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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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1、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3)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5)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7)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8)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9)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0)救济途径;
(11)(十一)投诉电话。
3、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1)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2)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3)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4)新闻发布会;
(5)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6)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