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8〕2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项目难以实施而频繁调整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称项目实施规划)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前期基础工作,防止随意调整规划方案,扎实有序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必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必须以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前提,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自愿、参与、满意”。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时, 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对选点布局、土地调整、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参加听证的农民必须是项目的相对利益人,鼓励由群众推荐产生。
听证笔录经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盖章,对于合理的意见要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
项目区实施规划形成后要按照规定在各相关村进行公示。
对涉及建设用地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经协商仍然不愿意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对其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要予以坚决避让,并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思考摘要:本文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维度,分析了城乡建设用地分散布局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统筹规划的必要性。
通过调整城乡规划,优化用地布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统筹;思考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农村工业化的推进,我国的国土空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城乡建设用地的有效统筹规划对于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存在着局部虚胖、混乱扩张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
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人民美好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和利用国土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功能,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行为,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的过程中,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是指在规划和利用国土空间时,在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求之间进行均衡考虑和协调安排。
这种思考不仅要关注城市的发展,也要注重乡村农业、农村居民点和产业等方面的发展,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2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的重要性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对于国土空间规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通过有效的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乡建设用地统筹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传统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划分限制了产业发展的空间。
通过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可以打破这种限制,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江志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续薇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亚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续薇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刘汉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刘亚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筱冬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续薇薇王毅刘汉新刘亚磊高筱冬【代理律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志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及《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订版)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双流规自局作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发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哪些扶植政策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哪些扶植政策1、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
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2、针对腾退建设用地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另外,在此次整治过程中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全域特点整治的治理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区域全域性管理以往的土地整治主要是对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局限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增加耕地面积的单一目标;对区域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生态环境、人口与政策条件等因素缺乏考虑,对土地资源的适宜性、节约集约用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格局的优化及生态环境的改善等缺乏较为成熟的研究。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国家政策的引导,土地整治逐步告别传统模式向“追求耕地数量、质量及生态管护”的“三位一体”的全面管护发展,促进了土地整治总体功能的转变和土地整治多功能性的突出,实现了土地整治对象的扩大,由单纯的农用地整治扩大至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城乡接合部建设用地),整治手段由粗放型向考虑景观生态学的精细型转变,充分挖掘用地的整治潜力,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全域土地整治是新时代土地整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推进土地整治范围由单一独立的项目区向区域全域性转变,借助行政区划或功能区划定位土地整治对象,更好地避免了土地整治在区域内各项目区建设内容重复、互相不协调的现象。
(二)全域多样性治理全域土地整治需打破城乡土地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将城镇和乡村放置于一个整体的地域空间进行土地整治工程布局,使生态系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有效性,进而统筹“三生”空间用地的配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改革,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强化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控制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补齐供给短板,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土地市场规律,发挥价格、竞争、供求等因素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中的作用。
2. 政府引导。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 节约集约。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合理确定新增储备土地规模,盘活消化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 强化监管。
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坚持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划拨用地目录,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非公益性科研办公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经营性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包府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府发〔2011〕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包党发〔2010〕2号)精神,结合国家和部分省市城乡统筹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政策待遇(一)鼓励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
所有进城进镇落户的农牧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教育、卫生、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
本市农牧民进城进镇落户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并在10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农牧民身份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等政策以及孕产妇补贴政策。
(二)严格控制市内外居民迁入我市农村牧区落户。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三)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
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集中统一的市域规划管理体制,形成全市统筹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城乡建设新格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设施的共享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试⾏)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意见》,指导和规范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作,⾃然资源部在⼴泛听取各⽅⾯意见基础上,按照“多规合⼀”要求,研究制定了《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
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作、主要编制内容、公众参与和多⽅协同,以及审查要求。
当前国⼟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指南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各省、⾃治区可根据地⽅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规定,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国⼟勘测规划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北京⼤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东南⼤学建筑学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州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厦门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录1.总体要求1.1适⽤范围1.2规划定位1.3⼯作原则1.4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1.5编制主体与程序1.6成果形式2.基础⼯作2.1统⼀底图底数2.2分析⾃然地理格局2.3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2.4加强重⼤专题研究2.5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3.主要编制内容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标战略3.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3.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态优先、绿⾊发展3.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质量发展3.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居环境3.6保护⾃然与历史⽂化,塑造具有地域特⾊的城乡风貌3.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3.8推进国⼟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3.9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张蓝图⼲到底4.公众参与和多⽅协同5.审查要求5.审查要求附录A 名词解释和说明附录B 规划分区附录C 规划图件⽬录附录D 规划⽂本附表附录E 规划指标体系附录F 强制性内容附录G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1.总体要求➢ 1.1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
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即“拆院并院”),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土地利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整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拆院并院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二)以区(市)县为单位,编制本区域范围“拆院并院”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编制“拆院并院”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设置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尽可能接近。
实施规划经省厅立项批复后,拆旧区和建新区位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五)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六)拆除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充分应尊重农民和业主的意愿。
(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数作为挂钩周转指标,其它土地作为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可作为本地区小城镇占补平衡指标。
(八)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并按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审批、立项、验收、组卷归档。
(九)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复垦质量1、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实施前的建设用地总面积。
2、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农房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有关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
土地有关做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1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纠正“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有关做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116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精神,针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反映出来的各区(市)县在" 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方面存在的突破政策界限、擅自扩大确权范围、以确代征、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问题,现将"城中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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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省“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制定出台《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市群规划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2.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制定《四川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4.制定出台《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
实施渡改桥90座。
(交通运输厅)6.建设高标准农田528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
(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7.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8.推动60个省级管廊建设项目示范,新建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 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
结合 新一 轮 乡 ( ) 土地利 用 总体 规划 镇 修 编 ,组 织编 制村 土 地 利用 规 划 ,报县
农村居民点用地 ,统筹农村公益事业、
基 础 设 施 、 生 活 、 生态 、 生 产 刖 地 需
用 总体 规划 确 定的 城 镇建 设扩 展边 界 内 的城 郊 、近 郊 农村 居 民 点_地 ,原则 上 L } j 再进 行 单宗 分散 的宅基 地 分配 ,鼓 励
须依法落实 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
划指 标 应 结合 农村 居 民点 布局 和结 构调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 ),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 门 ,各派驻 地方的 国家土地督察
局:
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 制 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 、严格标准和规 范。完善宅
土地 可 依法 用于 发 展二 、三 产业 ,但 不 得用 于 商品住 宅 开发 。
四、加强监管 ,建立宅基地使
( )规 范 宅 基 地 审批 程 序 。各 六
用和管理新秩序
( 二 ) 建 立 宅 基 地 管 理 动 态 巡 十
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
农 民建 房用 地 的需 要 ,按照 公 开高 效 、
国土资源部关 一步完 于进 善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国 土 资 源 厅 ( 国土 环境 资源 厅 、 国土 资源 局 、 国
上 ,以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 镇 土地利 用规划 为控制 ,组织编制村庄宅
基 地 现状 图、住 宅 建设 用地 规 划 图和 宅 基地 需 求预 测十 年 计划 表 ( “ 图一 即 两 表 ” ) ,制 定 完 善 宅 基 地 申请 审批 制 度 ,张榜 公 布 ,指 导农 民住 宅 建 设按 规 划 、有计 划 、规 范有 序 进行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讨论稿)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新形势下解决我县“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进位争先,奋力崛起”的重要途径,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产业互动、促进城乡融合,推进临泉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为核心,以构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加快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步伐,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基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统筹城乡规划与发展,加快推进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就业向二三产业集中、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促进农业资本向新兴产业资本转换、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农民向社区居民身份转换,不断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体系。
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强化中心城区地位,加快城镇化进程,科学进行乡村规划。
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加快形成三次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农村“六通”(路通、水通、电通、宽带通、有线电视通、电话通)为重点,以交通一体化为突破口,加快县域一体的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以实现县域居民“六有”(少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社会有序)为主题,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1、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事务、自动化办公、综合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后期服务工作;负责年鉴史志编撰工作。2、财务科审计科负责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推广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科学技术;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3、耕地资源保护科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和划拨;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全区土地、矿产处置工作;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全区的土地利用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调处重大采沙矿等争议纠纷;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农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土地复垦、开发;指导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审查、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负责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用地流转管理,检查监督被征用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对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4、土地利用规划科组织编制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区各镇乡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建设用地规划工作;负责圈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5、地籍地政管理科负责全区城乡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察等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调处权属纠纷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负责依法进行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更名等申请登记工作,依法受理土地他项权利申请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全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和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依法受理全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积极依法开展全区土地确权工作,定期开展区域性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依法开展土地登记查询工作,受理土地使用权司法调查等工作。及时完成局党组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word版)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迫切需要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规范、有效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国土资源局(分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保护耕地并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作为都江堰灌区的核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区,成都不仅肩负着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还肩负着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要求我们要把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利用,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集约节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筑牢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
二、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推进成都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各级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的责任。
各区(市)县要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利用责任,坚持农地农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
要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发挥耕保基金作用,完善耕地保护监控网络,加大保护监管力度。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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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试行)
填报时间: 2008-03-28 责任单位:大邑县国土局
文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签发单
位:
签发时间:2005-03-21 生效时
间:
来源: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关键子:关于一体化问题录入时间:2008-3-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大邑县、金堂县、双流县、新津县、蒲江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有关土地整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提出我市推动城乡一体化有关用地问题的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集中居住区集中
各区(市)县要抓紧编制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点和中心村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做好城镇村建设规划。
在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区集中,从而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使农民分享城市文明成果,推进城乡一体化。
二、不同区域农民集中建房的办法
(一)县城、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该区域除危房改造外,不再零星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选址,应符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已征收的国有土地,也可以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
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
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
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民集中建房后,可留出工业集中发展区占用该集体经济组织30%的土地面积,用于修建标准厂房或按规划使用。
上述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农民集中建房及其配套设施、道路、管网的用地,可由集中建房的实施单位采取征地或租地或调整土地的方式实施。
对适宜采用租地方式的,以租金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偿,租金可作为集中建房用地范围内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给农民,直到该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对农民实施依法补偿为止。
租用土地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载明租地的条件、租期、租金的支付办法,以及在租用土地期间,需要对该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办法等。
对在租用土地期间办理征收或征用土地手续的,已支付的租金不能作为征地补偿费,应按征地政策另行给予补偿。
(二)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
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集镇规划区内集中。
有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由政府或政府组建投资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条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该区域的农民。
农房集中建设用地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和实施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农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见书》。
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农房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小区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后,原农房应实施拆除。
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拆除时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农民的居住用房按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面积进行补偿或集中安置。
已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今后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不再安置住房。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区域外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相结合。
整理后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安排农房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耕种,涉及地力差异的,参照当地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与该土地产值情况,在3年内给予差额补偿。
该区域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过30%的商业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积。
该房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将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也可由农民自行经营;也可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全部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为保持农民有长期的收入来源,该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转让)。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的农村地区
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房建设应按照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要鼓励集中,推动集中。
该区域农房集中建设,应与土地整理相结合。
有条件开展大规模土地整理的范围内,可通过土地整理按规划实施农房集中建设。
没有条件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要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按规划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区集中。
确需分散建房的,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并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照占新退旧的原则管理。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旧宅必须复垦还耕。
三、宅基地置换和土地整理置换的办法
(一)、宅基地置换。
宅基地置换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对农民原有宅基地实施拆院并院、集中建房后腾出的土地的置换,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原有宅基地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置换集中
安排使用;原址符合规划的,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宅基地置换涉及拆除农民原有住房和地面附着物的,可参照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土地整理置换。
土地整理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由国家、省、市或区(市)县及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
规划建设用地区外,原则上不搞零星宅基地整理,宜采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方法进行,按项目进行管理,报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并验收。
土地整理应与农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农民向城镇集中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
土地整理中属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整理后腾出的土地面积,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可等量置换到规划建设用地区使用,原址必须复耕;原址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也可在原址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同时,还可视作集镇建设年度计划指标。
土地整理需要拆除农民原有住房的,要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制订。
制订补助标准要有利于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动集中,并充分考虑农民新建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
用于农民住房补助的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刘仆任组长,副局长曾敏、助理巡视员黄晓兰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监察处为成员的农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集中建房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与协调。
日常工作由曾敏、黄晓兰同志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由对口处(室)承办。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农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五、用地审批办法
(一)、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按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农民集中建房方案,经备案后,按项目实施。
(二)、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房集中建设,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的附件办理用地手续。
(三)、县城、重点镇、一般集镇规划区外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建住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民集中建房工作。
中心城区在实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有关农民集中建房,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市)县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20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