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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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SL734-20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质量监督摘录)

SL734-20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质量监督摘录)

3 基本规定
3.0.2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见附录A。

3.0.3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在抽检工作实施前,应视检测任务要求,根据本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检测方案。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见附录B。

附录A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
A.0.4 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和要求,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附录B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
B.0.5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以外,应根据工程建设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稽查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质量监督单位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等部位单独增加布置检测单元。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一、程序和内容: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施工图纸。

(2)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

(3)由水利行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

2、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以及质量监督到位点,并以监督站文件发送项目法人。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4、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5、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开工初期,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款的项目划分程序,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核定,明确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

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产品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6、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7、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情况.8、外观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

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评定办法进行。

质监站应派人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

9、质监站列席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等的法人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结论进行核备(定).10、竣工验收.质监站在验收前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完成,竣工检测报告是否提交,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明确质量结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替代SL176—1996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00 idt ISO 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办建管[2002]182号、编写说明、填表基本规定、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办建管[2002]182号、编写说明、填表基本规定、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编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现颁布试行。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改造较快,部分工程,特别是部分水轮发电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发电电气设备、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尚无统一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

为了做好相应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请各单位根据新枝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

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部批准,并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或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请各单位强化质量评定工作的管理,应用好《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

在使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正式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2年12月11日编写说明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水平,2002年12月11日,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2002]182号颁发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3 10
3 11
重 要 隐 蔽 单 元 工 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地 基 开 挖 、地 下 洞 室 开 挖 、地 基 防 渗 、加 固 处 理 和 排 水 等 隐 蔽 工 程 中 ,对 工 程 安 全 或 功 能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单 元 工 程 [ 。 SL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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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规 程
前 言
为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统 一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式 ,提 高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水 平 , 制 定 本 规 程 。 GB / T1 1 - 2000 《标 1部 GB /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分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 》和 本 规 程 按 T1 2 - 2002 《 2部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分 :标 准 中 规 范 性 技 术 要 素 内 容 的 确 定 方 法 》的 规 定 编 写 。 A、B 、C 、D、E 、F、G、H、I、J、K 为 本 规 程 附 录 规 范 性 附 录 。 本 规 程 由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 本 规 程 起 草 单 位 :江 苏 省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中 心 站 。 本 规 程 主 要 起 草 人 :黄 海 田 、蒋 建 云 、顾 文 菊 、樊 志 远 、肖 志 远 、赵 立 华 、王 朝 俊 、张 利 昕 、刘 华 南 。 本 规 程 由 江 苏 省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中 心 站 负 责 解 释 。
3 12
中 间 产 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混 凝 土 拌 和 物 、砂 浆 拌 和 物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等 土 建 类 工 程 的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 。 SL176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水泵站、堤防、灌溉工程等类型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留有相应的监理单位,并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整改,针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数据,确保质量监督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施工前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前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开展现场勘查和勘测工作,确保施工地点选址合理,工程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审查,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合格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前质量监督应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河南省水利厅2015年3月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的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15章,28节,171条,1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督注册、工作方案及计划、项目划分、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外观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附则、附录等。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内容。

本规程编写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目次1 总则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6)4 基本规定 (8)5 监督注册 (10)6 工作方案及计划 (11)7 项目划分 (12)8 质量评定标准 (13)9 监督检查 (14)10 外观质量评定 (17)11 工程验收 (18)12 核备核定 (21)13 质量问题处理 (27)14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8)15 附则 (30)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表 (31)附录B 质量体系检查表格式 (39)附录C 质量监督结果通知书格式 (45)附录D 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格式 (47)附录E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格式 (48)附录F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格式 (49)附录G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格式 (50)附录H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 (51)附录I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 (52)附录J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格式 (55)附录K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格式 (57)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定的建设合同,特制定本工程监督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1、工程项目划分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2、质量监督和内容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①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

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并对工作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质量监督到位计划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1、施工技术交底会;2、基坑验槽;3、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6、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7、工程外观质量评定;8、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9、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2、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说明

附件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7月10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我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初设规程》)的修订任务。

2019年11月三阶段编制规程的三个前期项目均下达了部分资金。

我院认真组织、统一协调三阶段编制规程修订工作。

1.2 主要工作过程1、编制、审查修订工作大纲。

2020年1月3日编制完成工作大纲初稿后,1月13日王志强副院长主持召开了三阶段规程修订工作协调会,会议对工作方案和修编的思路及安排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订的初步意见,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

2020年1月18日印发了三阶段编制规程修编征求意见函,印发单位为各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共102家。

对反馈的415条意见进行了整理与处理。

2020年2月组织编制了工作方案。

2020年3月11日下午,王志强副院长主持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三阶段规程)修订工作启动会,对三阶段编制工作进行总结,对总体工作进行安排。

沈凤生院长主持召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日,23月3年2020.规程修订工作讨论会,对项建编制规程修订工作和三阶段规程总体工作进行安排。

一是明确了项建规程修订维持投资深度要求不变,各专业在工作内容方面如确有必要简化且存在简化可行性的可适当简化。

二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中,对于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应明确编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规模论证、工程总体布局(总布置)方案等专题要求,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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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10
赵雯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一级主任科员
高级工程师
11
黄忠赤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12
张茹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一级主任科员
助理经济师
13
路伟亭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14
吴正永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21
马锡安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四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22
廖杰锋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四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2019〕510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主持,由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起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详细说明)
二级主任科员
15
贺敏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16
吴晶辉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助理工程师
17
王辉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助理工程师
18
李世民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19
席杰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20
赵贵根
标准起草过程:根据工作安排,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工作,并多次召开站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标准起草情况,于2020年1月初完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
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2月11日,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稿)〉意见的通知》,书面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市、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在省水利厅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11日,共征求到70条建议。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分析,吸纳合理建议,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 2289-2015)发布后,我省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均按照本标准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本标准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由于《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进行了修改,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行地方标准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2019年10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号)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更好的适应水利部相关规章,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本次修订十分必要。
意义: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标准的修订能够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质量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修订原则:
遵循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严格按照GB/T 1.1-2009最新版本的要求进行编写。
主要条款:
本标准的章节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程序、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定、质量监督、竣工检测备案、质量核备、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管理、附录组成。
主要修编情况说明:
1.《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统一将“核定”修订为“核备”。
2.在“工作程序”章节增加:对于建设周期长、需分批实施多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在前期办理总体项目质量监督书的基础上,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报送该单项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核备表》,作为总体项目质量监督书的补充。同时,在附录中相应增加《工程质量监督核备表》。
3.增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核备时限。
4.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前,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提前通知的时间由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方玉涛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一级主任科员
工程师
5
浦慎远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副主任
助理讲师
6
王维雅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副主任
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
7
黄祚继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所长
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
8
程乙钊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四级调研员
高级
工程师
9
吴其保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修订)》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任务来源
(项目计划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2019〕510号),项目计划号为2019-01-247
负责起草单位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单位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48号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没有冲突。
修订依据:
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734-20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B34/T 371-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参与起草单位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标准起草人(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1
欧岩峰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主任
高级工程师
2
乔业斌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四级调研员
工程师
3
陈政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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