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所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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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A)
编号: 货 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省 市(州) 县(市、区) (养殖场、交易市场) 乡(镇) 村
第 联 共 联
动物种类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用 途 运载方式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 承运人 □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 装运前经 消毒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联系电话
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填写规范
•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 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 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 鸡、鹅、兔等。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 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 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 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 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 定。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
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
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
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 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编号:
第
货 主
联系电话
联
动物种类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用 途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共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
村
牲畜 耳标号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运载工具 牌号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
月
日
牲畜 耳标号 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签章 备注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产品A)
编号:
第 联 共 二 联
货主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目的地 承运人 运载方式 运载工具牌号 □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 省 市(州) 县(市、区)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 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 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填写规范
1.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
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 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国家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和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动物检疫工作又一 次重要的规范性调整。
联系电话
装运前经
消毒
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签章 备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备
注
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பைடு நூலகம்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二)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 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 字迹清晰。
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及动物卫生 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 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检疫申报方式: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三)、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
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 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 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填写规范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 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 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
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填写规范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 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 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 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
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
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 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填写规范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
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
新证明比较老证明而言,书写的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加详细,
目的更加明确,这也促使我们的检疫行为要更加规范,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认知程度要更加深刻。
(一)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类
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种类分为四种:
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其中:A证为出省使用,B证为省内使用。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 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
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
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 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 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 填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
1、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 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 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 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 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
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
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 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 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
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
电话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
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四)、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2、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 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3、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4、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 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 未经检疫处理。
(八)、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流程
货主申报
受理 检疫人员按约定时间 到报检点检疫 条件: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 强制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健康;实验室疫病检测,符合要求; 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符合要求 实现现场检疫 合格 监督 货主 消毒 出证 收费 不合格 按规定无 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
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
不受理
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 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备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产品B)
编号:
第 联 共 二 联
货
主
产品名称
数量及单位
产 地
生产单位名称地 址 目的地 检疫标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