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报告:合格证年检动物防疫条件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防疫条件合格证多少钱动物防疫合格证年检篇一: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清流县××养殖公司201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样本)尊敬的县畜牧水产局领导:2014年已经到来,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对过去的一年进行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对今后的发展非常必要。
在2013年里,我场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关怀、支持和帮助下,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条件的建设与完善,严格执行了各项防疫制度,因此获得了预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出栏商品猪近3000头,现存栏能繁母猪152头,育成猪1450头,由于重视疫病防控措施落实,一年来,生产平稳,没有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成活率达98%,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免疫情况我场高度重视生猪疫病防疫工作,严格执行《生猪防疫制度》,在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了符合本场条件的免疫计划及程序,严格依照免疫程序落实生猪免疫工作,并建立了免疫记录。
在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我场主要进行了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免疫工作:猪瘟应免数3085头,实际免疫数3085头;猪口蹄疫应免数3076头,实际免疫数3076头;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应免数3052头,实际免疫数3052头。
应免猪免疫率达100%。
二、抗体抽样检测情况及疫情发生情况2013年春秋两季,分别检测生猪免疫抗体效价检测30头份,猪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免疫效价检测结果均达到上级要求(未开展检测的按实际情况写)。
今年本场除发生常见普通病外,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因此没有做出任何疫情报告,但我场时刻警觉,高度重视。
三、场内环境及设施变化情况本场原有设施设备情况:办公室1间,车辆消毒池1个,消毒室1间,高压消毒机1台,车辆消毒机1台,兽医室1间,沼气池50m3,氧化塘2.5亩,化尸池1个(30m3),储粪池1个(40m3),干捡粪手推车1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那么编辑第一条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视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第二章编辑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查办法》
(十九)从业人员健康证书 提供单位从业人员(饲养人员)健康证书复印件。
(二十)从业人员身份证 提供单位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1、畜禽标识代码:由审核机关填写。 2、名称:填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单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4.场址:填写场所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县、乡(镇)、村(场)、组(或地名)。
5.建场规模:根据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年出栏××头。 6、拟建治污设施:填写污物污水治理程序。
7、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意见: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畜牧业发展布局 规划要求,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将动物防疫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登记的前置重要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光泽县境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二)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兴办:指单位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动物防
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1.1名称:填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单位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2地址:填写场所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县、乡(镇)、村(场)、组(或地名)。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基本信息1. 申请单位名称:2. 申请单位地址:3. 申请单位联系人:4. 联系电话:5. 申请日期:二、申请内容1. 申请动物种类:2. 动物数量:3. 养殖场(场所)名称:4. 养殖场(场所)地址:5. 养殖场(场所)面积:6. 养殖设备和设施情况:7. 养殖场(场所)的环境条件:三、养殖条件审查1. 是否具备动物健康证明:是()否()2. 养殖场(场所)与周边环境的隔离程度:高隔离程度()中等隔离程度()低隔离程度()3. 养殖场(场所)的卫生条件:优()良()一般()4. 养殖场(场所)空气流通情况:良好()一般()差()5. 养殖场(场所)中动物的居住条件:良好()一般()差()6. 养殖场(场所)是否有防疫措施:是()否()四、申请单位声明申请单位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养殖场充分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签字:日期:五、准予审查意见本申请表已进行初审,准予进一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六、审查结果申请单位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后,满足相关要求。
七、审查意见经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单位的养殖场(场所)符合相关防疫要求,予以通过。
八、备注申请单位如有其他补充或备注事项,请在此栏填写。
申请单位补充/备注:以上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的内容,本表用于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需要填写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条件审查等相关内容,并进行签字确认。
该申请表的目的在于确保养殖场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以保证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表
提取“地沟油”□。“地沟油”去向:
12
出售畜禽及时申报检疫□,无逃避检疫行为□。
13
按规定开展牛“两病”检疫□,按规定处置“两病”阳性牛□。
14
按规定凭处方购买、使用兽药□。
检查结果及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检查日期:年月日镇动物防疫站监管员签名: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备注:
注意:此表格修改了10、11栏
方框里√×的方法:
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表
场(户)名:地址:电话:
养殖种类:猪□牛□羊□蛋□肉□存栏:头(羽)
序号
现场检查内容
结论
1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通过年度审查□。
2
有消毒池和消毒器具□、沉尸井□、兽药室□、消毒更衣室□、堆粪场□等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并位□。
4
有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来源□、购入凭证□、使用□、生产记录□、畜禽免疫和监测记录□、消毒记录□、诊疗、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记录及时、准确和规范□。
5
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进行处置□。
6
按规定配套粪污治理设施□,并运行正常□,粪污妥善处理□,消纳记录完整□,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7
疫苗来源正规,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统一供应□。
8
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到位□,动物防疫记录详细规范□。
9
兽药饲料等畜牧投入品来源正常□、合格□,无违禁兽药□、假劣兽药□、非法饲料添加剂□及无标签饲料□。生鲜乳生产、销售秩序正常□。
10
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后饲喂□。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
八、各类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工
件通知书。
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合格不合格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投诉监督:、。
动物饲养场隔离屠宰加工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评估表
附件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一、动物饲养场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其中: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IOoo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要求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附件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总分IOO注:.由评审专家根据选址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场所开办前申请选址距离确认评估的,人工屏障、消毒设施等场所特殊要求项目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场所负责人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表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场所负责人同时在评估表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表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防疫档案、防疫制度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材料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粪污处理设施图片
乡镇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合格。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条件合格证编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
附表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 2 —— 3 —附表2广东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 4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其他为“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3.第2-4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得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5 —附表3广东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 6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其他为“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3.第2-5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
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
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得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司法厅。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至;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布
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序号:
申请日期
合格证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场所地址
申请类别
场所面积
平方米处
防疫条件
设施情况
从业人员名单
及健康证号
防疫制度
现场审查意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XX县畜牧兽医局:本人_________ , ______ 岁,家住_______ 乡(镇) _________ 村____ 队。
主要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有经营地点(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年月曰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二、申请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程序一、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7号令二、办证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三、办证条件: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证条件:(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
前款所列场所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ppt资料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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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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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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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管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管理作者:暂无来源:《湖南农业》 2014年第12期湖南省兽医局郑文成养殖场要进行养殖业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生产。
我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明确规定,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0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湘牧渔发[2011]195号)和《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B43/708-2012),对规模养殖场提出了动物防疫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防疫条件,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一、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主要内容我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明确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10条,确定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6个方面内容。
1.养殖场选址审查审核养殖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各类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处置场所,距离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
这是建场的基本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准予建场;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建场或另觅场地,已建场的应拆除或作为非养殖生产场所。
2.场内布局审查养殖场布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审查。
布局合理,会给以后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带来方便。
布局不合理,会给生产、生活、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带来不便,造成经济损失。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到位后,方可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3.场内设施检查兽医部门对其进行设施检查时,主要检查场内消毒设备、采光和通风设施设备、建筑材料、防疫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
具备以上设施,养殖场才能进行有序生产,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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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