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现状与未来:工程保证保险的春天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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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由于工程本身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环节多等特点,因此从筹划、设计、建造

直至竣工后投入使用,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工程担保制度对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极其重要:从企业角度而言,

工程担保能够促进资金周转、降低交易成本;从市场角度而言,工程担保能够规范市场竞争,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从政府角度而言,工程担保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各方守信

履约。

当下,许多国家都把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效措施。这一国际惯例于1894

年提出,距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在经历了百余年的探索与发展后,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

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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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的起源与发展

工程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是建筑业与保证担保发展到较高阶段的综合产物。

工程担保的酝酿可以追溯到1791年。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议会颁布了施工留置权法律,

将建设工程物之担保作为业主支付担保,开创了现代工程担保的历史。该法案诞生于华盛顿

总统批准了新首都规划设计的背景下:为了鼓励人民参与建设新首都,新首都所在地马里兰

州议会颁布法律,保证在联邦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假设下,被欠款者可依法留置和拍卖政府工程。

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认同了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同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赫德法案,规

定承接联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担保,开创了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历史。自此,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正式诞生。

此后,工程担保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与发展。1935年,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

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开创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历史。2002年,美国国会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废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个工程担保新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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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的国际现状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发展,工程担保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模式和产品体系。

1工程担保模式

在国际上,工程担保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是由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欧洲模式是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日本模式是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该模式较为小众,下文不作展开)。

当前,我国采用了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相结合的工程担保模式,这也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函的概念界定不谋而合。

(东日本建设业保证株式会社官网首页)

可以看出,三种模式是根据保证担保机构划分的,不同的担保主体也确实有着不同的特征。

专业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净资产较少、担保能力弱等客观因素,社会信誉尚未达到市场可以接受的程度。且其手续费普遍比银行和保险公司要高。

银行在从事保证担保时,对风险采取了严格的反担保措施:通常要求企业将担保额10%-30%的现金置押在银行,且担保额直接占用了企业的授信额度——不仅制约了建筑的发展,还易触发担保链危机,承包商风险将被转嫁至为其互保的企业身上。

而保险公司则是在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后做出担保,因此无需授信、无反担保要求,不仅易于在行业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而且以较低的费率节约了企业资金成本。这一做法也逐渐为国际市场所广泛采用。

2工程担保产品

与担保模式相对应,国际市场上工程担保产品也可以分为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与担保保函三种。

据《建设工程保险概论》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加拿大、丹麦、意大利、英国、爱尔兰以及韩国等国家,工程保证保险皆占据了本国担保市场的半数以上。

以工程担保制度的起源地美国为例。在美国,90%以上的保证担保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少量专门的保证担保公司,但规模都不大。另外根据美国的法律,银行是被禁止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

再以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韩国为例。在韩国,约85%的保证担保皆为工程保证保险形式。2018年6月7日前来工保公司考察交流的首尔保证保险公司,便是韩国唯一可以办理工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业务占建筑保证总量的四分之一。

(图源:工保网平台)

当前,我国各地政府也正大力推进工程保证保险的落地与实施。早在2015年,安徽、云南与浙江宁波都已就工程保证保险发布了工作通知;2016年,上海、浙江也加入了工程综合保险的工作行列;2017年……截至2018年7月,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有18个明确发文,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法律意义。

以浙江省为例:

2015年10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未完待续……

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在《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工程保险保证的地位: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工程保证保险的春天即将来临!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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