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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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竞争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推动企业进步、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并带来消费者福利。

然而,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一些企业或个人滥用竞争手段,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

这种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抄袭、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

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在广告、宣传册等渠道中夸大产品的性能和效果,虚假标注产品的质量和认证情况,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恶意抄袭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或个人可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生产和销售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以此获得不当利益,并损害被抄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低价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企业故意以低于成本价甚至是零利润销售产品,以此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份额,迫使其他企业退出市场,最终形成垄断或垄断般的地位。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竞争环境。

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原因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市场监管不力是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这为企业或个人滥用竞争手段提供了机会。

其次,道德缺失是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些企业或个人追求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地获取竞争优势。

这种道德缺失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也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市场竞争压力过大也是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因素之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试图获得竞争优势。

如何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管理办法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如何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有效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包括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等。

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才能够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除了完善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果。

三、加强产业自律除了依靠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产业自律也是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

各行各业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自律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通过自律机制来规范市场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在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教育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提高公众对此的警惕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提高其防范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性问题。

在应对管理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可以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建立跨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之一。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应对管理办法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方面。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途径,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与分析

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与分析

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与分析谈谈关于不合理竞争行为制度的功用、存在的效果与完善谈谈关于不合理竞争行为制度的功用、存在的效果与完善作者尹振国摘要: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有很多突出效果,在法益论的基础上,要区分详细的法益。

我们必需采分开立法,区分反垄断行为与反不合理竞争的类型。

本文特别支持设立〝普通条款〞,并论证了自己的理由。

在法学研讨水平曾经到达、可以规则含有详细理想构成的法律规范的状况下,应制止立法者滥用普通条款。

不时修正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并且在需求停止司法解释的中央停止解释。

关键词:行为制度;功用;普通条款;规制自在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

但是,不合理竞争行为总是与之相应而生,它们不只严重地损害了广阔老实运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次第,危及时常竞争机制,而且还会繁殖糜烂,破坏商业品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不合理竞争行为的庞大危害,因此世界各国对不合理竞争行为停止立法规制。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合理竞争法».1900年,«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修订本作国际条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合理竞争做出了明白规则,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合理竞争法»。

一.«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功用由于反不合理行为法维护社会公共利法益,在此前提下,它发生了如下功用1.维系市场[1]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度,大多都有反不合理竞争行为法或相似制度。

1900年前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度进入垄断阶段,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与矛盾进一步显现。

市场经济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和经济危机,国度的干预成为必要。

国度以强迫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动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就需求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称之为经济法。

[2]反不合理竞争法,现被归入经济法。

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行为制度最能体其内在价值的一局部。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实施了一年半的时间,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十年来,信阳市中级法院共审理了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24件,从案件类型上看,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件、仿冒、伪造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8 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12件、其他类型 1 件。

信阳市中级法院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我们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下面谈谈我们的粗浅认识,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知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著名等含义。

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知名商品做了概括的列举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就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那什么是相关公众呢?相关公众应该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

因此判断知名商品不应该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是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应该说知名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孤立的脱离开特定的经营者。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

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和以往注重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认定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更愿意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商标、广告等方面,非法手段的使用导致的民事纠纷。

该问题广泛存在于商业领域,涉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围绕不正当竞争纠纷展开讨论,探讨其成因、形式和解决办法。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成因1.1 缺乏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首要原因是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择手段地使用虚假广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恶意抹黑竞争对手等方式。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导致不正当竞争的产生。

1.2 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也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不足,容易被误导,选择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得以存续。

1.3 法律监管不完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生与法律监管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漏洞,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不力,有权无责的心态,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和惩罚力度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形式2.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些企业会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隐瞒质量问题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而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2.2 抹黑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抹黑竞争对手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通过散布谣言、诽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等方式,企业试图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迫使其退出市场。

这种行为无疑扭曲了竞争环境,对市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2.3 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往往伴随着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害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采用非法手段,例如贿赂、非法侵入等,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泄露,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利益。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案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案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不当竞争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既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也影响了其声誉和发展。

因此,寻找合理有效的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案,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灵活的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式。

在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与诉讼相比,协商解决不需要经历漫长的司法程序,也无需雇佣律师等大量专业人士,因此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解决方案,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其次,协商解决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在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可以主动提出自己的诉求和利益,倾听对方的意见并作出妥协,从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减少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协商解决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强势方往往在谈判中占据优势,导致解决方案偏向其利益,而不利于弱势方。

其次,协商解决往往需要各方具备较高的沟通和谈判技巧,如果其中一方技巧不足,可能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二、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独立第三方介入的不当竞争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员可以帮助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各方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解决的优点如下:首先,调解可以提供中立的观点。

调解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能够客观地评估纠纷的各个方面,并给出中肯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

其次,调解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

与诉讼相比,调解的过程更加私密和保密。

各方可以在保护自身隐私的前提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避免因公开审判而引发的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然而,调解解决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调解需要各方自愿参与,否则调解员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如果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或经验,可能导致解决方案不够公正或合理。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专业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

如何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

一、加强消费者知识普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只有消费者具备足够的知识和信息,才能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在面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时,消费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自身权益,以便能及时采取合理应对措施。

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三、完善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条款,限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简化维权流程和程序,提高维权效率。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和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商家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建设,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国内市场存在,也存在于国际市场。

为了更好地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建立起国际间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制和合作平台。

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全球范围内的维权能力和力量。

总之,应对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多方合作,包括加强消费者教育,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等措施。

只有通过综合手段的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失序

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失序

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失序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有时候竞争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种竞争失序可能会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特征和应对之策。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特征1.1 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这些手段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抄袭、商业诋毁等,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准则。

1.2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纠纷常常伴随着市场秩序的混乱。

当一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时,合规经营的企业将面临无法公平竞争的境地,市场秩序被扰乱,竞争环境变得不稳定。

1.3 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会给消费者造成伤害。

虚假宣传、低劣产品等不正当手段会使消费者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境地,蒙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二、应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策略2.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界限,并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以便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2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预防和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行各业应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并积极组织自身成员加强自我监管。

同时,行业协会和商会也应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企业对不正当竞争的辨识能力。

2.3 强化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增强消费者的维权信心。

2.4 加强信息公开和教育在市场竞争失序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和教育非常重要。

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辨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应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增加行政处罚的公示透明度。

2.5 强化司法保护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保护是最后的防线。

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方法

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方法

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方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但不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扭曲、业务受损以及法律纠纷等问题。

在处理不当竞争行为纠纷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方法。

一、妥协协商妥协协商是一种简单且效果较好的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方法。

当双方在不当竞争行为上存在分歧时,可以通过协商给予让步以达成一致。

通过对话和谈判,双方可以共同寻找解决方案,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化。

妥协协商的优点在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形成双赢的结果。

然而,妥协协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协商的结果往往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诚信度。

如果一方不诚信或者拒绝妥协,解决纠纷可能变得困难。

此外,有些不当竞争行为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协商可能无法得出有效解决方案。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独立第三方介入解决不当竞争行为纠纷的方法。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请仲裁机构或仲裁人进行裁决。

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仲裁过程相对迅速,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对于司法诉讼,仲裁的优势在于较低的成本和更加迅速的解决速度。

而且,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化,可以根据不同纠纷的特点制定灵活的规则。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人的公正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

三、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不当竞争行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

当其他解决方法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法院寻求解决。

司法诉讼拥有公正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诉讼的好处在于,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决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以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但是,司法诉讼的过程可能较为漫长,且费用相对较高。

同时,对于一些不当竞争行为纠纷,司法诉讼的结果往往是零和游戏,难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机构是一种专门处理不当竞争行为纠纷的独立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分析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越来越需要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也存在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探讨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应对策略。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1、行为标准不清不正当竞争的种类繁多,行为标准的明确性往往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程度。

在实践中,企业在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往往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

这样会使得企业的维权成果受到限制。

2、难以证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特征是难度证明。

很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单一,失去了直观性,使得受害企业难以在诉讼中利用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司法认定难度大由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不清晰,司法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司法部门对于涉及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判断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存在与否。

因此,企业投入在维权环节上的时间和金钱日益增多。

4、跨境侵权难以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侵权成为了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由于跨国公司的庞大规模和跨国业务的性质,跨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模通常较大。

目前,企业需要依赖国际法律领域的维权机制进行投诉和控诉,但这样的方式是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对策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强化是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行业规则、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教育员工勿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执行者,将不正当竞争与企业文化划清界限,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业伦理履行度,以防止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失。

2、保障知识产权针对声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障方面,企业可以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内或者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近年来商业诉讼中频繁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探讨应对这类案件的有效方法。

1. 案件背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以下几类问题:商品市场销售手段不当、商业秘密泄露、虚假广告宣传、抄袭他人商标或产品包装等。

这些行为既侵害了企业之间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案件分析2.1 商品市场销售手段不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竞争对手的市场销售手段不当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例如,通过恶意降价、散布谣言等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性。

2.2 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商业秘密泄露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对手通过窃取或购买商业秘密,获取企业的核心技术或市场策略,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3 虚假广告宣传虚假广告宣传是企业之间进行竞争时常见的手段之一。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使得企业之间无法进行真实、公平的竞争。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也对企业形象和市场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2.4 抄袭他人商标或产品包装抄袭他人商标或产品包装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原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抄袭不仅违反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创新的正当竞争环境。

3. 应对方法3.1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在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首先应该树立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

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 守住商业秘密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签订保密协议。

同时,加大对员工、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3 强化监管和惩罚政府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惩罚力度。

对违法者进行严惩,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以威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篇一: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思考及建议【摘要】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本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很好地维护和完善我国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本文针对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建议一、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一)《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很显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

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经营者。

但在实际中,而有时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欠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

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此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采用了违规手段,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伤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涉及广泛,给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带来了威胁。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影响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反公平竞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和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 恶意抹黑对手:企业或个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干扰正常竞争秩序;2.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或个人通过窃取、复制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竞争优势;3. 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企业或个人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优势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达到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4. 不正当价格竞争:企业或个人通过无理低价、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破坏市场平衡,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正当竞争;5. 不正当广告行为:企业或个人发布虚假、夸大产品效果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对其他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给市场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正常竞争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是以对手企业为目标,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直接造成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

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我们需采取措施来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方法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为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提供依据;2. 增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 提高消费者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惕性;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行业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规范,共同规范市场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发生;5.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营造阳光透明的经营环境,以规范的经营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

如何应对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伤害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如何应对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了企业和从业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欺诈、虚假宣传、恶意攻击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企业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在商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2. 抄袭侵权: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盗用他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

3. 恶意诽谤:企业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4. 垄断行为: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二、建立监管机制和法律保护体系为了有效应对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保护体系,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1.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发现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法律支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

3.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规范企业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和管理企业在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抵御能力。

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加强道德教育,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2. 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产品优势等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受到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抄袭侵权行为。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在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企业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不正当竞争。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必须有竞争,促进共同发展才是现代社会竞争的趋势。

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策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

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

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

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成因、应对之策及反思

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成因、应对之策及反思

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成因、应对之策及反思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成因、应对之策及反思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食品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一些企业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应对之策以及反思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成因1.市场环境不规范由于食品行业的监管不力,一些企业就会乘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逐渐侵占市场份额。

而且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这就促使有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来抢夺市场,甚至打着所谓的彩票等奖励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2.企业经营思维不健康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经营思维较为片面,经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市场,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在价格上做出优惠,并且在广告宣传中大肆渲染,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可以在短期内吸引部分消费者,但是长期却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3.企业追求利润企业盈利是其生存的基础,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放弃了道德和伦理,甚至使用假冒伪劣的食品来提升利润,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同时,过于强调售后服务的开销也会对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引发。

二、应对之策1.优化市场环境政府要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完善市场监管机构。

同时,需要建立多个行业自律组织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推行。

2.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企业从自己做起,要以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营。

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诚信和责任意识,让员工充分理解企业的价值观。

3.提升消费者的知识认知消费者需对食品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知道如何辨别真伪、优劣,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市场上的食品信息,参照专业评测,多次慎重考虑消费决策。

三、反思食品企业应该保持诚信和专业,以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为第一要义,采取正确、合法、公正、透明的经营方式,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商业道德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企业持续、有序发展,同时达成人类善于宣传保障安全和科技先进的真正市场目标。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经验。

先说问题吧。

我觉得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难。

你想啊,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现在是越来越隐蔽了。

就像我之前处理一个案子,有个企业涉嫌商业诋毁竞争对手。

但是呢,那些诋毁的言论不是在公开的、容易获取的地方,而是在一些小范围的内部群聊里,这些群聊还要经过好多层关系才能找到。

而且这些言论还很模糊,不会直接说出对方企业的名字,就是暗指,这就导致我们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核实到底指向谁,关键的证据很难确凿地拿到手。

还有就是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在一些新兴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很模糊。

打个比方,像现在那些网络直播带祸,主播有时候会夸大产品效果,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呢?从传统的法律条文来看,不太好说。

不同的人对法律理解可能就不一样,我自己有时候也会困惑,感觉这东西像雾里看花一样。

我觉得这里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太少了,光有法条有时候真不知道怎么操作。

再一个就是跨地区执法协调的麻烦。

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跨地区的,企业总部在一个地方,不良行为发生在另一个地方。

我记得有次我们这儿的企业被外地一个公司通过虚假广告抢夺了客源,我们准备去调查吧,结果到了外地就遇到各种阻碍。

当地可能也有自己的一些考量,部门之间配合起来就很难,导致我们想收集关键证据或者采取行动都举步维艰。

再说说建议吧。

我觉得首先要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在调查取证方面。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为啥不能有专门针对这种隐蔽证据收集的技术工具呢?就像刚才群聊的那个案子,如果有个软件能快速搜索相关模糊言论并且准确锁定来源就好了。

当然我也知道这可能有侵犯隐私等其他问题,但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来做嘛。

在法律普及和明晰方面,我感觉官方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多出一些针对新兴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指南或者解读。

这个东西不能只指望执法人员自己学习理解,企业也得知道啥能干啥不能干啊。

可以通过一些线上线下的培训之类的。

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分析查处的两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案情时发现,新法虽然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环节。

一、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主体冲突职责依然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造成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如,《电信管理条例》规定,电信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等。

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职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比如,在查处中国联通商河分公司为争取某行政单位160余人的集团用户采取给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赠送手机等贿赂方式争取交易机会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两次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均以市场监管局没有管辖权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不接受询问,致使案件难以深入调查。

(二)法律责任制度仍然不够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对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有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以及一些向经营者索要折扣回扣的政府采购人,没有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又如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

不当竞争纠纷解决一、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当竞争行为也时常出现,给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不当竞争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背景介绍不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抹黑、虚假宣传、商业间谍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解决方式1. 企业自律协议企业可以制定不当竞争自律协议,约束成员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该协议可以包括禁止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等规定,需要各方签署并承诺遵守。

2. 协商解决不当竞争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可以组织谈判或者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通过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并制定解决方案,避免法律程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 专业机构调解对于复杂的不当竞争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专业机构的调解。

这些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组成,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并出具调解意见。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当竞争纠纷。

在起诉对方之前,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确保诉讼的成功。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决,合理维护企业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以某市场上的两家餐饮连锁企业之间不当竞争纠纷为例。

A公司通过价格战、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手段,严重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

B公司首先选择了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B公司选择了诉讼解决,并通过法院裁决,认定A公司的不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B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解决不当竞争纠纷至关重要。

通过企业自律、协商解决、专业机构调解和诉讼解决这四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不当竞争纠纷,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加强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列表省略](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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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实施了一年半的时间,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十年来,信阳市中级法院共审理了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24件,从案件类型上看,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件、仿冒、伪造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8 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12件、其他类型 1 件。

信阳市中级法院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我们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下面谈谈我们的粗浅认识,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知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著名等含义。

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知名商品做了概括的列举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就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那什么是相关公众呢?相关公众应该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

因此判断知名商品不应该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是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应该说知名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孤立的脱离开特定的经营者。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

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和以往注重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认定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更愿意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我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朝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自20xx年欧卡曼制衣有限公司将该图文商标许可给原告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后,20xx年起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投入巨资对“霞湖世家”图文商标品牌进行vi及ci策划,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市场和社会效益。

原告并对“霞湖世家”这一商标进行立体式的保护,在其它产品及类似商标进行了跨类别保护,涉及箱包、广告服务类等。

目前原告的“霞湖世家”商标从申请之日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第1689369号“霞湖世家”图文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虽然按照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该案处于审理期间,但从制度设计来看,由法院来认定知名商品本身没什么问题,是国际通行做法。

商标局或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应具有同质性,否则“驰名商标”的含金量不同,就有可能出现公信力下降的问题,因此要求评判“驰名商标”的标准应是一致的。

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一个操作性更强的司法解释,才能对知名商品有种准确的认定。

在分析知名商品认定的条件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知名商品不是荣誉称号,其认定条件并非许可条件,而是在市场竞争中的产物。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在于保护该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商品种类众多,不同商品由于其性质各异,所处市场领域和市场结构各不相同,竞争状况也不尽相同,在认定知名商品过程中如果使用过于严格的具体标准也勉为其难。

因而在知名商品的认定上,既要综合考虑上述的各项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拘泥条件的限制。

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所提出的那样:“怎样掌握什么样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以认为他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否则,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而要去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呢?原因就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较畅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这种“反推原则”的运用,在对知名商品保护上加大了对假冒、仿冒行为打击范围,同时简明易行,更有利于正当经营者,有利于保持正常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各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探索,对知名商品所需要条件或具备要素有一定的认识,使大家对知名商品有感性的认识,了解知名商品具有的特点,同时“反推原则”克服了其缺点,扩大了保护范围,相互之间互补互利,相辅相成。

二、络空间中的权利竟合问题在络空间,域名如同站的名片,其作用和地位都十分重要。

正因为如此,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也较为普遍。

此类纠纷多是想通过搭便车,将与他人的著名域名相类似的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如之前的中山市霞湖世家和欧卡曼公司与被告孙朝阳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霞湖世家.net中文国际域名。

这一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原告享有的“霞湖世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涉及到商标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竟合问题,对于这类纠纷性质的区分,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诱导,即如果新域名的使用会误导消费者,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之,则不应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笔者建议可否增加一项条款,即禁止注册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或相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禁止使用与已注册域名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的规定。

同时,该案被告为商业目的模仿了原告的页设计,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站,容易使络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中山霞湖世家和欧卡曼公司为宣传和销售产品而使用的站,使消费者误认与购买其产品,这又涉及到是适用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选择适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可能导致误认或混淆,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图形或图形部分,当作自己页上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的;或者使用他人商品的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的;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页设计,造成和他人页相混淆的。

诸如此类行为,其共同这处在于行为的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其性质就是对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品(有形物和无形物)进行擅自使用,从而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可适用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三、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确定法律对策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已对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仅是对赔偿额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不正当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我们对具体法律对策的确定仍然感到十分困难和棘手。

往往事倍功半,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在立法技术上,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采用单纯的列举示例方法,显然已不足以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

建议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以利于执法部门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而不致无法可依。

此种立法技术在我国许多部门法中均有体现,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其次要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以下规定: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32条之内容。

可概括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我们认为前两种法律责任目前尚不够完善;首先是民事责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显然都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采用的也是一般民事责任,仅是让行为人无利可图,当前已明显不足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

应考虑对恶性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责任”或“惩罚性民事责任”,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

不仅要让违法行为人无利可图,更让其为此付出应有代价,甚至丧失再次可能违法的能力,才足以让其守法。

同时,才足以挽回受害人的许多间接损失,以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从我国目前市场形势看,采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条件已经成熟。

其一,市场经济体制已步入轨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其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探讨已近完整,符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求稳求成熟)的要求;其三,从国外同类经验及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效果看,可以尝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

然后是行政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为两种:一是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制裁的规定是先进且完善的,而且力度强;二是行政处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31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参与不正当竞争。

从实践中看,几乎形同虚设,主要问题有:一是违法行为情节与处分力度对应性不明确,存在以行政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往往责任单位或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违法行为与所应受处分规定一个幅度以明确范围。

二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政处分裁量权授予了上级机关或责任人员所在单位。

从理论上讲,由上级行政机关干预、纠正下级行政机关参与不正当竞争,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是一种内部性质的行政行为。

而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这种“纠正、处理”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受司法权保障,而缺少这一点,该责任将失去法律责任的特征。

而目前这些机关单位将行政处分作为单位内部的人事处理来解决,而无司法权的介入,从理论上讲混淆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与一般违纪违章行为的性质。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对此处分决定一般无权过问,更得不到反馈,由于缺乏透明度,大多导致裁量单位敷衍了事,是否考虑可适当授以案件当事人知情权、获得反馈权、申诉权,让当事人有权了解处分情况,有权监督并提出意见,以便能将法律责任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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