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ABDE
A.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
B.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
C.改善法人治理结构
D.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E.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主要内容应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展情况。

重点列报:最近3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农户贷款面、本年利润和费用总额的年度变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时间和对象;委托处置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变化、清收变现进度、处置费用
支出情况。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附1)。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见附2)。

(六)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介绍,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洗钱方式:
其一,利用金融机构。

包括伪造商业票据;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等。

其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进行洗钱。

其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为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其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

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其五,其他洗钱方式。

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具有如下三项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各类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

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
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
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即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这是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
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
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每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示。

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
思表示构成是不一样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
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
后果是相互一致的。

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

因为,民事
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含有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
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金融犯罪
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外延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犯罪。

其中又包含了金融管制犯罪、货币犯罪、贷款犯罪、票证犯罪、证券犯罪、洗钱罪、外汇犯罪、保险犯罪八个方面的犯罪。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针对银行的犯罪
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1. 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