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琦焱农贸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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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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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牧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合作社全称]。

第三条本社性质:系由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宗旨: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发挥农牧业产业链优势,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促进农牧业产业升级,实现成员共同增收。

第五条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成员与入退社第六条本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2. 热爱农牧业事业,有参与农牧业合作社发展的意愿;3. 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费。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1. 向本社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社员费;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成员退社程序:1. 提前一个月向本社提出退社申请;2.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批准;3. 清理所欠债务;4. 退还社员出资。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本章程;2.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本社终止事项。

第十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执行社员大会决议;2. 制定和修改本社规章制度;3. 管理本社财产;4. 决定本社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监督理事会工作;2. 审查本社财务状况;3. 督促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开展以下业务:1. 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2. 农产品加工、销售;3. 农牧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4. 农牧业项目申报、融资;5. 其他与本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三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社盈余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 提取必要的公积金;3. 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4. 其余部分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_________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农民自愿组成,以种植为主要经营内容,实行民主管理,以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宗旨:通过合作经营,提高成员种植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合作社的宗旨:1. 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提高成员经济收入;2. 提升种植技术,推广优良品种;3. 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市场竞争力;4. 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业务范围:1. 种植、加工、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产品;2. 农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3.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4. 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5. 与其他合作社、企业合作,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6.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作社成员第八条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3. 愿意以土地、资金、技术等入股;4. 在合作社内从事种植活动。

第九条成员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3. 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4. 按照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的盈余;5. 退出合作社。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2. 按时足额缴纳股金;3. 参与合作社的种植活动,完成合作社分配的任务;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成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主任;5. 副主任;6. 会计;7. 出纳。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1.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等。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设立人李玉英、杨建芳、苏有忠、代天智、叶维廷5 人发起,于2022 年5 月5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中宁县金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本社住所于中宁县余丁乡金沙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者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赢余,国家财政津贴,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赢余(四)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五)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六)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暂时大会(七)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 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 2 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章程向本社出资。

注:当本社浮现经营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三)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新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五)不从事伤害本社利益的活动(六)不得拖欠出资额,或者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100%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要要求退社(二)丧失行动能力(三)死亡的(四)违法犯罪的(五)伤害本社利益的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赢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宁夏奕鸣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宁夏奕鸣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宁夏奕鸣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一、合作社概述宁夏奕鸣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于____年,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县,主要从事____种植业务。

合作社致力于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种苗、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

二、合作社宗旨和目标1.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目标:打造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升合作社成员的种植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成员资格和入社条件1.成员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同合作社宗旨,愿意参加合作社活动,遵守合作社章程。

2.入社条件:提交入社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四、成员权益和义务1.权益:享有合作社提供的种苗、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参与合作社项目的利润分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社规定的费用,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五、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1.组织架构: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决策机制:理事会成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重大事项经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六、财务管理和发展规划1.财务管理: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

2.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合作社核心竞争力。

七、合作社终止和清算1.终止条件:合作社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依法终止:(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3)无法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2.清算:合作社终止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财产优先用于支付合作社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

八、附则和生效条件1.本章程经成员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行业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成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合作、互利、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XXXX养殖合作社”。

第四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乡镇)XX号。

第五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养殖业务、兽医服务、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七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登记注册后获得。

第八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自愿退出成员,在退出时应按照大会决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尊重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组织原则收益共享。

第十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做到财政公开、明账。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为原则。

第十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自然人、法人的会员申请,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推动养殖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定期缴纳入股金,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养殖业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第十六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经合作社监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养殖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必要的部门。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权益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营计划、管理用人、制定会员权益、收支管理等。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依法成立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村内农业、林业、养殖业、渔业等集体经济活动。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性质是农民自主、互利共赢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会员由本村村民组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平等、自由的合作权益。

第六条:会员享有按劳分配的经营红利,平等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并有权按规章制度参与合作社的决策。

第七条:会员享有平等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程序和选举权,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参与集体经济合作的投票权。

第八条:会员享有学习、培训和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机会,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立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立合作社主任,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和组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以集体经济为主,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和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支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途径,为会员提供有益的经营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作社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应当以合法、安全、稳健为原则,保障会员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会员义务第十八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服从合作社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和集体经济合作,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合作社的会员大会和相关活动,参与决策和监督。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模板

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性质本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发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宗旨本社以服务(服务领域)为宗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互助合作,实现社员增收、产业增效、农民致富。

第四条地域范围本社的活动地域范围:(具体地域范围描述)。

第五条住所本社住所:(具体地址)。

第六条合作社标识本社标识为:(合作社标志图案及说明)。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本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二)组织社员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开展农业项目投资;(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本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立本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必要的经营资金。

第十条合作社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向全体社员提交设立合作社的申请;(二)召开社员大会,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决议;(三)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五)公告合作社成立。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变更本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的修改;(二)合作社名称、住所的变更;(三)经营范围的调整;(四)组织形式的变更;(五)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终止本社的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而终止;(四)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清算本社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本社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员名册、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决议记录等档案资料。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种植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结成的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中药种植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注重实效,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运营原则是: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成员受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员大会。

第六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协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理事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事务,参与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监事长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合作社的决策进行审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收购、销售;中药材种植技术的研发、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报告定期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提高成员的中药材种植技术水平。

第四章成员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成员义务,共享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分享经营成果;(三)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五)其他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种植中草药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各类中草药种植的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为发展方向,以发展会员经济、提高会员收入、改善会员生活为宗旨。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大寨文朵中草药合作社”。

第四条凡有意参加本合作社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会员。

第五条本合作社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承担与自身财产有关的义务,对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云县大寨镇,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或非企事业单位法人,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中草药及其他农作物,购销农副产品,开展中草药种植技术培训和研究,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以及与经营范围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全体会员按照其决定的经济份额进行缴纳。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按照章程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按照每年的决算结果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_____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住所:_____。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第五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农作物;(三)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作物种植、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作物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七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本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社盈余;(四)查阅本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条本合作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合作社的亏损。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为养殖专业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养殖为主导产业,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产品销售、农资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本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社,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均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社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按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优先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信息服务和农资采购优惠;(五)退社自由。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活动;(四)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

第十条成员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五)修改本章程。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五)决定成员的入社和退社;(六)决定聘请和解聘经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检查本社财务;(三)对本社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及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22 修订)国务院令第 648 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 96 号,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县工商分局登记。

经营期限为:年月日。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收,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通过土地、人口、资产、资金折股量化,实行“确权确股到户”的方式,股东以其股分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和县农经站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本社自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为本社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本社登记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入社原则1、坚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以土地入股为基础,对没有土地的农户以资金入股为前提方可享受人口股的原则。

3、坚持产权明晰、折股量化为核心,确保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4、坚持传统自然村独立核算,进行二次分红的原则。

5、坚持先提取 20%公积金、公益金的前提下,再按股分红的原则。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 18 周岁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文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对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分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合作社)的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X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成立旨在促进农民的经济发展,加强农业种植专业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XXX市XXX区XXX街XX号。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种植业务、农资供应和销售、技术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机设备租赁等。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成员由自愿加入并认同本章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愿的义务,每个合作社成员仅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个人利益影响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申请退出合作社,但需要提前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应按时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全体合作社成员共同组成合作社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合作社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所有合作社成员组成。

合作社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包括: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修订章程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合作社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中互选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合作社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记录和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合作社自成立之日起,采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作社成员的入股资金、社员经营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合作社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中药材合作社章程模板

中药材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中药材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及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注册地为[注册地],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生态种植,提高中药材品质,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伙制等]。

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热爱中药材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第十三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三)按章程规定获得分红;(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为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监事会审核,并及时向成员大会报告。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一、总则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宁夏当前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标准,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运行机制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由5名以上的自然人农民组成。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3年。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监事成员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3年。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经理或经理团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管理。

三、业务范围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与所属农业领域相符,可从事农作物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与农业企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合作,通过产权合作、资源共享等方式开展合作经营。

四、运行机制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会员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财务报告和审计等工作。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税收合规。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开展定期会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议,及时沟通合作社内外事务。

五、监督管理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等。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奖惩机制1. 对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如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2. 对违反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处罚,如限制业务开展、吊销执照等。

七、附则1.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会员的组织认同感和合作信心。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畅通与社会各方的沟通渠道,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农业经济的繁荣发展。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中药种植合作社的运作,促进合作社稻草生产,提高中药种植效益。

2. 各成员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

二、成员资格
1. 合作社成员是指愿意参与中药种植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欲加入合作社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过合作社审核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
1. 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分享合作社的利润。

2.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四、决策机构
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成员为合作
社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2. 理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负责。

五、经营管理
1. 合作社成员应当主动参与合作社的种植、养殖和经营活动,发挥自身的能力和专长。

2. 合作社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私吞合作社的财物。

六、利益分配
1.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和成员的经营贡献进行分配。

2. 利润分配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利益输送和侵占行为。

七、纪律和处罚
1. 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的成员应当接受合作社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成为合作社成员。

2. 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行。

八、附则
1. 本规章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执行,成员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同遵守和落实。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必要制定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本合作社是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以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种养技术、信息、销售、加工等服务,实现共同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成员,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为会员制,会员应当是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六)决定其他应由全体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人数)名理事组成,负责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召集全体会员大会;(二)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投资项目;(五)决定合作社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六)决定合作社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二)检查合作社的财务;(三)对理事会成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罢免建议;(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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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参观、交流车辆接送服务。

第五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本社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3次成员大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二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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