三、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和管理,包括对航空器的管制、指挥、调度和控制,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中交通管制方案,并公布实施。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空中交通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制和指挥,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四、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管人员、航空单位管理人员等,都必须遵守该规则的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和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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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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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地区空管局报告校验对象飞行校验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开展 自检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 理局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构安排未获得资格的飞行校验员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检 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校验机构处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飞行校验机构违反本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影响校验对象正 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民航总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人民币2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对外提供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校验的 校验对象,或者校验对象对外提供适用的范围与飞行校验结论不符的,由民航总局或 者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章第二十八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 错误的,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 技术档案。 第二节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联络勤务保障,协调空域,调试地面 设备,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配合完成飞行校验任务,并 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制定完备的校验协调程 序。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飞行校验机构提供与校验对象有关 的航行、设备、勘测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指配的专用频率提供地面和飞行校验 机组间的地空通信手段,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条 飞行教研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双方共 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校验。 第三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空管局提出特殊校验和投 产校验的申请,地区空管局审核后的飞行校验机构提出飞行校验需求,并且协调确定 校飞时间。
一般飞行规则91部-CCAR-91R2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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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 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 或飞行高度层。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b)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 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由8900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 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 为一个高度层。
B章 飞行规则
第91.151条 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 要求
第91.15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第91.155条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57条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 标准
第91.159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 行高度层
第91.167条 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 油要求
第91.17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 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 规定: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 航线两侧各250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 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 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行高度层
B章 飞行规则
第91.180条 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 第91.181条 飞行航道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B章 飞行规则
第91.185条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第91.18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
报告 第91.189条 II类和III类运行的规则
B章 飞行规则
第91.104条 滑行的一般规定 第91.105条 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第91.107条 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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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5.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概则第二章直升机近海飞行有关人员第一节经营管理人员第二节空勤人员第三节机务维护人员第四节船(平)台安全员第三章直升机证件和设备要求第一节直升机证件第二节直升机设备要求第三节应急救生设备第四节其他要求第四章直升机海上飞行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海上飞行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第二节高度规定第三节天气标准第四节载重规定第五节油量计算及备份油量规定第六节其他飞行规定第七节海上应急飞行第八节船(平)台加注燃油的规定第五章海上救援飞行第六章海上飞行直升机作业机场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选建原则第二节场址的选择第三节起降区、接地坪及外围区第四节起飞航道的净空要求第五节场面布局和要求第六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验收第七节现场管理第八节船(平)台起降甲板设施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直升机近海飞行的依据。
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各直升机公司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凡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中外企业,在中国近海执行飞行任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凡制定近海飞行的具体规章制度,都不得违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直升机近海飞行,是指与海岸线距离200海里范围内的,陆地与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台(舰船着陆甲板)或固定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船台或平台)之间的飞行,以及船(平)台之间的飞行。
飞 行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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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在空中飞行同地面交通一样,有一套基本的飞行规则,飞行员要 按照飞行规则进行飞行,以保证飞机的合理、有序飞行。
教学内容
飞行规则的分类
通用飞行 规则
目视飞行 规则
仪表飞行 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所有 航空器飞行时都必须遵守 的规则,是为了保护生命 和财产安全,避免碰撞而 确立的。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最低的能进行目视飞行的天气条件目视 飞行规则——受能见度限制,最低云层外1500m。保证全方位能 见,防撞。如果能见度低于该标准,禁止目视飞行。
民航飞行员视力标准
根据中国民航局要求, 民航飞行员任何一眼裸眼 视力需达到0.7或以上, 双眼视力达到1.0或以上。 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 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 没有做过角膜屈光手术。
仪表飞行规则
仪表飞行气象条件:气象条 件高于VMC要求仪表飞行规则— —靠无线电通信和定位仪的飞机 (仪表飞行),起码要安装有姿 态仪,高度指示仪,位置指示仪 表,高频、甚高频通信设备,且 驾驶员必须取得仪表飞行执照。
仪表飞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 管制员的控制下。
四空器相撞,不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 面等待起飞(或降落)的航空器之 间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 就是飞行间隔。机长必须按照规定 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 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飞行间隔 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 管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免碰撞
航路权 (优先通行权)
机上灯光标志
飞行计划
时间
空中交通 管制的要求
一、避免碰撞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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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CAAC)颁发的批准的机场内和机场周围的航空器活动中适用。
二、定义(一)“CCAR91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条件证书》第十八版以及之后的版本。
(二)“航空器”是指任何机体支撑的、以机动飞行为目的而构造的设备或载具,包括具有无人驾驶能力的飞行器,但不包括气球和其他非机动的气体载具。
(三)“机场”是指CAAC批准的航空器活动场所,包括飞行管理区域和航空器活动场所。
(四)“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非军事性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五)“军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军事性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六)“飞行活动”是指本规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飞行活动,包括发射、起飞、升空、飞行、着陆、着陆入场、跑道滑行、水上飞行活动和守空。
三、基本原则本规则规定的空中活动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应当以最小的威胁和正常飞行的安全为前提。
四、空中活动(一)所有安全设备应符合CCAR91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灯、红绿灯、仪表、指示灯等。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CCAR91,并且应当服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挥。
(三)为了确保空中交通安全,飞行员应将航空器始终置于空中交通管制的控制下,并始终在安全的高度和速度飞行。
(四)飞行员应当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航空器的位置、速度、高度等信息。
(五)飞行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缓解可能发生的空中紧急情况。
(六)飞行员应当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七)飞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规定和流程进行飞行活动,同时尊重其他航空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向左或向右移动飞行航向线、权利以最大高度飞行以及权利转向新的航向线等。
五、通行规则(一)在航空器活动场所,飞行员只能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乘客安全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机噪声限制管理条例》。
一般飞行规则91部-CCAR-91R2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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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便携式录音机; (2) 助听器; (3) 心脏起博器; (4) 电动剃须刀; (5) 由该航空器的运营人确定,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
的航行或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c) 按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 航空器应当满足相应的规定,本条(b)(5) 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营人 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 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
第9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 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规中规定 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 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运行该民用航空器。
第9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 运
(b) 本条(a)款不适用于法律许可或经政府 机构批准而载运麻醉药品、大麻、抑制 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91.25条 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
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
A章 总则
• 重点介绍 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 至 第91.25 条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 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
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
• (a) 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飞行手 册或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标 准。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d) 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3) 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 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 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 给局方。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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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用于确保航空器在华安全运行,保护乘客、机组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规则对航空器驾驶员的资质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驾驶员必须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专业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飞行执照。
执照分为不同级别,根据驾驶员的经验和能力分别为私人飞行员执照、商业飞行员执照和运输飞行员执照。
同时,规则还对驾驶员的飞行经验、体检标准和值班时限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次,规则对航空器的操作和维护进行了规定。
航空器的操作必须符合规则中的要求,包括起飞、降落、飞行高度、航线选择等方面。
航空器的维护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燃油管理等方面。
同时,规则中还对航空器的租赁和购买进行了审核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再次,规则对航空器的航行安全进行了要求。
航空器必须按照规则中的要求进行飞行,包括遵守航空器通信规定、遵守航空领航规定等。
同时,规则还对恶劣天气下的飞行、机场的飞行保障和安全应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规则还对航空器的报告和记录进行了规定。
航空器必须按照规则要求保留一定时间的飞行记录、维护记录等,以备查验和分析。
对于事故调查和事件报告,规则中也有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最后,规则还对民用航空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
民用航空局负责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规则中还规定了民用航空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以确保对民用航空活动的有效监管。
综上所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一套保障航空器在华安全运行的详细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确保航空器的操作和维护符合标准,还保障了乘客、机组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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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面哪个单位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国务院民航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2.谁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航空单位负责人机长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应当及时向管制单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应当及时向签派或上级领导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确处置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5公里10公里15公里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300米600米平原地区不小于300米,丘陵山区不小于600米6.航路的宽度为:A.10 公里B.20 公里C.25 公里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A.8 公里B.10 公里C.15 公里8.航空器可否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不行可以,但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9.对于空中走廊的宽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通常为8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5公里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通常为15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10公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区、飞行情报区、机场飞行管制区航路飞行管制区、空域飞行管制区、机场飞行管制区12.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航路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13.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A.必须经相关管制单位批准B.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C.必须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批准14.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应当经区域管制部门的许可应当经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的许可15.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半小时一小时两小时16.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装载情况、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装载情况、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17.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相关管制单位批准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18.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不能合划一个机场区域不能在其上空划定机场区域19.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的界线相同区域低空管制区机场进近管制区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20.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1778b74a8956bec0975e3c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7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77)](https://img.taocdn.com/s3/m/f7687faedd3383c4bb4cd20e.png)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77)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1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在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飞行、维护飞行秩序和保证飞行安全的基本依据。
凡辖有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部门,其首长、飞行指挥人员(包括航行调度人员)、飞行人员以及与飞行有关的一切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制定有关飞行的一切条令、条例、规则和指示,都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略)第三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执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工作中的一切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由分管飞行工作的首长负责组织与实施,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
第四条对在我国境内的一切飞行,都必须实施严密的飞行管制:监督飞机及其他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严格禁止没有经过批准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擅自飞行;严格禁止没有经过许可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或者飞越国界;防止飞机与飞机、飞机与地面障碍物相撞;防止地面高射兵器误射飞机,保证飞行安全。
全国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在统一管制下,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和机场飞行管制区,分区负责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各军区空军或者指定的空军军统一领导各飞行管制区的飞行管制;各空军军、海军舰队航空兵部或者指定的航空兵师、航空学校统一领导各飞行管制分区的飞行管制;机场飞行管制区的飞行管制由驻该机场的航空兵部队、航空学校、场站或者指定的航空部门负责。
第五条我国境内一切飞行的指挥,应当在统一管制下由各航空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军用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海军航空兵的各级司令部实施指挥;民用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的民用航空管理局、航空站实施指挥。
中华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和各军区空军司令部,空军军、海军舰队航空兵司令部以及指定的航空兵师、航空学校司令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该地区有关飞行指挥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调整各部门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的飞行次序、航线和高度。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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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2016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航空器的运行 (4)第一节 一般要求 (4)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 (7)第三节 通用航空 (10)第四节 无人机 (11)第五节 社会公众的义务 (12)第三章 航空人员 (13)第四章 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和航空器维修机构 (15)第五章 监督检查 (17)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第七章 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飞行标准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和单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飞行活动或使用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实施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运营人;(二)参与实施民用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航空人员;(三)为相关航空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四)为相关民用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民用航空服务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主管机构。
第四条 在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飞行标准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机构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对本条例第二条中所述的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的活动。
航空人员,是指机组成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人员。
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机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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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①根据民航局令第2号,1980年7月28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自本规章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注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
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
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机组中应包括的成员和人数,不应少于航空器适航证或航空器飞行手册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应当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航空器上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机长领导。
第8条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飞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带飞检查,并且经过考核达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后,授予技术等级,发给执照。
飞行人员在取得执照前,必须在具有同工种执照的教员或技术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执行飞行任务。
第9条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
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一、机长的主要职责:(一)领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飞行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
(三)飞行中,切实按照航空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四)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五)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服从空中交通管制。
(六)在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合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
(七)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
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
(八)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
(九)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机长有权:(一)飞行前,确认航空器、气象条件、机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缺乏信心,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拒绝飞行;(二)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三)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四)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触犯刑律、威胁飞行安全或妨碍执行任务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第10条飞行人员的训练,必须严格按照各型航空器训练大纲进行。
训练大纲应当包括飞行人员所飞航空器型别的地面训练、模拟机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机组各成员的协同配合,处理各种特殊情况,如动力装置故障、失火等应急程序的训练,并做到:(一)凡有模拟机的航空器,要按照训练大纲规定组织定期训练;(二)没有模拟机的航空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专门复习和考试;(三)凡未经训练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颁发或继续使用飞行人员执照。
第11条飞行人员转机型、担任教员和在各型航空器上初次单独执行任务,必须进行技术考核。
技术考核工作由中国民航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
经过考核达到标准后,报中国民航局批准,颁发执照。
飞行人员转最低天气标准,由航空公司进行技术考核达到标准后批准,并报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12条飞行人员取得执照后,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考核。
执照期满前还应当进行一次考核,由飞行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安排,并负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考核由中国民航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
理论测验和飞行技术考核合格并经人员所在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后,呈报中国民航局或授权单位批准签发生效。
航空理论和飞行技术考核情况,应填入飞行人员《飞行记录薄》内。
第13条飞行人员间断飞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时,必须经过带飞、技术检查和体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规定的工作。
正驾驶员对其所飞的任何一种航空器,间断飞行超过以下规定期限,必须经过检查:(一)三号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单飞半年以内的间断飞行超过一个月者;(二)昼间或者夜间二号最低天气标准间断飞行超过两个月者;(三)昼间或者夜间一号最低天气标准间断飞行超过三个月者。
正驾驶员因病、疗养或休假等原因间断飞行虽未超过上述期限,但所在单位领导认为需要时,亦可进行检查。
间断飞行后的检查,由飞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场或者在生产飞行中进行,亦可用模拟机检查。
第14条空勤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凡符合规定体格标准的,发给体检合格证书,不符合规定体检标准的,停止担任其执照所规定的工作。
空勤人员每次飞行前,还应当进行小体检,由航空医生签发出勤健康证明书。
空勤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由中国民航局批准的体检单位进行。
第15条空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执行飞行任务:(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八小时以内;(二)处在酒精饮料的作用之下;(三)受到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不利于飞行安全的。
第16条在每年两次的换季工作中,航空公司应当组织所属飞行人员进行航空理论、设备使用、气象知识的学习和讨论,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17条飞行人员因技术原因发生事故和事故征候或者技术检查不合格,都必须进行训练或带飞。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其单独执行飞行任务。
飞行人员因技术原因发生飞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况吊销执照,或者降低技术标准。
凡吊销执照者,须经技术带飞并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颁发执照。
第18条中国民航局授权的技术检查人员,检查飞行人员在各型航空器上初次单独执行飞行任务和转最低天气标准时,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并对其检查的结论负责。
在技术带飞和检查飞行中,飞行检查人员和教员对飞行安全负责,其他工种的检查人员和教员对本工种工作负责。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19条飞行分类:(一)按照飞行任务的性质划分:运输飞行,通用航空飞行,训(熟)练飞行,检查试验飞行,公务飞行。
(二)按照飞行区域划分:机场区域内飞行,航线飞行,作业地区飞行。
(三)按照昼夜时间划分:昼间飞行(从日出到日落之间),夜间飞行(从日落到日出之间)。
(四)按照驾驶和领航条件划分: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
(五)按照气象条件划分:简单气象飞行和复杂气象飞行。
(六)按照飞行高度划分:超低空飞行距离地面或者水面1米以下;低空飞行距离地面或者水面1米(含)至10米;中空飞行10米(含)至60米;高空飞行60米(含)至120米;平流层飞行120米(不含)以上。
(七)按照自然地理条件划分:平原地区飞行,丘陵地区飞行,高原、山区飞行,海上飞行和沙漠地区飞行。
第19条民用航空器按着陆入口速度划分为A、B、C、D、E类。
民用航空器都必须按照规定涂绘明显的识别标志,并且应当具有有效的飞机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飞行手册和飞行记录本。
没有上述标志和文件的航空器禁止飞行。
第21条在飞行时间内,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不得关闭。
当发生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事件的飞行终止后,应立即取出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在未提取该记录器的数据以前,不准再次开动。
第22条为保障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在航路和航线上的机场应划定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及其附近地区上空,为航空器在机场上空飞行、加入航线、进入机场和进行降落而规定的空间,包括空中走廊和各种飞行空域。
机场区域的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