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85号
赵贵芳等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贵芳等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贵芳;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赵贵芳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贵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雄艳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雄艳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雄艳赵佳徐永飞王文轩【代理律所】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贵芳;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东城区住建委作为本市东城区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在宝华公司已取得拆迁行政许可,且与被拆迁人赵贵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依法具有受理宝华公司裁决申请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管辖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宝华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宝华里危改小区项目建设拆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
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场所为准。
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的,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米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米附属面积);其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25平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时不予增加25平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米的,按照25平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李薇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薇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薇;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薇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薇【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徐永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涛赵佳徐永飞王文轩【代理律所】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薇【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东城住建委具有对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废止基本原则第三人质证客观性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1月10日,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被撤销,其行政职能由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继续承担;2019年3月22日,因机构改革,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被撤销,其行政职能划归东城住建委承担)向北京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核发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中通公司不能完成拆迁工作,2019年1月11日,宝华公司代替中通公司,取得东城住建委核发的3号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2019年12月27日,东城住建委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至2020年7月10日;2020年6月24日,东城住建委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继续完成宝华里危改小区项目建设。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2.02•【字号】京房地字[1993]第672号•【施行日期】199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6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服务公司、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细则》。
二、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
但拆迁房屋较多、任务较大的,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别由用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有过渡期的,过渡期满正式安置时安置用房的实际居住面积少于协议面积两平方米以上的(含两平方米)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或另行择房安置。
四、临时过渡的被拆迁居民,其安置人口的年龄计算以拆迁人通知正式安置的日期为准。
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裁决拆迁纠纷的,均以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期满第二天开始受理。
六、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
楼房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均按市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件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91)首规办规字第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变更和登记。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新建城市用地、改建城市用地、城市更新、城市拓展及其他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包括规划设计、征收拆除、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拆除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进行勘察,编制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向居民提供充分的信息,明确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居民有权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居民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拆迁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的回应。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资产股份等。
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拆迁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新建住宅安置区应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确保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拆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提供居民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就业机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拆迁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拆迁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京政函[2000]6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5.22【实施日期】2000.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44-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J], 杨晓英;
2.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J], 杨晓英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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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北京市的一员,你们对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多少了解呢?下文是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原则〕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拆迁;(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主管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单位资质核准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政府信息公开
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 过1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 、建设、 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 照本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 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5.【审批权限】 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但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 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 应当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 许可证。 《办法》所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 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 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 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 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 房管局。
7.【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28.【评估报告送达方式】 送达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 人已指定代 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评估报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 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把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 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 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评估报告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 签收日期 直接送达评估报告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 原因和经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京政函〔2000〕60号,2000年5月2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京政函〔2000〕60号(2000年5月22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文件)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产通知当地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京政发[1994]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4.20
【实施日期】1994.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批复》(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4日)修改
【失效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4月20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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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
2005-11-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7号令,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已经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施,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贯彻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拆迁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市政府同意 下: 一、认真做好《拆迁办法》的宣传工作。《拆迁办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调整拆迁补偿对象、妥善安排承租人 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认真执行《拆迁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坚决执行《拆迁办法》,各拆迁单位要按《拆迁办法》规定的程序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危改实施办法》)和《关于〈北京市加 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市委、市政府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 验,是本市“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改任务的政策依据。在《拆迁办法》施行后,《危改实施办法》和《通知》继续有效,其中 关于“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补偿”的规定,按《拆迁办法》第34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拆迁安置的规定,按照《拆迁办法》第35条规定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 发〔1998〕18号)第9条关于“市政重点工程的拆迁安置用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