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居住证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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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居住证办证须知
一、申办对象
按照《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1]11号)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它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符合一下情况的:
(一)因务工、经商等事由,拟在我是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按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二)在我市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应予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依照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大庆市区内跨区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在我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流动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不办理《大庆市居住证》。

二、证件类别
《大庆市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由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签发。

按有效期分为A证(1年以上)和B证(1年以下)。

三、申办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地住址和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交《婚育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就业证明由劳动就业保障工作站(点)出具,《婚育证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经商证明由《大庆市居住证》申领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办流程
(一)首次申办
1、申办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受理点申办居住证。

2、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申领材料审核工作。

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的申办人,公安机关按要求采集录入申办人各项信息,申办人取得办证回执。

3、《大庆市居住证》制作完成后,同时申办人本人来受理点领取。

4、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当场或书面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二)信息变更、核验及延期
1、《居住证》需要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的,持证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分局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重新进行签注。

2、《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半年的的最后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核验手续。

3、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7天内办理延期手续。

(三)证件补办及换领
1、《大庆市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换领手续。

持证人在换领《大庆市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再领取新证。

2、《大庆市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不领手续。

五、办结时限
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证延期、居住证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首次申请领取《大庆市居住证》的,免受证件工本费。

丢失补领或换领《大庆市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延期、信息更改和核验签注不收费。

大庆市公安局/ 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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