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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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分类
与药品有关的领域大致分为药品研制、药品生产、药品流通及药品使用。每种分类方法都会从利于本领域研究、使用的角度出发对药品进行分类,由于各有侧重,很难找到一种为医药商业、制药企业及临床医护人员共同接受的分类方法。常用的药品分类方法如下。(一)按来源分类
按来源,药品可分为天然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1.天然药
天然药指利用天然资源的药品,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天然药材,如动物药鹿茸、植物药黄芪、矿物药硫黄,以及上述药物经过加工提炼制成的酊、水、浸膏等制剂,或提取其中有效成分,如甘草流浸膏、小檗碱等。
2.化学药
化学药指利用化学原料合成的药品,包括主要用化学原料通过化学方法合成或半合成的药品,如磺胺类药、对乙酰氨基酚等。
3.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指利用天然资源和化学合成高度结合的药品,包括抗生素、生物制品,如青霉素、乙肝疫苗等。
(二)按药理作用及临床用途分类
1.按药理作用分类
按药理作用,药品分为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外周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药和抗微生物、抗寄生虫及诊断用药等。
2.按临床用途分类
按临床用途,药品分为解热镇痛药、镇咳药、平喘药、抗高血压药、抗十二指肠溃疡药、抗肿瘤药、驱虫药、避孕药、消毒防腐药等。(三)按给药途径和制剂物理形态分类
1.按给药途径分类
按给药途径,药品分为口服制剂、外用制剂、注射剂、气雾剂、滴鼻剂、眼用制剂等。
2.按制剂的物理形态分类
按制剂的物理形态,药品分为固体制剂、半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其他制剂等。
(四)按药品经营习惯分类
1.片剂类
片剂类药品包括片剂、丸剂和胶囊剂等。其中,片剂又包括素片、糖衣片、肠溶衣片、薄膜衣片、纸型片;丸剂又包括水丸、蜜丸、糊丸、蜡丸、微丸、浓缩丸、糖衣丸、肠溶丸、滴丸;胶囊剂又包括胶囊及胶丸。
2.针剂类
针剂类药品包括水针剂、粉针剂、输液剂等。
3.水剂类
水剂类药品包括酊水类、油膏类。其中,酊水类又包括酊剂、醑剂、浸膏剂及流浸膏剂、芳香水剂、合剂、洗剂、乳剂、混悬剂、溶液剂、糖浆剂(单糖浆、药用糖浆和芳香糖浆)、气雾剂、搽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漱口液以及中成药各类制剂(膏滋、膏药、酒剂、露剂等);油膏类又包括软膏剂、眼膏剂、霜类、硬膏剂、油脂、药膜、栓剂。
4.粉剂类
粉剂类药品包括原料药品、颗粒剂、分散剂(散剂、冲剂、干糖浆、茶剂、曲剂)。本分类方法易从外观上区别药品,在包装、储存、
保管、运输等方面均具有共同的特点,便于批发、零售经营业务,以及仓库的保管与养护。
(五)按我国药品的管理制度分类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目的是要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一种管理的界定,是国际药品的通行管理办法。此管理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进行不同的分类管理。
(1)处方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非处方药指可不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称为“柜台药”,英文名称为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非处方药分甲类和乙类两类。甲类标志为椭圆形红底白字,乙类标识为椭圆形绿底白字。
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必须印有国家制定的专用标识(“OTC”字样)和忠告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具有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
稳定、应用方便等特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2004年起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非处方药的遴选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应用安全。应用安全是遴选的主要条件,也是区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准。目前临床使用的非处方药均是临床长期使用,确已证实为安全性药品,长期使用不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无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无潜在毒性,不易蓄积中毒,同时不会掩盖其他疾病的诊断,不会诱导病原体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2)疗效确切。非处方药必须疗效可靠、适应证明确,易为消费者掌握使用;使用剂量不需调整,无须进行特殊试验、检查和监测;长期使用,不易产生耐药性。
3)质量稳定。质量稳定是非处方药遴选的必要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3 方面:①质量有可靠的控制方法和质量标准作保证;②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不需要特殊的保存条件;③包装严密,有效期及生产批号明确。
4)使用方便。使用前后不必进行特殊检查与试验;其标签和说明书通俗易懂,患者易于掌握;单剂量包装,开启与携带方便。
2.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属特殊管理药物,其生产、销售、使用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所列麻醉药品共121种,其中我国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共有吗啡、芬太尼、可卡因、美沙酮、福尔可定等22种。
(2)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产生依赖性,而且毒性和成瘾性较强,因此在管理上也更严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所列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共有氯胺酮、三唑仑等7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有咖啡因、地西泮、曲马多等27种。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2019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