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无效程序看不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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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思路

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思路

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思路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文件的核心,决定了专利后期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和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文件的重中之重。

权利要求书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笔者从专利代理日常的工作中总结了一些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的基本思路,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思路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且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使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首先需要阅读技术交底书,找出技术问题和解决该问题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去掉,该技术方案是否还能解决技术问题。

如果能解决,那这个去掉的技术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没必要存在于独立权利要求里。

如果不能解决,那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里,多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变小一些,保护范围的变小则会使专利的价值打折扣。

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共有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是指要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其次,针对技术问题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并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对,找出发明点,进而区分“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对过程中,也包括判断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是要从所述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四个方面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只要有一个方面不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就具有新颖性。

从后续程序浅谈权利要求书撰写

从后续程序浅谈权利要求书撰写

从后续程序浅谈权利要求书撰写摘要: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件分析,分析我国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权利要求书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对技术创新把握不准确和权利要求书布局不合理。

从中总结一些个人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心得体会。

关键词:权利要求书、把握不准确、布局发明人做出一项优秀的技术创新非常不容易,绝大多数的技术创新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专利申请中,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否获得专利以及专利是否稳定息息相关。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按照先申请的原则,一旦递交了申请文件,在申请日递交的文本中没有记载的内容,都不允许补入到申请文件,更加要求申请人和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撰写出优秀的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专利申请能否授权、以及授权之后能否被维持、并获得合理的保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稍有闪失就也可能导致全盘皆输1。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

撰写出优秀的权利要求书是完成一件优秀申请文件的重要保证,也是发明人做出的技术创新能否得到合理保护的关键所在。

一、案例简述某申请人经过多年研究,在玉米脱粒机技术领域获得了多项技术创新,并申请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有一项名称为“玉米脱粒机”的专利(下称案例专利),案例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共有10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5如下:“1、玉米脱粒机,包括进料斗、脱粒装臵、支架和出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粒装臵由脱粒筒、压板装臵和挡板构成,压板装臵呈弧形且位于脱粒筒上方,至少有一块挡板位于脱粒筒和压板装臵的侧面,所述脱粒筒、压板装臵和挡板之间形成一个弧形的脱粒仓,进料斗与脱粒仓的进口端连接,脱粒仓的出口端连接出料口,脱粒仓的进口端口径大于出口端口径;所述脱粒筒上设臵有脱粒齿;所述压板装臵包括至少一个压板,每个压板的顶部设臵有弹性装臵;所述挡板位于呈逆时针方向旋转的脱粒筒的左侧或者位于呈顺时针方向旋转的脱粒筒的右侧。

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注意事项

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注意事项

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注意事项1、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分号,但不能有句号,以强调其意思的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2、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

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

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3、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例如:“1. 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权利要求1一开始就说明了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该装置有一个可以开关的喷嘴[2],在其后面有一个紧靠着的阶梯台阶[9],(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的连接语)所述阶梯形台阶[9]上钻有一个倾斜孔[10],该倾斜孔[10]与一个负压源相接通。

(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列出喷涂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行走机构、控制机构和机架等。

因为它们是现有技术,并且同发明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没有直接的技术关系,所以不必一一列出,只要写出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明白,这些技术特征不言而喻地应当包括在内。

4、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分两部分撰写: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一、口审的发生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二、参加口审的相关法律规定1、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2、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审必带文件:代理人证原件、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效文件、证据原件、公证文件原件。

3、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4、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具体写法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具体写法要求

三、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 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 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 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5.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 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 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 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 紧其后。
四、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
实例: 1.一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化合物A、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B的重量比为1:2-10。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B的重量比为1: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含有化合物C。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含有化合物D。 权利要求1-3,递进式撰写方式;从权2是对独权1中的组分重量比 进行限定,从权3又对从权2中的组分重量比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要求保 护的范围逐级减小,并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就是 权利要求书的递进式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1、2、4、5,并列式撰写方式;从权4中的技术特征C相 对于独权1中的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从权4与从权2都是对独权1进一步 限定的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相互交叉。这就是权利要求并列式撰写方 式之一。对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 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为相互交叉的关系。从属权利要求为增加技术特征也可 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此时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是相互独 立的。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1、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3、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依()而启动的程序。

(单选)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正确,答案:D4、下列哪些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多选)A.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B.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C.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D.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正确,答案:A,B5、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B.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C.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D.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正确,答案:A,B,D6、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单选)A.对于关系重大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C.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律终止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正确,答案:D7、以下哪些情形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多选)A.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B.请求人甲和乙针对丙的专利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C.请求人未结合其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D.专利权人丙请求宣告其本人的某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正确,答案:A,B,C,D 已进纠错本8、以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B.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D.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正确,答案:A,B,D9、以下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客体的是哪几项? (多选)A.经过实审审查,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B.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C.因未缴纳年费已被终止的专利权D.同一申请人于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声明自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日起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正确,答案:A,B10、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

专利的申请流程及撰写分析

专利的申请流程及撰写分析

专利的申请流程及撰写分析作者:张坤生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15期摘要:知识产权可以为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提供保护,在当今时代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加强,不仅可以保证科研人员自身的利益,还可以对自主创新的热情和能力进行激发和提高。

及时申请专利可以使申请主体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应用,然而专利的申请和撰写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写出很好的技术方案,但是对于如何撰写专利以及如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非常陌生。

因此,有必要帮助申请主体了解专利的申请流程以及撰写。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撰写;流程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2.15.078本文从专利是什么、如何撰写专利、如何提交专利、答复与授权四个方面对专利的申请流程和撰写进行普及性的介绍,并以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为例:1 专利是什么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为了鼓励创新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申请人享受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区别如下:第一,保护期限不同。

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第二,权利的稳定性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只经过初审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授权可能性大但权利稳定性低。

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用新型专利仅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专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第三,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既可以保护产品也可以保护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且必须是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比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不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

那么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是否一定要申请专利呢。

申请专利可以让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权,在专利的保护期限内避免别人仿制,申请人可以通过选择独立实施或者许可别人实施来获得经济利益。

浅析一份优秀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法

浅析一份优秀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法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34·2019年第11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1-0034-03浅析一份优秀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法张增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118)摘要: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

专利权人通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依据的是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和侵权证据。

专利权人的权利能否得到积极维护和支持,要看疑似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起着定分指针的作用,是整个权利大厦的基石。

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文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能否通过、是否经得起专利无效的考验等。

对权利要求书的质量标准、一般要求和撰写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专利;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撰写方法中图分类号:G306.3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9.11.0121概要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最原始的专利申请文本,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的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是专利权人保护其技术创新方案的法定文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其中,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在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中必须有,在发明专利的材料配方类中则没有,事实上,材料配方类一般没有附图,除非是物质结构结晶图。

权利要求书在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份量,因为权利要求书决定着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这在中国专利法中有明文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在侵权判断中,承担着疑似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使命,具有定分指针的作用,无疑是整个权利大厦的基石。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引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撰写基本要求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撰写基本要求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撰写基本要求一编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1、两段式,包括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举例:一种用于真空干燥仓的真空旋转阀。

现有技术状况是:目前真空干燥仓使用的旋转阀为了减少漏风量,旋转阀主要是靠提高机械加工精度来减少叶片与阀体之间的缝隙,或者在叶片上固定耐磨的密封板,或者在叶片上焊接或粘接硬质合金耐磨材料等。

1、一种油封式真空旋转阀,在圆筒状的阀体内设有带叶片的转子,阀体设有进料口和出料口,其特征在于,在叶片外缘自由端设有弹性密封件,弹性密封件与阀体内壁滑动接触,阀体上设有加油机构,加油机构对弹性密封件加油润滑。

第一部分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采用两段式的优点:1、有利于加快审查;2、更简明。

•例如:一种运输耕地两用的农耕车。

1、一种农耕车,包括车架(3)、车架后设有犁具,其中犁具包括犁面(37),其特征在于,在车架(3)的后部设有水平翻转轴(13),犁具通过连接头(15)配合套装在翻转轴(13)上,翻转轴(13)连接有升降机构、直行控制机构,犁面(37)连接有犁面翻转机构,连接头(15)后部连接有水平移动机构。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不适合两段式的情况:•开拓性发明:例如:1、一种……,其特征在于,……。

•用途发明:例如:1、硝普钠盐在作物抗旱上的应用。

1、HN99病毒在制备预防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的二联灭活疫苗上的应用。

•化学物质的发明:例如:一种载体支载含过渡金属催化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通式化合物表示:¢- [(R1)n0-(OCH2OCH2)n1-YR2R3R4]m1(Q1)m2X n2D其中,通式中¢为载体R1为…;Y为N或P原子;R2、R3、R4各自独立是C1-C22的烷基、环烷基、苄基、苯基或者取代苯基;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举例2、•1、一种杨扇舟蛾颗粒体病毒杀虫悬浮剂,其特征在于,杨扇舟蛾颗粒体病毒的浓度为5-20亿PIB/ml,其他成分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成:甘油2-5%芳香族氨基酸0.1-0.2%灭幼脲类似物氟啶脲0.01-0.1%荧光增白剂0.2-0.5%分散剂1-2%水92.2-96.69%。

从技术交底书到权利要求书

从技术交底书到权利要求书

术方案
【具体要求】:
1.对本申请提案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做详细描述,必须说明技术方案是怎样实现的,不能只有原 理,也不能只介绍功能; 2.结合图表进行详细说明(实施例); 3.对于提案没有对其作出改进的步骤或组成部分(如呾现有技术相同的实现)简要描述即可, 对于提案对其作出改 进的步骤或组成部分,或者是新的步骤或组成部分,则需要详尽地描述; 4.在介绍技术方案时,两条线走,产品戒方法
【示例】
四、不同领域技术交底书的撰写--机械类
机械结构类(整车相关、试验试制)
1.主要涉及具体产品的整体结构或局部结构或局部结构乊间的连接关系; 2.撰写时,需提供产品结构图,说明整理机械结构、必要零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如有必要, 还需
要描述机械结构的运动过程。
【示例】
本发明于导轨7.2.6两端设计成一定的弧度形式,其半径大于 导轨的整体高度,使得导轨嵌在履带导轨槽7.2.1a 内时,所 述导轨7.2.6相对于朝向履带中央一侧的另一端导轨工作部上 沿低于所述履带导轨槽7.2.1a璧的高度, 丏导轨7.2.6在所述 履带导轨槽7.2.1a内能够辫到足够的有效导向长度;
照明 灯
照明 灯
馈线
消防应急灯电路板
AP
消防供 电
电源接口 +PLC模块
附图类型:零件图、组件装配图、电路图、线路图、曲线示意图、形状示意 图
三、技术交底书的撰写觃则---产品
【方法发明】
和方法
应该叙述包括哪些步骤,每个步骤的操作工序如何、参数如何、判断逻辑如何,各步骤的作用是什么。
STA
源AP
AC
2.如无特别领域或未知,则写本发明用亍什么地方,起什么作用,便于与利代理人理解即可。
示例:电暖鞋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撰写要求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撰写要求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撰写要求作者姓名:赵贞贞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作者通过十几件复审或无效决定,结合当前实质审查阶段具体的审查实践,总结出化合物晶体发明为满足新颖性、创造性需要关注的重点。

强调了在说明书中定量描述晶体优异效果对于满足创造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晶体晶型撰写复审无效涉及化合物晶体的专利申请是药物化学领域一类非常重要的发明类型。

晶型的空间排列情况很难通过公式、符号或文字准确表达,只能通过晶型的测量参数来描述或区分。

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相同化合物,但未提供晶体表征参数,也未指明是无定形形式,通常在实质审查中会推定与发明的晶体相同。

应当提交怎样的对比试验数据证实发明晶体的新颖性?本文通过具体的复审、无效案例,介绍了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相同测量条件下可直接相比的XRPD数据的比对原则,也比较了不同测量参数在鉴定新晶型中证明力的强弱。

尤其强调了目前在涉及化合物晶体发明的说明书撰写中,要重视对晶体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效果的定量记载。

一、化合物晶体发明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撰写建议。

(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晶体可以直接与发明的晶体进行比较时。

对比文件公开了与发明相同化合物的晶体,并公开了XRPD数据,发明中也公开了XRPD数据,且对比文件中与发明中粉末衍射的测定方法和/或条件相同,此时对比文件公开的晶体可以通过XRPD数据直接与发明的晶体作比较。

因为请求保护新晶型的权利要求无需也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重现粉末衍射图谱的每一个衍射峰,因此对于仅通过几条粉末衍射峰来限定晶型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可能会涉及将发明与对比文件中XRPD数据的比对,这一向是审查中的难点。

但在晶体领域,也存在一些晶体鉴定方面的共识。

即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晶体粉末衍射图谱中衍射峰的位置及其强度是鉴定该晶体的指纹特征,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难以找到粉末衍射图谱完全相同晶体[1]。

粉末衍射的衍射峰位置及强度均是鉴别不同晶体的依据,但衍射峰位置受环境和测试条件的影响较小,峰的强度受环境和测试条件的影响较大。

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具体要求及常见缺陷

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具体要求及常见缺陷

1、权利要求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3、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市面上中使用的一致。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5、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类似用于。

6、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7、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8、权利要求不得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

9、权利要求汇总不应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

10、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不得引入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1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1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如“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如“根据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1和/或2所述的……”。

13、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应出现区别技术特征。

14、不应将前序部分内容全部写入主体名称中。

15、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清楚。

16、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简洁。

17、主题类型与其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关系应协调一致。

18、权利要求中不应没有技术特征,导致不构成技术方案。

19、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土语、行话等词语。

20、同一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即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

21、权利要求用词应确切,应能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22、权利要求用词应严谨,避免造成误解。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下简称A26.4)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旨在规定申请人如何合理地、准确地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一方面确保保护的权利范围与公开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称,另一方面确保权利范围边界清晰。

由此可见A26.4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一个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本文主要探讨第一个方面,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A26.4支持的有关规定。

一、A26.4的理解分析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明确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做了详细说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综上,每一项权利要求不仅仅是独权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权也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独权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从权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其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得到的或者概括得出。

二、针对不同概括方式权利要求是否符合A26.4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撰写列举了几种典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括的方式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判断方式:①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②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者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通过一个无效案例浅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通过一个无效案例浅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通过⼀个⽆效案例浅议实⽤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效宣告请求案例发⽣的背景甲公司是⼀家⽣产⽂具的著名上市公司,⼄公司在2004年获得了⼀种⾃动铅笔⽅⾯的实⽤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这种⾃动铅笔设计新颖、使⽤⽅便、市场反应良好,获得了很⼤的收益。

但是⼄公司不久会后发现,甲公司也在⽣产和销售这种⾃动铅笔,给⼄公司照成了很⼤的影响,于是⼄公司在全国多家法院起诉甲公司专利侵权,要求甲公司停⽌⽣产销售这种⾃动铅笔并赔偿巨额损失。

甲公司接到民事起诉状后,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效,主要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并提供了⼏篇专利⽂献作为对⽐⽂件。

但是,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案与对⽐⽂件中公开的技术⽅案相差较⼤,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宣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甲公司接到⽆效宣告审查决定之后不服,向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提出⾏政诉讼,但是最终被⼀中院维持该⽆效宣告审查决定。

由于该款⾃动铅笔的市场销售量巨⼤,因此甲公司还是希望能够⽆效涉案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找到了笔者所在的单位。

笔者在接受⽆效宣告请求⼈的委托之后,经过认真分析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件并经过⼤量的检索之后,认为以专利法22条第2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为由⽆效涉案专利的确难度极⼤,但是涉案专利的独⽴权利要求1中却存在着撰写时的致命失误,可以加以利⽤。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撰写失误简单分析涉案专利在授权时独⽴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1、⾃动铅笔,包括内置笔尖(1)的笔头(2),笔头(2)与外套管(5)前端螺纹连接,内套管(8)与外套管(5)间隙配合,内套管(8)的后端与推送器(13)前部间隙配合,笔尖(1)后部内置阻尼管(3);其特征在于:内套管(8)内置有⼀对锁紧⽚(6),两⽚锁紧⽚(6)通过中部⾅及⾅窝前后端可张合地配合,锁紧⽚(6)后端与推送器(13)前端的鸭嘴配合,锁紧⽚(6)中部还有凸台,凸台与内套管(8)间置有弹簧(9);内套管(8)前部具有向前扩张的锥⾯内壁,该内壁与锁紧⽚(6)前部间有对称设置的滚珠(7),内套管(8)的后部为⼀向后扩张的锥⾯内壁;笔尖(1)后部的台肩与外套管(5)前端⾯间置有弹簧(4),外套管(5)前端有⼀个与笔尖(1)后部过盈配合的孔。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估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估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估李中奎对一个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服务质量的评价是包括撰写申请文稿质量、审查意见答复质量、专利流程处理质量和服务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复合体。

在这几个因素中,除了专利流程处理质量和服务态度比较容易评价外,撰写申请文稿质量和审查意见答复质量均难以评价。

所以,当前,大多数的委托人在对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干脆直接省掉了“质”而仅依据“量”来确定,比如,看哪个事务所公开的代理量大哪家就好。

但,这种“随大流”的做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行业现状。

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专利代理量的来源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与专利代理质量挂钩的,有时候甚至会背道而驰,比如由于某些专利事务所垄断了办理政府资助的权利等。

要实现对一个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服务质量的更客观评价,就必须解决这个“质”如何评价的问题。

本文谨就如何对专利代理所撰写申请文件的“质”进行评价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所说“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估”是指,对正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评估事项:1. 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创新点的确定是否恰当,并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确定代理质量。

一般来讲,发明点/创新点的确定需要在代理人的提示下,经申请人丰富并确认。

2. 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创新点的主次排列是否合理,并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确定代理质量。

一般来讲,发明点/创新点的主次关系需要在代理人的提示下,经申请人丰富并确认。

3. 专利申请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并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确定代理质量。

代理人有义务提示申请人注意对其发明进行专利法意义上的充分公开。

4.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确定代理质量。

代理人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此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能支持的权利要求。

5.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有利于后续的授权审查和无效审查程序的修改,并根据代理人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确定代理质量。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及权利要求清楚支持的撰写要求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及权利要求清楚支持的撰写要求

由复审、无效的决定书谈化合物晶体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及权利要求清楚支持的撰写要求作者姓名:赵贞贞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作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查询系统中检索到涉及化合物晶体发明的复审或无效决定17件,结合当前实质审查阶段具体的审查实践,总结出化合物晶体发明的几点撰写建议,希望提高此类发明的撰写质量,增加授权的几率,增强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关键词晶体晶型撰写复审无效涉及化合物晶体的专利申请是药物化学领域一类非常重要的发明类型。

尤其是对于已经通过各国药监局批准上市的新药来说,由于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需要对有效成分的具体化合物采取专利保护,申请化合物新晶体发明并获得授权是原研药厂实质上延长新药有效成分的具体化合物保护期限的常用办法,另一方面努力研制新的晶型并获得授权也是仿制药厂合理规避原研专利的有效手段。

一个化合物的新晶型不仅包含了化合物的结构特征,还包含化合物分子的空间排列情况。

晶型的空间排列情况很难通过公式、符号或文字准确描述,只能通过晶型的测量参数来描述或区分。

一项晶型化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只能保护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实际制备得到的化合物晶型。

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对化合物晶型的确认、制备及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作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内部网站中的审查决定查询系统中,以“决定要点”为检索入口,关键词为“晶,晶体,晶型,晶形或结晶”进行检索,获得截止到2014年07月为止,涉及化合物晶体发明的复审或无效决定共18件。

根据合议组对争议焦点的裁决,结合目前实质审查中具体的审查实践,总结出化合物晶体发明权利要求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

希望能抛砖引玉,提高化合物晶体发明的撰写质量,增加授权的几率,并增强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一、化合物晶体发明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涉及化合物新晶型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合物晶体的确认和化合物晶体的制备,通常还应当记载该新晶型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原则与规则

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原则与规则

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原则与规则张书青【摘要】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是指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在进行等同判定之前应当先以司法政策为指引,结合个案案情确定合理的宽严标准.具体判定时应当首先对技术特征作准确划分与解释,然后严格遵循“三基本一无需”规则逐一对比.对于功能性特征应适用特别法则.方法专利的等同判定也存在特别之处.在符合禁止反悔规则、特意排除规则、捐献规则、不保护现有技术原则的情形下,等同不成立.【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11页(P68-78)【关键词】专利侵权;技术比对;技术特征;等同判定【作者】张书青【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文语种】中文因事实上不可能在授权时程序中要求专利权人撰写的权利要求完全覆盖侵权者此后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故在维权程序中渐渐发展出等同判定理论。

业界共识认为:通过等同原则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扩展,将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的非实质性变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专利制度的作用。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以下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年度报告以《年份+年度报告》形式简称)。

但如何进行“扩展”,并保证所作之“扩展”仍属“适度”,历来是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的难点所在。

专利法全文并无“等同”二字,对“等同”进行规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2015年最新修正,以下简称《01解释》)第17条最早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及于等同特征及等同特征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以下简称《09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发布,以下简称《16解释》)中均有多个条文对等同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等同特征的判断等进行规范。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的研究魏征(笔名)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经作者授权在本网发布,未经作者明确许可,不得进行复制、转载等。

正文:一、概述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则。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由于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不允许申请人利用修改将申请日以后的技术内容补充进来。

在专利授权后,一旦进行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此时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且,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又规定了具体原则。

为什么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进行如此限制?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具体原则,业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旨在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求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这方面研究的争鸣和深入探索。

二、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原则的有关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条的第二款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只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则,其核心是:这种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这主要还得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说起。

专利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二是确保社会公众享有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两者不可偏废。

因此,需要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形式,为专利权划出明确的范围。

所以说,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批准授予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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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效程序看不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式的差别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实务中,属于同一权利要求组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两种基本的撰写方式,一种是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后,权利要求3再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又引用权利要求3的递进式撰写方式,一种是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均引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式撰写方式。

那么,这两种不同的撰写方式各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该如何运用呢?
所有专利实务都必须以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考察从属权利要求在相关法规和规章中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第二类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

本文将第一类称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第二类称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

那么,这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与两种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类型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在什么情况下适合写成什么类型的权利要求书呢?他们对无效程序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首先看递进式撰写方式。

递进式撰写方式就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逐次限定的撰写方式,包括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来缩小其保护范围和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来缩小其保护范围两种情况。

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方式撰写出来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

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

不管是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还是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只要是通过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保护范围就是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

因此,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遇到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需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修改时,只要也只能进行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后的保护范围只能是在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若干个范围中进行缩小化选择。

这种缩小化选择的修改方式受修改时机选择的限制较小,且一般不会超出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再看并列式撰写方式。

并列式撰写方式就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分别进行限定的撰写方式,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可以分为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来缩小其保护范围和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来缩小其保护范围两种情况。

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方式撰写出来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

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

通过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的关系,因所限定或附加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不同而不同。

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同一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的关系由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所限定范围的关系决定,分为相互独立、相互交叉和包含与被包含三种情况;对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为相互交叉的关系。

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是相互独立的。

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存在相互独立、相互交叉或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势必会导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项数的无谓增加。

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显然也是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的规定不相符的。

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这两项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也完全可以合并为一项包含若干并列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从无效宣告程序看,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三种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和权利要求的合并。

权利要求的合并仅限于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也就是说,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这一修改方式只有针对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才能适用,而不适用于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

在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任意几项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进行组合,得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权利要求,以最大可能的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针对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只能采用删除的方式进行修改。

很明显,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包含的权利要求的项数相同的情况下,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比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可能修改出的保护范围要多的多,维持其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

对于同样包含n项附加从属权利要求(即有n项附加技术特征)的并列式
权利要求书,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修改出(组合函数弄不出来,总之是很多了,自己算算啊,呵呵)项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大大增加了无效的难度。

但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6.3节同时规定,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附加技术特征数目(n)合适的情况下,仍应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进行撰写,以尽可能减小无效程序中错失进行合并式修改的时机导致的权利人利益丧失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论述均为在所述权利要求书,包括无效程序中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均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进行的。

虽然从理论上讲,并列式的权利要求书可以通过权利要求合并的修改方式进行修改,但是需要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前提。

也就是说,合并方式的修改并不是完全根据专利权人的利益决定的。

能在申请文件撰写阶段即为无效过程的权利要求合并式修改预备用于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实施例,这无疑是评价一份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重要指标。

但因为无效宣告请求之事实和理由的多样性和难以预见性,以及申请人所提供实施例的局限性,要实现这一目标难度较大。

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实质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存在的风险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并列式和递进式两种撰写方式,是撰写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8.4,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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