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06-1
《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A.始于出生B.始于年满18周岁C.始于结婚D.始于具有劳动能力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法原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户籍登记时取得B.企业法人破产的,自依法组成清算组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取得,且范围相同D.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4.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为:()A.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5.张小明因为是超生子,所以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其父记得是8月28日那天下午,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薄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的日期是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小明的出生日期应为()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6.李某进行共同侵权活动致人损害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其律师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减轻责任。
现查明,李某学校的学籍档案记载的为1988年6月10日,出生证上为1988年6月11日,户口本上为1988年6月12日,其父亲的日记记载为农历,换算为公历1988年6月9日,则应当以哪一个为准?()A.1988年6月10日B.1988年6月11日C.1988年6月12日D.1988年6月9日7.下列行为中,因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力瑕疵的是哪一项?()A.6岁天才儿童因创作取得著作权B.完全行为能力人张某将其电脑卖给王某,命其八岁的儿子张甲告知其王某,其完全接受王某的要约C.15岁的百万富翁杨某将其开发的软件卖给某电脑公司D.16岁的甲A职业球员刘某将其手机赠与其叔8.罗某13岁,其欲去美国的小姨与之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赠给罗某1万美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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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1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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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3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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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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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
帮娘娘摆脱困境游戏教案教案标题:帮娘娘摆脱困境游戏教案教案目标:1. 帮助学生理解并分析问题,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3. 通过游戏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
教案步骤:引入活动:1. 引入故事情境:在一个神秘的王国里,娘娘被困在一个迷宫中,需要学生们的帮助才能逃离困境。
学生们将分为小组,合作解决问题,帮助娘娘摆脱困境。
活动主体: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有一个团队领导。
团队领导的职责是协调小组成员的意见,并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想法。
3. 游戏规则介绍:解释游戏规则,每个小组需要完成一系列的任务才能解救娘娘。
任务可以包括解谜、找到线索、回答问题等。
4. 团队合作:鼓励学生在小组内积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团队领导应鼓励每个成员参与讨论和决策,并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
5. 创造力发挥:鼓励学生提出创新的解决方案,并鼓励他们尝试不同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引导学生思考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角度,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活动总结:6. 结果评估:根据小组完成的任务数量和质量评估学生的表现,并给予积极的反馈和鼓励。
7. 讨论反思:引导学生回顾整个游戏过程,讨论他们在解决问题和团队合作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8. 总结提问:提出一些总结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他们从这个游戏中学到了什么,以及如何将这些技能和经验应用到日常生活中。
教案扩展:- 可以引入更多的难度和挑战,例如增加迷宫的复杂度或限制解谜时间,以促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 可以将游戏内容与课程内容相结合,例如在解谜过程中融入数学、科学或历史知识,以增加学科知识的学习和应用。
- 可以鼓励学生设计自己的团队合作游戏,以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和领导能力。
这个教案旨在通过游戏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创造力。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民法典】第一篇第二章习题
【民法典】第一篇第二章习题1.(单选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C.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D.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2、下列公民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是()A. 16岁的小郑在抖音做主播谋生B. 10岁的小明写了一份遗嘱C. 12岁的小红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邻居丁D. 14岁的小李买了一枚金戒指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视为住所。
A.临时居所B.身份证上的地址C.经常居所D.户籍登记4、下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A.自然人只有成为成年人后才能独立享有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B.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身享有,不可剥夺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表述有错误的是()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D.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7、《民法典》规定,十六岁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于1998年2月4日出生,2014年4月1日接受其侨居国外的舅舅赠与的10万元美金,靠此款项完全可以支付其衣食住行和学费开支。
甲属于()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三章 自然人
3、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诉讼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本章要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 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与智力为划分依据,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2、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 保护。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为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设立;二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 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活动,实施法 律行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 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3、监护人的设定——监护能力
4、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意见的:
实行指定。指定机关:所在单位——村委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决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 2、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四、监护人的变更、撤换
1、监护的更换: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 有关单位或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擅自更换的, 由协商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 单位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 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
1、监护的概念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民法自然人上
主要 内容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问题:对假肢、假牙的侵害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
客体是健康 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动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 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由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 基本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是自然人最高的而且是最后的一项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保持完整和 支配的人格权。
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 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 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 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 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 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 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 上行为无效。
第三讲 自然人
况有关[例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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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 1.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 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 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 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
➢ 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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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 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 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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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一种民事制度。
3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具 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 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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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意思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概念 ➢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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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一部分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权利能力为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 能性, 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能性 , 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 自然人 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 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 , 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 特定的义务。 特定的义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 能力, 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 能力 , 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所以, 所以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宣告死亡
(一)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 按照法定程序, 申请 , 按照法定程序 , 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 (1)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年;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 从意外事故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发生之日起满2年 发生之日起满 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 从战争结束之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日起满4年 日起满 年。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第一章:自然人概述1.1 自然人的概念解释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形式。
强调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1.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即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通常为出生和死亡。
1.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阐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各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年龄、智力状况等。
第二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2.1 概述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强调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2.2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介绍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解释自然人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例如合同、继承等。
2.3 自然人人身权利阐述自然人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强调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害。
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因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自主性和赔偿性。
3.2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解释各要件的含义和作用,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3.3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阐述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履行和期限,以及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四章: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4.1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强调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4.2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自然人是指一个具有生命的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个体单位,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主体之一。
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影响因素、限制和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在法律规定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构成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重要法律能力。
2、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在财产方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能力使得其能够享有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能力。
自然人拥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然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诉讼能力。
自然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利用诉讼权,通过正当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对自己的起诉和辩护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二、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可能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1、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会随着其年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例如,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会受到限制。
2、法律认知程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的影响。
一个对法律认知较为深入的自然人,可以更加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3、精神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精神状态的影响。
例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会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
4、身体状况。
自然人的一些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失去知觉或智能的人,可能无法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管理人 ❖ 2、债务人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意义。
❖ 1、概念。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三、准治产人与禁治产人。
❖ 1、准治产人。是指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 的法律地位,自己有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 亦即法律上承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
❖ 2、禁治产人。即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 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成年人,其民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同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还生存于他方,其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
因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五、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1、其原配偶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己 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与母体分离:(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 2、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有二点区别: (1)失踪期限不同。普通期限为4年,意外事故造成下 落不明的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军人因战争而下落不明 的,应适用普通期限还是特别期限?有学者认为,从保护 军人利益出发,应作为普通期限,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2)公告期不同。普通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 而下落不明的为3个月。
法考《第二章自然人》重点知识汇总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判断:A.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所有的自然人均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二)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还应注意“瞻前顾后”)1.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案例:甲不幸去世,此时其妻子乙腹中胎儿尚未出生。
问题1:分割甲之遗产时,该胎儿可否继承?问题2:乙腹中胎儿不幸流产,其当初继承之甲的遗产如何处理?特别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题链接: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
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答案:AD3.死者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由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命题方向:如何维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本文通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和论述,充分比较了各国立法的不同,从宏观的角度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现状进行了剖析,从微观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享有的资格,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期望我们国家未来立法越来越完善,法律体系更加统一。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我们人类的一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平等性。
我们认为的平等既包括享有权利实体上的平等,还包括程序上的,比如人人都有受到伤害起诉的权利。
这里的平等更多的是体现在程序上。
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
不可转让性。
此种资格与人身是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随意的转让,非依法律规定也不能被剥夺。
内容具有多样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通则规定,出生是权利能力开始的标志。
我国民法以出生为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这一规定曾经起到过极大地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规定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就是对胎儿权利能力的忽视。
据通则规定,胎儿在受孕至出生期间是没有权利能力的。
我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利益的现象十分频繁。
比如:为达成侵害孕妇的目的,不直接侵害孕妇的权益,而是以侵害其胎儿,致使其流产。
孕妇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而侵权者却只需对孕妇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胎儿的损害不用负责。
这就导致侵害胎儿利益以及各种规避法律现象的存在。
其次,其弊端就体现在造成法律体系混乱上。
对胎儿权利能力,《刑法》《婚姻法》持肯定态度,而通则对其持否定态度,这就导致刑民不统一,法律体系混乱的结果。
上述弊端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传统的法律思想过于牢固。
基于法律威严性以及社会稳定性的考虑,我国并没有尽快的通过民法典,对于法律的固有缺陷也没有及时的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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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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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
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解释及其分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起于出生止于死亡。
其实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不同于自然人。
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不同的含义。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