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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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2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25.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26.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2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28、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0、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1、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2、 V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3、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4、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3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3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8、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9.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1.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2.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3.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4.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5.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和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4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49、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0、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1、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方式..52、财产罚是指限制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53、申戒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惩戒..54、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55.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星空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56.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5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共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5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0.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6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62、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批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64、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66、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67、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68、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制制度..69、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70、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71、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7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73、行政诉讼法指有关高速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则..7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8、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9.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1、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定管辖的补充..82、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83.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8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有员等.. 8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86.行政诉讼被告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7、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88、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宝定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89、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90、行政案件的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9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92、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9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9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有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95、再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96、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97、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98.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99、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100、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101、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102、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103.行政诉讼裁定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04.行政诉讼决定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105、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0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10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108、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二、填空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作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1 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15、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物..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2、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4、申戒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同等重要..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3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3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3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赔后追”的方式3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3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37、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38、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40、起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4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4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43、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44、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45、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46、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47、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从行政法的组成来看,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则是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其中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此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不是单纯的包含关系,行政诉讼法更扩展了行政法的内涵。

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予以解决和保护。

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中大量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如被违背都难以得到纠正。

同时,行政诉讼法是为实现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的正确实施而制定并起作用的,没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则失去了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辨析)此外,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还有紧密的承接关系。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就它们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而言,都具有保障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作用,但两者有阶段上的承接。

行政程序法是在行政活动的事中就形成保障实现实体权利的作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通过裁判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纠正已被扭曲的实体法律关系来最后保障实体法规范的正确实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6、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17、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设定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1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0、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使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2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2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6、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7、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8、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简答题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以后;事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要给予相应补偿..2、简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以下要求:1妥当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才能实施;2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3比例原则或相称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先进行利弊衡量;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价值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价值时;才能实施..3、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组织性质不同..被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之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4、简述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简述执行罚的特点..答:执行罚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2执行罚的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随意确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4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6、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7、简述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8、简述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9、简述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简述可以一并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的规定有: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1、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1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2、简述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13、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行政案件有法律上法律上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1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1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可以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15、简述鉴定结论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6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6、简述现场笔录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1时间、地点和事项等内容;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4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简述人民法院的取证..答: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18、简述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9、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20、简述提起再审的条件..答:提起再审的条件是:1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这些国家机关和人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院长..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22、简述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3、简述撤销判决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24、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决定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4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5、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3有损害事实发生;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三、论述题1、论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3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容关系;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占有较大比重;但并不能代表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列;5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创制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用以指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力和职责的法律组织..2、论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在此关系中不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如果国家公务员非处在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只能在系统内部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如行政监察监督;成为监督法律关系中被监督的一方当事人..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保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实现;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积极、实际履行义务..4、执行力是指保证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停止执行..4、论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答、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而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涵义: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1我国宪法组织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考虑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司法审查原则上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这也并非绝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也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1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2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5、试述行政法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1分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越权..越权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而且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无限膨胀;使之限定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2分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1分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权限的范围;更重要的在于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果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就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和侵犯..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2分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1分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行政主体越权和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在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2分6、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有:答:一一般期限1、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分2、经过复议的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2分二特殊期限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2分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法院不受理..2分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1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已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基础,探讨其内容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达到公共利益为目的,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行为法律化和行政机关的法治化。

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合同法、行政强制法等内容。

其中,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要求;行政许可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则;行政合同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规范。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撤销、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等内容。

其中,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撤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途径和程序;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救济的途径和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在于其专门性和实践性。

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专门性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规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性体现在其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实际情况上,要求法律适用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各种关系。

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1能依法行使职权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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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 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 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 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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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普遍性 特殊性 法律性 适用性 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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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今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 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 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 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 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 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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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怒去告国税局,但起诉被驳回,法院一审认为,奖励虽少,但符合程序 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为什么?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 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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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解读 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8
二、行政机关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
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 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 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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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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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PDF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总称,主要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自秦朝开始,中国就存在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规。

然而,真正的行政法直到近代才得以发展。

随着清末变法运动的兴起,行政法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出现。

在民国时期,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补充,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情理,不能过于任意或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进行管理、处理或处罚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许多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确保所做出的行为合法合规。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采取措施和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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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执行和解决行政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行政诉讼法是指在行政纠纷产生时,由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程序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程序等相关制度。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活动。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公正,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办事效率上进行优化,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对错误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诉讼法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言的,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纠纷的审理程序、当事人权利及行政法院的管理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格原则和乐意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进行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拒绝或搁置行政纠纷的合法请求。

适格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院只能受理符合适格条件的案件。

乐意原则要求行政法院对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善于调解,积极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存在与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则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运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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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

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第四具有积极性直接性。

积极性特征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这于国家审判机关的“不告不理”相区别;直接性特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为不特定人制定行为规则的活动区别。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

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据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

行政法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总则相对稳定,部门行政法的分类相应地经常变动。

我国司法部执掌的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

根据权利义务的性质,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主执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形式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0、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的行为。

1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16、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解1.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3.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5.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7.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8.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9.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10.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过程种,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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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
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

适用的区域与范围不同。

法律效力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乍眼一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在法律上却是有极大的差别的,很多人都想知道二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一) 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 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 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二)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

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

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

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

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都知道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二者的区别有哪些了,也就是说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两种在法律应用上是不一样的,需要在具体的运用中进行分辨应该用哪种法。

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区别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肇庆律师。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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