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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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的实施与私人财产的保护

德国物权法的实施与私人财产的保护

库的所有权。 正因为如此 , 德国 行 为( 即所谓无 因性)原 因行 有权概念的解释就要受到社会 , 法中没有英美法中的 浮动抵 为的无效或撤销也不导致物权 国家理念的制约 ( 《 基本法》 第 押” 概念。 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也就 1 条第 2 4 款规定 所有权负有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权利的 是说 ,如果债法上的买卖合 同 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有利于 设定和转移必须 以特定的方式 不合法 ,并不影响物权法上的 公共福祉 ” 在德国 , ) 。 由于德国 公之于众。这也是物权的绝对 所有权转移成立。德国法之所 联邦 宪法 法院作 出 的一些 判 性所要求的。绝对性不仅要求 以采取抽象原则 ,是认为它能 例 , 使得《 基本法》 中的基 本权 由法律限定物权类型 ,而且还 使法律体系清晰明了,而且有 利规 定对一 些 民法概 念 的解 要求使具体物权权利的存在为 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比如在一 释 ,尤其是对所有权的解释产 人所知 ,公示原则即是为了保 物被多次转让的情形 ,最后的 生了很大影响 , 被人们称为基 无 辐射效力 。正因为 证这种 可识别性 ” 。公示原则 取得人 可以安心地处分物 , 本权利的 在法律上的体现依动产和不动 需担心会因前面的转让不合法 物权制度不仅 受私法调整 , 而 况且 , 且也受公法调整 , 德 所以, 公法对 产而有所不同 ,动产所有权转 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
这项原则确保每个物上的权利 年又颁布 《 基本法》 宪法)使 象原则。 ( , 法定原则指的是物权权利 关系明确 ,可I 2 单独处分 其成为规范民法和其它法律的 准绳。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 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 而不与其他物掺和 。比如转让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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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实践价值之探析的论文

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实践价值之探析的论文

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实践价值之探析的论文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实践价值之探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及确认权利和救济权利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大陆法系的发源之处,德国民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和瑞士,日本及我国民国时期(现为台湾地区)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中国自清末改制以来,继受德国民法已经有一百余年,德国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制度都为我国所直接借鉴,从而使我国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较为完善和能够适应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法律。

但是,作为传统民法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的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立法对此却持有保留的态度。

其原因何在?物权行为理论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事实上到底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由来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普通法学。

其创始人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学者萨维尼。

19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时发表了其关于物权行为最初理论。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由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但萨维尼在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后,并未明确界定其内涵。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虽然采用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在其第一草案中曾使用了“物权契约”的用语,但后来认为其不够精确,遂改用“物权合意”。

关于物权的概念,至今仍然众说纷纭。

国内的主要学说有效果说,目的说,要件说和内容说。

其中内容说较有说服力,认为“物权行为,为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

”①无论争议如何,所能达成的共识是物权变动的合意为物权行为的基本要素。

物权行为理论包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有学者亦成为“分离原则”。

德国学者萨维尼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张是通过观察行人向乞丐的施舍而获得的。

当某人向乞丐赠与一枚硬币时,正当原因与交付同时发生。

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

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

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

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

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

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

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

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

物权法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一、《德国典》不当得利制度概述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即《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法”第七章第二十四节与第一编“总则”中的有关条款。

其中第二编第七章第二十四节是其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体例上相对独立地处于与侵权行为之间。

该部分共11个条文,即第812条至第822条。

从内容上看,第二十四节又可分为两部分,第812条至第817条为第一部分,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余下部分则规定不当得利的效果。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财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项,受领方负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

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领人得抗辩该不当得利请求权:(1)因清偿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者。

(2)给付系上之义务者。

(3)给付目的之订立,如使受领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的,且给付人就该项违反亦应负责者。

另外,如果收益因给付外事由而产生,则受损人得依第812条第1款第2项主张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为所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更有所得者。

返还的方法,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

返还利益的范围“受所得利益不存在(Wegfall der Bereicherung)”的限制,但其并不能当然地消灭债务人的返还责任。

二、不当得利的种类《德国民法典》区分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Leistungskondiktion)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1. 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给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

其构成要件有三:(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2)致他人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

[1]分述如下:(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所谓“有意识地”,是指给付须基于给付者的意思,若受领人得利非基于给付者的意思,则不成立给付不当得利。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1、相关定义1.1、占有脱离物的概念学说上一般认为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出借人所有的物,其强调的是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

22 10 应当看到,占有委托物的所有人并未丧失其对物的占有,其占有于此体现为间接占有,即其依据合同关系或所有权相对于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拥有返还请求权,在出租人、委托人、出借人违背其与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擅自将物处分给第三人时,所有权人于此方丧失其占有。

因此应当认为所谓占有委托物, 主要强调的是权利人基于其自己的意思将对物的直接占有与其本权相分离,而造成第三人可能对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产生错误的判断。

德国学说一般认为,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第1 款第 2 句的反面推论可以得出,”占有脱离”的前提是所有权人丧失对物的直接占有,而从《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所列举的两个例子(即被盗和遗失)可以得出”占有脱离”中所要求的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占有的丧失应当是违背其意愿的(unfreiwillig)。

23 有学者认为占有脱离物应当包括所有以悖于直接占有人或以直接占有人不知的方式丧失占有的所有动产(该直接占有人可能为所有权人,亦或仅仅是直接占有人)。

24亦有学者认为”占有脱离”是指未经占有人同意而丧失占有,于此不一定要求悖于占有人的意思;于此是以直接占有人的意思为判断依据,如果直接占有人同意将占有移转给他人,则即便间接占有人反对该移转,此物对直接占有人也不构成占有脱离物。

25 须注意的是,占有辅助人(Besitzdiner)虽然直接管领动产,对动产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如律师保管并使用律师事务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图书馆管理员管理学校图书馆的书籍),但此种”占有”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占有。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 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 《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其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② 参见王泽鉴: 《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72 页。 ③ [德]鲍尔 / 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0~71 页。陈永强: 《论德国民法上的物 权合意》,载陈永强: 《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89~190 页。
在适用部分履行理论时,现代法院基本上依 据三个要素来判断,从而认定合同已经订立并可 执行。这三个要素:一是价款,是否已经支付所有 或大部分价款;其二,是否已经占有财产;其三,是 否对土地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善。⑦但对于是否要求 这三个要素同时成立或只要其中一项或两项成立 就可以适用部分履行理论,法院则存在分歧。一般 而言,支付部分价款则不足以适用部分履行理论, 但如果支付部分价款这个要素和其他的一项或两 项要素相结合,则足以构成部分履行。但是,对于 交付占有和实质性改善这两个要素而言,每个要 素都可以单独作为表明当事人已经订立合同的判 断要素,其理由是 : 如果不存在买卖合同,他们基 本上不可能这样做。这种推理模式相似于大陆法上 的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认定“可推断的意思表示”, 如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第 37 条之规定,履行 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形式的欠缺。另外一种方法是适 用承诺禁反言规则,如果说买方基于对卖方承诺 的合理信赖而为完成交易作出了重大的举措,此 时若允许卖方主张不存在承诺的话,将会对买方 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故禁止 反言,合同可以执行。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三讲|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本文共6308字,16分钟阅读时间在理清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理论界关于占有保护缘由的不同认识后,本章将会对占有的构成及占有的取得、丧失作一梳理。

须说明,本讲在梳理文献时区分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个维度,从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四讲“占有的类型”部分的内容,而有关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详细论述会在下一讲“占有的类型”中展开。

一、占有的构成(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构成在第一讲中,我们了解到罗马法上的占有构成要求有体素和心素,保罗明确指出: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与占有之意思。

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

占有的体素表现为管领物件的事实,罗马法上对于“管领”这一要件的认识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最初只限于事实上的管领或有管领的可能,之后则视物件的性质、用途、价值和社会习惯等而定。

例如对逃跑的奴隶的占有,对暂时不适宜于放牧的草场的占有等情形,尽管占有人未实际占有,而且也没有其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实行占有,但若占有人并不具有放弃占有的意图则仍认为占有人保持着占有,此种占有被称为“单纯心素占有”(possessio animo retenta)。

罗马法所要求的心素即占有之意思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当时存有不同观点。

保罗认为,精神病人以及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开始占有,因为其无占有之意思,该种理论将占有意思同行为能力相关联;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开始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果他达到具有理解能力的年龄,即可取得占有,该种理论显然将占有意思理解为一种自然意思,同行为能力无关。

浅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浅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浅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表时间:2010-04-16T00:14:17.293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1期供稿作者:许礼俊[导读] 通说认为,占有是对物现存的支配关系就其原状予以保护,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制度许礼俊(华侨大学法学院2007级在职硕士研究生,福建泉州 362801)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1-056-02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是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占有请求权制度。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予以立法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导致对该请求权仍然比较陌生或者对其相关具体问题仍然存有疑惑,因此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与私力救济、本权之诉的关系辨析等方面进行一番考察和研究,进而初步提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设计,以期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和具体实务操作有建设性裨益。

关键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私力救济;诉讼设计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以5个条文确立了占有制度,并在第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占有请求权制度。

从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前半段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占有制度在占有的保护方面赋予了占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予以立法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导致对该请求权仍然比较陌生或者对其相关具体问题仍然存有疑惑,因此本文试就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一番深入考察和研究。

2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在探讨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时,民法学者有用“物上请求权”,有用“物权请求权”,有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且有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两者视为同一者,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排除侵害,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之请求权,谓之为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贯彻与回调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贯彻与回调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朱㊀虎∗㊀张梓萱∗∗内容摘要: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占有使用利益ꎬ这不违反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时的预期ꎬ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据此ꎬ该规则既适用于动产ꎬ也适用于不动产ꎻ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也以租赁合同存在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㊁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前提ꎬ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ꎮ承租人的地位不应因所有权转让变得更糟或者更好ꎬ而受让人也同样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ꎬ对此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等规则并予以适当调整ꎬ以妥当权衡承租人与受让人的利益ꎮ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ꎻ租赁合同ꎻ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ꎻ债权转让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2)03 ̄0018 ̄16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2«民法典»第725条规定: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ꎬ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ꎮ学说称之为 买卖不破租赁 ꎮ①但是ꎬ本条规定相对简略ꎬ在适用范围㊁构成以及效果等诸多层面存在持续性的争议ꎬ这些争议关涉对本条规定的价值正当性基础认识的不同ꎮ本文即从对该规定价值基础的讨论出发ꎬ在确立价值的基础上ꎬ进一步分析规范的解释适用如何能够具体地贯彻该价值ꎬ并根据该价值与受让人保护等同样值得保护的价值的妥当权衡ꎬ在规范解释适用上予以适度回调ꎮ一㊁价值确立与适用范围买卖不破租赁并非当然ꎬ罗马法即采 买卖破租赁 规则ꎬ虽然出卖人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保护承租人的利益ꎮ②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ꎬ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是仅具有相对效力的债权ꎬ债81 ㊀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ꎮ㊀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20ZDA049)的阶段性成果ꎮ㊀㊀① 买卖不破租赁(KaufbrichtnichtMiete) 这一概括并不精准:第一ꎬ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一定是买卖合同ꎬ也包括互易合同㊁赠与合同等ꎻ第二ꎬ无论租赁权是否有对抗效力ꎬ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ꎬ即使租赁权不得对抗受让人ꎬ承租人也有权依据有效的租赁合同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ꎻ第三ꎬ租赁权对抗的不是买卖合同ꎬ而是所有权的转让ꎮ可能更为精准的表达是 让与不破租赁 ꎮVgl.Fikentscher/HeinemannꎬSchuldrechtꎬ11.Aufl.ꎬ2017ꎬRn.1027ꎻ[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ꎬ杜景林㊁卢湛译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190页ꎮ但鉴于 买卖不破租赁 这一术语广为使用ꎬ本文从之ꎬ且除非特别说明ꎬ仍以买卖合同作为变动原因为原型予以讨论ꎮ㊀㊀②参见[德]马克斯 卡泽尔㊁罗尔夫 克努特尔:«罗马私法»ꎬ田士永译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469-470页ꎮ权不得对抗第三人ꎬ故«民法典»第725条应被解释为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受让人ꎬ租赁合同只拘束让与人与承租人ꎮ①但是ꎬ债权的相对效力是指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ꎬ而不得请求处于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ꎬ该效力并不涉及针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ꎮ②仅以债权的相对效力而否定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ꎬ其论据尚不充分ꎮ当然ꎬ比较法上存在构建租赁权对抗效力的不同方式ꎬ在英美法中ꎬ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物权(proprietaryright)ꎻ③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不同方式赋予承租人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ꎮ④不同法律构造的背后存在着价值共识ꎬ即承租人能够对抗租赁物受让人ꎬ但该价值共识的正当性仍有必要澄清ꎮ有观点认为ꎬ买卖不破租赁的正当性在于保护作为社会或经济上弱者的承租人这一公共政策ꎬ避免影响承租人的生存利益ꎮ⑤这使得买卖不破租赁只能在 保护弱势承租人 的政策目标内加以适用ꎬ而动产租赁不在适用范围内ꎬ⑥无偿借用合同也不得类推适用ꎮ⑦然而ꎬ该基于特殊立法政策的解释存在疑问ꎮ首先ꎬ在住房租赁普遍为短期租赁的背景下ꎬ⑧买卖是否破租赁对住房承租人的影响有限ꎬ且在实践中ꎬ住房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时通常会与承租人合意解除合同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换取承租人搬离房屋ꎮ买卖不破租赁ꎬ实际上更多保护商业承租人ꎮ⑨其次ꎬ 社会经济弱势 的含义并不明确ꎮ如果着眼于这一政策考量ꎬ则即使是住房承租人ꎬ在具体适用中也需要区分处于弱势与非处于弱势的承租人ꎬ例如参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判断ꎬ但这与实践并不相符ꎮ再次ꎬ即使在商业租赁或动产设备租赁中ꎬ选择以租赁而非买卖的方式用益标的物者ꎬ其可能也会因租赁物被返还给受让人而丧失对租赁物继续使用收益的利益ꎬ且由于这些利益被锁定于租赁ꎬ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后处于弱势地位ꎮ依本文之见ꎬ买卖不破租赁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值得保护的在先使用利益ꎬ这不违反让与人和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ꎬ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ꎬ避免对承租人救济不足以及损害承91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参见朱庆育:« 买卖不破租赁 的正当性»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33-34页ꎮ㊀㊀②参见陈忠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问题争论实益的探讨»ꎬ载«物权与民事法新思维»ꎬ元照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366-367页ꎮ㊀㊀③关于不动产ꎬSeeMartinDixonꎬModernLandLawꎬ12thed.ꎬRoutledgeꎬ2021ꎬp.221ꎻRogerJ.SmithꎬPropertyLawꎬ10thed.ꎬPearsonꎬ2020ꎬp.451.动产承租人也享有物权ꎬSeeRichardCalnanꎬProprietaryRightsandInsolvencyꎬ2nded.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2016ꎬpp.49-51.㊀㊀④«德国民法典»第566㊁578条(土地和房屋)㊁第986条第2款(动产)ꎬ参见[德]鲍尔㊁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ꎬ张双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107页ꎮ«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ꎬ参见[法]弗朗索瓦 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下)ꎬ罗结珍译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ꎬ第957页ꎮ«荷兰民法典»第7:226条(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ꎬSeeArthur.S.HartkampꎬContractLawintheNetherlandsꎬ2nded.ꎬKluwerLawInternationalꎬ2015ꎬpp.118ꎬ218-219ꎻSjefvanErp&BramAkkermanseds.ꎬCasesꎬMaterialsandTextonPropertyLawꎬHartPublishingꎬ2012ꎬp.299.«日本民法典»第605条(经登记的不动产租赁)㊁«借地借家法»第10条(土地上的建筑物经登记)㊁«借地借家法»第31条(建筑物已交付)ꎬ动产租赁适用 买卖破租赁 原则ꎬ参见[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ꎬ王茵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11-112页ꎮ㊀㊀⑤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46页ꎻ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从 民法 第四二五条的修正谈起»ꎬ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38页ꎻ张双根:«谈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的客体适用范围问题»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4-15页ꎮ批评者据此认为ꎬ立法将此一公共政策导入民法典ꎬ不当地偏离了民法阶级中立的基本设计ꎬ参见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269页ꎮ㊀㊀⑥张双根:«谈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的客体适用范围问题»ꎬ载王洪亮㊁张双根㊁田士永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5页ꎬ但其同时认为ꎬ此时租赁权仍有对抗效力ꎬ只是不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后果ꎮ另参见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从 民法 第四二五条的修正谈起»ꎬ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39页ꎮ㊀㊀⑦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68页ꎮ㊀㊀⑧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ꎬ超过80%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下ꎬ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未来城市实验室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8(2021)»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359页ꎮ㊀㊀⑨在«德国民法典»中ꎬ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对象也不限于住房承租人ꎬ还包括土地以及非住房的房屋承租人ꎮ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第一ꎬ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使用租赁物ꎬ可能会形成以依赖㊁信任和联合行动等为前提的社会关系ꎬ进而形塑承租人生活的各个方面ꎮ仅对不动产而言ꎬ住房是承租人社会存在㊁私人生活方式的基础ꎬ商业租赁的土地或房屋也构成个人从事职业㊁企业经济存在的基础ꎮ①在住房租赁中ꎬ承租人可能根据其住址做出了工作生活上的安排ꎻ在商业租赁中ꎬ承租人往往已对租赁物做出相当程度的经济投入ꎬ如装修店铺㊁配置生产线㊁雇佣工人等ꎮ因此ꎬ承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享有值得保护的利益ꎮ第二ꎬ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ꎬ是在先存在的合法利益状态ꎬ在后权利人应予尊重ꎮ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ꎬ则不应享有再次处分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用益之标的物的权利ꎮ②在后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ꎬ亦应尊重在先用益标的物的承租人ꎮ在英美法中ꎬ出租人只享有 对租赁的复归期待 (reversionexpectantonthelease)这种权利ꎬ在租赁结束时有权占有房产ꎬ出租人仅有权将复归权(reversion)让与受让人ꎮ③动产租赁最为明显地体现这一价值判断ꎮ租赁动产所有权的转让ꎬ必须通过指示交付(«民法典»第227条)的方式ꎬ让与人将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ꎬ承租人向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ꎬ故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中ꎬ承租人有权对抗受让人ꎬ以保障其有权占有人的地位不受到恶化ꎮ④这与«民法典»第548条的债权转让抗辩延续规则的价值判断相一致ꎮ⑤«民法典»第405条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ꎬ也并未限制于不动产而同样适用于动产ꎮ⑥因此ꎬ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中ꎬ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具有充分的正当性ꎮ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意是为了避免占有公示权利不充分的问题ꎬ却造成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交付脱钩的结果ꎬ不动产受让人不再需要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变动物权ꎬ而仅需通过转移登记即可ꎮ然而ꎬ不动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利益ꎬ似乎不应因登记制度的建立ꎬ就变得比动产承租人更不值得保护ꎮ不动产承租人与动产承租人一样ꎬ其法律地位都不应因所有权变动而发生恶化ꎮ第三ꎬ即便买卖破除租赁ꎬ让与人为避免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ꎬ也可能与受让人约定租赁权的对抗效力ꎮ⑦因此ꎬ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不违反让与人和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ꎮ如果买卖破除租赁ꎬ买卖合同中只能通过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方式ꎬ间接保障承租人利益ꎬ这不仅有赖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ꎬ又使得法律结构过于复杂ꎮ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ꎬ买卖不破租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物02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JanDirkHarkeꎬBesonderesSchuldrechtꎬ2011ꎬRn.295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5.惟依Harke之见ꎬ«德国民法典»第566条之基础ꎬ仍在于 社会考量(sozialenErwägungen) ꎮ这固然可以证成不动产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ꎬ但也并未否认动产适用的正当性ꎮ㊀㊀②18世纪自然法学家即持此种观点ꎬseeReinhardZimmermannꎬTheLawofObligations:RomanFoundationsoftheCivilianTradition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96ꎬp.381ꎻD.BarlowBurke&JosephA.SnoeꎬPropertyꎬ6thed.ꎬWoltersKluwerꎬ2019ꎬp.284.㊀㊀③MartinDixonꎬModernLandLawꎬ12thed.ꎬRoutledgeꎬ2021ꎬpp.221-222ꎻJosephWilliamSingerꎬPropertyꎬ5thed.ꎬWoltersKluwerꎬ2017ꎬpp.493-494.㊀㊀④Wilhelm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19ꎬRn.1220.㊀㊀⑤«德国民法典»第986条第2款是对第404条的具体适用ꎬ二者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ꎮVgl.Claus-WilhelmCanarisꎬDieVerdinglichungObligatorischerRechteꎬFSFlumeꎬ1978ꎬS.392.不过部分学者认为ꎬ第986条第2款相较于第404条仍有规范意义ꎬ因为第404条仅能抗辩债权性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抗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ꎬ并且通过指示交付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产生的是新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ꎮVgl.BeckOGK/Spohnheimerꎬ1.8.2021ꎬBGBɦ986Rn.77.1ꎻBrehm/BergerꎬSachenrechtꎬ3.Aufl.ꎬ2014ꎬɦ7Rn.55.㊀㊀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 2020 28号)第54条第2项ꎮ㊀㊀⑦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6.在罗马法中ꎬ让与人会在买卖合同中插入特别简约ꎬ使得受让人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租赁物ꎬD.19ꎬ2ꎬ25ꎬ1: 当一个人把土地收益或房屋租给他人ꎬ如果他出于某种原因把土地或房屋卖掉ꎬ他必须注意到买主在也在同样的合同中允许佃农收益和租客居住ꎮ 这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ꎬ但对罗马法学者尚属陌生ꎬ然而买受人在驱赶承租人时ꎬ会考虑到出卖人可以提起出卖之诉(actiovenditi)ꎬ所以这对承租人而言仍有间接保护作用ꎮSeeReinhardZimmermannꎬTheLawofObligations:RomanFoundationsoftheCivilianTraditionꎬOxfordUniversityPressꎬ1996ꎬp.378-379.权效力的制度供给ꎬ保障其长期投资利益ꎮ①反之ꎬ如果买卖破除租赁ꎬ让与人可以以无租赁负担的市价出卖租赁物ꎬ若其已提前收取一段时间的租金ꎬ则让与人从两次处分中可能获得超出标的物市价的收益ꎬ这会为出租人违约提供经济上的诱因ꎮ第四ꎬ如果承租人不得对抗受让人ꎬ则受让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ꎬ让与人对承租人构成法律上不能履行ꎬ承租人仅得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ꎬ这相较于使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来说ꎬ有时无法提供充分救济ꎮ尤其是在租赁物具有独特性的情况下ꎬ承租人无法在市场上寻找到替代租赁物ꎬ赔偿损失的不确定性导致承租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ꎮ同时ꎬ在让与人破产或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情况下ꎬ交易时点在后的租赁物受让人相较于交易时点在前的承租人ꎬ更有能力基于对让与人现在的资产状况的了解而控制风险ꎬ更有理由将风险分配给受让人而非承租人ꎮ第五ꎬ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外观ꎬ也会为承租人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信赖ꎬ相对人可能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与之交易ꎮ例如ꎬ健身场所的经营者租赁房屋ꎬ健身者多是基于经营者对健身场所的占有使用㊁健身器材的提供而订立服务合同ꎻ次承租人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订立转租合同ꎮ买卖破除租赁将间接破坏承租人之相对人的信赖ꎮ基于以上理由ꎬ租赁权应具有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ꎬ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均应适用ꎮ当然ꎬ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ꎬ使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生效力ꎬ受让人可以取得无租赁负担的所有权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属于任意规定ꎬ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排除适用ꎮ②即便受让人有意取得租赁负担㊁获得租金债权ꎬ其也可以事先调查从而知道当事人的排除约定ꎬ进而做出相应的交易安排或者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ꎮ二、构成层面的价值贯彻既然买卖不破租赁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占有使用利益ꎬ那么其适用就必须以租赁合同存在㊁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㊁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为前提ꎮ(一)租赁合同存在租赁权若能取得对抗效力ꎬ租赁合同应当已经成立并生效ꎬ且出租人享有处分权ꎮ例如ꎬ租赁消防控制室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无效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ꎻ③房地产公司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ꎬ承租人不享有租赁权ꎮ④在混合合同中ꎬ如果物之使用收益是给付的重心ꎬ则应依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ꎬ参照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ꎮ⑤出租人如非所有权人ꎬ但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出租ꎬ也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ꎮ由于基于债之关系的占有的对抗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有偿性ꎬ所以«民法典»第725条也可类推适用于无偿借用合同ꎬ此时同样存在借用人在先的占有使用利益ꎮ⑥有争议的是ꎬ对于以一段时间内物之使用收益代替原定给付的代物清偿合意ꎬ是否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司法裁判多以其并非租赁12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简资修:«让与(买卖)不破租赁及其类推适用 长期投资保障观点之分析»ꎬ载«经济推理与法律»(第3版)ꎬ元照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148-151页ꎮ㊀㊀②如果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ꎬ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96-498条予以规制ꎻ第151条的显失公平规则也有可能的适用空间ꎮ㊀㊀③李某与倪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ꎬ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ꎮ㊀㊀④林云芳㊁何巧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书ꎮ㊀㊀⑤Vgl.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12.㊀㊀⑥相同观点ꎬ参见黄凤龙:« 买卖不破租赁 与承租人保护: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ꎬ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ꎬ第638页ꎻ黄赤橙:«借用合同对抗第三人效力研究»ꎬ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4期ꎬ第81-82页ꎮ不同观点ꎬ参见王利明:«论 买卖不破租赁 »ꎬ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9期ꎬ第51页ꎻ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增订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270㊁548页ꎻ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68页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14.合同为由否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ꎮ①此观点存在疑问ꎮ首先ꎬ基于前文所述理由ꎬ使用人如已对租赁物占有使用ꎬ其权利应当优先于标的物的受让人或申请执行人ꎮ其次ꎬ在以标的物所有权代替原定给付的情形中ꎬ债权人若已在查封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ꎬ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并无争议ꎬ那么在以物之用益代替原定给付的情形ꎬ债权人若已在查封前取得了对标的物的使用权ꎬ也有理由受到同等保护ꎮ再次ꎬ抵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ꎬ似乎有理由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则ꎮ最后ꎬ如后文所述ꎬ经受让人询问ꎬ承租人或其他标的物的使用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让人其是否享有租金等债权ꎬ以保护受让人利益ꎮ(二)按照租赁合同占有在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占有前ꎬ承租人对出租人仅享有纯粹的债权请求权ꎬ尚不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只有当承租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时ꎬ才客观上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此外ꎬ占有尚有一定的公示功能ꎬ承租人通过占有即向不特定第三人提示了其权利状态ꎬ降低第三人查询权利状态的成本ꎬ避免其遭受损害ꎮ若如原«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ꎬ以合同生效为对抗力的发生时点ꎬ则可能会引发倒签合同的道德风险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合理地增加 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的规定ꎮ②租赁合同是否备案ꎬ均不影响租赁权的对抗效力ꎮ③在房屋租赁中ꎬ出于避税㊁隐藏交易关系等考虑ꎬ当事人没有动力去进行租赁登记或备案ꎬ现实中绝大多数也未进行登记或备案ꎮ④如果以登记或备案作为对抗效力的前提条件ꎬ则结果可能恰恰是伤害了住房承租人ꎮ因此ꎬ«民法典»第725条未将租赁登记或者租赁合同备案作为对抗效力的前提条件ꎮ有观点认为ꎬ买卖不破租赁ꎬ应以承租人经现实交付而占有租赁物为限ꎮ⑤但是ꎬ承租人若经简易交付而取得现实占有ꎬ即取得了对租赁物的使用利益ꎬ也应受到保护ꎮ如果承租人经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而取得占有ꎬ因其未对租赁物实际地占有使用ꎬ不应适用«民法典»第725条ꎮ⑥重点并非交付的方式ꎬ而是承租人是否现实地占有而享有占有使用利益ꎮ承租人也可能在现实占有后丧失对租赁物的事实上管领力ꎬ有观点认为ꎬ承租人如丧失占有ꎬ即丧失对标的物占有使用的公示ꎬ其不应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ꎮ⑦此观点存在疑问ꎮ动产所有权人不因其丧失占有ꎬ就丧失了所有权ꎬ租赁物的承租人也同样不应受此等不利ꎬ有必要进行类型区分ꎮ第一ꎬ占有的丧失可能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ꎮ例如ꎬ承租人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维修ꎬ承租人的占有使用利益当然值得保护ꎻ但是ꎬ承租人相较于受让人而言更有能力控制买卖标的物上无租赁负担外观的发生ꎬ例如承租人可以采取外部监管等方式ꎬ为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ꎬ可考虑善意取得的法理ꎮ如果受让人受让时已经查看租赁物ꎬ发现租赁物由让与人占有而不知租赁负担存在ꎬ即对让与人无完整处分权的事实构成善意ꎬ若其支22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2 3㊀㊀①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焦作市易恒贞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ꎬ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ꎻ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ꎬ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ꎮ㊀㊀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554页ꎮ当然ꎬ如果受让人同意在承租人未取得占有的情况下ꎬ承受合同的法定转移的法律后果ꎬ则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ꎮ㊀㊀③不同观点ꎬ参见卢正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ꎬ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ꎬ第175-176页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15条第2款ꎬ«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4修订)»第13条第4款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 2010 2号)第30条ꎻ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1)钟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ꎬ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辑(总第19辑)ꎮ㊀㊀④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555页ꎮ㊀㊀⑤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10页ꎮ㊀㊀⑥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2页ꎮ㊀㊀⑦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2页ꎻ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ꎬ第310页ꎮ付了合理对价ꎬ且不动产已经登记或动产已经交付ꎬ则受让人可以取得无租赁负担的所有权ꎮ第二ꎬ如果非基于承租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ꎬ如租赁物被盗窃或遗失ꎬ承租人虽丧失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ꎬ但其对标的物的合法使用利益亦值得保护ꎮ例如ꎬ房屋出租人甲趁承租人乙外出不在ꎬ利用备用钥匙开门为买受人丙看房ꎬ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转移房屋登记ꎮ此时ꎬ承租人乙原则上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ꎬ有权对抗买受人丙ꎮ这也符合«民法典»第311㊁312条善意取得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价值评价ꎮ(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1.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构成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原因行为ꎬ可以是买卖㊁互易㊁赠与合同等ꎮ租赁物若经征收ꎬ则承租人不得主张对抗效力ꎬ征收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ꎮ为实现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ꎬ不动产让与人应转移登记ꎬ动产让与人应转让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进行交付ꎮ在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背景下ꎬ买卖等合同的无效㊁不成立㊁被撤销导致租赁物所有权自始不发生变动ꎮ但在合同解除中ꎬ如采取解除后清算关系理论ꎬ仍应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ꎮ①例如ꎬ甲将A屋出卖给乙ꎬ乙将A屋出租给丙并交付ꎬ后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买卖合同ꎮ如认为甲必须通过再次的转移登记才能重新取得A屋之所有权ꎬ则甲仍须承受A屋上的租赁负担ꎮ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该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承租权的存在ꎬ依据«民法典»第313条ꎬ租赁权消灭ꎬ承租人也不得主张对抗效力ꎮ②让与人与受让人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ꎬ在后受领交付的承租人能否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ꎬ对此存在争议ꎮ③承租人为确认出租人是所有权人ꎬ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ꎬ不动产登记簿上如载有预告登记权利人ꎬ即可提示承租人ꎬ此时在后取得占有的承租人不得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ꎮ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ꎬ«民法典»第405条明文规定抵押不破租赁ꎮ若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居住权或地役权等他物权ꎬ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ꎮ此时ꎬ承租人能否对抗租赁物的抵押权人㊁居住权人㊁地役权人㊁质权人等ꎬ取决于承租人是否经交付而取得占有ꎮ但是ꎬ在限制物权不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ꎬ不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ꎬ租赁物的抵押权人㊁地役权人㊁质权人均不承受租赁合同ꎮ反之ꎬ在限制物权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ꎬ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的效果ꎬ租赁物的居住权人依法成为租赁合同的新出租人ꎬ因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在订立居住权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权的存在ꎬ故应认为当事人对«民法典»第369条 住宅不得出租 的规定作有排除约定ꎮ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时点早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点ꎬ则于居住权期限届满时ꎬ租赁合同回复转移给所有权人ꎻ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时点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点ꎬ则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合同终止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ꎬ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再次出租ꎮ32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㊁贯彻与回调㊀㊀①王泽鉴:«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㊁准用及类推适用»ꎬ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54页ꎮ㊀㊀②同样观点ꎬ参见[德]克里斯蒂安 冯 巴尔㊁[英]埃里克 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㊁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4卷)ꎬ于庆生等译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ꎬ第329页ꎮ㊀㊀③肯定说ꎬ参见[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ꎬ吴越㊁李大雪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212页ꎻ[德]鲍尔㊁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ꎬ张双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ꎬ第434-435页ꎻMüller/GruberꎬSachenrechtꎬ2016ꎬRn.2198ꎻBeckOGK/Harkeꎬ1.7.2021ꎬBGBɦ566Rn.26ꎻ贾海涛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贾海燕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ꎬ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ꎻ金德顺㊁朱雪萍与安吉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ꎬ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ꎮ否定说ꎬvgl.PrüttingꎬSachenrechtꎬ37.Aufl.ꎬ2020ꎬRn.190ꎻWilhelm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19ꎬRn.2289ꎻWieling/FinkenauerꎬSachenrechtꎬ6.Aufl.ꎬ2020ꎬɦ22Rn.25ꎻ薛某某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二审民事判决书ꎬ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书ꎮ尚有采折中说的观点ꎬ认为应以一定期间为限对在后租赁给予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ꎬ参见王瀚培㊁任自力:«预告登记与 买卖不破租赁 之矛盾及化解»ꎬ载«兰州学刊»2014年第5期ꎬ第186页ꎮ。

再论善意取得制度2

再论善意取得制度2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西方法一般被认为是起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它们一起构成了西方法的三大渊源,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和学术定论。

①但是,通过考察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理念,可以发现无疑与善意取得制度南辕北辙。

例如,罗马法信奉所有权绝对原则,认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从而给予所有权无限追及的效力。

当一个无权处分人转让占有物给第三人时,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所有权,其仍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向其返还该物古罗马法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

罗马法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罗马法学家把它称为、“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所有人得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任一何行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

因此,大多数人认为善意取得制并非起源于罗马法。

日尔曼(Germani)这一名称源自凯尔特语。

根据希腊和罗马的史料记载,高卢的凯尔特人和罗马的论著者用日耳曼称呼莱因河和阿尔卑斯山北侧一带各蛮族部落的人或所其居住的地方。

日耳曼人共二十多个部落,包括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勃艮地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伦巴德人等。

日耳曼人在历史上建立了不同的国家,如西哥特王国、伦巴德王国和法兰克王国等。

日耳曼法泛指《尤利克法典》、《西哥特法典》、《罗退尔赦令》《萨里克法典》等日耳曼人在王国的各个时期法律、规章制度的总称。

②日尔曼法中奉行“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原所有人的动产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动产时,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人们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此。

然而,为了进一步考证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本人认为应对日耳曼法中关于动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考察。

在王国时期,日耳曼人的动产权利并不是一项发达、完全的物权,而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而已。

德国民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及其基本规则

德国民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及其基本规则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德国民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及其基本规则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的阐释及其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规则的系统分析和研究,以期能为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土地登记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物权合意分离原则公示原则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但对于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尚存有较大争议,对于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也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而德国是世界上物权理论和物权制度及其立法技术均是最为发达、完善和成熟的国家。

不动产物权变动作为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深入揭示物权变动模式背后的法理,殊有必要。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物权时时处于变动之中,而物权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又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基础。

因此,如何规范物权变动,使得权利受让人能够取得确定的物权,放心的、有效的利用财产,乃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课题。

“定分止争,保障生存;有效利用,增进财富”,正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来看,基本上有四种模式:法国法上的纯粹债权意思主义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仅依靠债权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同时第1582条对买卖契约作了定义:“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

”这两个条文充分体现了法国法的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其根本特征是买卖契约一经成立便产生所有权移转的后果,坚守的是契约必须履行原则。

日本法上的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仅依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的要件。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一)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一)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一)摘要]对于物权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我国的现行法没有作出规定。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有关理论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本文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与时效制度的的关系,以及物上请求权行使费用的负担方面运用比较法作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物权债权一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和各国的现状物上请求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形成“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同时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抽象的概念。

在罗马法那里,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那部分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地上权及占有所提起的各种诉权。

具体的有(一)基于所有权的有“所有权返还之诉”和“所有权保全之诉”;(二)基于役权(人役权和地役权)的有“役权确认之诉”;(三)基于永佃权,永佃户得提起“永佃诉权”;(四)基于地上权,地上权收益人得提起“准对物之诉”要求返还原物;(五)基于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债权人得提起“质押之诉”,是对物之诉,以返还原物为内容。

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是通过请求令状实现的,令状分为“占有保持令状”(Interdictaretinendasposcessionis)。

与“占有恢复令状”(Interdictarecuperandaepossessionis),内容与所有权之诉相类似。

到优帝一世时把“令状”改革为一般的诉。

但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只限于现实的侵害,若只是担心有侵害,则不予以占有之诉的保护。

1]关于罗马法的这些物权的保护方式在欧洲大陆得以承继和发展。

(一)法国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对物权的保护采用的是各种诉的形式。

《法国诉讼法典》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其物权的标的限制为不动产《法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了“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第597、599、701条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所有人的侵害。

”“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简介:本书翻译得到德国文化交流中心和德国科学基金协会的支持:据C.F.米勒法律出版社1994第六版译出:郑永流(1957~),生于湖北省麻城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译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等。:本书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
4
《法律思维导论》
作 者:(德) 卡尔·恩吉施著 Karl Engisch 郑永流译 页数: 286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本书中文翻译权由德国科尔哈默出版社授予, 据原书1997年德文第9版译出:有书目和索引。
简介:德国文化交流中心和德国科学基金协会协助出版:据东克尔和洪布洛特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第2版译出,著作人授权出版:冯军(1963~),湖北省随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译著有《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等。:本书共分12章。内容包括:一个孤单的人类个体、两个个体的并存、通过暴力协调群体、人格体·主体·社会、规范的现实性、人格体与主体的界限、作为规范性相互理解的社会等。
主题词:法哲学(学科: 研究) 法哲学
11
《德国民法总论》
作 者:(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编 邵建东译 页数:985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
简介:德国跨国基金会资助出版: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1929~),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著有《民法》、《民法基础知识》等。:邵建东(1962~),江苏常熟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译著有《德国民法总论》等。:本书分为导论、私法的工具、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五编,共七十章。
简介:本翻译计划得到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的支持:据贝克出版社(C.H.Beck)1999年版译出:高家伟(196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等。:本书深入研究了行政活动方式,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赔偿。该书不仅揭示了法理基础,而且考察了宪法根据、历史发展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行政法联系的密切的行政诉讼法。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平安,并和谐与平稳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善意取得理论大体上是采纳主观善意的判定标准,此种判定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较大缺点。

一、善意取得概念的界定——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罗马法以来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依照、法理基础及大体规那么的设置上均有专门大不同。

为期明确,本文第一对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的概念作一分析和界定。

(一)主观善意主义善意取得制度乃物权法的大体制度之一。

在我国的物权法高作中,一样将善意取得制度置于动产物权的得失丧变中作讨论,并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及其限制物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若是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或也可将善意取得归纳为:即若是第三人对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或不该知情时,其对标的物的取得即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3]]由此能够看出,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三个大体特点:其一,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不适用。

其二,强调第三人的主观善意,即关于第三人的取得是不是予以爱惜是以第三人关于其前手交易瑕疵是不是知情为标准,对其前手交易瑕疵不知情或不该知情的,为善意第三人,其取得的物权受法律爱惜,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反之,对其前手交易瑕疵知情的,那么为歹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该物权。

其三,该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原那么相离开。

因为物权为绝对权、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故物权法成立了物权公示原那么——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记录原那么与动产物权变更的交付原那么,要求在发生物权变更时必需进行公示,以便于以一种客观化的方式爱惜第三人。

但善意取得制度不要求当事人意思的客观化,只从主观上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这就离开了物权公示原那么。

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金可可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请求权作为涵盖德国民法典各编的重要概念,是由十九世纪潘德克顿法学家温德夏特提出来的.温德夏特一方面将请求权作为内在于一切权利的强制因素,另一方面也将之作为两种基本权利类型之一.这一概念得到了<德国民法典>以及此后的德国法学界的继受.请求权所指向的客体,是义务人的特定行为,而并非此种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
【总页数】3页(P89-91)
【作者】金可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中国社科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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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民法典中抗辩概念的发展史
3.请求权概念的确立及其体系化构建——基于《物权法(征求意见)》物权请求权概念之确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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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概念的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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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视角对《物权法》之反思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以德国法为视角对《物权法》之反思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Proprietorship and Claim for
Restitution
作者: 周梅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89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27-33页
主题词: 所有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
摘要: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
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

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
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进行明
确规范。

同时对于与所有权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制度,即占有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通过对所有
权返还请求权的论述,得出结论,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对于保障所有权返还请求
权必不可少。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一、问题的提出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middot;温德沙伊德(BernhardWindschEid)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但具体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即是否仍然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国内学界则不无疑问。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ldquo;《物权法》&rdquo;)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消除危险)的内容,尽管未明示物权请求权概念本身,但多数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ldquo;《侵权法》&rdquo;)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ldquo;《民法通则》&rdquo;)结构,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等《物权法》已作规定&mdash;&mdash;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mdash;&mdash;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

此种双重保护的立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疑惑。

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可谓不重要。

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的三种观点(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该说被多数学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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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物权的保护体系(一)德国:物债双重保护体系1. 物法保护体系《德国民法典》985条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

1004条除去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1)所有权被以侵夺或扣留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的,所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侵害。

有侵害之虞的,所有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2)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的,前款所规定的请求权即被排除。

法典又宣布关于所有权的这些规范可准用于现实性物权,作为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特别法律制度.1065 侵害用益权用益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规定。

1227 质权的保护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质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规定。

只要某种物权之内容包含对物之占有,则985条等规定即有适用余地。

德国从完全所有权保护的思想出发,认为单纯通过所有物的返还,并不能完全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

须返还的物,①可能在占有人处已被损坏(989-992),②而占有人也有可能自物中获取了收益(987、988、993),③或因物而支出了费用(994-1003)。

1学说上称987-1003条为“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

2.债法保护体系《德国民法典》823 损害赔偿义务(1)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担负同样的义务。

依法律的内容,无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发生赔偿义务。

侵害物权的赔偿形式:恢复原状(原则)/金钱赔偿不当得利812 返还义务(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依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为的给付所欲达到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

3.特殊情形:自力救济—正当防卫(227)、自助行为(229)类似体系国家(地区):瑞士、日本、中国台湾台湾地区民法767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去除之。

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准用之。

特点:①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并类推或准用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除德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物权返还请求权后规定“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而纳入占有制度中);②在债法上规定了侵权行为法与不当得利制度,以损害赔偿填补过错侵害之损害。

(二)英美法:单一的债法保护体系英美法系不存在不动产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侵害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行为均由侵权法予以救济。

即以移转占有的侵权请求权取代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在被侵占物被毁损或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侵占人继续占有被侵占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①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害后果;②返还原物或选择赔偿原物价值、意图造成后果的损害,或;③损害赔偿(②③二选一)1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原因:普通法系不认可绝对权的概念。

2(三)我国物权法保护体系《物权法》34(原物返还请求权)、35(妨害排除、消除危险)、34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制度:242(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243(孳息返还、费用支出)、244(毁损灭失赔偿)、245(占有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物权法》36(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37(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2、6、15(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特点:①物权法体系上继受德国物权编中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但“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为规定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下而规定在“占有”这一章节中(占有恢复关系规则)。

②物权请求权位于物权法总则部分,以所有权请求权为原型,原则得直接适用于所有有占有权能(用益物权、质权等)的物权。

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列举多项而非仅限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两种方式(与英美法系的动产/不动产返还之诉、侵害禁止令相似3)。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性质目的:为保护所有权不受侵害,使所有人得排除他人的干涉,使权利人(所有权人、用益权人等)获得对物之占有与回复权利圆满状态;纠正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形。

(一)性质1.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2.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

它依存物权而存在、消灭。

3.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但又类似于债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为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与债权不同在于其附属于物权,命运从于物权。

物权请求权可以准用债权的规定。

4.非纯粹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对人的请求权,故非物权本身,而是独立的权利,其命运与物权同,于物权存在期间不断派生,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5.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物权如有移转,此请求权亦当然随之移转。

(二)竞合问题2冉克平.物权私法保护方式的体系纷争与调和[J].现代法学,2015(5)。

3同上。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总则》179《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主张请求权合并:如魏振瀛,认为①侵权请求权应当吸收物权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转解释为侵权请求权;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也非债的请求权,债的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为救济的请求权;③多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以过错为要件,可准用债权通则的规定,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也不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一般规定;④《物权法》34条以下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责任方式重合,应将34条以下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42.主张请求权对立:如崔建远,认为①应当维持传统民法上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二元保护体系;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系物权请求权乃至绝对的请求权,不宜作为侵权责任乃至民事责任方式,否则导致侵权行为法内部的矛盾;③当绝对权人行使其绝对权的请求权后仍有损害,通过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共同作用,能够使权利人得到完全救济;④物权救济场合物权请求权优越于侵权责任请求权,更利于物权人的保护。

53.主张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多元化,同时规定独立的物权请求权(构成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如王利明、梁慧星,认为①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能够并存,两者均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形式,可以发生竞合;②当因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则发生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依据物权法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可以依据侵权法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③侵权法专门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式,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侵权法的功能(填补损害、事后补偿、预防损害)例无权占有不动产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收益返还及费用支出:第1种观点:将返还财产(原物)作为侵权责任形式,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第2、3种观点: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期间产生的毁损、灭失、收益返还及费用支出,依《物权法》242-244条即占有规则处理。

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价值,同意第3种观点:①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以使物权被侵害时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必须具有请求除去妨碍的效力;②物权请求权的存在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二者共命运,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旦物毁损灭失或移转占有与他人,物权请求权便消灭或不可对该特定人行使,而侵权责任请求权即使物毁损灭失或请求相对人丧失物之占有仍可以行使;③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原则上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将前者纳入后者不利于侵权责任法内部体系秩序;④前者的启动机制在于法律状态与事实状4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J].中外法学,2003( 4).5参见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2002( 11).态不符合的恢复,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证明责任上只需自己为所有人与他人为无权占有即可成立,后者在于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救济,需证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三、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一)占有人之种类1.非善意的占有人:占有取得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无占有之权利2.诉讼占有人:就物之返还而被提起返还之诉的占有人(989)因在返还之诉被提起后,即使该占有人之前为善意,也应当因诉状的送达重新审视自己的法律地位,即存在无权占有及可能有返还原物的判决。

3.侵权占有人:有过错地通过禁止私力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获取占有的占有人(992)(二)所有权(权利)人之请求权四、构成要件(一)请求权人:物权人(有占有权能)1.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例1 甲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登记错误),后房屋为丙无权占有——登记名义人享有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登记有绝对之效力,即使登记有无效或撤销原因,在未经依法涂销或更正前,原则上仍然以登记名义人为请求权主体6)例2 甲建造房屋封顶后未登记,后为丙无权占有——甲依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没有登记,也可对丙主张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2. 共有人在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时:①在分别共有时,各共有人对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但仅得为全体共有人利益;②在共同共有时,共有人之一人或数人得对第三人行使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 债法上的占有人?“该占有权须能针对所有权人而存在,但不必基于所有权人与占有人间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在直接占有人占有权源于他人时,只要该他人针对所有权人,有将占有转让给直接占有人之权限,即为已足。

”7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已交付但未移转登记;在占有房屋期间乙又将房屋出租于丙并交付于丙居住。

①即使房屋未移转登记,乙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对甲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向乙主张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②丙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乙为有权占有,乙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③丙与甲之间不存在物权关系或债权关系,但丙自乙处取得传来之占有权(乙对所有权人甲是有权占有,乙按买卖合同的安排本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基于所有权任意使用、处分房屋,故应认为乙有将其占有移转他人的权利),故丙相对与所有权人甲为有权占有,甲不得请求丙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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