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再生水1优惠政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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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
(一)再生水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胶粉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免征增值税。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三)翻新轮胎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四)特定建材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五)污水处理劳务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3]23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六)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七)电力、热力
1、优惠政策
(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
(3)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4)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八)页岩油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九)再生沥青混凝土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政策依据:财税[2008] 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治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一)涂料硝化棉粉
1、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