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全文) (5页)

合集下载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持有和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申请人、领用人、使用人等。

第二条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务卡的使用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定义1.公务卡:指单位为方便公务支出管理而发行的具有特定额度和用途限制的银行卡。

2.公务卡申请人:指具备经费支配权限的单位内相关人员,可以代表单位向银行申请公务卡。

3.公务卡领用人:指经公务卡申请人批准后,领取公务卡并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人员。

4.公务卡使用人:指经公务卡领用人授权后,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和领用第四条申请程序1.公务卡申请人应当按照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对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卡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批结果。

第五条领用程序1.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在收到单位的领用通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公务卡,并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如实填写并保管领用登记表格,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公务卡的合规使用1.公务卡的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严禁用于个人开支和违规消费。

2.公务卡使用人应当按照公务需要正确、合规地使用公务卡,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准确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公务卡的限额和限制1.单位应当设定公务卡的使用限额和用途限制,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

2.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的限额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

第八条公务卡的安全管理1.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将公务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方式和程序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卡片的申请和发放第三条单位申请公务卡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二)单位基本信息;(三)资质证明文件;(四)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第四条卡片审批程序:(一)单位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三)批准部门决定是否发放卡片。

第四章卡片的使用第五条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卡片持有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正确使用卡片,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额度。

第七条卡片持有人应保存好卡片和密码,防止卡片丢失或泄露。

第八条卡片持有人在使用卡片时应填写相关报销手续并及时上交。

第九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给市财政局。

第五章卡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卡片管理员应做好卡片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卡片管理制度,规范卡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规使用卡片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单位公务卡申请表;2.卡片使用报销手续表。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编制的财政管理法。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提高单位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单位财务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卡片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务卡管理岗位,负责卡片的发放、回收、审计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规范单位员工的卡片使用行为。

公务卡管理制度单位

公务卡管理制度单位

公务卡管理制度单位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维护财务秩序,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单位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1. 公务卡的申请(1)领导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公务卡。

(2)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职工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

2. 公务卡的发放(1)银行在接到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后,将发放公务卡,并将公务卡额度设定在合理范围内。

(2)公务卡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可向银行办理续卡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的使用1. 公务卡的使用对象(1)公务卡仅限于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私人消费。

(2)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不得将公务卡借给他人使用。

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1)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为单位各项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务卡不得用于购买非公务性物品,不得超出公务支出范围。

3.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1)单笔消费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否则安主动追缴多余部分。

(2)使用者需保管好公务卡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公务卡的还款1. 还款时间(1)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对公务卡的费用进行还款。

(2)若逾期未还款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 还款方式(1)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对公务卡费用进行统一还款。

(2)还款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

第六章公务卡的管理1. 责任部门(1)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工作。

(2)领导干部应对下属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监督检查(1)单位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于违规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1. 处罚(1)对于违规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务卡是指用于支付单位公务支出、便民服务和窗口划款等的银行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知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单位公务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并设立公务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的发放、注销和挂失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务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采购和网上支付等。

第七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公务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公务卡,并妥善保管公务卡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超过限额使用公务卡;(二)不得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目的;(三)不得将公务卡借、租、转、抵押、冻结、挂失或者出售给他人;(四)不得将公务卡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将密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存储;(五)不得擅自更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账户安全的操作;(六)在消费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付款规定,如出现逾期未付、违规消费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公务卡的还款和报销。

第十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务卡的挂失、损毁等情况,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单位公务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为方便公务消费(如公务出差、公务采购、公务接待、公务培训等)所开设的专用消费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公务卡已经成为现代化单位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保证单位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合规化,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公务消费范围相符合。

公务卡的充值以及消费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核定预算进行,不得用于涉密、涉外、违法、违纪和不符合公务性质的业务。

单位应当对公务卡的开通、充值、消费、报销等全面管理,避免因卡管不当而产生财务风险。

二、单位公务卡的发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开设公务卡,并通过正式流程向上级单位报备。

对于新申领的公务卡,单位应该在卡片上注明持卡人、卡片编号、领卡日期等明细信息,并保留签名和特殊印章等防伪措施,确保公务卡的安全性、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三、单位公务卡的安全保管单位应为每位持卡人制定好专门的公务卡使用规定,确保公务卡的安全保管。

同时,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务卡的丢失和损毁,如卡护具、密码保护、线上实时监控等,减少不当使用和财务纠纷。

四、单位公务卡的充值管理单位公务卡的充值应当遵循“事先核定、限额预付”的原则,确保公务卡的资金来源及使用透明。

对于大额充值应当采取多人会签、审批交叉等方式确保权责分明,对充值明细应进行完整记录和报账。

五、单位公务卡的消费管理单位公务卡的消费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同时应对消费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如差旅、采购、接待、培训等。

并要求持卡人在消费前必须书面向单位申请用途、预算、数量、采购方等相关信息,避免不当消费行为。

六、单位公务卡的报销管理单位公务卡使用后其合规消费行为应当及时按照报销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应当开具说明,不合规的消费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公务卡消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0

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0

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为职工统一申办,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农业银行签订协议。

一、公务卡的适用范围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务消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务),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维修费、劳务费等,以及其它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支付。

2. 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公务消费,仍采用转账支付方式,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二、公务卡的管理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由本人设置密码,只限本人使用。

2、公务卡主要用于部门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

持卡人必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

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部门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部门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4、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公司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个人具体额度可查询公务卡基本信息。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6、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7、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是指由本单位统一办理,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

第四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2. 规范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3. 效率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应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务卡资金安全,防止滥用和挪用。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公务卡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预计使用金额等信息。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部门发放公务卡,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的发放应明确持卡人,持卡人应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第八条公务卡可用于以下公务支出:1. 办公用品购置;2. 差旅费用;3. 会议费用;4. 业务招待费用;5. 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2. 确保支出真实、合法、必要;3. 及时索取并保存发票和相关凭证;4. 避免大额现金交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第十条持卡人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公务卡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并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支出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公务卡消费明细;2. 发票原件;3. 相关证明材料;4. 其他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卡片的发放、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卡使用的监督,确保公务卡合理、规范使用。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18〕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1、公务卡支付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公务用卡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用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务用卡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防止浪费、挪用和滥用,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权益。

第二章公务用卡的开户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卡由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卡开户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等材料。

第六条公务用卡仅限于公务活动使用,严禁用于个人消费。

第七条公务用卡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以及其他零星购买等公务性支出。

第八条使用公务用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二)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三)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避免浪费;(四)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确保资金回笼。

第三章公务用卡的报销与核算第九条使用公务用卡发生支出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第十条报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报销人姓名、部门、职务;(二)报销事由、时间、地点;(三)费用明细、金额;(四)相关票据、凭证。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票据齐全。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划拨至公务用卡账户。

第十三条公务用卡账户的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公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单位设立公务用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卡的开户、使用、报销和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务用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公务用卡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公务用卡的违规使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管理遵循“规范使用、安全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单位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第五条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请办理公务卡时,工作人员应填写《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发卡银行提交办卡申请。

第八条发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发卡,并将公务卡及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九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公务支出;2、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支出;3、因公接待等支出;4、其他符合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公务卡结算: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5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应提供不能刷卡的相关证明;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3、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并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消费后,工作人员应取得发票、消费小票等相关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报销时,工作人员应填写《公务卡消费报销审批单》,并附上发票、消费小票、公务卡交易明细等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报销款项转入公务卡账户。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还款日前完成报销的,工作人员应先自行还款,以免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待报销手续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转入其公务卡账户。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方便部门用款,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测财发[2010]12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按规定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差旅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一般人员为2万元,业务办理较多的个人由部门申请经计划财务处核准可提高信用额度,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计划财务处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管理规定广东(3篇)

公务卡管理规定广东(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进行财务报销和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公务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务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厉行节约原则。

公务卡使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卡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种类和发放第四条公务卡分为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两种。

(一)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用于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因公外出或日常公务活动发生消费、提取现金等业务的人民币借记卡。

(二)公务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仅限于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日常公务活动提取现金的人民币借记卡。

第五条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指定的银行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指定的银行申领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

第七条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卡人为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持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发放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卡发放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第九条公务卡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差旅费。

(二)会议费。

(三)培训费。

(四)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因公外出或日常公务活动发生的合法支出。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为了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xx市xx局制定了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根据《关于印发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08〕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2〕27号)的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本办法规定了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的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从2012年8月份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转账方式。

不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的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水电费、咨询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不改变现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

第五条规定了公务卡结算的优先使用原则,要求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以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只有确需用现金支付的特定支出才能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强调局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并按规定时间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规定了公务卡的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并设定了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范围和还款方式。

如需调增信用额度,需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要求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并确认核实持卡人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要求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条规定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并要求持卡人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可使用公务卡,但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的责任。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深财库〔2006〕3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现将《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银行对公账户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银行对公账户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银行对公账户管理规定附件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22〕7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账户管理包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存放管理等。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存放管理等工作,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严禁预算单位以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等)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七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开设以下类型账户:(一)单位基本户。

一个预算单位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三)工会账户。

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会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工会账户。

(四)党费账户。

预算单位可根据党费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党费账户。

(五)其他账户。

1、预算单位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需另开立账户的;2、预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或者相关资金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确需另开立账户的。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九条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2023修正版公务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公务活动的频繁和规模的扩大,公务支出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务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务支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公务支出需求的单位及其员工。

四、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1.1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公务需要向财务部门申请公务卡。

1.2 个人申请公务卡需获得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2. 申请流程2.1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财务部门提出公务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2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审核通过后,向相关申请人发放公务卡。

3. 发放原则3.1 公务卡的发放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职务、需求的紧急程度、具备还款能力等。

3.2 公务卡的额度由财务部门根据职务、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五、使用和管理1. 使用规范1.1 公务卡仅用于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1.2 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保存相关票据并在消费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提供报销申请。

1.3 公务卡不得转借、挂失、私自更改额度等。

如有需要,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2. 监督和管理2.1 财务部门对公务卡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并即时跟进异常情况。

2.2 具备查看公务卡使用记录的相关人员需按照权限及时查看并核对。

2.3 对于存在违规使用公务卡行为的人员,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给单位领导。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应报销的款项、取消公务卡使用资格、进行纪律审查等。

七、附则为了保障公务卡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相关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以上为公务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情况作适当修订,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公务卡制度

深圳市公务卡制度

深圳市公务卡制度
深圳市公务卡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特殊信用卡,用于支付公务支出和办公费用。

以下是深圳市公务卡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申办条件:只有深圳市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有资格申办公务卡。

2. 功能和用途:公务卡主要用于支付公务支出和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3. 限额管理:公务卡使用的金额有一定的限额,根据不同岗位和需求进行调整,确保公务支出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4. 使用范围:公务卡可以在指定的商户和机构进行消费,包括酒店、机票代理、餐饮、办公用品商店等。

5. 结算方式:公务卡使用后需要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以是自行垫付后报销,也可以通过直接刷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6. 监督管理:深圳市对公务卡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审计和监察机制,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7. 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公务卡使用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超额使用、滥用等,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处分或调离的处罚。

深圳市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款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防止公款被滥用和浪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深圳市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网站21日发布通知称,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深圳市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供大家阅读!
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X]8号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
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201X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
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
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
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
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
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
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
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
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
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X
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
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

201X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按季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X年1月4日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
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
上不应超过8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