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

合集下载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安全制 深 入 解 读 度《 生 生产 安 全 先事 故 应
产急 条 例 行》
前 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 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3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 变化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演练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 查演练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 物品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值班 制度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生产安全应急条例(2号令)》解读(24页)

《生产安全应急条例(2号令)》解读(24页)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 道交通运

建筑施工 人员密集场
单位
所经营单位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演练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 查演练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宾馆
危险 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
人员 密集 场所
商场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 ……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 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 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 查演练。
事故 发生
应急 预案
请求 支援
一个机制
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积极响应、采取有效 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一环
迅速控制危险源 抢救遇险人员 组织人员撤离
应急 预案
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维护好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第 三

部 分



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危险 物品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解读(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解读(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解读(2019)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普法办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市民学习。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谁负责?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履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

同时,《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二、哪些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对预案有哪些具体要求?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工作的总遵循,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预案,是有效处置各类事故的重要保证。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三、针对实践中应急救援队伍不足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条例》强化了应急队伍经费保障,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国务院 2018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响应了2016 年 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上的第十二条“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

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对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管理体系的建设,在学习此条例的时候,要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联系起来,方能更好的领会国家应急事件处置的完整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 年 2 月 17 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编者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1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

(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且三年内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7日 标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0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2.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设备、救援工具、灭火器材、医疗救护设备等。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
3.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方面在应急管理领域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救援演练等活动,共同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4.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际应急预案的对接和协调,提高跨境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工作。
四、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应急操作和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高事故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3.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注重保护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知识点学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知识点学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知识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内容,以下知识点仅供学习参考。

一、总则(第一章)1、制定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一条)2、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例》第二条)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工作体系(1)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条例》第三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第四条)二、应急准备(第二章)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稳定生产,我国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并加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下面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强调,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前提的原则,重在严格管理、加强监测、规范运行、巩固安全、消除隐患,做到及时有效应对、迅速快速处置,并强调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体系,确保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

其次,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指挥调度机制,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各单位应当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领导人员和成员,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再次,条例强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

各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资源保障、通信保障、危险源控制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同时,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条例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进行了规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技能提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同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应急自救和互救机制,提高员工自救意识和能力,减少人员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孑监督五、下一步工作举措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与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同部署、同推进。

不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体制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围绕重点群体,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促进就业创业,服务脱贫攻坚和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壮美广西,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区仁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经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

《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责定位(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

《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

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丫制度规定(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1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

(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且三年内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应急资源和救援 力量:合理配置 应急资源和救援 力量,包括人力、 物力、财力等方
面的保障。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要素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预案的针对性和覆盖范围
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等组织架构,明确 职责和分工
应急资源保障:确保应急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的储 备和调配
应急处置程序:详细描述应急响应流程,包括接警、处置、救 援、恢复等环节
保障安全:要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始终将保障人员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人员安全。
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确定应急目标 和原则:明确 应急救援的目 的和原则,确 保预案的有效 性和可行性。
危险源辨识与风 险评估:对可能 发生的事故进行 危险源辨识和风 险评估,为预案 编制提供科学依
据。
组织机构与职责 分工:成立应急 指挥部,明确各 部门的职责和工 作程序,确保预 案的实施和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 读
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概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宣传与培训
条例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制定背景:为了应对生产安全 事故频发的问题,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救援装备:配备 专业救援设备, 提高救援效率。
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调查目的:查明事故原因,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范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设备、操作等 调查步骤: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分析原因 调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事故处理的依据和措施
法律依据:安 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生产安全事故急条例》课后解析

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生产安全事故急条例》课后解析

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总分:100及格分数:60考试剩余时间:0时29分39秒4CF9CE4102A74C EX202003000000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1、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2、本讲认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A、十六大B、十七大C、十八大D、十九大3、()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A、应急演练B、应急预案C、应急准备D、应急救援4、本讲提到,应急管理部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A、5B、10C、15D、205、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D、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7、根据本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