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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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 为 核 心 且 密 切 相 关 的 两 个 问题 :
“
一
乏 力 则 集 中表 现 为 对 行 政 处 罚 背 后 的 于如何认 定质 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 门在
事不再罚 ” 的把 握 和 行 政 处 罚 量 罚 行 政 立 法 尤 其 是 立 法 冲 突 乃 至 抵 触 的 产品 流通 领域 中行 政管理职权 问题 的
就质监 部 门而 言 ,为 了最大 限度 剂 仅 时 ,均 对 《 复 采 取 变 通 或 者 答
款 上 出 现 4 不 同 的 意 见 , 别 是 :按 种 分
照 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处罚 、 按 政 立 法 形 式 上 的 多 层 ( 律 、 法 规 和 的消 除在 行政处 罚 中与其 他行政执 法 法 照 认证认 可条例 》处罚 、按 照 特 规章 )导 致的规范之 间的冲 突甚至 抵 部门尤其与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撞车 , 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和 认 证认可 触 , 内容 上 部 门 利 益 驱 使 下 的 规 范 之 早 在 18 年国务 院就 下发 了 《 99 关于贯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所 以 产 生 件 适 用 法 律 规 范 问 题 的 座 谈 会 纪 要 》 尽 相 同 。 未 解 决 以上 尴 尬 局 面 ,包 括
“
一
事 ” 与 “ 事 ” 的 纠 结 ,究 其 原 因 对 包括 行政处 罚在 内的所 有行政 执法 江 苏、湖南 等省份 的高 级法 院,甚至 多
是 多 方 面 的 ,但 不 外 乎 行 政 立 法 的 多 中法律适 用的审 查标准和程 序进 行了 陕 西、湖北 等地 方立法 或者 省级政府 重 性 、行 政 执 法 的 多 头 性 和 司 法 审 查 界 定 。
根据 《 行政处罚 法 行使行 政处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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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乏力 。行 政立法 的多重性体 现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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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多罚 ” 。在 部 门之 间 ,集 中体 现 法 法 , 立 了 低 层 次 法 律 规 范 的 备 案 疫总局 负责生 产领 域 的产品质量监督 确
为 多 个 部 门 对 同一 相 对 人 的 一 次 违 法 制度和效力 冲突 的裁决程序 。在行政 管理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负责流 行 为 根 据 各 自执 行 的法 律 给 予 两 次 以 执 法 上 ,则 采 取 推 行 “ 对 集 中行 政 通 领域产 品质量监 督管理 。有关部 门 相 上 处 罚 ;在 同 一 个 部 门 内部 ,则 体 现 处 罚权” 的联 合执法模 式和 “ 查处在 在 行使行政 管理职权 时 ,应 当以此为
司 法 界 和 实 践 中 长 期 争 议 悬 而 未 决 的 认 定 为 “ 事 ” 或 者 “ 事 ” 多 罚 现 号文 根据 产 品质量法 第七 十条 的 多 一 焦 点 之 ~ 。 一 事 不 再 罚 ”的 反 说 就 是 象 的 发 生 ,在 行 政 立 法 上 ,依 照 立 授权 明确规定 ,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 检 “
的 处 罚 。 因 此 ,是 否 违 反 “ 事 不再 优 于 一 般 规 定 ”和 “ 的规 定 优 于 旧 讼案件 在全 国各地 不断 涌现 。由于 司 一 新
罚”的关键在于 “ 一事 ”与 “ 多事”的 的规定 ” 的适 用规则 。 司法审查 上 , 法界和 行政界对 答复 ) 解上 的差 在 )理 界 定 问题 。“ 违法 与处罚相适 应”是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则 以 关 于 审 理 行 政 案 异 ,各 地 法 院 对 案 件 的 判 决 结 果 也 不
梯 整 机 和 电 梯 控 制柜 在 转 厂 后 未 做 型
式试验 、含有 的电子元件安 全 电路未
作 型 式 试 验 和 电梯 控 制 柜 未 进 行 3 C 认 证 等 4种 违 法 行 为 , 由于 违 法 行 为 的多样性从 而造成该局 案审会 围绕对
该 公司实施行政 处罚 时在 适用法 律条
条 例 的 规 定 合 并 处 罚 以 及 按 照 产 间的交叉 。行 政执法 的多头性 体现为 彻 <工业 产 品质量责 任条 例>原则 分 品 质 量 法 处 罚 。 由于 行 政 立 法 多 重 陛导 致 的 行 政 执 法 工的意见 基本确 立了查处在 先 、 , 对
其实 ,仔细研 究本案 ,案情 本身 的 “ 合法臃肿 ”和 以罚 ( )定支等 “ 收 同一 问题 ,不 得 重 复 处 理 ” 的 原 则 。 并不复 杂 ,但 实质 上涉及 行政处 罚当 不合理 的执法 价值 追求 。司法审查 的 2 0 年 1 月 1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03 2
为对 同一相对 人的一次 违法行为 根据 先 ” 的 调 控 规 则 , 以及 在 同一 部 门 的 依 据 。 鉴 此 ,2 0 年 至 2 0 ” 02 0 4年 ,大 执行 的两个 以上 的法律 给予两次 以上 多部法 律选择适用 上采取 “ 特别 规定 量 的以质监部 门没有管 辖权为 由的诉
j 例沙龙 ・ 案 专家说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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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仇树 军
一文 /赫成 刚
“ 该 批 载 货 电梯 怎 样 进 行 处 理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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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 列 举 了某 起 重 机 械 公 司 的 电梯
元部件 型号规格 与铭牌标 识不符 、电
法 条 的 选 择 适 用 。 面 简 单 加 以分 析 。 不 可 审 查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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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以下 简称 《 )( 答复 ) ) )指 出:“ 经
事 不 再 罚 ”是 行 政 处 罚 学 界 、
针 对 上 述 情 形 ,为 克 服 一 行 为 被 研 究 认 为 :国 办 发 [0 1 6 文 和 5 20 1 号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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