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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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突发事件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突发事件的界定

国际上研究危机管理的学者把危机定义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

从具体的危机管理角度出发,危机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冲突以及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极端行为引发的各类事件。

对于危机事件或状态的分析,可以从事件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影响方式、事件的影响范围等三个维度考虑。

(1)灾害和灾难主要是指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由二者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或)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损失的现象或过程。

(2)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更加强调的是事件的影响方式是突如其来的,事先难以预料,需要紧急处置。

(3)危机是全过程、全方位地来描述那些突发的有可能产生较大破坏损失的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突发事件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突发性和紧急性

(二)高度不确定性

(三)影响的社会性

(四)决策的非程序化

三、突发事件管理的内涵

突发事件管理指的是为避免或减少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危机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理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以及事后的恢复能力。

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花更大力气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必须清醒地认识我国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加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暴露的不和谐问题日益突出。

(一)重大自然灾害频发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三)重大传染性疾病形势严峻

(四)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

(五)传统道德文化体系的失稳

(六)全球化的冲击与挑战

三、我国突发事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危机管理模式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法律框架脆弱

(二)综合协调机构缺乏

(三)危机应对网络松散

(四)社会应对能力薄弱

(五)社会预警体系不完善

(六)专家咨询队伍薄弱

第四节我国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建设

一、突发事件发展周期管理

根据危机的发展周期,危机管理过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危机预警及准备、识别危机、隔离危机、管理危机以及善后处理阶段。

每一个具体的阶段都要求危机管理者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策略和措施,准确地估计形势的发展变化,尽可能把事态控制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以免进一步恶化。

(一)预警及准备

危机预警及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发生。

第一,防范和避免危机的发生。

第二,建立应对预案。

第三,建立组织系统。

第四,开展社会演习。

(二)识别危机

识别危机的关键工作,是监测系统或信息监测处理系统是否能够认识和辨别出危机潜伏期的各种症状。

搜集信息。

多维度识别。

(三)隔离危机

为了避免事态的逐步升级,要求危机管理组织必须发挥启动危机管理机构“防火墙”的作用,控制突发事态的蔓延,保证组织其他部门的正常运转。

第一,构筑“防火墙”。

第二,确立取舍原则。

第三,做好内部沟通。

(四)管理危机

为危机深化到一定的程度,将使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趋于严重瘫痪和混乱,

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第一,人员调度应当合理。

第二,决策模式应当适时。

第三,媒体沟通应当及时有效。

(五)善后处理

管理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危机管理过程已经完结,只是危机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危机善后处理。

第一,及时处理善后。

第二,开展独立调查。

第三,诊断“危机后遗症”。

第四,进行组织变革。

二、我国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建设

(一)我国突发事件管理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第一,纵向关系体现了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程度。

第二,横向关系体现了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和责任分担问题。

第三,机构设置体现了在危机的预防、爆发、恢复的各阶段中危机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问题。

第四,政企、政社关系体现了政府与其他参与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合作关系问题。

(二)突发事件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完善体制:分级响应、重心下移。

第二,健全法治:完善制度、加强立法。

第三,明确责任:分类管理、职责分明。

第四,整合资源: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第五,公私合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六,标本兼治:职能转变、管理创新。

第一节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建设

一、突发事件法制概述

(一)突发事件法制的含义和特点

突发事件法制属于非常态法制,是关于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作为预防、调控、处置危机的法律手段,突发事件法制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制的基础

突发事件法制相对于正常状态下的法制所具有的不同特点:

第一,内容和对象上的综合性、边缘性。

第二,适用上的临时性和预备性。

第三,实施过程具有很强的行政紧急性。

第四,立法目的上更强调对权利的保障性。

第五,法律制裁具有更大的严荷性。

(二)突发事件法制化的必要性和意义

首先,突发事件需要法制,一个直接的意义在于法制作为应对危机的手段更为有效与有序。

其次,突发事件需要法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是避免法治危机、保障人权所必需的。

二、我国当前突发事件法制状况及其不足

我国现有的有关危机管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

第一,立法不全面,宪法依据不足。

第二,立法比较发散、不统一。

第三,权利保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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