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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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和其他普通的民事拘留、⾏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刑事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但就⽬前⽽⾔,公安机关在适⽤刑事拘留这⼀强制措施时存在⼀些问题:⼀、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执⾏中有些⼲警错误地认为,刑事拘留的条件相对于以前⽽⾔放宽了,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

对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也⼀律使⽤刑事拘留,造成刑事拘留⼈数直线上升。

如对于⼀些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些⾝体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羁押的犯罪嫌疑⼈同样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以刑事拘留代替⾏政拘留、⾏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的程序提⾼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即执⾏,程序⽐较复杂,⽽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

所以个别办案⼈员因怕⿇烦,对⼀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明知只够得上作治安处罚,也⽆刑事拘留之必要,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政处罚。

有的办案单位对⼀些经济案件,为了达到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债务的⽬的,采⽤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当事⼈⼈⾝⾃由,待当事⼈将钱拿出或贴补了经济损失后再解除释放当事⼈。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种较为严厉的剥夺⼈⾝⾃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定的程序。

⽽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造成刑事拘留多头签发问题,使得这项⼯作缺乏监督。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者:黄臻发布时间: 2007-08-20 15:00:00【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

[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

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谈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许可制度林新法引言案例简介:2001年6月25日,浙江省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报请该省某市人大许可对身为该市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请逮逋,该市人大收到有关资料后,以暂时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为由“不予受理”。

其后,县公安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21条的规定,提出“不予受理”理由缺乏依据,并要求人大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许可对张某提请逮捕。

经连续3日的交涉,该市人大最终召开了主任会议,但主任会议在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资料后,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许可”的决定,县公安局尽管不服,却也只得中断对张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侦查工作。

这是一个典型的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案例(本文所称人大代表仅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

在这一简单的操作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引人深思的程序问题:如主任会议能否作为审查许可的主体,人大是否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公安司法机关不服人大决定时应如何救济等等。

由于法律在设定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同时,对如何报请许可和如何审查许可等操作性问题均作了回避,相关的程序特别是人大否决及救济机制的缺如,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和混乱,导致了储如前述案例中的许多程序尴尬和困惑,所以若能从理论上对人大代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加以科学剖析和合理阐述,无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当前,内容涉及刑事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省级人大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等,由于制定时间上的差距和制定主体上的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报请许可范围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正当性内涵及标准分析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正当性内涵及标准分析
使用 过程 中不 可 避 免 会 侵 犯社 会 成 员 的权 利 。 因 此 , 必要 对 国家 司法 权力行 使 过程 中对 社会 成员 有 的这 种侵 犯 提 出基 本 的要 求— — 就是 保 障社 会 成 员 的人格 尊严 。对刑 事强 制 措 施 制 度 的设 置 和 运
避 免 。刑 事强 制措 施 的本 质是 在 程 序 意 义上 干 预 被追 诉 的社 会 成 员 的 宪法 性 权 利 。这 些权 利 本 身
员 就变 成 了 国家定 罪 的工 具 。如 果 一个 国家 的刑 事 强制 措施 运行 程 中事 实 上 已经 变成 了那 种情
形, 则这样的制度的正当性就难 以获得支持。 () 5 刑事 强制 措施 制 度 功能 之 三 : 权利 限制最
小 化 。强制 措施 只 是 国 家追 诉 犯 罪 过程 中面 对社 会 个体 基于 人 的防卫 本 性 可 能 采 取非 和 平 方 式对 抗 犯罪 的追诉 而采 用 的不得 已手段 。因此 , 不采 在 用 这样 的手 段仍 然 可 以追 诉 犯 罪 的情 况 下 就 不应 该 采用 , 者采用 对社 会成员 权利 影 响较小 的强制 或 方 式能 够进 行诉讼 的情 况 下 就 不 应该 采 用 对 社会 成 员权利 影 响较 大 的强 制 方式 。 我 国刑 事诉 讼 实

的内容是任何一个社会规范成员行为所凭借 的手 段, 因此 , 面上 给 公众 一 种 实体 处 理 的 印象 。追 表 诉犯 罪 的司法 机关 可 能 在 追诉 犯 罪 的现 实性 困难 面前 , 以这种实体处理为手段寻求被追诉的社会成 员 的配合 。这 缘 于诉 讼 的本质 与 追 诉 犯罪 实 质 目 标 的差异 。追诉 犯 罪 的 目标 是 通 过 证 据确 定 具 体 实施 危害社 会 的社会 成 员 , 而能够使 用 刑罚手 段 从 维护 社会 的生 存 条 件 。而 具体 进 入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被追诉的社会成员并不一定是具体实施犯罪行 为 的社 会成 员 。不 过 诉 讼 的 目的是 只 要搞 清 楚 被 追 诉 的社会 成 员在特 定 时间 内的行 为 内容 , 就能 够 对 具体 进行 的诉讼 活动 有 所 交代 。即使 不 是 被 迫 诉 的社会 成员 实施 犯 罪 行 为 , 是 , 但 诉讼 中 只要 搞 清楚 了该被追诉对象 的行为内容 , 也算是完成了诉 讼 的一个 任 务—— 即不冤 枉 无 辜 。任 何 人 对 自 己 的行为内容是最清楚 的, 因此 ,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承担任 务 的 国家 机 关 便 可能 通 过 控 制被 追 诉 的社 会 成 员从 而达 到 完成 诉 讼 任 务 的 目的。 由于 受 追 诉 意识 的影 响 , 国家 司法机 关要 求被追 诉 的社会 成 员 的配合就 可 能朝 着 对 被追 诉 的社 会成 员 被 实 际 定 罪 的方 向发展 。在 这种情 况 下 , 被追 诉 的社会 成

论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论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论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摘要】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一方面它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的进行,另一方面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在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较完备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本文欲通过对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介绍,借鉴其合理做法,为完善我国的立法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澳门;刑事强制;制度一、澳门地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澳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之自由,仅得按具防范性质之诉讼程序之要求,由法律规定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全部或部分限制之。

”这条规定确立了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原则。

(二)适当及适度性原则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8条规定:“具体采用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对于有关情况所需之防范要求应属适当,且对于犯罪之严重性及预料可科处之制裁应属适度。

”二、澳门地区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一)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包括:(1)在侦查期间,采取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由检察院申请,法官批示;侦查终结后,法官也可依职权批示,但须先听取检察院的意见。

(2)采取某种措施前,如有可能且适宜,应当在首次司法询问中先听取嫌犯的陈述。

(3)采取强制措施的批示文件,必须通知嫌犯,批示中必须载有违反强制义务法律后果。

(4)如属羁押,经嫌犯同意,需通知嫌犯的血亲或其信任的人或其指明的辩护人。

对于未满18岁的嫌犯,不论其是否同意均需通知。

(5)法官对采取强制措施有相当的裁量权,他可以批示采取比声请采用的措施相对较轻的措施,而不得批示适用比较重的强制措施。

(6)除强制书录身份资料以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书面批示。

(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规定1.强制书录身份资料及住所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当局在首次询问嫌疑人后,如诉讼程序应继续进行,须强制该人提供其身份资料及住处,并不得拒绝回答。

如果经审查不应拘禁嫌犯,在书录中应当载明嫌犯已被告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当接到适当通知时,其有义务向有权限当局报到或听从安排;在书录时,还应告知嫌犯未经有关当局许可不得迁居或离开居所超越五日。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以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强制措施都予以重视并详细规定。

但是刑事强制措施客观上毕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如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所以在适用时,各国又对其作了种种限制。

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深受德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同时又吸取英美法的许多制度和理念,并结合本国社会法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本文拟通过对中国和日本刑事强制措施的比较,以发现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日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羁押。

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监听、采样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物的强制处分不在强制措施一章中规定,而在侦查一章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问题,法律上基本没有作规定。

1 日本刑事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日本刑事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羁押,逮捕是短时间的羁押,分普通逮捕、现行犯逮捕以及紧急逮捕三种。

羁押是较长时间的关押,分起诉前犯罪嫌疑人阶段的羁押与起诉后成为被告人之后继续羁押两种。

1.1 逮捕1.1.1 普通逮捕普通逮捕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所进行的逮捕,即有证逮捕。

其实质要件是:第一: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即有相当的嫌疑性。

这是普通逮捕最重要的条件。

第二:有逮捕的必要性。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探》[!]周绍金"《基层政府非法生存现象的危害及对策初探》[#]新华社"《莫让“政绩”成“政疾”:两会代表委员呼唤正确政绩观》,!$$%年#月。

[%]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年&!月版,’%(([(]课题组"《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参考书目&*金东日(译)"《政策学的主要理论》"天大出版社,!$$(!*郑敬高"《政策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董辅礽"《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经济科学出版社,&,,+)*马力宏"《分税制和中央与地方关系》"陕西人民出版社,&,,,-*《地方基层政府债务治理:压力、障碍与对策》"《辽宁财专学报》,!$$%年第#期[责任编辑:正元]试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李*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摘*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涉及到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加以合理的规制。

[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保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0**[文章编号]&$$-—%$(#(!$$+)$,—$$&+—$!**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审讯、保全证据以及刑罚的顺利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他们所采用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申诉权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 由、财产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 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强制措施 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强制措施的国 际化和现代化。
变更程序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
解除程序
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消失,或者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完毕时,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监督与救济
对于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 变更或解除,并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寻求救济。
详细描述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依法实施,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以达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 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总结词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详细描述
02 刑事强制措施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法官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适用不当。

其次,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滥用权力、违法执行等现象。

三、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经验借鉴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实践经验。

例如,一些国家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救济机制等方式,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路径针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路径: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适用恰当。

2. 规范执行程序。

应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3. 完善监督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比较研究

了 “ 意 或 诚 信 例 外 ” “ 共 安 全 例 善 、公
外 ” “ 然 发 现 例 外 ” “ 立 来 源 例 、 必 、独
适 当 性 , 以给 犯 罪 嫌 疑 人 造 成 最 小 侵 害 来 达 到 司 法 目 的 为 原 则 , 即 在 实 现
外 ” 少 数 法 定 例 外 情 况 之 外 , 国 等 美 司 法 实 践 中 广 泛 采 纳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于 实现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既 惩 治 犯 罪 又 保 障人 权 的双 重 目的 。
罪 嫌 疑 人 适 用 羁 押 的 程 序 性 要 求 依 法 降 低 。形 式 上 与 无 罪 推 定 有 悖 , 实
质 上 依 然是 出于 保 全 的考 虑 , 时也 同 存 在 刑 罚 预 支 的 目 的 。 因 为 羁 押 乃 为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 产 安 全 等 表 征 人 财 权 的 基 本 权 益 , 以 合 法 合 理 地 正 确 所 适 用 强 制 措 施 对 增 强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增 强 司 法 活 动 的 社 会 认 可 度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之 亦 然 。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长 期 采 用 有 罪 推 定 原 则 , 面 注 重 实 体 正 义 的 实 现 , 调 片 强 目 的 合 理 性 , 些 观 念 都 不 利 于 近 现 这
查 过 程 中 适 用 羁 押 的 情 况 。 逮 捕 和 羁


强制措施 比较研 究

押 时进 行 双重 司法 抑 制 ,能 够有 效地 避 免 侦 查 机 关 的 过错 和 渎职 行 为 , 保
_
( ) 美 国 家 强 制 措 施 相 关 规 定 一 英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限制公民自由、财产权和其他权益来实施的一种行政手段。

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来的一套权力运行机制,用以限制个人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强制措施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平稳发展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留: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将其拘留在指定场所,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2.挂失: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失或者被盗的证件、物品进行挂失登记,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3.暂扣:指公安机关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时扣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证件、物品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4.封存: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及证据、财物等的场所、设施进行封存,以保护相关证据和财产。

5.查封: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限制出境:指依法对涉嫌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侦办和相关证据的保全。

7.其他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特定的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的基本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确保其合法、合理、公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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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 念 二、 性 质 三、 适 用 原 则 四、 体 系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 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的总称。
1、一般情况下: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又拒不到案的
2 、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迳行拘传
?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 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
?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 保证金
?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 的保证金
?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 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 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退还保证金。所以B项的规定是符合《关于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的, 不应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
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 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方式 :
1、保证人取保 ——人保 2、保证金取保 ——财产保
? 1、保证人担保 ? (1)保证人的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
? 1、累犯 ? 2、犯罪集团主犯 ? 3、以自伤、自残的办法逃避侦查、审判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 4、暴力犯罪 ? 5、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 保候审?
?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
(三)取保候审条件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 不充足的
? 5、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需要采取取
? A高某本人 ? B高某的妻子 ? C高某的叔叔 ? D高某聘请的律师
①不得同时适用
②确实无力缴纳 保证金或未成 年人应适用人 保
2、执行
? ⑴程序 ⑵执行机关:居住地派出所
? ⑶期限:12个月 ? ⑷被取保候审的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的规定: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 县
? (二)特征: ? 1、主体的特定性 ? 2、对象的特定性 ? 3、强制性 ? 4、保障性 ? 5、暂时性
二、性质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人的人 身自由所采取的强制方法
? ㈠与刑罚的联系区别
?
1、联系
?
2、区别
?
(1)目的不同
?
(2)性质不同
?
(3)法律依据不同
?
(4)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
?
(5)适用机关不同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
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2、保证金担保
⑴数 额 (2)保证金的收取 (3)对保证金的处理
? 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 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 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某地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 自诉,法院准备传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那 么下列理解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
? B.可以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 ? C.可以不经传唤程序,直接进行拘传 ? D.应当直接进行拘传
? 1、决定
(五)程序
(五)程 序
? 2、执行 ? 3、讯问 ? 4、时间要求 ? ⑴12小时 ?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超过24小时。 (3不得连续适用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 (4)保证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处分:罚款
? 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 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 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当对方某采取 以下哪些措施 ?
?
(6)稳定性不同
(二)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联系区别
联系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种类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比例性原则 (四)适时变更和解除原则
四、体系
强制措施
限制类
剥夺类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拘传
(一)概念: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对没有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 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二)特点: 1、适用对象 2、方式
(三)与传唤的区别
? 1、性质上:强制力的有无 ? 2、适用对象上:是否仅适用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四)适用条件
?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四)程序
1、决定:
⑴ 适 用
决定适用:
公、检、 法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申请适用 告人的近亲属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 的律师
?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 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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