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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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按照《重庆市2020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要求,现将我局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2020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共5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点:水利大楼2309号、水文监测大楼503号办公室
电话:88707018、61961922
联系人:刘沛丰,陈志勇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

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我局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附: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表
2020年12月22日
拟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示表
(盖
章):
笔试时间:2020年8。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永川府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9日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张果?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主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工作。

常务副区长文良印?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监管、交通、统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高新区产业园、行政学校、土地房屋征收、人武、税务、政务公开、政务督查、供电、供气工作;协助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审计工作;统筹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区行政学校、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联系区人武部、民主党派、工商联、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永川调查队、永川海事处。

副区长杨华?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科技、林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食品药品检验、大数据应用发展、信息化建设、供销、机关事务、气象工作。

分管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信息化建设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联系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永川食药检所。

副区长刘建中? 负责公安、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保密、消防、军供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渝文备〔2018〕1079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宋泉岑,联系电话:89079067,157****1309,传真:89079071。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8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三章专家组组成及职责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专家考核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

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水利部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水利部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水利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渝水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水利部分)的通知(渝水办〔2010〕16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0〕39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安排,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对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水利相关工作进行任务分解。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水利部分)目标任务分解市政府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水利的工作共七项,任务分解情况为:(一)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活动,做到……水利……等重点领域隐患即排即治牵头领导:邓美荣配合领导:王建秀、韩正江、冀春楼、吴盛海、祝良华、杨盛华、陈本利、吴家宏责任单位:科技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

(二)开工金佛山大型水库牵头领导:冀春楼配合领导:祝良华、吴家宏责任单位:规计处配合单位:财务处、基建处、总工办、移民处、市水投集团。

(三)建成一批水利工程,加强渠系整治牵头领导:祝良华配合领导:韩正江、吴家宏责任单位:基建处、农水处、市水投集团配合单位:规计处、财务处、市水管总站。

(四)新增旱涝保收、节水灌溉面积各20万亩牵头领导:韩正江责任单位:农水处配合单位:规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等。

(五)百强镇防洪基本达标牵头领导:祝良华配合领导:冀春楼、吴盛海责任单位:基建处配合单位:规计处、财务处、总工办、河道处等。

(六)加快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牵头领导:杨盛华责任单位:市水管总站(七)新建改造100个集镇自来水厂,解决200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片区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片区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片区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渝水办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片区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电设计院:为高质量编制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经研究,决定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片区编制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组长:吴盛海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任丽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正平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治洪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官学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黄道辉总规划师殷平顺办公室主任周懿规计处处长高显强政策法规处处长毛伟财务处处长刘运华水资源处处长李立航市节水办主任张俭波建设处处长李华运管处处长罗凤河道处处长吴大伦河长制工作处处长熊奎水保处处长向荣兵农水水电处处长吴盾安置处处长傅孝五后扶处处长江东监督处处长宋刚勇水文防御处处长赵刚三峡处处长胡江调水处处长刘占波督察专员黄明忠勘设处处长黄宗理市水利发展中心主任刘健市水电设计院院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中央、市委有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的各项部署和水利部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本区域水安全保障的总体思路、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等内容,配合水规总院和长江委、衔接四川省完成本区域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现状评估,形成本区域水安全保障规划专题报告,协助水规总院做好规划总报告编写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卢峰副局长任主任,黄道辉、周懿任副主任,负责统筹日常工作并设立综合组、水资源配置组、水生态环境组、防洪减灾组、水治理体制机制组,其牵头责任人、责任处室和主要职责如下:(一)综合组责任人:卢峰责任处室:总规划师、局办公室、规计处、政法处、财务处、建设处、后扶处、三峡处、勘设处、市水利发展中心、市水电设计院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技术协调,分析研究我市水安全保障总体格局,研究提出我市水安全保障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配合开展规划报告编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渝水〔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渝水〔2023〕1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目录及时领取公开事项,明确公开职责,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送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3月20日前报我局复核。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结合我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基层水利领域。

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内容本标准指引主要针对重庆市基层水利业务领域具有普适意义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提出要求。

随同公布的《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明确应予公开的内容,纳入公共服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移民管理、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管理、三峡工程管理、水资源调度、水利科技等15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29个二级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庆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水利部分目标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办[2009]2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09.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
意见》水利部分目标任务的通知
(渝水办〔2009〕26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渝委发〔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中水利工作相关目标任务分解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水利部分目标任务分解
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中涉及水利的工作
共八项,任务分解情况为:
(一)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建立特定功能区水环境……等长效保护机制。

责任领导:杨盛华、吴盛海、邓美荣
责任处室(单位):水资源处
配合处室(单位):财务处、水保处、水资源站
(二)尽快启动……生态效益补偿……等配套金融。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8号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8号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去年,我局转发了《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稽察、审计等工作反馈情况,仍存有一定差距。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水利部实施意见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市场准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对规范市场准入的若干规定,重点加强以下事务管理:一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二是消除地区保护。

我局已于2016年以渝水办建〔2016〕49号文取消我市水利行业入域登记备案的有关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并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取得其他领域的备案、登记等手续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或招标资格条件。

三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不得以风险金、诚信金等其他名目变相设立保证金或收费项目。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渝水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通知(渝水办〔2009〕12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关于建设畅通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29号)、《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和《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11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五个重庆”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五个《决定》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五个重庆”建设中涉及水利的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责任分解通知如下:一、任务分解(一)森林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水利工作目标任务:水系森林工程建设。

水系林带建设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营造生态防护林为主,兼顾经济林建设,通过封禁保护区划定、小流域治理、舍饲圈养、生态移民、水资源保护利用等综合措施,增加和保护林草植被。

巩固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工程建设成果,库周第一山脊线以下,要全面绿化,以长江、嘉陵江、乌江为重点,长江干流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穿绕区县城区或兼有饮水水源的支流两岸、中型以上水库及饮用水源水库都要建设100米林带;搞好农村库塘周边绿化。

工程造林总规模70万亩,以涵养水源、防护生态。

责任领导:邓美荣配合领导:杨盛华责任单位:水保处、水保站配合单位:规计处、财务处、水资源处、市水管总站(二)畅通重庆建设中涉及的水利工作无涉及我局的具体内容。

责任领导:王建秀责任处室:河道处等相关处室(三)健康重庆建设中涉及的水利工作目标任务:保障市民饮水安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精神,我局进一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进行了优化,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细化大中型水源工程、小型水源工程等6类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压缩在45~80个工作日。

经中共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19年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6类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理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20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局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加强移民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

以上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加强移民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3]31号2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严格执行移民资金管理“七不准”规定的通知渝移通知[2004]50号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乌江银盘水电站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8]120号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乌江银盘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8]231号5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乡镇(街道)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54号6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盘水电站移民工程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9]143号7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2]2号8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移发[2013]62号9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3]105号10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移发[2011]102号11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市内外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0]45号1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管〔2012〕33号1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管〔2011〕23号1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1〕24号15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严格实行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单位准入制的通知渝水管〔2011〕26号16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组建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督查专家库的通知渝水管〔2011〕34号1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管〔2011〕35号18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管〔2011〕36号19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水管﹝2013﹞5号20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4﹞12号21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13﹞61号22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渝水移﹝2011﹞9号2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2﹞35号2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水﹝2013﹞20号25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10号26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渝水移﹝2014﹞12号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农﹝2014﹞16号28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29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水移〔2014〕21号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8月8日——结束——。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2010]10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2010]10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2010〕1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市水投集团:现将《重庆市水利局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重庆市水利局2010年水利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全市水利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对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二)局机关各处室;(三)局属各事业单位;(四)市水投集团。

二、计分标准各单位的目标分值由上报任务分值和市局采用分值构成,其中:上报任务分值占目标分值的50%,采用分值占目标分值的50%。

(一)上报任务目标1.上报任务考核以考核年度内各单位在市局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之政务信息管理“信息投稿”中的实际上报篇数为准。

2.上报信息应当具备必要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和一定深度的分析,否则不作为一条完整的信息计入上报篇数。

(二)采用任务目标1.重庆水利(水务)网“水利要闻”采用1条计3分,《重庆水利专报》和《重庆水利简报》采用1条计5分。

以上刊物采用的信息被局领导批示,每条加计5分。

市水利局信息刊物和重庆水利(水务)网同时采用的信息,不重复计分。

2.上报信息被市委、市政府、水利部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1条计10分,被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10分;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1条计20分,被国家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20分。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水[2011]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水〔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并经市政府渝文审〔2011〕52号文审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号】渝水〔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水利部有关改革要求和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对13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年第六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通知》(渝水〔2018〕2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2020年4月26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1号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1号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渝水办建〔2018〕41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一)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承担责任。

(二)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的管理方式。

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重庆市水利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事权划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水利局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关于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我市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

三、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书面授权及承诺(一)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泽渝”一期工程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水总[2010]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泽渝”一期工程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水总[2010]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泽渝”一期工程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泽渝”一期工程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水总﹝2010﹞1号)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根据《关于加快中型水库建设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2010年第四期)的要求,拟开展“泽渝”一期工程的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调整工作。

为加快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步骤(一)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变化情况,结合“泽渝”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分期调整和设计变更的批复以及已实施的建设内容,认真研究是否需对项目的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工作完成后,今后不再作调整。

(二)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初拟“×××水库工程拟调整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初步方案”(以下简称“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批复情况简述工程初步设计(一、二期)、分期调整(一、二期)和设计变更批复的功能任务及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对比分析。

2.工程建设情况分单项工程简述项目目前建设形象进度情况。

3.初拟调整后的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根据水库可供水量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变化情况,结合工程初步设计、分期调整、设计变更的批复和已实施的建设内容,初拟调整后的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点是后续建设内容。

(三)我局组织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并邀请分管区县长对“初步方案”进行会商。

(四)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的设计工作,形成“×××水库工程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调整报告(以下简称“调整报告”),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水利局和发改委。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0.01.06
•【字号】渝水[2009]88号
•【施行日期】2010.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的通知
(渝水〔2009〕8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因工作需要,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AB 角。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成员AB角通知如下:
王建秀韩正江
冀春楼吴盛海
祝良华邓美荣
王长惠张光荣
AB角同时出差时,分管工作由朱宪生同志负责;戴耀清同志主要协助韩正江同志的工作,陈本利同志主要协助杨盛华同志分管的水库移民工作。

局领导出差前,除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外,还应主动向AB角沟通衔接。

二○一○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渝府办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王赋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郑向东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游贤勇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锋市水利局局长成员:米本家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石宏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峰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何振国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张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卫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杨治洪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张建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陈永忠市交通局副局长卢峰市水利局副局长杨宏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幸军市文化旅游委副主任陈绍丛市应急局副局长徐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定富市林业局副局长段如勇市水投集团总经理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依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水利工程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工作督查指导。

三、工作机构(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张学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按项目设立市级工作专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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