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3]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3〕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集中打造“5个100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贵州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支撑点和发展增长点,是推动发展的大平台、政府工作的大擂台。
为大力支持“5个100工程”重点发展平台建设,为全省发展集聚更多要素、积蓄更多能量,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政策(一)科学统筹土地规划。
将“5个100工程”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态评估与适时修改创造条件,确保“5个100工程”用地有规可依。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实现“5个100工程”用地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协调统一,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时序、地类、强度得到科学、高效、快捷的管控和服务。
(二)保障建设用地增量。
城市综合体、示范小城镇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安排。
2013年安排1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5个100工程”未列入国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的“向山要地”工程;安排1万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足部分根据规模、进度、时序逐步追加。
产业园区和旅游景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市(州)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保障解决。
(三)多渠道解决建设用地需求。
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1+8”土地供给组合政策。
原则上城市综合体和旅游景区使用增量指标,产业园区使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政策,示范小城镇建设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8日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一、监测评价对象(一)9个市、自治州;(二)66个贫困县(含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6个片区县),有扶贫开发任务的19个非贫困县(市、区);(三)190个贫困乡(镇)。
二、监测评价内容各市、自治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乡(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情况和脱贫成效。
三、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自治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乡(镇)按同一指标体系开展监测。
指标体系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脱贫成效3项一级指标,贫困人口识别指数、产业帮扶指数、易地扶贫搬迁帮扶指数、生态帮扶指数、教育帮扶指数、医疗健康帮扶指数、基础设施帮扶指数、财政金融帮扶指数、社会保障帮扶指数、社会帮扶指数、党建帮扶指数、贫困农村居民收入变化指数、贫困变化指数、扶贫管理指数和帮扶工作满意度等15项二级指标,群众知晓率等37项三级指标。
四、监测评价方法监测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通过脱贫攻坚计划完成率、专家评分、上级评分和问卷调查,将37项三级指标指数化,加权得出15项二级指标指数,然后加权计算得到3项一级指标指数,最后加权得到脱贫攻坚成效指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黔府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精神,配套制定了《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为精准识别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对象和任务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十三五”时期我省的搬迁任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0万人。
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总规模按32.5万人控制。
二、搬迁条件搬迁对象以扶贫部门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623万为基础,以扶贫部门多轮精准识别成果为依据,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相结合,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一)迁出地区域条件。
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和原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审查批复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下达分解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划编制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与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工作。
(四)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扶贫生态移民扶持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黔府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发挥生态扶贫的重要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生态扶贫十大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力度,促进贫困人口在生态建设保护修复中增收脱贫、稳定致富,在摆脱贫困中不断增强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百姓富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到2020年,通过生态扶贫助推全省30万以上贫困户、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增收。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退耕还林建设扶贫工程。
全力争取国家将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2017-2020年全省争取实施退耕还林1000万亩左右。
退耕还林任务继续向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4个深度贫困县倾斜,对符合退耕政策的贫困村、贫困农户实现工程全覆盖,确保69万户贫困户每亩退耕地有1200元的政策性收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黔府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项目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以移民村及移民户为基本单元。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应符合后期扶持政策导向和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持成效精准。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持、改善基础条件、教育培训、贷款贴息、移民突出问题补助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审查、考核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黔府办函〔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2号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铜仁市人民政府,凯里市、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麻江县、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望谟县、江口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扶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整体脱贫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对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的政策扶持,实现整体脱贫,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人口数量较少民族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的确定人口数量较少民族是指我省人口总数在5万人及以下的世居少数民族,有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蒙古族、仫佬族、满族和羌族等8个民族。
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是指在全省9000个贫困村中,人口数量较少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贫困村。
全省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共有65个,其中一类贫困村33个,二类贫困村15个,三类贫困村17个,主要分布在黔东南自治州凯里市、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自治州望谟县和铜仁市江口县等10个县(市),总人口10万余人,其中贫困人口2.8万余人。
二、总体要求按照“省级扶持、市级统筹、县负总责、乡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坚持输血与造血、外部给力与自我发力、整体脱贫与提前小康、树立典型与示范带动相结合,通过完善机制,整合资源,优先扶持,全力推进人口数量较少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黔府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至2015年,我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出了一批世居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等生态环境脆弱、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地区的农村人口,促进了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改善了迁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的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双重效果,同时也为国家研究决策实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贡献了宝贵经验。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程至今未能完全收尾,还有不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解决。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2至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收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扶贫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应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查缺补漏,开展相应收尾工作,确保所有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包括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在2016年底前全部建成,2017年3月底前移民户全部搬迁入住。
搬出的每一户贫困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或有稳定的脱贫产业和脱贫项目覆盖;所有搬迁户都能享受和安置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2017年底前实现迁出地旧房应拆尽拆,完成所有旧房拆除宅基地的复垦复绿。
二、工作要求(一)严肃执行计划任务。
2012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下达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建设安置点668个,建设安置房14.8087万套,搬迁安置62.43万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各民主党派、团体及专委会、界别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小康,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目标,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1149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625件,省政协提案524件)。
为认真做好2013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2〕39号)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办理责任各承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一位办公室(厅)负责人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厅)抓协调、业务处(室)具体承办、经办人员跟踪办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着落。
二、规范办理程序(一)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省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和提案、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以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将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形成答复文稿,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统一答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十二件能够利当前、益长远的环境保护实事。
为确保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能够切实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全省污染物排放量将明显增加,水环境污染和大气环境污染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加之环保设施基础、环境管理能力薄弱,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强化环境保护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把环境保护作为一条绝不放松的底线,以废水、废气、废渣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为抓手,切实增强抓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责任感、紧迫感,多还旧账,不欠新账,通过几年的努力,做到经济增长快、环境质量好,实现百姓富、企业强、生态美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一)建设10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工程。
从2013年起到2017年,用5年时间实现100个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013年,在已完成2个污水处理工程的基础上,开工建设28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和2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收运系统项目;2014年,开工建设3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和38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运系统项目;2015年,开工建设2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和40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运系统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2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和20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2017年,10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运系统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黔府办函〔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4日2013年度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情况2012年,全省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85起,造成12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64万元。
成功预测并避让了18起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避免了785人伤亡和1847万元经济损失。
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诱发因素以自然因素为主,达160起,占灾害总数的86.49%;人为造成25起,占灾害总数的13.51%。
二是灾害类型以滑坡为主,其次为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分别占灾害总数的63.78%、25.41%、5.95%、3.24%、1.62%。
三是发生时间集中在5月至7月,期间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52起,其中以7月最为集中,该月共发生66起各类地质灾害,占全年的35.68%。
四是从空间分布上,铜仁市发生地质灾害相对较多,占灾害总数的20.54%,其次是黔南州,占灾害总数的17.84%,其他市州相对较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改革开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发[2013]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改革开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改革开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发〔2013〕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全省改革开放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把今年作为“改革开放年”。
《工作安排》重点突出了当前急需推进和年内需要完成的改革开放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开放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安排》明确的任务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的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
要将《工作安排》各项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程序,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督办落实。
要把《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推进改革开放工作情况。
四、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进改革开放的必要性、紧迫性,及时总结推广工作推进中涌现出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让社会全面了解我省推进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举措,形成推动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
《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全文-政策法规-铜仁房产网
《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全文-政策法规-铜仁房产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改善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加快人口战略转移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切实做到“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
即: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迁出地点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地方为主,搬迁区域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为主,安置地以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重点小城镇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5个100工程”、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
整合相关资源,完善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增收与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1 /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
(2012―2020年)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函[2013]4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3〕47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批复〈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请示》(黔发改呈〔2013〕5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建设生态文明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现将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9件)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2.《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黔府办函[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31日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切实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拓宽内容、创新服务、加强指导、强化督查,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快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部门预算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要按规定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或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公开2013年度部门财政预算、“三公” 经费预算和2012年度部门财政决算、“三公” 经费决算,同时在部门网站相应专栏公开,并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预算公开要公开省财政厅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三公” 经费除公开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外,要细化“三公” 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黔府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移民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的《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四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省移民局、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扶持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并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水库移民示范新村规划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等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充分体现移民意愿的原则。
(二)项目组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原则。
(三)项目管理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监管和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项目组织协调;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移民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质量保证。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号)和铜仁市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会议等精神,为实施好我县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有效改善我县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农村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偏远落后地区人口战略转移,改善其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统筹城乡为主线,以整合资源为保障,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为目标,采取整合资金、统筹政策、整体搬迁、集中安置的方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结合起来,与农村危房改造结合起来,与基础设施向下延伸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科学、和谐、有序搬迁。
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居住有改善、致富有路子、就业有岗位、迁出能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调配整合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全县优势政策,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扶贫、以工代赈、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财政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石漠化治理、生态治理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从而破解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建设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
尊重群众意愿,认真做好搬迁群众的思想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强搬强拆,确保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举全县之力,全力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2.坚持统筹安排、整体搬迁的原则。
把生态移民与水利移民、地质灾害移民、工业园区移民、县城新城区规划移民、以工代赈移民等结合起来,采取政府帮扶、金融支持、社会捐助、农户自筹的方式,以自然村寨、村民组为单位整村整组整寨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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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3]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0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5年)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1日
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改善我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石漠化严重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加快人口战略转移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切实做到“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
即:总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农户为主;安置地以小城镇、产业园区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和矿山企业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
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
通过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2013年,全省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36485套、搬迁151083人。
其中,三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33739套、140434人(武陵山区9476套、39554人,乌蒙山区4915套、21732人,滇桂黔石漠化区19348套、79148人),住房套数和搬迁人口数分别占总数的
92.5%、93%;其他地区2746套、10649人,分别占7.5%、7%。
二、移民对象和安置方式
各地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组织进村入户调查,确定移民对象。
安置方式以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重点小城镇集中安置为主。
安置点共126个,其中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安置点33个、共安置15017户60847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安置点19个、共安置5836户2338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