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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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3篇)

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的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二、法律规定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普遍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强制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规范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2. 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权限管理1. 权限的定义权限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事务享有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的能力。

2. 权限的分类(1)立法权限: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行政权限: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3)司法权限: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执行案件的权力。

(4)监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力。

3. 权限管理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限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权限行使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权限行使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4)责任原则:权限行使者对其行为负责,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的管理1. 本的定义本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开展业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转的款项。

2. 本的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宪法配置立法权限论文

宪法配置立法权限论文

宪法配置立法权限论文我国宪法在配置立法权限时,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范畴来表达。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用“根据”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不抵触”原则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

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划分是比较科学的。

宪法颁布以来,我国正是依据这种划分,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

但是,立法实践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立法法针对立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权限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在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其中,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整个立法权限划分的一个核心问题。

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居于最高地位,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依据和基础,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各个层次的立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因此,只有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才可能解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的权限范围问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十分广泛的,凡是需要规范调整的事项,都可以进行立法。

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立法事项都列举出来。

但为了确保重大社会关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调整,便于其他各个立法主体开展立法工作,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

确立这些事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其主要考虑是:一是要有利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利,重要的事项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行使;二是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严格控制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三是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内市场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要由法律规定;四是要有利于调动其他各个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各个立法层次的作用。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TM〗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TM〗〖TS〗(2016年2月28日延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TS〗〖Z〗目录〖/Z〗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地方性法规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立法准备第三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节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六节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四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Z〗〖T〗第一条〖/T〗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T〗第二条〖/T〗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T〗第三条〖/T〗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

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

表 现 为 职权 立 法 ,也 可 以 表 现 为 授 权 立 法 ,但 它
不得 创 设 新 的权 利 、义务 。 例 如 , 《 海关 行 政 处 罚实施 细则 》是 由海关 总署 根据 海关 法 制定 的。
创 设 性 立 法 是 行 政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法 律 的特 别
授 权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的特 别 活动 。 由 于创 设 性 立 法 产 生 新 的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因此 必 须 有 权 力 机 关 的特 别 授 权 。创 设 性 立 法 的效 力 范 围 、授 权 界 限 、效力 等 级必 须有 特别 授权 法 的严 格规定 。
立法 性 文件 和 除此 以外 的 由 国家机 关 和其 他 团体 、
组 织 制 定 的具 有 约 束 力 的 非 立 法 性 文 件 的 总 和 。 各种规 范性 文件 的立 法权 限 主要如 下 :
职权 行 政 立 法 和授 权 行 政立 法 。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立 法 权 的来 源 不 同 ,可 以将 行 政 立 法 划 分
国务 院 各 部 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规 章 ,都 属 于 职权 行政 立法 的 范畴 。 授 权 行 政 立 法 是 指 依 据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以外 的 其 他 法律 的授 权 而进 行 的行 政 立 法 活 动 。授 权 立 法 受到 授权 法 律 的严 格 制约 ,必 须遵 循 授权 法 律 、


魏蕊罐 诺的篮礁 醒
规 范 性 文 件 ,一 般 是 指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宪 即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治 条 例 、 单 行 条例 、国 务 院部 门规 章 和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的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09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原卷版)

第09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原卷版)

第09课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模拟精练+真题演练)D.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共同主导地方立法工作4.(2023·山东淄博·统考三模)最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学问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连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担当,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学问产权局专业指导。

这有利于( )①巩固上轮机构改革成果并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优势②全面提升学问产权制造、运用、爱护、管理和服务水平③国家层面学问产权工作实现由执法爱护向管理服务的转变④减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压力提升学问产权执法力量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3·辽宁沈阳·沈阳二中校考模拟猜测)2023年,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为防止乱执法、任凭检查等执法扰企行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并公布了包含1万余项的“首违不罚”清单,最大限度削减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首违不罚”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①细化了涉企执法,有利于形成更包涵的政企关系②厘清了行政执法边界,提高了其涉企服务的水平③完善了执法程序,让政府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④使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能推动市场经济健康进展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6.(2023·湖南郴州·校联考模拟猜测)2023年4月27日,湖南省委召开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要严格落实述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重视法治、厉行法治的意识,推动全省各方面工作在法治化方面取得更加明显的进步。

述法制度( )①将推动党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部门得到贯彻落实②能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法用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③有利于政府部门严格规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④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力量,锻造高素养专业化法治队伍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7.(2023·广东汕头·统考三模)一枚国徽,一条横幅,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门前组成了一个简易又不失威猛的巡回法庭,区人民法院、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的党员代表、网格员、居民群众等100余人围观旁听……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在社区公开审理的场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

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

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国家的各项事务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在宪法中,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首先,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体现在几个方面。

宪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限制立法权的滥用。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原则,明确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和互相制约关系。

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也不能越权行使行政权。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权、言论自由等,对此类权利的侵犯是不容忍的,立法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

宪法的这些规定和限制,确保了立法机关不会滥用权力,使之成为服务人民、维护法治的工具。

然而,宪法对立法权也赋予了一定的授权。

宪法赋予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如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议会的设立,并规定了立法程序和程序的制定、修改等。

宪法还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如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以应对不同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宪法对立法权的这种授权,是为了使立法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外,宪法还对立法权的行使做出一些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

宪法要求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不能越权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歧视和压迫。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宪法对立法机关行使权力的这种规范和限制,是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成为符合公众期待和社会利益的机构。

总之,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在维护法治、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约束和规范立法机关的行为,使其不能滥用权力,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与此同时,宪法也赋予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和职责,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

项, 而其具 体内容并 不清楚 。
[ 作者 简介] 杨树人 , 中共四川省委 党校 法学教研部 副教授。 男, 【 收稿 日期 ]0 9 O 1 2 o —1一 O

6 ・ 0
四川 行政 学院 学报 2 0 0 9年 第 6期
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立法 法》 7 。《 第 3条 规定地方 政府 规
就民族 自治地方所作 的规定作 出变通规定 ” 。上述规定都
较 模 糊 , 以执 行 。 难


我 国地 方 立 法权 限 明细 化 的必 要 性
( ) 二 地方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清
地 方 立 法 权 限 的 明 细 化 是 指 宪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对 地 方
《 立法法》 6 规定 : 第 7条 规定本 行政 区域特别 重大事
种 立 法 的 冲突 埋 下 了隐 患 。
《 立法法》 了较 为具 体 的规 定 。由于 中央 和地方 立法 权 作
3 依 照立法法规定 , . 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地方的具体
地方 立法 权无论 其权 能和 内容 , 是其运 作 和行使 , 还
都必须有 一定 的范围和限度 的。合理 、 效地界定地 方立 有
法权 ,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内在 要 求 。 目前 , 国 相 关 法 律 是 我
情 况和实际需要 , 并且不能与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等上位 法“ 相抵触” 地方 政府规 章“ ; 根据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本 省 、
四川行 政学 院学报 20 09年第 6期
论 我 国地 方 立 法权 限 的 明细化
杨树人
( 中共 四川省委 党校 , 成都 四川 60 7 ) 10 1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作者:杨玄宇兰路晓来源:《人间》2016年第10期摘要: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的设区市以地方立法权,但却把范围限定在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此规定不仅模糊而且范围狭窄,这不仅导致设区市有越权立法的可能而且也大大挫败了其立法的积极性。

因此,明确权限范围并扩大权限范围是摆在我们目前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扩权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25-01一、《立法法》对设区市立法权的限定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就是新《立法法》对设区市立法权限的规定,设区市也应依其规定进行相关立法。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也很难顾及到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特殊问题,且近几年较大的市也进行了相关立法并促进了当地的全面发展。

这为赋予设区市以立法权提供了实践经验,相应地《立法法》也为设区市进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不足(一)设区市的立法权限极其模糊。

立法权限的模糊直接导致设区的市进行立法的积极主动性不高,地方立法权限的模糊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权限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

第二,“等”字有歧义。

第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到底涵盖多少内容在立法法的相关解释出台前是不能确定的。

如城乡建设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吗?管理是否包括社会事务性管理?环境保护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对环境一词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关系立法权限大方向的问题,如若得不到解决就会造成立法混乱。

第二,“等”字有歧义。

还有一个模糊的字眼就是关于“等”字的理解。

法理学一课件13章法的制定

法理学一课件13章法的制定

第二条,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的合宪原则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01
立法过程: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02
简讲,阅读教材228-230
03
立法程序
04
概念:230。
05
结合《立法法》。
06
我国的立法程序:掌握四个步骤名称,理解内容
07
→修正教材“法律议案,“为法律案,与立法法保持一致。
08
提出法律案(法律议案)
09
→区别法律案(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
第四节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第22条 法律草案表决稿的形成及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立法法法律条文
提付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
人大立法程序中第21条有相关规定;常委会立法程序中有具体的提法和规定:第38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39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立法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长萍2021年8月9日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浅谈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制

浅谈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制

浅谈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制
林丽丽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依法行政不仅体现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还体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上。

虽然《立法法》的出台对行政立法活动作了诸多规定,对于规范
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但我国的行政立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重在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状况进行阐述,并对如何规制行政立法权限提出几点
建议。

【总页数】2页(P160-161)
【作者】林丽丽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J], 翟新辉
2.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J], 王艳丽;徐涛
3.一体立法与分别规制--论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之立法体例 [J], 郭宗杰
4.《立法法》中的"根据""依据""不抵触"之辨r——兼论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立法权
限 [J], 肖洒
5.如何把握《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关系——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J], 乔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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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规制定权限的监督与制约

论行政法规制定权限的监督与制约

论行政法规制定权限的监督与制约
王书庵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分别于2000年和2002生效,但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与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总页数】3页(P103-105)
【作者】王书庵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1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J], ;
2.《立法法》中的"根据""依据""不抵触"之辨r——兼论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立法权限 [J], 肖洒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J], ;
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公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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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

立法权限划分
本刊编辑部;阿计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16(0)7
【摘要】今年全国人代会一项重要成果是出台了慈善法,这是继去年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立法法修正案后,全国人大连续两年行使立法权。

相对于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频繁立法,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由沉寂渐趋活跃,是一个非常鲜明的改革信号。

那么,究竟哪些立法权应当由人大行使?
【总页数】2页(P4-5)
【关键词】全国人代会;地方人大常委;立法法;权限划分;立法实践
【作者】本刊编辑部;阿计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再审视新修《立法法》中的立法权限划分 [J], 陈曦
2.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r——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 [J], 刘振磊
3.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J], 肖巧平
4.立法法重心的位移:从权限划分到立法监督 [J], 苗连营
5.完善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路径探索——以现行央地事权划分的特点切入 [J], 汪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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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制约又从属的关系:一方面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相互 制约平衡,一方面其他权力又在不同程度上从属于立法权。
3、君主专制下,立法权隶属于君权。
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实际制度中,西方国家权力体系 较为普遍的情形是,实行以立法权为主导,立法权、行政权 和司法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平衡的制度。
第三节 立法权的归属和范围
法的立法权。 直接规定或列举一定的立法主体可以或应当制定哪些具体 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
19
一、 明示立法权
规定哪些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或哪些事项的处理要有法的根
据,从而明示了可以或应当就这些活动、事项行使立法权。
对一定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作限制性规定,也明示 了该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对一定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作限制和列举相结合的 规定,从而明示该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20
二、 默示立法权
(一)定义:默示立法权即可以从宪法、法律的条文中
引申出来的,或宪法、法律的条文精神中包含着的立法权。
(二)默示立法权因默示的方法有别而有不同的形式 1、以富有弹性的方式笼统规定立法主体有某种职权,这 一职权中包含着立法职权,或可以从这一职权中引申出立法 职权。
例如:我国《宪法》第62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
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1
二、 默示立法权
2、宪法、法律中关于立法主体可以就某些具体事项行使 职权的规定,包含着默示了立法主体享有就这些事项立法的 职权。 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 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权这类规定。 3、宪法、法律中关于国家制度、国家任务、社会职责、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默示了立法主体可以就 维护国家制度、完成国家任务、兑现社会职责、保障公民权 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而进行立法的职权。 例如:中国《宪法》第25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
(2)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通常就只有国家 立法权,没有其他立法权。 (3)在中央和地方、议会和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立法 权限划分的国家,中央立法主体除了立法机关或议会、权力 机关外,也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有的国家中央司法机关和其 他机关联合起来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这些不同的中央国 家机关分别行使的立法权综合起来,称为中央立法权。国家 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7
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立法权作为综合性权力体系的主要表现: 第一,多级别、多层次:就立法权的级别、层次来说, 有国家立法权、中央立法权,也有地方立法权。 第二,多类别:就立法权的类别来说,有议会立法权或 权力机关立法权,也有政府立法权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立法权; 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有非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第三,内容丰富:就立法权的运行过程或内容来说,立 法权既包括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权,也包括 法案提出、审议、表决权和法的公布或批准、否决权。
10
(二) 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权为最高和最主要的权力。认为
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或以何种权力作后盾, 都不能具有法的效力和强制性。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 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是处于从属地位。 其他学者也有其他观点,如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和行政
权、司法权平等。
一、 国家立法权
(1)国家立法权由各国最高地位、最重要的立法主体行 使。
(2)国家立法权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立法权是 一国主权的象征和最集中的体现。 (3)国家立法权调整的对象,是一国最基本、带全局性 的社会关系。
(4)国家立法权在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5
(二) 国家立法权和中央立法权
(1)中央立法权是相对地方立法权而言的,有地方立法 权才有中央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则是任何国家都有的。
9
二、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一)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的结构 1、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议事、行政、审判(亚里士多德); 立法权、监察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西塞罗);君主的权力、贵族 的权力、民众的权力(波里比阿)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孟德斯鸠);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 (康德) 3、近代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孙中山) 各种理论之根源:不同社会、阶级、群体对国家权力结构所产生 的不同要求、愿望的反映,而这种要求与愿望显然是与社会当事者 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 明确:最重要之六种国家权力:执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 权、对外权、军事权。立法权在近代社会之前只是次高的权力,而 并非最高权力,只是到了近代,执政权逐渐在法治国家消失,立法 权才成为最高权力。
第九章 立法权限
第一节 立法权概述
第二节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第三节 立法权的归属和范围 第四节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
第五节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政府立法权
第六节 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1
第一节 立法权概述
一、 立法权释义 二、 立法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一、 立法权释义
(一)释义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 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第四节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
一、 明示立法权 二、 默示立法权
18
一、 明示立法权
(一)定义:明示立法权即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立法主
体所行使的立法权。包括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行使哪些立法权 和明确限制行使哪些立法权。 (二)明示立法权依其所“示”的明确程度或方式,又可 以分为数种
明确规定或列举一定的主体可以或应当在哪些方面和政府立法权
一、 国家立法权 二、 地方立法权
三、 政府立法权
24
1、只能由中央立法主体行使; 2、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下,只 (一) 国家立法权释义 能由立法机关或中央议会或最 高权力机关;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 3、两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有权 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 立法的情况下,一般由立法机 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基本特征在于: 关或中央议会或最高权力机关。
22
三、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的结合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往往也有结合在一起体现在 法的条文中的时候。 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8项的规定,是这种结合 的一个典型。这一规定是: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 权力和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一
切其他权力所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
但是,当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也是当代国 家所追求的目标,在这种历史潮流和趋势之下,立法权应当
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力。我国亦然。
(三) 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 1、从属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权、司法权从 属于立法权。如:罗伯斯庇尔强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 防止司法权侵犯立法权,法的解释权应由立法机关掌握。 在我国,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美国, 法的解释权归于联邦最高法院。
(二)立法权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体系。行使立法权就是行使运用国 家力量的一种权力,综合性体现在它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 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的立法权所构成,而 不是单一的权力。
2、立法权是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权力。行使立法 权以产生和变动法为直接目的,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根 本目的。
文明尚待完善,因此研究立法权问题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 立法权问题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所提出的诸多问题都和立法权有关,因此要注重 立法权的研究。
5
第二节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二、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6
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不同时代、国情之下的立法权有种种差别,但一般说它 们都不是单一的权力结构,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力体系。特别 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权更是一个综合性权力体系。
3
3、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体系的组
成部分,是大系统中的子系统,是特别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
权力。 4、特定主体行使(而非拥有)的权力。行使立法权只能 是重要的、特定的机关,而非一般国家机关,在现代社会, 这种机关就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明文确定的那些机关。
应当注意,拥有立法权和行使立法权不是一回事,拥有
一、 立法权的归属 二、 立法权限范围
13
一、 立法权的归属
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或最重要 的权力,它的归属问题,历来有许多论说。西方思想史上基 本的论说有三种: 1. 君主或贵族主权论:西塞罗认为立法权应当由贵族和 元老院行使。 2. 人民主权论:(1)立法权属于人民(马西利);(2) 立法权属于人民,但必须设定立法机关代为行使(洛克); (3)立法权属于人民且不可转让,但立法者应为专门的、 适宜的人才来进行(卢梭);(4)立法权属于人民,应当 由人民来行使(罗伯斯庇尔);(5)立法权归于人民的联 合意志(康德)。
立法权的只能是一国或一个政权的主权者,在现代社会,这 种主权者应当是人民。当代中国只能是人民。
二、立法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 立法权问题的理论价值
西方的政治和法治生活中,立法权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 问题,在各种学说中多有论述。原因在于,没有根深蒂固的 集权思想,权利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是社会运行 的前提和首要问题。当前中国,人治思想和现代政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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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权的归属同一定政体或政制相联论。孟德斯鸠和 洛克持此说。实质上,其与人民主权论并不矛盾。 我们应当是也只能是人民主权论者。中国的立法权属于 人民。虽然人民所拥有的立法权并非由人民群众中每个成员 直接行使,但是人民对其有最终决定权。行使立法权的国家 机关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产生,它们只是行使立法权而非 拥有立法权,行使立法权时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为最 高原则,否则就不是人民的立法主体、人民的立法者,人民 就有权也应当更换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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