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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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




1、必备条款:8项,重点把握: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上尽可能合并同类项。如果员工 要求岗位非常明确,可以约定岗位调整范 围,以规避争议。可以与岗位协议并用。 工作地点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扩 大,不宜太具体,多以为市、县、区为单 元,以免给以后企业的搬迁造成困难。双 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多于1个的地址。




5、在岗位说明书中详细约定,并作为劳动 合同附件。 (三)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1、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要约”, 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产生约束力,不 得随意撤销或撤回,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2、录用通知书只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 力。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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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时避免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 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 而受歧视。 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不 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 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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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用条件的确认 1、通过招聘广告、招聘简章公示,并存档 备查。 2、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 确认。 3、入职前通过“录用通知书”或“入职通 知书”方式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 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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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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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用关



1、用人单位常见的错误做法 (1)口头约定试用期。有些单位为了占据 主动,习惯采取先不签书面合同,而以口头 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 中规定试用期等)约定试用期。在所谓试用 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①口头试用期无效。②口头试用 期间,双方属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合同, 超过1个月的,应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视 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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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合同。一些企业 错误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不支付工资、不 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合 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 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否则,可能面临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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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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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试用期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只是 与劳动者签订一个所谓“试用期合同”, 在试用期合同满后再签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①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 ②试用期合同视为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等到用人单位与之签订所 谓正式合同时,则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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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


①二倍工资的基数 《指导意见》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以依 法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的月工资作为计算 基数,月工资的范围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 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 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 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管理 和法律风险防范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纪锡坚
第一部分 员工入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录用关



(一)录用条件的设计 录用条件指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要求对所录用 职工提出的具体标准。 录用条件重要性: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1、录用条件与招工条件的区别 (1)对象不同。招工条件对象是不特定的 应聘人员;录用条件对象是特定的新招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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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关(防止欺诈录用)



1、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被动和附条件的,单 位要预防欺诈,必须主动向员工了解情况。 2、入职信息登记,核实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入职时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设计好职 工入职登记表或信息登记表,表格内容可 以包括企业所想了解的各个方面,但不能 侵犯个人隐私。登记表上应当同时注明信 息登记虚假、遗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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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取了该公司录 用员工及其福利体检的相关资料,相关资 料显示,“该公司并未在招用王某等员工 的过程中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也并未因乙肝问题对其产生过 就业歧视”,从而指出,目前尚无证据表 明该公司有违反《就业服务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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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用条件的考核 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备的试用期考核制度, 并且细化各项录用条件的考核指标,明确 考核部门、考核时间、考核方法,客观公 正地出具录用考核记录,并由员工签字确 认,以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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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关(预防身份欺诈)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并复印有效 身份证件(注意鉴别真伪),防止违法使 用童工。另一方面,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人员、实习生、见习生、勤工俭学的在 校生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 2、要求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 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 的书面证明。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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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时间不同。招工条件主要用于招 工期间的考察,录用条件则在招工结束时确 定,可以在试用期内进行考察。 (3)招工条件与就业歧视密切相关,录用 条件与反欺诈、反强迫劳动相关,是确定求 职者转化为正式员工的依据。 (4)存在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只有招工 条件而没有明文录用条件,司法机关常将招 工条件视为录用条件,对单位不利。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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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用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和可考核性 (1)录用条件需明确具体,切忌抽象化。 可制定“共性化”和“个性化”,除了基本 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 应对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 (2)录用条件应可量化和可考核性。如销 售岗位,可将完成销售指标作为录用条件; 财务、统计岗位,可将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 客服等服务岗位,可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投诉率等作为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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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州日报2012年6月12日报道,王某从2007 年1月4日开始供职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 限公司,该公司曾于2010年8月安排员工在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体检,在王某 拿到自己的健康检查报告后,发现上面写着 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此后,他被调离原来 的岗位,曾一度被安排去打扫卫生、洗沙发。 王某认为,调离原岗位与他的体检报告有直 接关系,医院的体检项目中不应包含乙肝五 项,于是向卫生部门、人社部门举报。

(一)加班的界定 1、加班的概念 现行法律没有直接界定“加班”概念。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 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 加班应为一个合意的产物,要么由用人单 位安排劳动者同意,要么由劳动者申请用 人单位同意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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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认为,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 开的电视节目中承诺聘用,他对此也形成了 合理信赖。现小米公司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反 悔,拒绝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构成缔约过失 责任,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郭宏以应聘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 付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因对 合理信赖而致使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机会损 失51000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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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关




(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 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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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期限 由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签订 无固定期限,及试用期的限制,第一次合同 期限不宜太短,切忌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 期限根据岗位不同,可2+7,3+6,4+5等。 (3)工资及加班工资 一般来说,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底薪) (不低于最低标准),其他的奖金/补贴/福利 待遇可约定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确定。加班工 资的计算基数可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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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 的诉讼风险。 4、员工背景调查。即调查该职工的身份、 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离职原因、工作 表现等信息,甚至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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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保安3年告13东家28次 法官吁 限制滥用诉权 广东中山市一位保安翟某2008年至2011年 三年期间提起41起劳动仲裁,28宗诉讼,一 共牵涉及13个单位。其通常在一家单位上班 一个多月后就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然后起诉 单位,将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故意拆分成 多项分别起诉,最多时一个案件拆成了七个, 多了90个环节,让承办法官“头疼不已”。 一家单位的代理律师甚至提出:“我个人给 你钱行不行?求你不要告了。”但翟某拒绝: “我就是要累死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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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终止劳动合同又未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 视为新的用工,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 个月订立,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支付二 倍工资,超过1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③劳动者自已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 理? 《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的, 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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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应聘者起诉小米:电视节目应 聘成功报到却遭拒 据媒体报道,2012年,郭宏报名参加福建 东南卫视的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步步为 赢》,经过多轮选拔之后,2月份作为第一 期求职者进行了首期节目录制,该节目于3 月4日晚播出。 在节目中,小米公司承诺为郭宏提供认证工 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为20万元,双方就 此达成一致。但郭宏到小米公司报到后,经 过两轮面试小米公司告知郭宏没有合适职位, 同时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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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条款的约定 (1)劳动者告知义务声明保证 (2)双重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声明 (3)商业秘密约定 (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告知约定 (5)用人单位法定告知义务的约定 (6)劳动者离职约定 (7)文书送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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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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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内订 立。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从满1个月的次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 属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共11个月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视为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1年以上不满3年 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得超过1个月 不得超过2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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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员工在职管理
一、员工加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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