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0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提高投资效益,达到建设的预期目标,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国发(1990)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部分山区,重点放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或没有稳定解决的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在建设内容上,突出以“改土、改水”,“保肥、保水、保土”为重点的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建设以及项目区内的草场改良,低产水面改造等,山区应以坡改梯建设为主。
第三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依照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投资能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择优审批符合投资方向、投资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分批连片组织实施,保证治理一片,成功一片。
第五条按项目合理安排投资,并实行专款专用。
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的工业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的劳务报酬。
兴办工程所需的其他开支由地方负责,要求配套资金与以工代赈工业品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
第六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二、项目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
省向国家承担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州)、县向省承担的项目为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为子项目。
分项目、子项目必须是批准的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八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工作并严格管理:(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陕农业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五条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内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范围和规模;2.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3.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进度安排;4.项目建设的主要设备和技术指标;5.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6.项目建设的预计效益和社会效益;7.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层级进行申报;2.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申报内容,书面提交申报材料;3.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缺少项目建设必备内容,应要求申报方补充完善;4.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论证等程序;5.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四、审批程序1.审批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逐级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审批效率和质量;2.审批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认真审核;3.审批单位应保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4.审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备案登记,并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五、监管措施1.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2.项目建设中应进行严格管理,严禁私设或挪用项目资金;3.如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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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立项1.项目申报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导,项目申报应提供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期限等基本信息。
2.项目审核专业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立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签发项目立项书,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计划。
三、设计阶段1.设计编制项目立项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内容,并提交给乡镇政府审批。
2.审查批准乡镇政府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3.设计变更设计方案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向乡镇政府进行申请,并按程序重新审批。
四、招投标阶段1.招标公告项目完成设计后,乡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2.投标评标乡镇政府组织投标评标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3.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
五、施工阶段1.施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质量监督乡镇政府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3.安全保障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六、验收阶段1.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乡镇政府成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2.结算支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乡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项。
七、项目总结1.项目总结工程竣工后,委托专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评价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
2.档案归档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档案材料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库,供后续查阅和借鉴。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分析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分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近年来国家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项目进展顺利,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
下面将从规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四个方面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进行分析。
一、规划管理1.明确项目目标和指标: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指标,包括建设年限、建设面积、增加产量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明确目标和指标可以提高项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科学选址和布局:在选址和布局方面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因素,避免盲目扩大规模,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做到规范、科学、透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资金管理1.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强化监督审计: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3.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和监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三、工程质量管理1.制定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材料采购等方面,保证工程按时、按质保质量。
3.加强质量检测: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测结果对施工方进行奖惩,激励施工方提高工程质量。
四、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农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加强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第一。
3.定期检查和监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按照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安排和统筹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治沟造地等与农业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县(区)政府为主体进行推进。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责任范围,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围绕规划,细分实施区域,以镇为单元整体连片推进,确保建一片成一片,质量达标。
第五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批和项目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一律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和初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其中,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捆绑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绵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绵阳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农业专项、农业基本建设以及国家、省级部门安排的农业、畜牧、农机项目。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公示,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级农业专项实行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农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工作。
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收集、统计、协调和管理,承担农业项目的包装、储备、申报、争取等工作,并负责对主管业务范围项目申报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省、市项目指南,经局专题会议审核的项目申报信息在绵阳农业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农业产业政策、财政资金投资方向、绵阳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农民稳定持续增收。
申报项目要落实到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内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省、市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十五条市农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申报资格管理,经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
扩权强县直接申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项目需抄送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各申报单位以正式上报文件报送局规划与产业化发展科(并报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局有关业务单位。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基本概述1.1 规定背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综合实力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或投资活动。
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是事关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各个部门。
二、项目建设投资2.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确立建设内容和基本投资方案。
2.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经过各级财政部门评审,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2.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计划和拨付指令,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但必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定。
三、过程管理3.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计划,依法依规建设,不得违法乱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还应考虑项目的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竣工验收4.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也应对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4.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验收时必须以项目设计要求、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为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进行记载。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提出完善方案。
4.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各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部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资源密集型敏感性农产品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计划与管理体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府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领导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
地方政府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基本建设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建设目标、规模、投资估算和效益预测。
进行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项目建议书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市场调研、技术分析和经济评价。
第八章初步设计与施工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等。
第九章建设实施与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章后评价与监督检查项目投产后,应进行后评价,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赣农计字[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农计字[2004]71号)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农机)局: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与财务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厅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与财务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省农业厅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凡属省农业厅管辖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准备、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系统农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汇总、综合平衡及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督促项目监管人的落实,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审核、审批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分析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措施分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为加强对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管理控制措施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一、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控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到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在立项审批阶段就需要进行严格控制。
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中,要考虑到土地利用、水资源、环保、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全方位评价和审查。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意识,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
二、项目招投标控制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核,避免不符合条件、不具备施工实力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承包商必须遵守合同的要求。
三、建设进度控制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要求建设进度控制严格,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建设过程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加强进度管理,持续跟进工程现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人员管理控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需要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进来。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管理、技术团队稳定、齐备,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
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让人员快速适应项目需要,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需要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经费在时间、用途、标准方面都得到严格控制和监管,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在资金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施专项审计,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控,确保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安全可靠。
六、环境保护控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符合环保、生态保护要求。
要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加强环保检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土地资源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区内农田资源的不可逆性破坏。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按照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安排和统筹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治沟造地等与农业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县(区)政府为主体进行推进。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责任范围,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围绕规划,细分实施区域,以镇为单元整体连片推进,确保建一片成一片,质量达标。
第五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批和项目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一律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和初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其中,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捆绑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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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返 回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返 回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
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