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合集下载

县法院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指南

县法院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指南

县法院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指南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县法院肩负着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提升县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行动指南。

一、明确破产案件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县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高效便民原则。

县法院要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挽救企业原则。

县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要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尽力挽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二、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1.加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

县法院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立案窗口,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强化破产案件审理管理。

县法院要建立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台账,对破产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量。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水平,确保破产案件审判质量。

4.强化破产案件执行力度。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破产财产得到有效清偿。

三、完善破产援助机制1.建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

县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财务支持。

2.加强破产案件专业队伍建设。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破产案件审判专业水平。

3.推动破产案件法律援助。

县法院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密切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破产案件调解与和解工作1.强化破产案件调解。

县法院要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2.完善破产案件和解机制。

县法院要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和解制度,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和解平台。

3.加强对破产案件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执行。

申请移送公司破产流程

申请移送公司破产流程

申请移送公司破产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申请移送公司破产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

实操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

实操⼁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之“申请破”依据《破产法》,⼈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在实践中,破产主要是“申请破”、“执转破”,其中“申请破”包含“清转破”。

“申请破”由债权⼈、债务⼈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发起,因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

申请破产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当事⼈主体资格⽂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1、债权⼈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权⼈及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权发⽣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担保的证据d、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债务⼈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务⼈法定代表⼈与主要责任⼈名单d、债务⼈亏损情况说明,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e、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涉及的担保情况f、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债务⼈已经发⽣的诉讼情况g、职⼯安置预案以及职⼯⼯资⽀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i、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a、破产申请书b、债权⼈及债务⼈的主体资格证明⽂件c、债务⼈法定代表⼈与主要责任⼈名单d、债务⼈亏损情况说明,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e、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涉及的担保情况f、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债务⼈已经发⽣的诉讼情况法院⽴案部门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应⼀律接受并出具书⾯凭证,然后进⾏形式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按照《破产法》第⼋条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案。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予释明,并⾃破产申请之⽇起5⽇内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更在、补充的材料,并指定提交期限(申请⼈更在补充的材料时间不计⼊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期限),申请⼈在指定期未更在或补充提交,视为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个人因财务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开展相应的审查程序。

破产立案审查是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从程序、标准和效果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破产申请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债权债务情况等。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符合破产程序要求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

一旦材料符合要求,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公告债务人破产。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主要关注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状态,即债务人已经或即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无法通过增资、借款等方式恢复经营。

此外,法院还将审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可变现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其他行为不良,如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

同时,法院还会评估破产申请的真实性,避免恶意破产行为。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的效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二是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破产程序能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债权,避免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造成债权人权益的损失。

同时,通过破产程序清理不良企业和个人,既能减少市场不健康因素的干扰,又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为新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然而,破产申请立案审查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程序相对较长,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可能导致债权人长时间无法获得款项,进一步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破产程序对管理人的要求较高,但是由于管理人队伍建设的不足,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执行效果不佳。

最后,破产程序涉及到债务人的生存问题,需要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债务人和其员工的损失,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人文关怀。

总的来说,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是一项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重要程序。

通过规范的立案审查程序,能够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1、收到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相关司法机关传递的涉及破产审查的案件,到达法院后,根据规定,应当及时记录收到的案件,并将案件登记在
案件受理登记簿中。

2、案件立案:立案前,应当对案件案情进行明确,将收到的案件,
按照破产审查的法定流程进行立案审查。

3、《破产审查报告》的准备:立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准备《破
产审查报告》,其中包括:收取抵押物的情况、清算担保物的情况、破产
债权人的情况、破产债务人及其账户的情况、破产财产的情况等。

4、实地调查:为了核实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实体、账户等资产情况,
在收集到证据后,可能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5、核对信息:在实地调查完成后,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以便
于确定破产案件的案情,核实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实体、账户等资产情况。

6、破产结果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在实地查看、核对各项信息后,应
当及时准备破产结果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中需要列出破产案件的案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为法定机关作出决定提供依据。

7、审核处理:上级法院审核报告,对报告内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一)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

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

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

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

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

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

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正文:----------------------------------------------------------------------------------------------------------------------------------------------------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管理,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徐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一)》,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破产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关于破产立案的管辖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所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

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徐州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5.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破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企业,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变现,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受管理人监督。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债务人权利的限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转让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免除债务,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设立新的债务,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3.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的支付。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得再行设立新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务人丧失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破产企业的职工失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
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的启动是由企业(自身破产)或债权人(要求企业破产)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说明,证明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

2. 立案:法院接收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立案,决定破产保护期开始时间,并向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

3. 破产保护期:破产保护期是指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前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企业的财产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无法向企业追讨债务。

此时,法院会指定一名或多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业务。

4. 债权人会议:在保护期内,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表达对企业的看法和诉求,并且理事会可以传达其管理企业财产的计划。

5. 破产清算:在破产保护期结束后,法院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并以清算所得进行债务偿还。

如果清算所得无法全部偿还债务,法院也会对债务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立案及审理流程在不同情况下会有所不同,但以上步骤是非常通用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粤高法〔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17〕8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程序,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破产案件立案受理要坚持登记立案审查、依法受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材料的,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核对原件后出具书面接收凭证,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破申”案号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审查。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申请登记立案审查的,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材料: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申请日资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情况表,所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他有关材料。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79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中院清算与破产庭、金融与借贷庭,苏州中院执行裁决庭,无锡中院金融庭,常州中院民五庭,镇江中院民四庭,南通中院金融庭(清算与破产庭),泰州中院金融庭、民四庭,淮安中院执行裁决庭,盐城中院民五庭,宿迁中院民三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省法院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改版)》,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破产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理念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一节案件管辖第二节破产能力第三节破产原因第四节申请主体第五节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第六节与受理破产申请有关的事项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第八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九章重整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一、基本理念从事企业破产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理念:1.积极依法受理。

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能否顺利有序退出市场,事关债权利益能否得到周到保护,兼具债权集体清偿、纠纷集中化解、企业破产保护、推动要素释放等多项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企业破产工作,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破产退出的法定职责,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

2.债权人自治。

企业破产制度因应权利保障而生,必然要求企业破产审判应当首先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

债权人自治的范围,既包括程序性事项,比如更换管理人,也包括实体性事项,比如审核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公开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效率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破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2.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3. 债务人涉及人数超过1000人;4. 债务人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

(二)二级破产案件:涉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 债务人负债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 债务人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4. 债务人涉及一个或多个行业、一个或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三)三级破产案件:除一级、二级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涉及人数、涉及行业和地区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等级。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六条一级破产案件的管理措施:(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三)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组织专业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四)加强案件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六)优先安排案件审理,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3篇)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案件监督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维护破产程序公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的审查、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环节。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申请的审查(1)审查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审查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应当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债权证明材料。

(3)审查破产申请的效力: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破产财产的清理1.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清理(1)破产财产的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

(3)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进行拍卖。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 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破产债权的确认(1)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

(2)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

(3)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决。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1.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同时,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我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于今年初先后通过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5个规程,现予以发布。

鉴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登记制,此乃通例。

为此,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交形式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编立“预字号”,但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积极高效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准备阶段,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决定受理,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程序的启动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施其债务清偿的。

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重的。

一方面,它使债务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完结后,债务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丧失;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反映这种资格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相应消灭。

破产程序的启动,导致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中止,或民事案件管辖的转移(以债务人为原告,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

故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尤显重要。

一、破产立案审查适用的法律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统一,从而出现了同是破产案件,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产生法律、政策适用各异的情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1988年开始实施,受时代的局限,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很重要的裁判依据。

同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还债程序。

前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这二个法律在破产程序的启动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色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甚吻合,条款也较为简单、粗糙。

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造成了破产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的规范性意见,以指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此,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了“以法律为指导,以解释和意见为主导”的状况,具体表现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为补充,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从各国破产法的通常规定看,破产申请的主体具有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基础的多元性,只是其范围的宽窄不尽一致。

如英国破产法规定,官方接管人、公司股东、贸易部可成为破产申请人;意大利、荷兰破产法规定,检察院可成为破产申请人。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申请主体范围的规定上采取了较保守的立法方式,仅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此外别无其他主体能够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属于自愿型破产,是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债务人破产申请权有自己的特色,即不同的破产主体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在我国破产法上有特别规定。

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财产包括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流动资金等,不论是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还是由企业提留的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都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所有权。

企业只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

企业的破产意味着该企业将正式退出市场,在法律上已经死亡,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谓关系重大。

企业作为经营管理人,其享有的经营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行使权利(特别是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而企业一旦宣告破产,涉及到国家对该企业所有权的终止,因此,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时,应经代表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从企业的投资关系上讲,企业是投资人通过投入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属于股东。

在债权人没有申请该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自己申请破产,不能由企业的法宝代表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而应当由股东会议决定。

国家是企业的投资者,通常认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因而在企业是否破产的问题上,必须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把关,防止债务人企业规避法律,利用破产手段逃避债务。

企业主管部门如果认为该企业还有在的必要或复苏的可能,可以给企业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使企业不具有破产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破产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须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破产的书面文件。

对于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经过开办人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司的破产均有规定。

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须提供开办人或股东会议讨论通过的记录。

2、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上的债权人有多种,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例如,从债权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从债权是否附期限或条件看,可以分为一般债权人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人;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权人和多数之债的债权人等等。

这种种不同的债权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但是,如果具体地看,他们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需作区别对待。

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

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旁鉴国外破产法的有关内容,笔者以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应当设定以下几条标准:(1)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必须属于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其债权的实现是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破产程序是否启动,与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多大关系。

(2)与破产债权相对应的破产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对此无清偿能力。

(3)债务人不符合可予免破的法定情形。

(4)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这种标准在国外通常有所规定,它们一般称之为“破产水平”。

我国的“破产水平”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规模(通常以注册资金为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分别规定。

3、清算组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清算组有二种:一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二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

后一破产清算组是破产宣告作出后形成,因而无所谓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问题。

前一清算组则不然,在其进行的一般民事清算程序中,如果发现被清算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了破产界限,其具有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增加规定了清算组具有提出破产申请的职权。

在此基础上,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6条明文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由此看来,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破产申请权。

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是否享有申请权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时具有法律效力。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组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应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

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

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

”这一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

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在公司法施行后,国有企业有两大类:一是继续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立的国有企业;二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

对于前者而言,国家将继续对它们落实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国家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将进一步明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将会因此得到更彻底地实现。

而如果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享有破产申请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

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仅无法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反而起到了阻碍作用。

对于后者即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的形态,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属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司都不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它仅以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享有投资收益权,破产申请权不可能隐含于投资收益权中,否则所有的公司股东都会取得同样的权利,这同公司的法律性质产生了背离。

因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企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5、检察机关是否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对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的规定,应能在经济转型时期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