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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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标准图集

标准图集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二建技字[09]第8号

关于认真做好现行标准图集、
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核查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对现行国标图集、省标图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进行统一整理、汇总,汇总整理结果详见附录。

请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对照附录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备工作,对已有的标准图集、标准规程进行统一梳理,将标准图集纳入受控文件管理体系,做好有效性识别和相应的更新替换工作,并将其有效性管理纳入日常技术管理、检查工作中。

特此通知
附: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录:
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
一、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

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DGJ32/TJ05-2004
23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06-2004
24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DGJ32/J07-2005
25
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TJ08-2005
26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及验收规程
DGJ32/J09-2005
27
三氯甲烷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64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标准设计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准编号
备 注
1
KP1型承重多孔砖及KM1型非承重砖砌体
苏J9201
2
旅馆建筑配件
苏J9401
3
木搁栅钢板网抹灰吊顶
苏J9414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住宅建筑节点构造
苏J9415
5
钢 木 门
苏J01-2000
19
苏J/T16-2004(三)
20
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四)专威特建筑外保温系统
苏J/T16-2005(四)
21
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五)HR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苏J/T16-2005(五)
22
三防模压工装板(VFC板)应用构造图集
苏J/T17-2004
23
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一)BAC、BS-P、PET防水卷材和SPU防水涂料
50.00
13
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
DGJ32/C 05—2008
38.00
14
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审查要点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苏建城[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苏建城〔2007〕205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为推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夏季全省城市供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工作水源是城市供水的基础,水源安全是城市供水安全的前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2005年,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现场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了一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水源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是,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进入主汛期后,水源地水质容易遭受上游客水污染,部分城市水源地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渡夏。

二、加强城市供水各环节的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为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必须对水源、净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各个生产、输配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1、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污染源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摸清城市供水水源汇水区、引水沟(渠)、水库(井)周边等范围内的工业、生活、农业、禽畜养殖等污染源,对各类排污口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登记造册,及时掌握污染隐患的情况。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前言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道燃气经营 (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10)7、服务窗口 (12)8、服务制度 (13)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4)条文说明 (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4.应急备用水源及时启用
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时能及时启用。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即启即用或不影响正常供水的,不扣分;
2、2-6小时内能启用供水的,扣1分;
3、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能启用的,扣2分;
4、超过12小时启用供水的,扣3分;
4.水源监测预警
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和水质参数合理,并与相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实时联网共享。
3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的,扣3分;
2、水质在线监测点设置位置或监测参数的更新周期不合理,不能预留应急处置时间的,扣1分;
3.应急投加设备配备
配备高锰酸钾和粉末活性炭应急自动投加装置和物资。
2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配备高锰酸钾(或预臭氧)和粉末活性炭,应急自动投加装置的,扣1分;应急投加设置点位不合理的,扣0.5分;自动投加装置存在故障或不能即启即用的,扣0.5分;
2、无应急物资储备的,扣1分;现场应急物资储备量应满足3天的使用量,并有应急物资储备库(需提供供货商名录和合同),确保能够及时供应物资,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1
查台账、现场查看
1、未配备水量、药剂投加等计量装置的,扣1分;
2、配备不齐全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3、流量计量仪表未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或出现故障不能有效计量的,扣0.2分;
4、扣完1分为止。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
5.设施设备养护

智慧客服: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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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龙头水 $"#")供水水质'%()#*"++,-3"%,.(-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
4
%供水质量
%"!供水水质
%"!"!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 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567878类标准并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标准9:7;4;的规定 %"!"$城市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 地下水质量标准 56<!=8=8 类标准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7>!>!7>!>4条的 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利用时应在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 化处理或特殊处理使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总则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 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 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单 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 行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水质检测
%"$"!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567878 及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56<?@?;对水源水净化工序 水出厂水管网水 含龙头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 未列入国家标准检验法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国际分析方法或等效 的分析方法且应进行适用性确认 %"$"$城市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水质特征污染因子的筛选工作 并进行有效监测 %"$"%地 表 水 水 源 水 质 监 测 应 按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567878 的相关规定执行 %"$"& 地 下 水 水 源 水 质 监 测 应 按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56<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苏建城[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06]63号2006年2月24日)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67号令)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第四条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6.1)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6.1)
15.00
11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DGJ32/J180-2014
80.00
120
地铁保护区内岩石爆破施工技术规程
DGJ32/TJ181-2015
18.00
121
孔压静力触探技术规程
DGJ32/TJ182-2015
37.00
122
墙体饰面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6.1)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定价(元)
备注
1
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010
20.00
修订替代
DGJ32/TJ 04—2004
2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DGJ32/J 08—2015
40.00
修订替代
DGJ32/J 08—2008
DGJ32/J 19—2007
15.00
修订替代
DGJ32/J19—2006
7
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DGJ32/TJ20-2015
40.00
修订替代
DGJ32/J20—2006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32/J 21—2009
34.00
修订替代
DGJ32/J21—2006
9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16.00
55
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
DGJ32/TJ 115—2011
25.00
56
里氏硬度计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钢材抗拉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 116—2011
13.00
57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 117—2011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4.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4.4)
DGJ32/TJ143-2012
62.00
89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4-2012
32.00
90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5-2012
15.00
91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J 146-2013
20.00
92
固化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155-2013
24.00
101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157-2013
15.00
10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勘察规程
DGJ32/TJ 158-2013
30.00
103
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
DGJ32/C 05—2008
38.00
104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84
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GJ32/TJ139-2012
15.00
8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40-2012
15.00
86
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GJ32/TJ141-2012
17.00
87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
DGJ32/TJ142-2012
75.00
8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DGJ32/TJ 102—2010
25.00
4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DGJ32/J 103—2010
25.00
49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104—2010

标准图集

标准图集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二建技字[09]第8号

关于认真做好现行标准图集、
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核查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对现行国标图集、省标图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进行统一整理、汇总,汇总整理结果详见附录。

请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对照附录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备工作,对已有的标准图集、标准规程进行统一梳理,将标准图集纳入受控文件管理体系,做好有效性识别和相应的更新替换工作,并将其有效性管理纳入日常技术管理、检查工作中。

特此通知
附: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录:
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
一、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
二、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
三、现行常用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
四、已废止的建筑、结构专业国标图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
40.00
修订替代DGJ32/J16-2005
7
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8-2012
18.00
修订替代DGJ32/J18-2006
8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J32/J 19—2015
60.00
修订替代
DGJ32/J19—2007
9
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DGJ32/TJ20-2015
16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
DGJ32/TJ 55—2012
23.00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替代
DGJ32/TJ55-2006
17
建(构)筑物整体移位技术规程
DGJ32/TJ57-2015
37.00
修订替代DGJ32/J57-2007
18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61-2015
22.00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准编号
定价(元)
备 注
1
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DGJ32/TJ 04—2010
20.00
修订替代
DGJ32/TJ 04—2004
2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 06—2017
25.00
3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定价元备注1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2000修订替代dgj32tj0420042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dgj32j06201725003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j32j0820154000修订替代dgj32j082008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2500修订替代dgj32j1120055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32j12200511800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4000修订替代dgj32j1620057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820121800修订替代dgj32j1820068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6000修订替代dgj32j1920079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dgj32tj2020154000修订替代dgj32j202006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3400修订替代dgj32j2120061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232006700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7500修订替代dgj32j26200613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简装共26个单册dgj32j275220064200014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精装上下册dgj32j275220066900015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dgj32j5420162500修订替代dgj32j54200616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20122300修订替代dgj32tj55200617建构筑物整体移位技术规程dgj32tj5720153700修订替代dgj32j57200718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612015220019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155000修订替代db32j65200820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3000修订替代db32j71200821力值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2009130022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技术规程dgj32tj7720091800修订替代db32t291199923雷达法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规程dgj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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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总则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9 7术语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7 C供水质量 111111111111111111111 C C>9供水水质 1111111111111111111 C C>7水质检测 1111111111111111111 C C>C水质数据公示)上报 11111111111111 B C>E供水压力)压力检测 11111111111111 D E设施维护与管理 111111111111111111 ? E>9漏水抢修 1111111111111111111 ? E>7设施维护与管理 1111111111111111 ? E>C降压与停水 111111111111111111 < E>E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111111111111111 98 :经营与服务 11111111111111111111 99 :>9业务处理 1111111111111111111 99 :>7业务收费 1111111111111111111 97 :>C投诉处理 1111111111111111111 97 :>E服务公开 1111111111111111111 9C :>:岗位人员要求与文明行为 111111111111 9E B信息化建设 11111111111111111111 9: B>9内部管理信息化 1111111111111111 9: B>7对外服务信息化 1111111111111111 9: 附录 ;AA企业出厂水 ,管网水/水质检测数据公示 11 9B 附录 JAA企业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数据公示 1111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11111111111111111 7C 引用标准名录 11111111111111111111 7E 条文说明 1111111111111111111111 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苏建城[2011]55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全省所有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的供水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正文:----------------------------------------------------------------------------------------------------------------------------------------------------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二○○七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确保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监测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负责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负责行业监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处理违反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测(抽查)和督查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其内容为:供水企业:水源和管网水质、管网水压、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销售量及构成情况、执行供水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供气(管道燃气)企业:管网气质、民用户灶前压力、销售与服务网点分布、执行燃气价格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抢修及时率、抄表准确率、管网漏损率、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情况等;公共交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交线网密度、客运量完成情况、线路和服务班次执行情况(首末车准点率、行车班次执行率等)、安全生产情况(含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等)、票价执行情况、站牌站亭、回车环等服务设施配套情况、配合实施专项规划、执行相关服务标准规程情况(车厢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服务满意度情况(车辆及设施新度系数、中高挡车辆比例、投诉次数、市民满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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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二、术语2.0.1 都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5 二次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今后自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2.0.6 用户受水点供水范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龙头水。

2.0.7 供水水质是指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

三、供水质量3.1 供水水质3.1.1 都市地表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Ш类标准,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3.1.2 都市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 848Ш类标准。

3.1.3 都市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3.1.1及3.1.2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利用时,应在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化处理或专门处理,使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3.1.4 都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3.2 水质检测3.2.1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含龙头水)水质进行检测。

未列入国家标准检验法的项目检验,可采纳国际先进的分析方法或等效的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确认。

3.2.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3838有关规定执行。

3.2.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14848有关规定执行。

3.2.4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满足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水各工序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

3.2.5 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按频次要求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3.2.6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不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用户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样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运算。

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都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管网水质检验采样点不得少于3个。

3.2.7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 、氨氮、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10项指标检测能力。

3.2.8 市(县级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及生活饮用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及感官形状和一样化学指标21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另外按照当地水源水质特点,应具备检测部分毒理学指标的能力。

3.2.9 省辖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中的42项检测能力(其中二氧化氯、丙稀酰胺等指标.按照企业使用的有关净水剂和消毒剂,选择确定检测能力。

)3.2.10 国家都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单位应具备CJ/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指标检测能力。

3.2.11 采纳地表水为水源的都市供水经营企业,供水水质全分析(CJ /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3.2.12 采纳地下水为水源的都市供水经营企业,供水水质全分析(CJ /T206标准表1、表2中的93项)应每年检测一次。

3.2.13 水源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3.2.14 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每日检测。

3.2.15 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测。

3.2.16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都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质检测报告,内容包括上月水质检测数据(自检、委检)、指标分析、水质事故情形分析、计策措施等。

3.2.17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使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供水有关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范,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3供水压力、压力检测3.3.1 都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多层一般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都市供水企业应集中建设增压设施。

高层建筑、高地建筑及其他对水压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与都市供水企业商定增压方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压设施。

3.3.2 供水管网应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测压点,最低不得少于三处,设置应平均,能代表各要紧供水管网的压力。

各检测点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

3.3.3 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建立压力在线检测系统,实行自动、连续记录压力值,并传至调度系统和服务热线。

3.3.4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确保都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3.3.5 在确保都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确保都市消防、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并保证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四、设施爱护与治理4.1 漏水抢修4.1.1 应当设置管道抢修机构,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械、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等。

4.1.2 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样的明漏、暗漏应在接到报漏电话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赶忙组织抢修。

抢修工作开始后,D N≤500mm的管道24小时内修复,DN>500mm的48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DN>500mm的管道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4.2 设施爱护与治理4.2.1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对水厂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等进行检查修理,确保安全运行。

4.2.2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建立供水管线巡查制度,对输(配)水管线、公共用水站、消防栓、闸门等设施进行巡查。

4.2.3 都市供水阀门井盖缺少、损坏,接报后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在2小时内设置好防护标志,8小时内重新配好。

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4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进行检定、更换和修理,确保准确计量。

4.2.5 按照管道材质及使用情形,对供水管网制定打算进行更新改造。

4.2.6 应建立管网详细资料,具有1/500或1/1000管网图、管网切块图、管网闸门卡、消防栓卡等档案治理资料。

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图档,逐步建立管网信息系统。

4.2.7 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绘制等压曲线图。

4.2.8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制定并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保供预案,包括漏氯事故,水质事故、供水管网事故、制水厂供配电线路事故、机电设备事故等事故预案,夏季高峰供水、防汛、冬季保供等保供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

4.2.9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遇到重大事故和突发案件,应赶忙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4.2.10 在实施都市道路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应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

4.3 降压与停水4.3.1 遇有专门情形必须停水或降压供水时,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

DN500mm以上管道打算停水施工,提早48小时通知用户,应急性打算停水施工(不含爆管)提早24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可选用书面直截了当送达、张贴通知书、广播、电视、报纸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布。

4.3.2 发生紧急事故,不能提早通知的,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停水范畴内的用户,并报告都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4.3.3 除紧急抢修外,一样工程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时,都市供水经营企业宜错开用水高峰,降低对用户的阻碍。

若大范畴施工停水,必须经都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时,若连续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五、经营与服务5.1 业务处理与收费5.1.1 按照供水面积大小,每50∽70平方公里应建立一个供水办事处或营业服务办事网点,网点设置宜平均合理,对用户的服务功能齐备。

5.1.2 用户提出接水、抄表到户改造等业务申请,各项手续齐全的,应赶忙登记,并及时转办勘察设计;完成查勘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居民用户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5.1.3 实施“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新户抄表到户率应达到100%,老户抄表到户率应>60%。

5.1.4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履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栏作业,摆放告示牌,夜间悬挂警示灯。

5.1.5 施工终止后,一样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修复路面。

专门在冬季,应做好漏水现场的清理、防滑工作。

5.1.6 应与用户签定规范的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签定率应达到100%。

5.1.7 应按规定时刻抄表,并准确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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