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样本
回迁异议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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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异议申请书范本尊敬的城市更新局:我是XXX社区的居民,住址位于XXX街道XXX号。
我在此就关于我所在社区的回迁安置问题提出异议,并请求贵局给予关注和解决。
一、基本情况和异议内容我社区自启动城市更新项目以来,各项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
但在回迁安置环节,我发现了诸多问题,使得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具体异议内容如下:1. 回迁安置房源数量不足。
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我社区回迁安置房源数量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部分居民无法按时回迁。
2. 回迁安置房源质量问题。
部分回迁安置房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装修不符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公。
与我社区相邻的其他更新项目的回迁补偿标准明显高于我社区,使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回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房源分配过程中,部分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质房源,而其他居民则无法享受到同等待遇。
二、事实与理由1. 根据《城市更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回迁安置房源数量应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
然而,在我社区的回迁安置过程中,房源数量明显不足,导致部分居民无法按时回迁。
2. 回迁安置房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
根据《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回迁安置房源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然而,在我社区的回迁安置房源中,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使得居民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3. 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公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我社区的回迁安置过程中,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其他相邻社区,使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回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房源分配过程中,部分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质房源,而其他居民则无法享受到同等待遇。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社区的整体和谐稳定。
三、请求事项1. 请求贵局对回迁安置房源数量进行重新评估,确保满足社区居民的安置需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5615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3.png)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按照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为加快“城中村”改制步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中村”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问题改制的“城中村”,应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簿。
在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过程中,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换发新户口簿的工本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户政部门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置问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c51b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b.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 安置房 建设 标准
![广州 安置房 建设 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d2baf8c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29.png)
广州安置房建设标准广州市在安置房建设方面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需求和特点,以下是一些关于广州安置房建设标准的信息:1. 规划设计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相关规划政策,安置房的建设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
在选址、布局、规模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交通、配套设施等因素,确保安置房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建设质量标准: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安全。
在建筑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应遵循绿色、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住房舒适度和生活品质。
3. 配套设施标准:安置房项目应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配套设施,如住房、交通、绿化、教育、医疗、商业等。
同时,要充分考虑安置房所在区域的综合承载能力,确保居民在入住后能够享受到便利的生活条件。
4. 绿化环保标准:安置房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建筑和生态园林的设计理念。
在项目规划中,要保证绿化用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5. 公共设施标准:安置房项目应配置公共设施,如公园、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居民的文化、娱乐、健身等需求。
同时,要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方便居民使用。
6. 交通设施标准:安置房周边应具备完善的交通网络,确保居民出行便利。
在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公共交通、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
7. 教育资源配置: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资源情况,合理配置安置房项目的教育资源,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以保障居民子女的就近入学需求。
8. 社会福利设施:安置房项目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社会福利设施,如养老院、残疾人设施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9. 公共安全设施:确保安置房项目的公共安全,建设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10. 居民参与机制: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建立居民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和需求,优化规划设计,提高居民满意度。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征求意见稿)2015.08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征求意见稿)2015.08](https://img.taocdn.com/s3/m/5ecb905ffe4733687e21aae0.png)
附件1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产业升级)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文化传承)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的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f28e0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a2.png)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63a816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39.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穗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2.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3.坚持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坚持服务意识。
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共治共管。
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关于征(转)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
![《关于征(转)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https://img.taocdn.com/s3/m/b90b356a284ac850ac024292.png)
第七条第一段建议删除“原特区外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相关单位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确安排征地返还用地面积超过所征土地面积5%的,征地返还用地规模按照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理由:建议尊重历史,当时征地的时候区政府承诺的10%征地返还用地是个普遍现象,现在直接砍一半,不公平。
解释
历来征地返还用地规模均是控制在5%以内,这主要是延续以前的做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延续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市原特区外城市化转地有关政策,相关区政府应按照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划定一定规模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其继受单位的后续发展。考虑到征地返还与非农建设用地在性质上同属于留地安置,如果按照5%的比例确定土地安置规模,再加上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继受单位在城市化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土地基本已达到10%的比例,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确定的10%-15%的留用地比例。鉴于此,对原特区外的土地安置规模限制在5%以内,既符合我市土地资源紧约束的现实,不违也背上位政策的有关规定。
理由:土地补偿行为事件跨度较长,2000年前后与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返还指标,最终到区政府办公会议决策下来,跨度10年都很正常。以2004年6月26日作为时间节点来进行限制,没有实际意义。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历史上就存在征地返还用地初步选址后因为历史上的政策、规划调整或违法建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经多年无法解决的情况,故建议尊重历史,将初步选址后存在的问题剥离开,可以调整到新的地方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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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一款:征地返还用地选址范围已被规划调整的,或被违法占用的,应当重新选址。并按照第七条确定规模。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https://img.taocdn.com/s3/m/3a69f4dea76e58fafbb00354.png)
协调上层次规划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调整、局部微调、调整修编三种优化建议。
优化用地布局,对权属边界参差的地块通过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方式进行边界优化,保证地块完整性和独立性。
提出规划优化方案,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道路交通系统、地下空间开发等控制要求。
第四章成果要求-22-
4.1【前期研究成果】-22-
4.2【策划方案成果构成】-22-
4.3【策划说明书】-22-
4.4【方案图集】-23-
4.5【专题报告】-25-
第五章成果形式-27-
5.1【书面成果】-27-
5.2【电子数据成果】-27-
第六章附则-28-
6.1【报批要求】-28-
6.2【时效】-28-
2.11
说明更新项目用地现状权益状况,包括用地内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项目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说明更新改造适用的相关政策,包括适用地价标准;贡献用地的规模和比例;保障性住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政府参与溢价分成比例等,分析这一特定政策背景对更新单元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拆建比等产生的影响。
(3)用地现状梳理
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数据库基础上,明确更新片区内权属情况,根据权属调查的基本情况分别归类。
在土地、房产权属调查基础上,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对现状建设量的计算方法,统计核算更新片区内现状合法、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说明更新片区内现状权益状况,包括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片区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de4305bd1f34693daef3efe.png)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四章申请和分配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标准我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更新安置房高效利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方法》、《广州市城市更新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方法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储备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解决目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续项目滚动开发,形成城市更新良性循环。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方法》第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结合广州市危改安置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方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所称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建设、产权及使用等管理,适用本方法。
说明:本条界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概念,并规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本条所说的公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房产,即国有土地房产和集体土地房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dd4c53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73.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4b5d682ea98271fe910ef99b.png)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四章申请和分配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更新安置房高效利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储备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解决目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续项目滚动开发,形成城市更新良性循环。
2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结合广州市危改安置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建设、产权及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条界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概念,并规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更新版2024安置房交易协议版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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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城市更新版2024安置房交易协议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城市更新项目1.2 安置房1.3 交易双方1.4 交易协议第二条交易房产基本信息2.1 房产位置2.2 房产面积2.3 房产结构2.4 房产现状第三条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交易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付与入住4.1 交付时间4.2 入住条件4.3 交付费用第五条房产质量及保修5.1 质量标准5.2 保修范围5.3 保修期限第六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卖方权利与义务6.2 买方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政策支持11.2 安置房交易的特殊规定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录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2.3 交易协议相关附件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交易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签署与日期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城市更新项目: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市旧区、老旧小区、危旧房等进行改造、拆除、建设新的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项目的活动。
1.2 安置房:指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为解决原居民居住问题而建设的,用于安置原居民的房屋。
1.3 交易双方:指本协议的甲方(卖方)和乙方(买方),甲方为出售安置房的单位或个人,乙方为购买安置房的单位或个人。
1.4 交易协议:指甲乙双方就安置房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交易房产基本信息2.1 房产位置:位于城市更新项目区域内,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现行“三旧”改造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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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行“三旧”改造文件汇编目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8)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试行) (23)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33)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 38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41)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50)关于加快推进已批“三旧”改造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的通知 (57)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70)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87)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程序(试行) (9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4月4日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政策,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准确把握“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
基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应对拟入库地块是否符合以下入库标准进行认真审核:1.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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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完成2016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323个项目(484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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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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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
“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一)货币补偿;(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三)本区域就近安置(下称:就近安置)。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1800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9.png)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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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四章申请和分配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更新安置房高效利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储备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解决目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续项目滚动开发,形成城市更新良性循环。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结合广州市危改安置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建设、产权及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条界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概念,并规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本条所说的公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房产,即国有土地房产和集体土地房产。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尊重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遵循规范化、高效化、信息化原则加强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
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及房屋权利人权益,应当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置房的使用效益,实施信息化管理,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于保证公民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舒适,更新改造应保证公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分类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临时安置、原政府公房租户和危、破、旧房改造中公房租户的房屋租赁安置。
说明:本条是结合原“三旧”改造和危房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更新安置房的使用用途和类型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资金管理市、区城市更新资金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检查、维修、改造、评估、测量等业务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资金来源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房的租金使用,应贯彻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不准挪作他用。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
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分配、审核与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安置房的建设、产权、使用、维护和物业管理等,负责安置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各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区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城市更新部门报备区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相关情况;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能和分工,参考《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城市更新相关部门新的三定职能、市编办《关于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更名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16〕101号)“负责市一级财政投资立项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安置房的使用、维护和物业监管工作”而设定。
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城市更新安置房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市、区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二)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在政府收储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含配建)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三)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中由项目实施主体配套建设并移交政府的安置房;(四)城市更新项目经审定的建筑节余量中属于政府分成或无偿移交政府的部分;(五)市、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土地或房屋权属人合作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中属于政府分成的部分;(六)根据项目安置需要,经市、区政府批准购买的安置房;(七)原用于城市危、破、旧房改造周转安置房,具备条件的调整为城市更新安置房;(八)其他可用于城市更新安置的公有房源。
说明:本条是对城市更新安置房筹集的规定。
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第五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用地)与规划的建筑面积(用地)相较有节余的,按照4:3:3的比例由市政府、区政府、村集体进行分配;市、区政府用于增加公建配套或统筹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安置房,村集体用于改造项目的统筹安排。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厂、旧村改造,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快配套安置房建设;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动迁导出区与导入区的分工合作,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
异地安置房可以通过土地公开市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落实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
鼓励企业、村集体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
闲置土地、‘烂尾地’、前置审批用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纳入全市“退二进三”计划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危改安置房的实际情况,归类出房屋筹集来源的几种方式。
为保证全市更新项目的开展,在储备安置用房无法满足更新项目需要的情况下,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向市级房屋管理部门借用房屋用于更新项目安置周转使用。
第八条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市城市更新部门每年应向发改部门报送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计划量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城市更新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要纳入全市城市棚户区统计。
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项目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和资金年度计划,一并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市发改部门调整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相关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级政府部门立项或市城市更新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土地或房屋权属人合作建设的更新项目,由立项实施主体负责安置房建设。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的规定。
主要根据城市更新实际工作情况设定。
第九条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相关税费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依据“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开发建设,安置房用地移交政府的,须统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配套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对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
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第二十四条:“明确划拨供地范围。
凡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明确划拨供地土地价款标准。
划拨用地不涉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第三条第(二)款:“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款:“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第五条第(一)项:“确保土地供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