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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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2010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场会上,张昌平常务副省长特别强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可见省领导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重要任务,保质量安全与保障供给同等重要。我国农产品生产,建国初期主要是解决民众温饱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解决农民效益问题,如今农产品供给已经存在结构性过剩,主要任务是解决质量安全问题。今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牢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武器抓好监管工作,要求我们不断提升专业业务水平,有足够的能力灵活应对各种工作压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今年,《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2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颁布5周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机构还不健全,监管队伍人员素质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各级农业部门监管机构仍没有理顺,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急需理顺各种关系,建立监管机构充实监

管工作人员。本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今天请大家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目的是通过学习与交流,加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理解,从而进一步提升大家的工作能力,增强依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这里,我讲四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

5年前,农业部在以保障供给为中心任务的情况下超前意识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农业部门应抓住机遇,准确把握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依法健全监管体系。2010年4月,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省编办正式批准我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统一协调全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抓住这轮机构改革的机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乡镇也应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最近出台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要求,设

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村级由农技员和动物防疫员同时承担起质量安全监管的任务。在机构没有成立前,应先确定人员专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目前,福州、泉州、漳州和莆田四个设区市,以及惠安、龙海、云霄和华安四个县(市)已在农业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南平市松溪县和厦门市同安区也已开展了乡镇农技推广管理体系的改革,希望没有设立机构的农业部门要抓紧落实。另外,我们正通过对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整合完善监测体系,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建立,目前,省级检测机构2 家,设区市12家,县级23家正在建设。二是依法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组织开展对种植业、生鲜乳、饲料、兽药及兽药残留、农资打假和农业“三品”产品的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不断加强和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提升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持续稳步地发展“三品一标”认证,使其成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张名片。去年,省厅系统地开展了问题乳粉专项核查、“助奥行动”、供沪世博会和供粤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等工作,实现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保持较好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监管职

权。

最近,媒体频频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我们的监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认真研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中找出法律依据,完善工作手段。一要依法履职,确保工作不失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的13项监管职责。不断出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又以不同的形式困扰着我们。农业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何正确履职,尽到农业部门应尽的职责,就需要基层广大的执法人员从实际出发,紧紧依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工作。二要明确法律职责,做到工作不越位。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有些人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简单地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部门一家管”或者“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都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希望各地在相关问题上,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依法明确职责。

三、不折不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并行监管工作。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入了两法并行的新阶段。

今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和实施五周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周年,我们要围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紧紧依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抓好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群策群力做好34个蔬菜大县质量安全流动监管工作。这次培训班,除了重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组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的培训,内容包括农药残留、硝酸盐、亚硝酸盐和重金属等项目的速测方法技术培训。主要目的是加强我省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我省蔬菜质量安全水平,请参加培训的同志珍惜学习培训机会,认真学好检测技术。为保证蔬菜大县质量安全流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我厅今年2月已经为蔬菜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的34个蔬菜大县各配置了1台流动监测车,制定出了《福建省蔬菜大县质量安全流动监管工作制度》,检测仪器很快也将到位。34个蔬菜大县必须遵守所制定的《福建省蔬菜大县质量安全流动监管工作制度》,设立监管与检测机构,保障运行经费,加强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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