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08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33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薛方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市内各银行应该公布对民营经济支持数据的建议》(第084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相关情况的关注及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经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民营经济支持数据统计及公开方面的情况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经营发展情况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近年来,我局在指导银行机构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质效的同时,更加注重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数据统计体系建设,积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持续疏通数据信息交流渠道。
(一)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制度落地为直观反映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成效,全面掌握相关数据变动情况,根据银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建立了民营企业融资统计制度。
印发《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银保监办发〔2019〕49号),并做实做细相关配套工作,新增5类报表,旨在全面反映贷款余额、贷款户数、融资成本和担保方式、新发放贷款等情况。
该统计体系的建立,为推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我局相关责任部门据此对银行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施行按月监测,并对标对表银保监会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按季通报、按年考核。
(二)加强主动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提升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信息和数据的公开度,我局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拓宽宣传渠道。
2019年,新华社、重庆电视台、《金融时报》、《重庆日报》等主流媒体累计报道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相关工作信息近30篇,包括辖内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情况有关数据,并获得门户网站和自媒体平台的大量转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34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候东德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资源整合缓解中小经营者融资难的建议》(第0957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于缓解中小经营者融资难相关工作的关注以及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多部门群策群力,推动改善中小经营者融资难问题我市各相关部门均高度重视纾解中小经营者融资难的工作,采取了诸多措施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一是市经信委着力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畅通融资信息。
为打破融资信息“孤岛”,构建了“渝企金服”融资服务电子信息平台。
按照“信息化、标准化、品牌化、集聚化、专业化”五化思路设计打造了以企业为中心“一站式”的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
“渝企金服”2019年7月18日正式上线,截至2019年底,平台企业数1.5万余家,上线金融产品50项,入驻服务机构27家,发布企业融资需求4100项,成为企业融资赋能助手。
二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搭建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平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融资获得感。
一方面,支持数字重庆公司牵头、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打造面向融资需求对象的“渝快融”平台,为广大中小经营者拓展了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牵头对接与蚂蚁金服集团及旗下网商银行合作,推出“智慧县域、普惠金融”项目,为全市涉农区县中小经营者提供了覆盖范围更广、特色化的融资服务。
三是市科技局重点关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大力发展配套的金融服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 支行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24 日 13:27:21,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09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09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案件
操作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华夏银 查看详情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合同纠 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
序号 日期
2
2018-01-26
3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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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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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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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案号
类型
案件
操作
(2017)渝 0107 民 民事判决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查看详情
初 14434 号
与赵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渝 05 民辖 民事裁定书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 查看详情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薛方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续贷时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的建议》(第0847号)收悉,您所提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感谢您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经济信息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贷款企业再贷款时,从小微企业扩大到大中型企业,允许采用“借新还旧”方式原银监会于2014年7月印发《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推出了“无还本续贷”业务,经企业主动申请,银行机构可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
“无还本续贷”与传统“借新还旧”的区别主要在于:“无还本续贷”适用于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企业,旨在缓解企业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无还本续贷”符合相关标准应划为正常类贷款。
传统“借新还旧”适用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至少要划为关注类贷款。
近年来,“无还本续贷”业务经不断发展,为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的银行已探索将服务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展到大中型企业。
2019年,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408.62亿元,同比增加47.47%,其中对大中型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166.19亿元,同比增加159.7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陶锋任职资格的批复-云银监复[2012]6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陶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陶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云银监复[2012]69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对陶锋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银发〔2012〕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核准陶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行正式聘任陶锋后,请及时将聘任文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和监督,警示行业、提示风险,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对华夏银行消保现场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一、互联网贷款利率宣传不规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网商贷”在合作方手机APP页面宣传“日利率最低0.02%”,未按照监管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且实际最高年化利率为21.5%,是宣传利率的2.95倍。
上述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一是向“一老一小”销售不适当产品。
华夏银行对购买基金的客户年龄未进行系统控制,导致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风险较高的基金产品。
该行通过代替客户风险评估、诱导客户多次评估等方式提高客户风险评估等级,并向65岁以上高龄客户销售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余舰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余舰等3
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号】鄂银监复[2011]632号
•【施行日期】201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余舰等3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鄂银监复[2011]632号)
华夏银行武汉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余舰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关于对梁冰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关于对段勇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华银武发〔2011〕321、322、323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核准余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梁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和段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照规定程序聘任后,将上述人员任职文件报送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1/4
附件: 保险兼业代理核准事项核准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织机构代 码 76631762-6 58318731-2 78369838-7 77698512-6 59877656-6 77698513-4 77698514-2 67792068-5 78699691-0 代理机构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杜陵东路 储蓄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中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新庄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功县 5702 厂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盐店街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红原分理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团结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 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 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等 33 家单 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陕保监复〔2012〕696 号)
2/4
陕西保监局
2012 年 9 月 26 日
序 号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等 33 家单位保 (陕保监复〔2012〕696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事项的请示》(国寿人险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事项的请示》(国寿人险陕发〔2012〕526 号)、 陕西省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事项的请示》(国寿人险陕发〔2012〕527 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 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支行等 33 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具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发票,做好《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公告工作 三、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持介绍信、委托书及领取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核准事项批复表
陈丽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鲁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丽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鲁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4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杰钱昳心肖飞【审理法官】吴杰钱昳心肖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丽杰;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当事人】陈丽杰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当事人-个人】陈丽杰鲁飞【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李微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微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张杏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微张杏丽【代理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丽杰【被告】鲁飞;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付款约定(本条各项不计利息)乙方(鲁飞)按第二种(按揭贷款)方式向甲方(陈丽杰)支付房款。
首先,一审法院该项判决有违《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2项之约定,即未查明鲁飞支付剩余购房款义务先于陈丽杰交房、过户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付款约定(本条各项不计利息)乙方(鲁飞)按第二种(按揭贷款)方式向甲方(陈丽杰)支付房款。
2、按揭贷款:(1)第一次: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由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予甲方,作为定金,同时甲方将该房屋权属相关资料交由丙方(海欣居经纪公司或中介方)托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重庆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8]176号
(银监复[2008]176号)
重庆银行:
《关于开办贷记卡业务的请示》(重庆银文〔2007〕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并核准《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
二、该卡的发行和使用,须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重庆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日期
2008.05.17
文号
银监复[2008]176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郑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郑斌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琼银保监复〔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郑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琼银保监复〔2020〕72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华夏银行关于对郑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银发〔2020〕43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准郑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本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20年7月1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9]48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09]486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09年次级债券的请示》(渝农商行文〔2009〕152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行2009年次级债券有关情况补充说明的报告》(渝农商行文〔2009〕200号)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行2009年次级债券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报告》(渝农商行文〔2009〕20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1 / 1。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17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张优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第0899号)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打破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信贷的旧规,降低对抵押物依赖”的建议您提的建议对缓解融资难问题有重要促进意义,我局也一直致力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贷款方式,改变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银行丰富贷款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截至2019年末,我市非国有控股类企业信用贷款余额662亿元,同比增长15%。
二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制度,联合区县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搭建多层次“政银企”交流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生根、增点扩面。
截至2019年末,我市法人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约11.94亿元,帮助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问题。
三是深入推进“银税互动”信用贷款模式。
我局与市税务局建立起紧密型、常态化合作机制,推动“银税互动”发展成为我市启动时间最早、合作最密切、成效最突出的政银项目。
企业信用报告_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货币金融服务-银行理财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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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8-01-30
案号
类型
案件
操作
(2017)渝 0112 民 民事判决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 查看详情
初 9244 号
行与曾蔚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8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序号 日期
1
2018-07-06
案号
(2018)渝 0112 执 1401 号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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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
工商注册号: 500000500005303
统一信用代码: 91500000759274736C
法定代表人: 钟春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 区支行
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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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晋银监复[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40号)华夏银行太原分行:你分行《关于华夏银行长治分行开业的请示》(华银并发〔2011〕22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核准长治分行开业。
机构名称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简称为:华夏银行长治分行;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与城北路交汇处。
二、核准郭丽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王晓宇、宋巍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长治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总行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长治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分行应在完成长治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长治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八、我局将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你分行承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江银保监复〔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开业的批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你单位《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开业的请示》(华夏穂江发【2019】12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地址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50号1号楼102-108号物业。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业务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贸易、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含个人结售汇业务);外汇银行卡的发行;个人非融资类保函;代理国外信用卡收单;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上级行授权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单位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此复。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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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开业等有关事宜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渝银监复[2010]2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开业等
有关事宜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0〕29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你分行《关于华夏银行重庆渝北支行开业的请示》(华银渝发〔2010〕190号)、《关于对任强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的请示》(华银渝发〔2010〕18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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