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各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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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
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多有差异。综合各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因素,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框架
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社会保障基础理论、社会保障专业应用理论和社会保障管理理论。
3、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功能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发展变化的。现代社会保障的目标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保障具有稳定、调节、互助及促进发展等多重功能。
4、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社会保障具有公平性、社会化、福利性、多样性、法制规范性及刚性发展性等特征。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以及互济性、法制性等原则。
5、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成果与推定力量,同时也维护着社会稳定、正常发展,并创造着公平环境,在自身发展中有促进着其他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发展
1、社会保障的发展线索与影响因素
社会保障作为超越家庭保障之上的生活保障机制,在中外均属于源远流长。其最早表现为官办、民办以及宗教慈善事业,此后进入济贫制度阶段。
影响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道德伦理以及历史文化等。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源于德国,此后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的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除了继续开辟与完善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保险、老年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外,逐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现代保障措施相衔接,而发展成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表现出立法先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协调和多样化发展等基本规律。
4、社会保障发展的经验、教训与改革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曾在发展过快、发展滞后国家包办社会保障事务等方面发生问题,由此产生的主要经验包括尊重本国国情、追求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努力追求社会保障的社会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社会保障改革浪潮,表明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各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改革,均揭示了社会保障只有适度控制政府责任和坚持责任分担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市场、个人及家庭的积极性,才会更加健康发展。
5、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世界瞩目的重大制度变革。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的全面变革与制度创新。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走过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中也出现过失误,现阶段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但最艰难的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新制度的建设将进入加快进行的轨道。
第三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1、社会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目标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以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各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所构成的一个体系性的“社会安全网”。
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包括的业务内容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子系统)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体系也可以划分为与社会生产相关联的保障制度、普遍保障制度和全民的福利性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以发展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追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与层次性。
2、社会保障正式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正式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社会救助,即社会和国家依法对社会成员中特别贫困的弱势群体,因为自身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陷于无收入或减少收入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给予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即依法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保证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残疾、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来源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预防性、补偿性、储蓄性、多元性以及互济性等特点
(3)社会福利,即社会和国家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供设施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3、非制度化社会保障
非制度化社会保障,是指主要包括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发挥着社会保障作用的社会保障措施,因此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模式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模式包括:
(1)福利国家型。强调普遍性与全民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都给予保障,主要适用于经济发达、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整体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2)社会保险型。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充分体现保险互助互济原则的一种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
(4)国家保险型。又称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即由政府统一包揽的社会保障模式。
各国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大多对上述基本模式兼采并用,目前许多国家选用的是福利保障与保险保障乃至储蓄保障并存、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乃至完全积累并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
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社会保障管理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从而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得到良好的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的价值包括:
第一,内在价值
(1)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2)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第二,外在价值
(1)通过法制化,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
(2)唯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
社会保障法缘起于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此后经历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成熟以及完善与发展阶段。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实质上即是社会成员生存保护法和国民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调节法,具有安全性、强制性、普遍性、平等性和鼓励性等特点。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遵循人权保障、公平优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理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个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3、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理论
社会保障管理属于社会政策管理范畴。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模式,即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以及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有: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以及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的原则。
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其他社会保障管理。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等,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