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最新版)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由于农业机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使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使用环境、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其主要任务包括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升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非常繁琐和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监督。
首先,在农业机械的生产环节,监督机械厂家的生产过程,确保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其次,在农业机械的销售环节,监督销售商的操作行为,防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在销售过程中隐瞒农业机械的真实情况。
再次,在农业机械的使用环节,监督农民的操作行为,指导其正确使用农业机械,规范施工操作。
此外,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共同推动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是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防范事故的发生。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合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立足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二,全面系统。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全方位、全流程地监督和管理,涵盖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及时有效。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公正公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需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机械厂家、销售商和农民,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实施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农业机械安全监察条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实施还需依托相关的检测评价技术和设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是指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岗位职责、培训要求、工作纪律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完善农机安全监测体系,对农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协助制定农机安全生产规范,指导农机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机使用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指导农机使用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二、培训要求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知识。
2. 具有农机安全监测与评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计划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 了解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政策,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工作纪律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性。
2. 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及时完成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与农机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协助解决农机安全问题。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评价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评价,评估其工作成效和工作态度。
2. 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提升。
五、奖惩制度1. 表彰先进: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通报表彰。
2. 处罚违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处理。
3. 岗位晋升: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时进行岗位晋升。
六、监督保障1. 设立农机安全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农机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范文(2篇)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范文____年,我们着重以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为主,同时在复杂的环境中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宣传等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农机工作以安全预防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为契机,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检查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使全县农机安全工作在困境中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一、加强培训学习,规范工作言行根据农机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参加了全体成员进行的为期限两天的业务技能培训,而后监理执法中队又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了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道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两个工作规范,同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行了广泛讨论、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对安全检查车配上农业部统一的标识和行风监督电话,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展示了农机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注重宣传教育,服务广大机手春节期间的检查、宣传活动每年一度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我们都积极参与,____年初的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更不例外,我们安排工作人员,有黄站长带队,出人出车,积极参与,同时在春季乡镇庙会期间我们积极和各乡镇政府联系,开展庙会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检查活动,在双涧、马集、岳坊等镇,我们设起咨询台,宣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以及农机及驾驶人员的办事程序,所须申报材料等内容,在检查中,我们着重纠正农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违章载人等严重的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违章违法行为,在春季安全检查和宣传的活动中,我们对于轻微违章的,采取说服教育的形式,责令其改正,对于严重违章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春季服务到现场,安全教育到农家当前安全监理工作重在服务,工作的前沿在农村,我们在____年年刻意把监理工作向镇村延伸,把监理工作寓于农机部门为农服务的大的工程之中,我们在县局的统一安排下,我们重点开展机车保有量大的村镇的安全教育农机技术培训活动,深入双涧路南、贾井、荣庙、柳林、陆瓦房等乡镇村,今年我们又新建立了坛城、范集、田桥等新的农机安全示范村,开展安全宣传会,现场受理农机驾驶证、行驶证业务,使机手在家门口就受到了安全教育。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构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副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三)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四)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二)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三)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机事故;(四)对农机维修、改装、回收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农机安全;(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培训,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主要权限:(一)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整改指令;(三)对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四)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参与农机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选拔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机相关专业优先;(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具有农机驾驶操作技能,熟悉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选拔程序:(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名;(二)资格审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驾驶操作技能等;(四)体检: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五)公示: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人员予以聘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公文我整理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盼望可以帮到您!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预防和削减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修理、使用操作以及平安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进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夫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标准和学问的宣扬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全部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平安使用教育,提高其平安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平安牢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舞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修理技术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平安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平安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措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措施一、概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指对农机及其使用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提出并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农机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机安全监理的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农机安全监理的目标农机安全监理的目标是保障农机的安全运行和使用,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三、农机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1. 农机检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等方面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故障部件,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
2. 操作员培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农机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使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农机的使用情况和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
4. 事故调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农机安全监理的工作流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分为农机检测、操作员培训、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四个阶段。
1. 农机检测阶段: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等方面的检测。
检测完成后,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故障部件。
2. 操作员培训阶段: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农机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完成后,操作人员需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上岗操作。
3. 安全监督阶段: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使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农机的使用情况和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及任务目标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继续成为农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内容。
为了保障农机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质量,我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本次工作总结旨在总结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
二、工作开展情况2024年,我们紧紧围绕农机的安全使用和农机作业的规范进行了监理工作。
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1. 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普及农机安全知识,提醒农民注意农机安全操作,并加强农民对农机维护保养的培训。
2. 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农机市场监管,严格审核农机产品质量,加强对农机的检测和检验工作。
3. 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和整治行动。
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农机安全使用。
4. 建立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要求农机用户在发生农机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农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5. 加强农机安全科普培训。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农机驾驶员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意识。
6. 加强农机维修服务。
建立健全农机维修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进行维修,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确保农机的安全性能。
三、工作成效分析1. 农机安全意识普及率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农机安全知识的普及,农民的农机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
2. 农机事故减少。
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机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
3. 农机安全维修服务改善。
加强农机维修服务,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让农民能够及时维修农机,减少了因农机故障引发的事故和损失。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但农民对农机安全的认识仍有待加强,理念转变不彻底。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测验和检查,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监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督促整改,确保安全隐患的彻底消除。
第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监理机构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绪论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农业机械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
农业机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工作,四川省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条例,旨在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的颁布将有助于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水平,实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职责是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理机构进行检查和测试,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水平。
农机安全监理
农机安全监理一、概述农机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机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农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
因此,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机安全监理的内容1. 农机购置前检查在购置新的或二手的农业机械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明显变形、裂纹、锈蚀等情况。
(2)机器性能检查:检查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是否正常工作。
(3)安全装置检查:检查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装置,例如刹车灯、反光镜等。
2. 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1)使用前准备:在使用前对农机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使用中监督:在使用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后检查:在使用结束后对农机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并对农机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当发生农机事故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
(3)赔偿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三、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1. 保障人身安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不当的农业机械容易引发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2. 保障财产安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不当的农业机械容易造成财产损失。
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损失的发生,保障财产安全。
3. 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可以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农机安全监理的实施1.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机购置、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民、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农机安全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自查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自查总结范本一、引言在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规范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次自查总结主要对2024年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下一步规范化建设的一些建议。
二、自查内容1. 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建设情况2024年我单位注重完善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农机安全监理操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文件。
自查发现,这些制度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对接,但在宣传和执行过程中还需加强。
2. 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为了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单位明确了组织架构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培训和交流会议等方式确保各个岗位的人员熟悉并能够胜任工作。
自查时发现,虽然组织架构和职责已经确定,但部分岗位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范围不清楚,需要加强培训和沟通。
3. 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建设情况2024年,我单位注重农机安全监理设施的建设,对监测设备、通信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进行了更新和配备。
自查时发现,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良好,但设施的扩建和提质仍需进一步完善。
4.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能力和素质情况我单位注重培养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自查发现,大部分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但个别人员仍存在技能不足和知识掌握不全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考核。
5.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了及时了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我单位建立了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自查时发现,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相对稳定,但分析结果的应用还需加强,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上。
三、经验教训总结1. 坚持制度建设和执行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并坚持严格执行。
我们需要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推进制度的建设,并确保制度的执行到位。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2篇)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田作业效率和农业生产质量。
二、工作内容1. 农机安全检查:定期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驾驶室、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农机的各项部件正常运行。
2. 农机设备维护:对农机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保证农机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3. 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农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安全监督管理:对农机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制定并执行安全规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农机作业的安全进行。
5. 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工作成果1. 提高农机使用率:通过及时进行农机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提高农机的使用效率,减少因农机故障而导致的农田作业时间的浪费。
2. 减少事故发生率:通过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3. 降低农机损坏率:通过定期对农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延长农机的使用寿命,降低农机的损坏率。
4. 提高农机作业效率:通过对农机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机作业的安全进行,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停工和修理时间。
5. 提升农业生产质量:通过对农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减少农田作业中的事故和损坏,提高农田作业质量,提升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问题:农机安全检查不够全面细致。
改进措施:加强农机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细致。
2. 问题:农机设备维护工作不及时。
改进措施:建立农机设备维护的档案,制定具体的维护计划和周期,确保维护工作的及时进行。
3. 问题:农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
“十二五”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和任务
降低事故死亡率 ,保持 拖拉机和联合 收割机 万
台死亡率持续下 降,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 二五 ” 间, 十 期 要推进 监管环 节 由使用 操作 向农 业 机械 化全过程转变 ;推进 监管范 围由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 向所有农业机械转 变;推进监管方式 由重管理 向管理与 服务并重转 变; 推进监管手段 由传统 向现代化转变。 实施 “ 平安农机” 创建工 程 、 为 民服务创先 争优 示范窗 口” “ 创
理 的财政投入 , 快装备 和信 息系统建设 , 加 推广应用 移动 式农机 安全 检测技 术和农机 驾驶 人考试装备 ,提高重 要 农 时季 节、关键 生产环 节和重 点机械设施 的农机安全监
管水 平 ;
— —
增 强安全 生产 意识, 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 , 强化
械化科 学发展 对农机 安全监管 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进入
费, 改善装备条件 。贯彻《 安全 生产“ 二五” 十 规划》 积极 , 协调 落实, 将农机 安全检 验 、 牌证发放等属 于公共财政保
障 范 围 的工 作 经 费纳 入 财 政 预 算 ,鼓 励 有条 件 的地 方 对
识和操作技能。 探索 多种形式的农机保险制度 , 强农机 加 综合保险和安全互助保险研究,推 动将农机保 险纳入农 业政策 性保 险, 争取财政资金对农机保险保 费给予补贴 ,
安全 宣传和培 训, 高安全 驾驶操作技 能; 提
— —
扩 大安全 监理 覆盖 面 , 十二 五”期 末农 业机 “
械安全 监理 上牌 率 、 验率 、 检 持证 率水 平力 争达到 7 % 0
以上 ;
— —
创 建 全 国“ 安 农机 ” 范县 、为 民服 务 创 先 争 平 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
案例二
01 背景介绍
该地区针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存 在的一些问题,尝试创新实践, 提高安全水平。
03
02
实施效果
创新措施
该地区采取了多项创新措施,如: 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加强操 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推广智 能化技术,实现远程监控等。
通过实施这些创新措施,该地区 的农业机械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 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
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迅速介入,开展事故调查。调查 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 证言采集、机械故障检测等。
经调查,该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 操作不当,导致机械故障。该操 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并接受了相 应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需及 时、公正、透明,加强操作人员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 识。
农业机械登记注册流程
登记申请
01
农机所有者需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材料
02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
效。
核发牌证
03
审核通过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农业机械牌证,并进行公
示。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流程
报检申请
农机所有者需在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提交报检申请。
03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引入智 能化技术,提高安全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法规及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相关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2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是保障农机作业安全的重要文件。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本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行为准则、工作要求等内容,旨在提高农机作业的安全性,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一、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1.指导农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合理、规范使用农机设备。
2.检查农机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农机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组织农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定期进行农机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
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行为准则1.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维护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严格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程,不得违法操作农机设备。
3.保护用户利益,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与用户谋取私利。
4.不得泄露用户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用户和企业的隐私。
5.与客户和相关人员沟通时,要注重礼貌,尊重他人的权益,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三、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细心,认真负责。
3.善于团队合作,与同事之间互相支持,协作共进,共同维护农机作业的安全。
4.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指导。
5.保持学习的态度,关注最新的农机安全管理政策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保障农机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农机设备、提高农机操作安全、降低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农机设备的故障和隐患,还可以提供农机作业技术支持,为农民提供安全的农机作业环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通过规范管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隐患,保障农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安全问题。
为此,建立和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制度,已经成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意义、主体、要求和技术措施进行探讨。
意义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农业机械的使用特点,建立和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制度,可以促进农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确保农机运转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减轻农机使用者和农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主体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和农民三个主体。
政府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领导和管理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进行全面覆盖和分级管理,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负责农机的销售、维修、保养、更新等管理工作。
在安全监理方面,企业应加强农机销售前的安全检验,为农民提供安全的农机及其操作培训和检修维护服务,及时协调和处理发生在运营中的安全事故,加强农民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文化传统建设。
农民是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加强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农机,按规定使用农机保护装备,少发生安全事故,减轻损失。
三者应形成紧密合作,协同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
要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要求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加强培训、宣传、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各方面工作,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尽可能减少损失。
1.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包括安全检测、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农业机械企业应加强对农机销售前的安全检验、安全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完善设备监控系统,尽早检测警报,及时提供安全提醒。
农民应遵守农机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操作使用农机,及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专业人员反馈农机安全状况,及时接受培训,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