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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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

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

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

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陈浩【摘要】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在发挥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三大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区别优势,通过实现人民法院与其他解纷主体的优势互补、促进强制性的司法权力与自治性的公民权利的合力协作,以达到单一解纷途径所无法企及的高效分流案件、彻底消弭纠纷的效果。

2012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入实质性阶段。

以此为契机,充分响应司法实践需求、科学总结法学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品格,以在程序基本法层面完成其立法规制,将对衔接机制今后的体系化构建起到关键作用。

%The joint mechanism of civil action and non-litigation procedures is the joint of the civil action, social relief and the private relief and the point of the mechanism is resolving disputes effectively through uniting the court and the other dispute settlement bodies and uniting the mandatory right of jurisdiction and citizen's free civil rights. On April 24, 2012, the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2nd edition) was submitted for considera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is entering a crucial stage. In re- sponse to the demand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research, it is important to adding some successful joint mechanisms into the basic civil procedural law, which will promote the joint mechanism to be more systematic.【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6【总页数】5页(P749-753)【关键词】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机制研究【作者】陈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衔接”,就广义而言是指事物的左右相连、首尾相接。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1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P15-18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 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 答:1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2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 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 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 3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答: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 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着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减轻负担; 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 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在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方面;法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二法院应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 三法院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法院应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学作业 2一、名词解释: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社会关系..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5、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二、简述题: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举例说明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答: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代替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论述题:试述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答: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四、案例分析题: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 A 区;其在甲市的 C 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答: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 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作业 3一、名词解释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2、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3、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4、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5、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答: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电子数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意见 7 物证 8 勘验笔录2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答: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答: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答: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答: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作业 4一、名词解释:1、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2、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4、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5、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二、简答题: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答: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单 5、审理过程简便序 6、审理期限较短适用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裁判效力不同..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1 形式上的约束力 2 实质上的确定力 3 形成力 4 执行力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三、论述题:试述民事再审程序答:1、裁定再审;指人民法院对自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做出裁定予以再审的诉讼行为..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职能实行合议制.. 3、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审一样;而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四、案例分析题: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1.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 48 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激增、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等新特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成为民事纠纷司法改革的趋势。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特征不明显、过分依赖诉讼、各制度间缺乏衔接等问题。

通过分析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和我国新时期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的优势,从横向和纵向上探讨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多元化解机制; ADR; “枫桥经验”;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rocess, the civil disputes bear new characteristics: the number of the disputes has increased sharply, the appeals have diversified, the demands become varied, and pluralistic resolutions for the disputes have become the trend of civil dispute judicial reform. China has initially set up a diversified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civil disputes.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indistinctiveness of the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excessive reliance on litigation, and lack of cohesion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s. By analyzing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dvantages of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of China, the improvement of multipl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ivil disputes in China is studied from both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perspectives.Keyword:multi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DR; Fengqiao Experience;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较大调整。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第⼀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较民事纠纷的三种解决机制。

(1)⾃⼒救济——和解优点:直接、迅速、有效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调解:⼈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政调解仲裁:民间性;⾃治性;法律性优点:公正、⾼效、灵活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3)公⼒救济——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法院、当事⼈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3、试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直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式,或⾮诉讼纠纷解决⽅式。

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诉讼纠纷解决⽅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的类型:司法ADR;⾏政ADR;民间ADR(2)ADR的优势与弊端——优势: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民间化或多样化;平和性和⾮对抗性——弊端: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正义的结果;忽视审判的功能在我国的发展(1)ADR的种类:⾏政调解、⼈民调解、民间调解、农村⼟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业调解等。

(2)ADR的发展:2009年,最⾼院《关于建⽴健全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意见》2002年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体系中的两种主要方式。

诉讼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利益主张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调查谈判等方式自主解决纠纷,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过程。

然而,实际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衔接和完善仍有不少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往往首选非诉讼方式。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非诉讼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涉及到重大民事纠纷的,或者涉及到法律解释争议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诉讼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能够将非诉讼解决与诉讼解决衔接起来,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一种整合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些方面还不够成熟,例如仲裁机制的可行性和效力等问题。

在一些特定领域,例如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商事纠纷等,仲裁可能更为适合进行解决。

但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其可行性和效力。

此外,对于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之间的衔接也需要加强。

特别是在纠纷解决的初期阶段,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应该选择诉讼还是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引导机制,使得当事人能够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获得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信息和资源,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为了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完善,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统一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初步的收集、引导和解决。

该机构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等联合组成,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将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进行整合,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纠纷解决服务。

其次,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保障。

通过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明确其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提高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和可信度。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事纠纷频发,导致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

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必要性1.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起诉协作机制可以在早期阶段对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方式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财政补贴,保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2.设立法律咨询中心: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场所设立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民众疑问,并推广普法宣传。

3.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定:建立起诉协作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推进在线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1.案件筛选与介入:通过评估案件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介入支持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服务。

2.专业法律指导: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3.协助取证与调解: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解纠纷,推动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4.保障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对于无力承担判决执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诉裁衔接意见

诉裁衔接意见

诉裁衔接意见1. 介绍诉裁衔接是指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争议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然而,由于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程序,如何实现有效的诉裁衔接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诉裁衔接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2. 意义2.1 加强法治建设有效的诉裁衔接可以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通过将民事纠纷引导到适当的程序中解决,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促进社会稳定。

2.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诉讼和仲裁各有优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诉讼具有公开性、审理程序规范等特点,适用于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而仲裁则具有灵活性、快速性等特点,适用于一般性争议。

通过合理选择和衔接两种程序,可以更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2.3 降低争议成本诉讼和仲裁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由于两者的费用结构不同,选择合适的程序可以降低争议成本。

例如,在纠纷金额较小、争议较少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经济合理;而在涉及重大利益、需要充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诉讼可能更为适宜。

通过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存在问题3.1 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差异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形式上存在差异,这给诉裁衔接带来了困难。

例如,仲裁裁决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而法院判决则以公告形式发布。

此外,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差异,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仲裁裁决则需要依赖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2 判定程序选择的困难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往往难以确定应该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程序。

由于诉讼和仲裁各自具有一定的门槛和限制条件,当事人需要对两者进行综合考虑,并权衡利弊。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复杂,当事人往往难以准确判断。

3.3 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例如,当事人在同一争议中先后选择了仲裁和诉讼程序,并分别获得了不同的结果。

此时,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纠纷处理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意义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是法律纠纷的一种,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

通常而言,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

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争议。

(3)民事纠纷属于私权纠纷,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通常情况下,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纠纷主体可以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进行处分。

作为民事纠纷的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类是财产权益纠纷;一类是人身权益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民事纠纷的发生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这不仅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会给整个社会的私法秩序带来损害。

因此,在民事纠纷不断产生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能有效地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就是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诉讼三种。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主要有:1.和解2.调解调解的形式很多,包括诉讼内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又包括民间调解(如第三人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和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

3.仲裁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

4.诉讼诉讼是最终的、具有权威性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含义在我国,所谓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2019-09-05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讼”理念深⼊⼈⼼,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给⾃⾜的状态。

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在中国,民间普通⼈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伦理的⼈物却从此找到了⼀种新的保障。

”过去很长⼀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们根据习惯法的⾃觉遵守以及权威⼈⼠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这仅仅能在⼈⼝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

相应的,原先⾃给⾃⾜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临着危机。

“现⾏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了很特殊的副作⽤,他破坏了原有的礼制秩序,但⼜不能有效的建⽴起法治秩序。

如果这些⽅⾯不加改⾰,单把法律和法庭推⾏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了。

”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呢?第⼀点,诉讼成本较⾼。

民事诉讼⾸先要缴纳诉讼费⽤,尤其在涉及⾦额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也很可观。

第⼆,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

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三,诉讼程序复杂。

当事⼈⼤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拒之门外。

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法形成⼀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9-08-05 06:57:3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1.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以和谐社会为语境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以和谐社会为语境
陈 浩
( 山东政法学 院
民商法 学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摘要 : 诉讼与 非诉讼衔接机 制意在 民事诉讼与其他 纠纷 解决方式问构建起 高效的转化机 制和协作机能 , 能
够充分发挥人 民法院与其他解纷主体 的区别优 势, 以真正 实现公 力救 济与私权 自治的全面协作 , 可谓 民事纠纷 多元化 、 集合式解决的不二之选 。实践 中 , 诉讼与 非诉讼衔 接机制在 高效分 流案件、 彻 底 消弭纠纷方 面 已经取
长 的受 案压力 : 一 方面 , 我 国法 院 系统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面 临瓶颈 , 2 0 0 1年 全 国法 院 系统 民事 一 审 收 案4 6 1 5 0 1 7件 , 2 0 1 0年 达 到 6 0 9 0 6 2 2件 , 十 年 问增 长3 2 %; 2 0 0 1 年 全 国法官 数量 约 2 4万人 , 2 0 1 0年 则 仅 为约 1 9 . 3万 人 , 十 年 间 竞 减少 了 1 9 . 6 %, 其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非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 ; 衔接 机制 ; 民事诉讼 法全面修 改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0 1 3 ) 0 2— 0 0 6 1— 0 5
衔接 , 通 常 是 指 事 物 的左 右 相 接 、 首尾相连 ; 以法 学为维 度 , 衔 接 强 调 的则 是 在 各 部 门或 各 种
得 了单一解纷途径所 无法企及 的社会效果 。 目前 , 《 民事诉讼 法》 的全 面修 改刚刚 完成 , 以此 为契机 , 充分响应 司法实践 需求、 科学总结法 学研 究成果 、 创新诉讼 与非诉讼 衔接机 制的具体 内容、 进 一步提升诉 讼与 非诉讼衔 接机制 的立 法品格 必将有 效助 力我 国和谐社会 总体 目标 的实现 。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2 0 1 3 年 8月
总第 2 8 9 期
法 制在 线
试论我 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丁 洁
( 山东 英 才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0 0 )

要: 目前我 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 协 商) 、
1 . 私 力救 济
自决、 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运用 多样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满足 多元化 、 多样性纠纷 解决的 需要 , 我们 还应 注重处理好 纠纷解 决机制之 间的关 系。因此 , 完善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 长 期 而又艰 巨的任 务 , 需要 我们采取积 极有 效的防 范措 施 、 切 实
关键词 : 民事纠纷 ; 解 决机制 ; 关系
中国正处于迈 向现代化进程 的关键 时期 , 面对快 速发展的 经济社会 , 工业 化 、 信息化 、 城镇化 、 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
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 , 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初步 形成 , 在公 民权利得 到保 障的同时 , 社会 矛盾 凸现 , 我 们面临许
重负 。
等主体 ; 二是意思 自治的原则 。 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 的以 民事权 利和 民事义务为 内容 的社
会 纠纷 , 如果抛却 了平等性 , 就有 可能 涉及行政 纠纷 。 而权 利是 法律上 明确规定 的那些基 本内容 , 实体法 中有规定 , 保障 当事 人可获得利益 的正 当性 , 但利益 不一定全 部涵盖权 利 , 只有法
其效力受 法律保护 , 事实上实 现了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目前我 国已经形成人民调解员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 民事纠纷 、
解决 民事 纠纷 的路径究竟在 哪里 ? 又如何及 时、 有效 、 公正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分析其运作原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基本原理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

该机制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前调解: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前,法院或相关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2. 诉中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适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3.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协议的履行。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目前,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效率不高:由于调解过程缺乏规范和标准,导致调解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

2. 调解结果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3. 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委员会等缺乏有效衔接,导致资源浪费。

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措施:1. 规范调解程序: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标准,提高调解效率。

2. 加强司法确认: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建立信用体系: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其履行协议的自觉性。

4. 加强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5. 强化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在诉调对接机制中发挥作用。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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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法学四班20157652摘要:民事纠纷是指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本文通过对比和分别联系,将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决、和解、调解、仲裁等)衔接起来,研究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运作,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提高诉讼效率、改善司法实际,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非诉讼纠纷解决正文: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激增,纠纷的内容、性质和形式日益多样化。

面对激增的社会各类纠纷,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的负担加重,案件与日俱增,大量案件囤积,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也下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有效地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危机,减轻法院的压力。

此外,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机制”1。

因此,对于多元化纠1在2015年10月13日结束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纷解决机制2的研究成为经济发展和司法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对比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行政裁决和诉讼。

前两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用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来替代诉讼解决纠纷,又称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二者各具特点,优劣不一。

民事诉讼的优点包括:其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具有强制力,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屏障。

而其缺点在于: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不易为一般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事人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

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点:成本低、迅速、便利;程序简单明了;高度的意思自治。

其缺点体现在: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抹煞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在运作中可能出现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分发展或强调ADR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学术研究语境中,其分界并不是非常清晰,其往往与源自美国的ADR运动联系在一起。

是故,实践中其翻译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不一而足。

但是,严格说来,ADR 本身是否就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形式,这也是有争议的; 另外,其中的“alternative” 替代的是谁,同样是有疑问的。

对于这些用语上的区别,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就认为,“‘多元化’的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系的内部关系,也不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同义词。

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主义理念之上”。

参见赵旭东: 《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与“替代性”之辨析》,载《法学杂志》2009 年第11 期。

客观地说,以协商、调解、仲裁等为典型的ADR,不宜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可以概括其特点。

可以预想到的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将出现更多、更新的ADR产品。

可能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对国家的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

可以发现,由于纠纷解决方式本身性质的不同导致其各具特色,这也是各自优缺点的体现。

二、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一)、民事诉讼与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自决)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扣押、拘束或其他的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3可见自助行为是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屈服,它具有简单直接、便于适用等优点。

对于一些情节简单、程度轻微的民事纠纷,自助行为是纠纷主体通常会做出的第一选择,例如乘务员暂时扣留乘车后不买票的乘客、服务生暂时拦住就餐后未付钱而与离开的食客等状况。

一般而言,首选自助行为的民事纠纷通常标的价值较小或权利侵犯程度轻微,因此通过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提起民事诉讼则要付出相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此在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需要考虑相关的成本问题。

在成本合理的范围内,选择相对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自助行为与其他方式之间做出抉择,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

因为自助行为的简单、直接、没有法律规范,使得自助行为不具备强制力。

在其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顺利解决纠纷的时候,可以考虑改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权威性和严格规范性,能够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

因此,实际上二者的衔接就体现在当自助行为无法解决纠纷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民事诉讼在内)来达成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而其他救济方式是处于自助行为之后的,民事诉讼则是最后的,也是最强有力的一道防线。

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二)、民事诉讼与和解和解,又称之为谈判,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指双方或多方为寻求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合意所进行的一系列信息传递或交换过程”4。

和解的目的是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一种历史最悠久、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和解时,摆事实,讲道理,运用法律手段、价值观念、威胁、压制、要约、反要约、允诺等方式互相影响,使得每一方当事人了解自己以及对方的要求、立场、实力、弱点等,以修正其目标,调整策略。

在这种不断的互动交流中,逐渐产生互相协作的愿望,最后达成和解协议5。

当事人和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契约或对原有契约的变更,对当事人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性。

自助行为和和解同属自力救济,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和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作出一定妥协和让步才能达成,这说明和解的结果是在衡量双方利益之后对权利义务的一个重新认定划分,这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私权性质而成立的。

但这必然会与当事人最初的要求范围有所冲突,不过该冲突相较于达成和解后的双方利益之和是可以接受和放弃的。

因此,和解也是适宜情节简单、权利义务矛盾轻微的纠纷。

在关于和解和民事诉讼的关系这方面,与自助行为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是类似的。

由于和解的适用范围限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范围,在实际的民事纠纷中大多很难达成,因此和解所能解决的纠纷范围是比较小的。

但是其和平解决的方式与互相让步的精神适合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中“和谐”的观念,也符合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是在当下社会应该支持和倡导的。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与自决相似地,在和解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其强力后盾。

(三)、民事诉讼与调解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4【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5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纠纷解决活动。

担任第三方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自愿,调解的启动、调解规则的适用、调解员的选定、调解程序的进行以及调解结果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6。

调解无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特点、彼此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要选择适用适当的程序。

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外,调解还可以以各种有关的社会规范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和标准,比如行业标准、公共道德准则、地方惯例、乡规民约等。

调解协议的本质仍然属于契约,但是中立第三人不同,调解协议的具体效力也不同。

民事诉讼与调解的联系在于,调解在我国我国历史最悠久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调解制度。

在我国早期的社会中,纠纷一旦发生,基本上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这在当时是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论语·颜渊》中就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也成为调解所追求的目标。

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摩擦不可避免,纠纷也就时常出现,为了尽量避免诉讼,调解就成为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周,在周代的官制中曾设有“调人之职”,即设有专门的官员负责调解事务,以解决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加强人们之间的和谐7。

此后的历朝历代,无论是官还是民,都倾向于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到明清时期已经形成一定的体系。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是在传统的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亦称为民间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8我国的《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人民调解成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在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中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3月2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当下的调解制度大多为诉讼中的调解,而这样的调解制度有其不可避免6应注意的是强制性调解并没有侵害调解的合意的本质,调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仍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8李刚,《人民调解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的不足之处。

首先,诉讼中的调解实质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最基本最典型的的诉讼构造,即法院是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中立裁判者,当事人则是民事权益相冲突或对立的民事纠纷主体。

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呈现着等腰三角形之态:法院作为裁判者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分居等腰三角形底边和两腰的两个交点之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保持着相等的“司法”距离,双方当事人则处于平等的对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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