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完善政府补助、终止经营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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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财会〔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财政部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及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及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及问题探讨作者:赵筠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5期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文旨在对现行准则下政府补助的特征、形式以及会计核算进行详细阐述,并对政府补助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问题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履行WTO协定的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

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一、政府补助准则的改革政府补助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收益。

(二)规范了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会计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首先判断该拨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如果属于政府补助,还应区分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二、政府补助准则的内容(一)政府补助的概念和特征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体现的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该交易属于互惠交易。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5.10•【文号】财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新政府补助准则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研究

新政府补助准则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补助体现了政府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经济支持,而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了解,以及对政府补助资金应用效率效果的评价。

近年来,利用政府补助调整利润也成为监管部门重点监督的对象。

一、研究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自2006年2月发布后,十一年间财政部对该准则从未进行过修订。

2017年,国家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6月1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并实施。

这一次修订并非是出于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是对之前的CAS16准则的查缺补漏,之前的很多条款已经无法很好地反映企业期间的经济活动。

例如,我们发现一些生产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非经常性损益,虽然卖一辆汽车就可以获得一个车的补贴,但是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对于企业期间经营成果的表达是否合适?对于粮棉油生产储备企业,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收粮、存粮本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按照旧的准则是否可以计入当期经营性损益,构成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如何定性等等在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新的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了改进与完善。

二、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变化(一)重新界定政府补助的特征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判断政府的经济支持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的两个重要标准就是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政府补助一定是无偿取得的,不是购买的一种服务,也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对价的商品。

但是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从而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不是无偿的,因此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也就是说,凡是有偿的提供都不属于政府补助。

第二,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补助的源头必须是政府,但是形式可以灵活,政府可以是直接补助,也可以是间接补助,这个较之旧准则扩大了政府补助的外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根据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进行判断,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政府补助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政府向企业提供经济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对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都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除政府补助外,还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所支付的对价。

本准则要求企业首先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对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的,再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列示与披露。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计入本科目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一)政府补助的定义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税法规定,在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退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读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事实上,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在实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显现出来。

比如对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究竟应该作为政府补助还是营业收入的界定不明确,部分政府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却计入营业外收入已明显不恰当,实务界对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引起混乱的问题亟待明确等。

因此,此次对政府补助准则重新修订很有必要性和及时性。

新准则将原准则的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共三章十条,扩展为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较原准则明显丰富,不仅可以更加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相关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收益、成本和费用。

【内容要点】●准则修订的背景●准则修订的亮点●准则的后续影响一、准则修订的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

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主要体现在:1.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

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2.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

第三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关于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思考与完善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系 副 教 授 , 要 从 事 财 务 会计 理 论 与 方 法研 究 。 主
助》 。与 3份准 则征求 意见 稿和 《 国际会 计准 则第2 0
积金还涉及计息的问题 , 比较复杂。以河北省为例 , 这部分 利息与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实际到账时间密切相关 , 平时每 月缴存额按 照活期利率计息 , 到每年的 6 月底 , 公积金管 理 中心会将单位全年 的缴存额连 同期初余额一起按 照 3 个月定期的利率进行结转 ,然后作为下一年度 的期初余


政府 补助 准则 出台 的历史 背景
项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 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 早在 19 年 ,我国财政部就启动了政府补助会计准 93 在这 3 项具体准则 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 8 《 6号——政府 则研究项 目计划 。 在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补助》 以下简称“ ( 政府补助准则”无疑是字数最少、 ) 篇幅最 ( 其前身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 和美 、 英等市场经济比较 短的“ 袖珍型” 具体会计准则 , 它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 国 发达 国家 的会 计 准则 委员会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 上 , 政部 先 财
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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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 计 缴存 ” “ 合 即为每人 每 月应 交公 积 金 数 , “ 而 期
主 要参 考 文献
初余额” 加上当年每月 已缴公积金数就是该职工 的账户 总 余额。
需要说明的是 , 以上对某一单元格操作完成后 , 使用 鼠标的拖曳功能就可以使整列数据变为同一格式 。同时 .
第1 6号—— 政府补助》 及其指 南的 出台丰 富 了我 国企业会计 准则的体 系与 内涵, 弱化 了由于政府补 助所导致的企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Government Grant)是指由政府援助和扶持的活动,它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出来支持行业的发展和投资,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资助企业的现金流。

二、政府补助的种类
1. 税收抵免:政府会根据企业表现情况提供部分税款抵免,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2. 直接资金拨款:政府会以一定的方式提供资金拨款,以支持企业发展,对某些行业的企业进行扶持。

3. 技术支持:政府会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使企业可以使用先进的技术,以有效地促进业务发展。

4. 差别待遇:政府会为部分行业、特定企业提供特殊优惠,以增加企业获取资源的机会。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准则
1. 抵免类补助收入识别:如果收到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可以在发放政府补助时将补助收入计入报表的收入中;如果政府补助无条件发放,补助收入必须当期确认。

2. 抵免类补助支出识别:如果支出与补助发放的条件有关的费用全部支出,费用应当符合会计处理的原则,费用应当确认到政府补助账户。

3. 拨款类补助收入识别:拨款类补助应当平均计入收入中,每期发放的报酬分别计入当期收入中。

4. 拨款类补助支出识别:拨款类补助由于已经确定为补助,所以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计入支出,分期支付,支出科目要与补助要求的支出项目对应。

五、总结
政府提供的补助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以及扶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差别待遇。

会计准则是对政府补助的计入方式和识别标准,只有按照规定识别和处理才能反映准确的政策根据补助效果,才能达到合法合规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三.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续)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续)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续)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 ----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 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 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返还时: ----政府补助返还时: 政府补助返还时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 冲减递延收益账面余额;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①冲减递延收益账面余额;②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 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递延收益的, (2)不存在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不存在递延收益的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实务举例会计处理] 三.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续) [实务举例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2月,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月,①借:其他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③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12月 12月,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800 000 600 000 200 000 600 000 600 000 10 000(60/5/12) 10 000 8 000 8 000 4—11月略 4—11月略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三.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续)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续) 政府补助的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续) 非货币性资产 ---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续)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直接以非货币资产补助的( (4)直接以非货币资产补助的(续) 直接以非货币资产补助的 ③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 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 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 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如取 得的天然林等生物资产

新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新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瞭望观点一、研究背景与意义(一)研究意义。

2017年5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进行了新的修改,这次该会计准则的重新修订距离财政部印发的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已经过去了十一年之久。

政府补助新规于2017年6月12日开始实施,对于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间收到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将新增加的政府补助根据新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1]。

(二)研究背景。

我国目前处于一个由国家推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

然而,在这个转换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其中,政府补助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直接手段,以使对资源的再分配达到预期效果,使企业可以保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十三五”规划阶段,政府为了使企业健康发展成长,保持当地经济的稳定,对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而政府补贴是推动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源动力[2]。

二、新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区别(一)新政府补助的范围与特点。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对“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该条进行了删除,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重点反映了政府补助不是一定要从政府方直接获取,故从第三方代为收付的也可以认定为政府补助。

在修订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涉及区分是否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在对“日常活动”的界定中,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倘若政府补助是在营业利润的相关项目中对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或着此补助和日常的经营活动、销售活动息息相关,就可以看做该补助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3]。

(二)新旧政府补助的主要区别。

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较增加了对日常经营活动与非日常经营的划分。

政府补助新准则规定,当政府补助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关时,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时,依据其能给企业创造的相关经济利益或弥补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不同划分为两种: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前后准则变化及信息披露影响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前后准则变化及信息披露影响探析

纳税Taxpaying财会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前后准则变化及信息披露影响探析戚长兰(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73)摘要: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施行以来,落实该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也随着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逐步显现暴露出来。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确定自6月12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本文就修订前后准则在政府补助界定、会计科目、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变化做深刻解读和探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一、准则修订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能源行业企业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受政府补助的影响深远,按照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只能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高额的政府补助让这些企业带上了“靠政府吃饭“的帽子。

政府补助准则在执行中显现出了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需明确区分收入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并非企业从政府获得经济资源的唯一途径。

政府从企业购买服务或者对企业进行资本性投入也时常发生。

在一些情况中,政府补助也会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有一些行为名义上是政府补助(家电下乡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等),实际上是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们已经构成了企业产品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会计科目使用的问题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科目,在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中仅有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影响的是非经常性损益和利得。

但在实务中,当政府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财政贴息在原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实务界迫切希望财政部明确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2017年5月,在持续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2月7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2月7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2⽉7⽇)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2⽉7⽇来源:会计司我部于2017年5⽉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与企业⽇常活动⽆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营业外收⽀。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常活动”进⾏界定。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或该补助与⽇常销售等经营⾏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常活动相关。

⼆、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价值或者成本费⽤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种⽅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贯地运⽤该⽅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种⽅法,例如,对⼀般纳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总额法进⾏会计处理。

三、关于“其他收益”科⽬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进⾏核算。

“其他收益”科⽬核算总额法下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本科⽬的项⽬。

对于总额法下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收益时,借记“银⾏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贷记“其他收益”科⽬。

期末,应将本科⽬余额转⼊“本年利润”科⽬,本科⽬结转后应⽆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

该标准解释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这一标准解释的颁布,对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分类: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向企业提供的为了支持企业经营活动而付出的经济利益。

政府补助分为资金类、非资金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类。

资金类补助是指以货币形式提供的补助,非资金类补助是指以非货币资产或服务形式提供的补助,公共服务类补助是指政府部门提供的一些公益性服务,如土地使用权、研发成果使用权等。

2.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中的核算: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根据政府补助的性质,将其分别计入收入或递延收益。

资金类补助应计入收入,非资金类补助和公共服务类补助应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照确定的方法在适当期间进行摊销。

3.政府补助的确认和测量:政府补助在企业收到或有权获得政府补助后,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进行初始计量。

资金类补助的初始计量为实际收到的金额,非资金类补助和公共服务类补助的初始计量为其公允价值。

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或者以补助所引发的成本为基础进行测量。

4.政府补助的披露: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当明确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对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披露政府补助是否有条件限制、是否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以及是否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等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颁布对于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政府补助的准确识别和恰当核算,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比较性,方便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表现的评估,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政府补助的识别和分类问题。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 (2)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 (2)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4分,共100分。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不属于2017年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是()。

A.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B.金融资产转移C.长期股权投资D.金融工具列报A B C D答案解析:2017年财政部又先后修订了7个会计准则,修订后的6个是:政府补助准则、收入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另外新准则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下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需要选择采用财会〔2018〕15号中附件1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报表的有()。

A.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未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企业B.实施新收入准则未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C.既实施新收入准则又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D.既未实施新收入准则又未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A B C D答案解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选用财会〔2018〕15号中附件2的条件是判断该企业是否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

企业只要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或/和新收入准则,就要采用附件2,否则需采用附件1。

3.财会〔2018〕15号的适用期间应该是()。

A.2018年1月1日B.2018年6月30日C.2018年9月30日D.2018年12月31日A B C D答案解析:财会〔2018〕15号并未明确适用期间,但由于发布日期早于2018年6月30日,因此实务中一般理解财会〔2018〕15号自2018年半年报开始适用,此次《财政部解读》对此予以明确,并对于中报未能及时采用财会〔2018〕15号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的(如因交易所披露格式未更新),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4.关于财会〔2018〕15号对比较信息列报的规定,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B.若企业按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C.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时,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D.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时,必须调整可比期间信息A B C D答案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故选项A正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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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政府补助、终止经营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完善政府补助、终止经营相关会计准则
近日,财政部就政府补助、终止经营等的相关会计准则征求意见8月10日、11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政府补助准则亟需修订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

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

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二是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

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
入营业外收入。

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

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中不适应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三是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于2016年初启动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

我们收集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案例,并通过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征集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

二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组织来自证监会、国资委、沪深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大型企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的代表,就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三是开展实地调研。

我们赴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是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
明确政府补助范围
上述负责人称,根据座谈和调研的情况,实务界普遍认为现阶段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原则仍然适用,但急需对应用指南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实务中难以判断的问题给予更详细的指导。

为此,《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首先,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其次,《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

其中,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后,《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

同时,《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终止经营等规定亟待完善
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恰当的分类、计量和列报,对终止经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资产处置及终止经营的财务影响,判断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 号——固定资产》、《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

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的需求,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另一方面,2004 年3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第11 号——合营安排》、《第13 号——公允价值计量》、《第9 号——金融工具》和修订《第 1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 号》进行了修订。

“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 号》的基础上,我们经过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梳理研究相关准则、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等工作,起草了《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

”该负责人称。

细化计量和信披要求
《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企业必须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严格。

这主要考虑到根据过去几年的准则执行经验,较严格且明确的划分条件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准则并严格执行,有利于防范企业利用持有待售类别操纵利润,便于监管机构监管。

”上述负责人称。

不过,本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在意外或罕见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从而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关于计量方面,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详尽信息。

该负责人解释称,在利润表主表中增加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财务报表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有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

但如果在报表中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可能造成冗余,而且,终止经营在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十分有限,以汇总金额披露应该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基本需求。

因此,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项目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则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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