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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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3.29

•【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

黔煤安监〔2019〕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

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

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到2020年全省煤矿规模均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产能占比达到80%以上。“十四五”期间,努力构建以大中型煤矿为主的煤炭工业格局;到“十四五”末,力争实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平均单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自然资源厅,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三)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煤矿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明显好转,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双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较“十二五”末下降20%。(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推动重大灾害治理和风险防控

(四)加强重大灾害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积极建设一批专业机构或队伍,支持或参与开展针对性的重

大灾害防治工作。鼓励支持相关管理部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以矿区、构造单元、煤组等为重点,进一步查清开采和安全技术条件、灾害特征和规律等,研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到位。(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五)强化重点区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瓦斯灾害重的六盘水市、毕节市、遵义市、黔西南州、安顺市和黔南州荔波县,水患灾害重的黔南州、铜仁市、毕节市和遵义市,煤层自燃、煤尘爆炸风险高的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偏低的黔东南州、铜仁市和黔南州,煤矿生产建设状态普遍不正常、变化频繁的贵阳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事故风险。(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六)落实“科技强安”政策支持措施。对积极探索和开展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攻关和试验推广应用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按照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和立项支持,并积极协调省内外重点煤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专家团队给予支持指导。(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七)落实生产指标政策支持措施。按照“一矿一档”建立煤矿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三量”管理档案。对采掘失调的煤矿,落实减少产量计划和电煤供应指标措施,并由管理能力较强、经营较好的国有煤矿企业强化指导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八)落实财税政策支持措施。对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等暂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以及类似情况的其他相关煤矿企业,通过政策引

导和平台搭建支撑,解决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问题,打通金融政策传导机制最后一公里,同时按规定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资金保障和安全投入能力。(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在黔各大金融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九)加大财政资金保障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资金,以及省煤炭结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能源结构调整基金和煤电保障投贷联动机制政策等,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水害和煤层自燃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灾害治理、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地方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目标任务和攻坚举措,倒排时间节点落实攻坚任务。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瓦斯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区域性瓦斯治理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煤矿企业攻坚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攻坚行动取得成效。(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三、着力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

(十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采掘技术、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通信调度等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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